法律格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法谚: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据法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刑法法谚: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 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即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
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法法谚: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西方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英国法谚
司法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谙知法律。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法治法谚: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国法谚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2.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3.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4.有权利便有救济。
5.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6.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8.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9.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或,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10.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12.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
13.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1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注: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恰好相对)
15、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相当于经济学家们常说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16.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
17.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9.荣誉是美德的报偿。(西塞罗)
20.小日子过得美不滋儿的人,必是无名之辈。(奥维德)解:但是,无名之辈并非不幸福、不快乐之辈。
21.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22.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23.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24.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5.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附属物永随主物。
27.人民的声音,即是神的声音。
28.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9.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30.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批评)。
31.我们必须把“天生自由人”这个术语理解为包括经由司法程序被宣布为“生而自由”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解放自由人”;经由司法判定的事项等同于事实。
32.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33.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注:这句法律格言使我们注意到“事实”与“证据”的区别以及后者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我们的司法原则似乎应当重新表述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4.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注:这个法谚似乎暗合于耶林的观点:法律是达致政治社会所确立的某些目标的手段,当一个目的已经没有存在理由的时候,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35.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注:是对“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一种解释。)
36.如柏拉图所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
38.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40.某片土地上所建之物,成为该片土地的一部分。
41.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42.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引申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干涉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
43.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伸意: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4.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6.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48.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49.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该片土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所有权益。(所有权绝对主义的经典表述)
50.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51.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引申意:土地的所有者需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53.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注:普通法中有一项原则:The doctrine of spoliation,便是源自这一法谚。所谓破坏证据(spoliation),是指在面临诉讼之可能性或现实时销毁、严重改变或疏于保存证据。)
54.疯狂本身便是对疯子的惩罚。
56.母亲永远是确定的。
57.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注:这一法谚所体现的原则后来演变为“doctrine of contra preferentem”,是普通法法域解释保险单的一项重要原则。)
58.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59.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注:这句法谚里面包含着英美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mens rea”(犯罪意图,主观恶意)
60.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来源于《学说汇纂》5.1.17)
61.判决可以使白的变成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
意译:判决即出,黑白立现,曲直分明。(注:这句看似讽刺的法谚其实是在强调司法判决创造现实和改变现实的力量。)
62.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63.法律不关心琐事。
64.[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65.[法律]藐视夸夸奇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
注:强调法律语言应有效、明晰、精炼。
66.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67.契约应当被尊重。(注:这一法谚最初源自中世纪教会法,其意旨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最完整的体现: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68.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
69.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
70.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
71.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72.无知乃恐惧之源。(塞涅卡)
73.两害相权取其轻。
74.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
75.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