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透视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学中,属于紧急无因管理行为。
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虽然有少部分人存在道德问题,而不是没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更多的人主要是由于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对见义勇为产生抵触心理。
如今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支撑,主要是属于无因管理。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
美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
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案件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有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向受益人请求偿付。
不同的人对费用求偿权的责任和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见义勇为者对其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损失,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经济情况,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面临他人危难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拯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广泛认可和赞扬的,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导致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
1. 见义勇为者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援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对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这就意味着,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犯了错误,导致他人损害,他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损害的发生,但也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一定的打击和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规定,为见义勇为者设立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 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奖励?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没有统一的奖励机制,这就导致了良好的见义勇为风气的缺失。
为了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驱动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
3.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见义勇为者未能得到起诉全陪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原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受援制度,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机构,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在公共利益和道德意义上都值得尊敬和赞扬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我们应该为之设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政策,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救援活动中来。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自发采取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爱心、勇敢和责任感,是社会公德和人文精神的体现。
在法律上,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会涉及民法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研究问题。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内,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在以往的法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有一些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行动过程中受伤或者导致财物损失,却往往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力。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相关规定可以间接适用到这类行为上。
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可以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合理的必要行为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从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得到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还可能触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当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因为对事态的判断错误或者其他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尽管民法上没有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在刑法和侵权责任方面,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承认。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动采取行动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道德行为,其本质是对他人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民法思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二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尽管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
中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依法给予奖励。
这种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行动中,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公共安全感。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还有待完善。
有时候见义勇为者会因为自身救助行为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害而面临法律诉讼,甚至被判定为违法行为。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即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应该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状况下的行为规范,并综合考虑他们的动机、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
在这个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豁免。
因为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共利益和道德价值,对于那些在紧急情况下救人的人来说,他们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正当的。
他们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过失,即虽然他们的行为是出于善意,但是他们在行动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他人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这种观点主张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也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见义勇为者滥用其行为。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涉及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和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前,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人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自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因此造成了伤害或损失,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见义勇为在民法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需要给予相应的法律保障。
首先,见义勇为可以借鉴民法上的原则来加以支持和保障。
比如,在刑事法律上,有“无罪推定”这一原则。
这种原则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可以有所运用。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人、保护公共利益等行为中出现了一些误判或疏忽所致的损失,法律上应该考虑到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之举,给予无罪推定甚至有罪从轻处罚等优惠。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涉及到了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行为发生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行为的性质、行为目的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比如,一个人在追捕小偷时误伤无辜路人,这种情况只起到了自己应有的职责与义务,属于正当行为,不应该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见义勇为并不代表着没有责任承担。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也确实与其行为有关,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在赔偿的计算上予以考虑和优惠,避免对救人者过于苛责。
最后,见义勇为也需要法律规定下的具体范畴和判定标准。
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导致见义勇为者行为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很难统一。
因此,需要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见义勇为的定义、行为标准以及赔偿办法等具体事项,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和约束。
总的来说,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倡导和鼓励的正当行为。
