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附件1: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 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这新能源汽车如今可是越来越多啦,跑得那叫一个欢实。
可这电池总有“退休”的时候,就跟人老了要退休似的。
这“退休”的电池要是不好好管理,那麻烦可就大了!先说这物流信息追溯,为啥要重视它?就好比您出门旅游,得知道自己走过哪些路,住过哪些店,不然迷路了咋办?这废旧电池也一样,从它离开汽车那一刻起,每一步都得有清楚的记录。
这追溯管理啊,就像是给电池的旅程画了一张详细的地图。
每到一个地方,都得标得明明白白。
从回收站点,到运输车辆,再到处理工厂,一个都不能落下。
您可能会问,这有啥难的?嘿,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比如说,回收站点得有严格的登记制度,电池啥型号、啥状态,都得写清楚。
这就好比去超市买东西,得把商品的信息都标好,不然怎么算账?运输车辆也不能马虎,得保证安全可靠。
这电池可不像普通货物,万一出点差错,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拉着一车宝贝,得小心翼翼,不能磕了碰了。
到了处理工厂,更是关键。
得清楚知道这电池是从哪儿来的,怎么个情况,才能对症下药,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利用。
而且啊,这整个过程中的信息都得及时更新,不能拖延。
就跟您追电视剧,得跟上最新剧情,不然就脱节啦!要是没有做好这个追溯管理,会咋样?那可就乱套啦!电池的去向不明,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说不定还会有安全隐患。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您想想,要是这些废旧电池随便乱扔,那土地、水源不都得遭殃?所以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物流信息追溯管理可不是小事,是关乎环境、关乎安全、关乎咱们未来的大事!咱们得重视起来,把这事儿做好,让这些“退休”的电池有个妥善的归宿,也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汽车维修与保养》
【年(卷),期】2018(0)8
【摘要】日前,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平台;电池生产;信息采集;全过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9.7
【相关文献】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规出台 [J], ;
2.新能源蓄电池回收新规出台,动了谁的奶酪? [J],
3.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施行 [J],
4.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起施行 [J], 北京晨报
5.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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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
佚名
【期刊名称】《资源再生》
【年(卷),期】2018(000)005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J],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3.工信部就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J],
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J],
5.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启动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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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回收和有效利用提供指导,有力推动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回收机制建立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确保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回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二、回收利用标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标准,包括回收率、回收利用方式、回收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回收利用行为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三、资源综合利用为了提高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效率,暂行办法鼓励将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废旧动力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技术创新支持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过程中,暂行办法还提出了技术创新支持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回收利用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不断发展。
五、质量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回收利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措施,确保回收利用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只有质量可靠的回收利用产品才能得到市场认可。
六、法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对于违反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题1:制定《管理办法》是基于什么背景?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会高度关注。
2009-2012年新能源汽车共推广1.7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1.2GWh。
2013年以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截至2017年底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80多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86.9GWh。
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
动力蓄电池退役后,如果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社会安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二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
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
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三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少。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回收利用主体1. 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资源再利用。
2. 回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义务,并进行回收管理。
3. 利用企业:对回收蓄电池进行分类、检测、拆解和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再生资源的安全利用。
三、回收利用流程1. 回收: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确保回收的安全和合规。
2. 溯源: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溯源管理,追溯其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3. 检测: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排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确保再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拆解: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分类提取有价值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利用:将分类提取的资源转交给符合要求的再利用企业,进行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联,提高管理效率。
3. 各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五、处罚与奖励1. 对未按规定进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 持续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继续努力。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处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时的溯源管理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 回收环节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回收体系,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点、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等。
回收网点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回收过程能够安全、高效进行。
2. 动力蓄电池信息登记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信息登记,包括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编号等。
确保每个动力蓄电池可以被追踪和溯源。
3.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检验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检查,包括检测其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坏、性能下降等问题。
对于符合回收利用要求的蓄电池,应将其高效利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蓄电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友好处理。
4. 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对回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回收数量、分类处理情况、利用情况等。
确保回收利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5. 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生产厂家、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等相关主体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回收利用的责任,确保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安全、规范进行。