在民法探讨中,应当更加注重对其行为的认知和理解,对其所带来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德精神给予肯定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因过于模糊和模糊不清而引发更多的纷争和误解。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时刻,见到他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正遭遇危险而挺身而出,主动帮助他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被法律予以保护。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见义勇为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解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现行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条款较为简略,未能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对于见义勇为者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现行法律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也未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这就给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对现行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应由侵权方进行赔偿。
但同时也应注意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出现对侵权方过高的赔偿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用于给予见义勇为者相应的物质、精神等支持和补偿。
这对一些普通公民来说,可能是一种福音。
他们可能无法承担起对被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而设置专门的机构或基金,既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实际的支持,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的行动。
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
见义勇为者在履行社会义务的常常会面临各种困扰和压力。
他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道德质疑甚至人身安全的威胁。
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支持和保护,鼓励他们坚定信念,继续为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奋斗。
在总结上述思考的基础上,我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原则,规定见义勇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支持和补偿,进一步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个人自愿承担危险,挺身而出,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公共利益而进行救助或抵抗行为。
这种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引发了不少思考与讨论。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呢?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与补偿具有一定的难度。
传统上,我国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赋予法律地位,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未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起诉权和赔偿权等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承担挑战和风险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培育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与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范围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明确的认定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实践中的难度。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也应当得到加强。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应当加强法律的保护力度。
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者在承担风险和挑战的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和保障措施,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
这将有助于激发社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见义勇为精神的良好氛围。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与法律责任个体的平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见义勇为者在救援或抵抗行为中,可能会因为意外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不小的法律压力,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从制度上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一定的法律豁免和保护,以赋予见义勇为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无偿帮助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人们的助人为乐精神,也展示了社会的互助与团结。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却经常面临着种种困境和挑战。
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施救者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同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正义、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背景介绍部分将从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入手,介绍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存在,并简要分析见义勇为行为所涉及的复杂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应用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在现实社会中也频频出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保护及责任规范问题,这为本文后续论述提供了深厚的背景基础。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背景介绍,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问题的研究意义和重要性。
1.2 研究意义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行为表现,它体现了人们的善良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范和保护这种行为,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活动中。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责任和救助对象也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修正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确保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和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种出于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利益的保护,临危不惜自身利益或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挺身相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主体是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的参与其中。
这种行为表现出个体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体现了社会公德和人道精神。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的人士自愿挺身而出,进行救助活动,帮助受害人解决危险及其后果的一种行为。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他们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他人保驾护航,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社会责任。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认可。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思考,并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及其相关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意义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涉及到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即义务救助。
义务救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遭遇危险,自愿施以救助的行为。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义务救助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在救助他人时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讲,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价值和人文关怀的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正义的维护和支持。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对行为人本人的保护,更在于对被救助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见义勇为行为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在民法中得到相应的肯定和法律保护。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会出现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救助行为的实际效果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因素。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也备受争议。
目前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法处理和界定存在争议的情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值得关注。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从民法上讲,见义勇为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个人采取合理行动阻止他人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或者救助处于紧急状态的人员或者物,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程度减轻的,可以根据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确认,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的。
这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表彰。
二、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执行义务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例如受伤、损失财产等。
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规定见义勇为者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
具体体现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应当将见义勇为者阻止对行为对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使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侵权行为。
企图阻止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项规定从法律上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为见义勇为者赢得更多的尊重和权利。
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责任的界定在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从民法上讲,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作用,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无责任。
如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该行为致使他人受到了损害,其责任应当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在救助他人时造成了损害,且符合紧急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则侵权行为应当按照紧急避险原则进行处理,并且减轻或者免除其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基于紧急避险原则,视行为合理性进行判断。
因此,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务必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确保不会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道德和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目击他人遭遇不幸或遭受不公时,主动出手帮助他人,破釜沉舟,不顾个人安危,冒着生命危险救助他人。
见义勇为行为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和尊重,但在民法领域却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或损失应该如何赔偿、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保护等。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基础在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并未专门设立章节或条款。
在该法律中有关于紧急状态下损害行为的规定,即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行动,造成损害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保护。
在《刑法》中也对见义勇为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如对于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由于需要冒生命危险,可能会造成见义勇为人员的损伤或死亡。
而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赔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并非强制行为,见义勇为人员自身选择参与,因此在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存在着争议。
一些人认为,由于见义勇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所以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见义勇为是自愿行为,因此不应当获得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和学术界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的风险,如遭受诉讼要求赔偿等。
见义勇为人员是否应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在法律面前,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以往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因救助行为而遭受到诉讼,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敢于走出舒适区,勇敢地去保护他人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民族精神的高尚品质,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和肯定。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害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的损害赔偿义务应当履行。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行为人不仅在道德上得到赞誉,而且在法律上也应当得到保护和表彰。
虽然见义勇为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方面,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保护他人时,往往面临着一定的危险和风险,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付出努力和付出代价后,却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和保障。
这些问题使得一些潜在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望而却步,担心自己将会面临的风险和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民法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和义务。
可以设立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机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人投身于保护他人的行动中。
也应当设立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承担风险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还可以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见义勇为行为的典型事例,激发社会中每个人保护他人的意识和动力。
在教育中,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培养和引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勇气,让他们懂得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去保护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表彰。
通过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和运作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人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为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救援、抢救、拯救等行为。
见义勇为者通常被认为是勇敢、无私的好人,但如果出现了损害、争议等问题,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行为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肯定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见义勇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具备以下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或者不予追究民事责任: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为了防止他人危及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救助、抢救、拯救等行为;为了救助、抢救、拯救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救助、抢救、拯救等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措施、条件、程度上的合理范围;3、当事人因行为导致被救助人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基于这些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人类本能的救援和拯救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宽容度,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和减轻相应的责任。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保护,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难以确定。
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是出于善意和义务心,但也有可能是个人私利的驱动,例如借机占有被救助人的财产等。
因此,在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行为人的行为标准难以确定。
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符合合理范围等条件,但是这些条件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符合了这些条件。
3、赔偿责任的界定难以确定。
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会对救援对象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需要界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责任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在救援过程中,因为行为人的错误操作导致救援对象受到了二次伤害,此时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帮助他人而进行的勇敢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样的行为时有所闻,但是在法律上,见义勇为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民法中,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民法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助他人进行了行动,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他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不至于因为帮助他人而面临法律责任的问题。
虽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了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容易。
而且,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往往需要进行事后的审查和判断,这也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见义勇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和能够做到的,因此一些行为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责任压力,甚至受到处罚。
这就使得一些人在面对危险情况的时候,可能会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选择不出手相救,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思考呢?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减少不确定性。
法律可以对于何为紧急情况进行细化的规定,以及对不同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做出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保险制度来解决。
比如可以建立见义勇为者的特别保护措施,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减少其因为救助行为而受到的风险和压力。
在宣传教育方面也可以加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评价,以营造更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我们还可以从道德和社会角度来思考见义勇为的问题。