6. 监督检查和追责要求: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要求,能够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合规和可追溯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an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Article 2 The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mentioned in these Provisions refers to the power battery used to provide power for new energy vehicles.Article 3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Article 4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5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traceability.Article 6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1)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register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and obtain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and utilizat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2)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record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information in the system.(3)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nduct quality inspection on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4)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ndu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essment on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Article 7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standards:(1)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2)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have complete product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3)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have comple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Article 8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qua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Article 9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all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0 These Provision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摘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计,中国的动力电池将在2018年至2020年间累计达到120,000至200,000吨,至2025年将达350,000吨。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总需求量不断增长,中国电动汽车的回收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追溯管理系统的研究,为其追溯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引言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生产国,其动力电池的再生利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与长期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框架。
文章简单地介绍了蓄电池的可追溯管理。
一、实施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意义生态文明对中国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收新能源汽车是实现生态文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当推动 EPR体系的落实,并加大对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强执行计划,积极探索营销方法的创新;而在非试点地区,则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促进区域间、行业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电池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推动废旧电池的循环再利用,为建设美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现状(一)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基本现状由于各地政府对电池的回收与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各大厂商都在积极推行 EPR,而其他企业则从政策、经济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个循环经济系统。
例如,广西加大地方资源的开发,强化政府的综合规划和市场导向。
上海、江苏和广西三个区域加速建立了本地管理平台,加强了对电力系统的监控,江苏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项目运行监控系统已经与江苏电网、江苏铁塔等公司进行了连接,并投入了试运行;河南、湖南和四川成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协会,引导各行业协同建设区域循环经济系统。
(二)梯次利用的发展现状一般情况下,当电池电量不足20%时,就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可以在其它方面进行梯次应用。
2023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政策及环境分析:回收有规可循,利用有法可依
2023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政策及环境分析:回收有规可循,利用有法可依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组件之一,其进展方向和趋势对于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进展至关重要。
为加快推动动力电池产业的进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动力电池产业进展的有利政策,以下为所整理出的详细政策及解读。
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构及发布时间:2022年9月16日政策内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该规定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的溯源管理,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平安、环保和可持续利用。
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网络销售平台等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回收台账,记录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使用年限、回收利用状况等信息,并通过溯源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性。
政策前景:该规定将有利于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进展。
二、《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方法》发布机构及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政策内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方法。
政策解读:该方法旨在规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提高动力蓄电池的平安利用和环保水平。
方法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和利用等环节的详细要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网络销售平台等相关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动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化回收利用。
政策前景:该方法将有利于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可持续进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将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产生乐观影响。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细则》发布机构及发布时间:2022年7月20日政策内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细则。
政策解读:该细则旨在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的溯源管理,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平安、环保和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年(卷),期】2018(11)7【摘要】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化;公告;工业;回收利用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J],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J],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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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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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注册地址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附表2
接口密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盖章)
年月日
注: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
附表3
溯源信息列表
企业主体上传信息类别具体内容上传模块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信息* VIN码车载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车辆类型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销售信息* VIN码
车辆用途
销售日期
销售地区
号牌
所有人信息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信息企业全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车辆维修更换信息 VIN码
维修更换日期
状态(更换包/更换模块)
原电池编码
原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新电池编码#
车辆换电库存信息换电企业名称
换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入库/出库)
变更日期
入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车辆换电信息 VIN码
换电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原电池包编码
换电电池包编码
电池回收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名称
回收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产品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电池退役信息退役企业(回收服务网点/换电企业/维修商/电池生产企业)名称
退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役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
退役电池编码
退役电池质量
退役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退役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报废信息 VIN码回收利用管理模块
电池包编码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报废日期
电池出库日期
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信息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梯次利用方式(包/模块/单体)
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用户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应用领域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质量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出库日期
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信息入库电池来源企业名称
入库电池来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入库质量
再生日期
处理质量
再生物质名称(元素种类)
再生利用率
再生物质质量
废弃物去向
注:带*为补传信息项(至少上传动力蓄电池包编码);带#为电池编码数据集。
附表4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存档号:
企业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型
1 <精确至街道> <新增/变更/解除>
2
……
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