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体现了一个人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高度尊重和关注。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行为,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或维护公共安全,个人主动出现,在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勇于挺身而出,进行救援或帮助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因其具有慷慨无私、义愤填膺的公正精神,一直被人们所称道、敬仰。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层面和思考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从民法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在违反法律、合同、慣例等情況下,为自己获得了某种利益,该利益不属于个人正当获得的范畴,即为不当得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原受益人,但是如果不当得利人有耗费、改善原物等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返还的责任,不需要全部返还原受益人。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收益是正当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救援人在承担自身的职责或合理费用下所获得的报酬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权益并没有完全法律手段来守护,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
尽管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行为,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也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救援者在救助行为中可能会发生误伤民众或被误伤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导致救援者自身受到惩罚或责任追究。
如果涉及到民事或刑事赔偿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不然,因为救援时的操作失误或不当引起的法律问题,助人反成“因人成灾”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个人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恐惧。
对于这类风险问题,应当从立法上进行规定改革。
在多数情况下,救援者不应该为了帮助他人而陷入法律责任境地。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规定,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并且以相关部门解析处置已有的案例,拓展见义勇为的担保措施,降低对于救助者的不正当处置和法律侵权。
三、优化见义勇为制度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良好品质和人道情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合理的见义勇为制度是国家应当非常重视的事情。
包括有建立勇救金制度、减轻见义勇为者的承担责任等等。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诉诸法院,对簿公堂.而我国法律对如何调整他们之间的纠纷无明文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颇感棘手。
本文试图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及其他相关内容略陈己见.ﻭ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民法属性ﻭﻭ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
见义勇为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体为自然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3.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合乎正义原则;4。
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5.该行为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
ﻭﻭ根据民法原理,民法之债共分为五大类:侵权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
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
ﻭﻭ二、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者享有的请求权范围ﻭ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见义勇为者如果为了被救助者而支出必要费用,例如,抢救落水者并雇车送至医院救治,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则对于雇车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可主张被救助者予以偿还。
ﻭﻭ2.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勇敢地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常常需要冒着生命危险。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包括责任和奖励等。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在行为过程中发生意外,行动者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上,见义勇为行为的行动者可能会因为该行为而遭受伤害或死亡,因此这种无过错责任的规则是必要的。
然而,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的行动者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无过错责任的保护。
如果一个人试图执行某些他不具备知识或技能的行动,可能会对他人或公众造成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可能会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因为他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能力和限制。
此外,如果行动者以不当的方式执行其行为,例如,在执行见义勇为行为时使用的武力,行动者可能也会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在考虑见义勇为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必须注意这些因素并确保行动者承担的责任是公平且合理的。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时会使用奖励制度来激励行动者。
此类奖励通常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颁发,例如荣誉勋章、奖金、奖状等。
在民法中,如果行动者受到任何损害,例如在行动中受伤或其他情况下无法继续工作,那么他们应该获得赔偿。
同样,在行动者的死亡或残疾的情况下,其家庭成员也应该获得合理和公平的赔偿。
此外,行动者的崇高行为应该得到合理的价格和回报。
总的来说,在考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
对于那些表现出崇高行为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勇气的人,即使他们可能面临人身危险,我们也应该尽力为他们提供公正和合理的奖励和赔偿,以表彰他们的勇气和努力。
结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问题研究中具有一定的争议,但我们应该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人们应该表现的美德。
在承认这种行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其责任和奖励问题,并尽力确保义务和奖励是合理而适当的。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他人财产或者安全而进行的救助行为。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一方面是一种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思考。
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体现了法律中的一种义务观念。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而进行的救助行为。
这种义务观念源于对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认同,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精神”的体现。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规范,它鼓励人们关注他人的安全和财产,通过行动来保护他人的权益。
见义勇为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和权益保护的问题。
当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如果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这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受救助者权益的机制。
在实践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因承担法律责任而产生心理和经济负担,甚至受到冷遇和不公平对待。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和权益问题进行明确和保护,使其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支持和社会认可。
见义勇为行为也涉及到奖励机制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依法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可以获得国家或者社会的奖励。
这是一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激励,也是鼓励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的一种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奖励机制的设置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一些见义勇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
需要完善相关的奖励机制,建立公正、合理的评判标准和程序,保证见义勇为者的劳动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回报。
见义勇为行为也涉及到公共权益的问题。
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往往超越了个人的利益追求,关乎公共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行为对社会的重要性和意义不容忽视。
法律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其行为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和尊重。
这有利于激发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从而促进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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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透视摘要见义勇为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倍受人们普遍赞赏。
但是近年来发生的种种事件却让见义勇为成为了一个极为沉重的社会话题。
本文将从见义勇为的基本概念入手,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定义以及国内学术界对见义勇为的不同理解中,整理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概念,进而分析它的法律性质,其中包括目前的学术界存在四种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理论学说,即无因管理说、契约说、公平责任说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
本文的最后,将对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救济体系的完善展开讨论,以期能够通过民法的视角加以透视,达到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目的,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最终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崇高理想。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救济体系,立法完善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见义勇为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1]这一词汇在中国最早出现在《论语﹒为政》中:“见义不为,无勇也”。
《宋史﹒欧阳修传》中也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从这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被人们所推崇的行为标准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见义不为者则被看作是无勇不义的,当然也会受到舆论的唾弃。
在国外,关于“见义勇为”的说法也早在古犹太法中就有了,他们没有用“见义勇为”这样的字眼,而是引用了上帝在《圣经·利末记》19:16中说的一句话:“在你的邻人流血时,你必不得袖手旁观”。
他们往往把“见义勇为者”称之为“好撒马利亚人”,并对于只救助犯罪或自然灾害受害人的撒马利亚人称之为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对于与罪犯或自然灾害搏斗阻止犯罪或自然灾害蔓延的撒马利亚人称之为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
目前,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而言,并没有明确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多见于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学术界,近来针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从不同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分析和看法,例如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该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亦或者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2]等等。
对上述学术界提出的概念分析后可以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1.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3]2.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具体行为,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
4.见义勇为往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
这是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区别开来的重要一点。
一般而言,上述特征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当一个人的行为具有了以上特征,就能将其行为与其他的救助行为进行区分,就可以成立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无因管理说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属性上,应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两者极其相似,只不过无因管理在外延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
由于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难情况下做出的,且行为者一般要冒着一定的危险,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这是本人比较赞同的一种观点。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是把对见义勇为者的规制纳入无因管理体系的,[4]比如说法国的见义勇为者在救助活动中自己受了损害时的赔偿问题,就以无因管理的制度予以解决,让被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理论上,并且法国的民法教科书作者也把“帮助处在危险中的人”作为债的一种类型;再如《德国民法典》第677条到第687条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者愿意,他可以在受害人康复后要求报销其付出的救助费用;又如《西班牙民法典》第18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也可以用来解决见义勇为者受损害时的救济。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解决见义勇为难题的时候都有着通过适用无因管理来寻求解决方法的倾向。
(二)契约说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是合同行为。
有学者认为,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第三人发出了要约,而见义勇为者则依此要约作出了承诺。
所以他们之间便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5]但是反对观点认为,契约说存在很多的问题。
首先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初衷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仅仅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契约或合同行为有着主观上的本质的区别;其次,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更多的体现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他是以保护社会安定为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公平责任说有学者认为,应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见,公平责任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公平责任只是对见义勇为在最后认定上的责任归属,并不能涵盖它的全部内容。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根本不存在有过错侵权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往往存在一个或多个侵权人,这显然不符合该条款所限制的前提条件,所以适用“公平责任说”也是欠妥当的。
[6](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也有学者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
但反对观点认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有区别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他们的重点所在,如果不能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过错,他们就要承担一种刑事上的责任;而见义勇为特别是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并不会产生刑事责任,它更多的是一种与救济有关的民事责任。
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则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它有抢险救灾的成分在里面。
最后,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当然更多的时候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7]而见义勇为为的都是他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契约说”、“公平责任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都不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给予全面精确的解释,而无因管理却与见义勇为不论是从概念比较,还是从性质分析上,都有着更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而且从我国的法律规制来看,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是将见义勇为行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予以规定和制约的。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它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付出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通过前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与无因管理有着很多的共同点,见义勇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
在主体要件上,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主体都要求是自然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是法人、组织所为,只是见义勇为的主体更加特殊化,范围也更加狭窄,它只能是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从主观要件上讲,行为人都要有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甚至在见义勇为中不具有都可以。
[8]从客观要件上分析,他们都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并且没有事先的目的性,而只是在危难发生或情况出现的时候,才见机行事。
只是无因管理的情况可能没有见义勇为那么紧急,那么刻不容缓,但是他们在遇到事情所表现出的态度都是一致的,那就是积极地面对问题,基于强烈的责任感和为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自愿地毫不犹豫的做一种或帮助或救助的行为。
同时,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与无因管理一致。
都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不需要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他们之间有明确的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认识,只要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
[9]但是,虽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间具有非常多的共同点,但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相比较又有了扩展和延伸,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人有明确的为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免遭损害或降低损失的行为表示,这种行为表示无需探究主观意思。
其次,见义勇为行为在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上有扩展。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
但如果要证明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的管理行为的答辩中,管理人负有举证责任。
管理人要从被管理事务的紧迫性,不得不进行管理的必要性,自己主观上的愿望等多方面加以证实,而见义勇为中的救助人所为的行为,却完全是为了被救助者的个人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为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整个社会民众的利益,这种“为他人谋利益”是一种纯粹的不搀杂个人私利的完完全全的帮助行为,它是不需要举证的,因为它的发生就证明了这是一种纯粹的利他行为。
[10]所以,两者在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上负有不一样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我们可以将某些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无因管理的范畴进行规制,但毕竟它们还是存在不同之处,如果仅以无因管理制度就来解决所有的见义勇为问题是不全面、也不够科学的。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救济对见义勇为者所进行的法律救济,从法理上来说是一种民法上的正义价值的体现,民法救济就是通过民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其保护弱者、填补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11]只有当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各方利益达到平等时,才真正实现了民法上的要求。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救济,不仅是民法上有这样的要求,同样也是对于现实的迫切要求,在见义勇为之后,见义勇为者以及他们的家属常常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上诸多的问题,这些后续事件的报道会让人们觉得见义勇为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而长此下去整个社会的风气,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也许就会在人们的视而不见中消逝。
因此对见义勇为者全方位的保障是势在必行的,它一方面能通过实际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另外一方面它也能让不法侵害人知道他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是个人人都能奋起反击、人人都会见义勇为的社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