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号】黑建规[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实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黑建规[2012]9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建设局、森工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住房和建设部已批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
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已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启动第四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经我厅研究决定,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法定程序,并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规划委员会审查(以申请审查请示文件报的送日期为准)的总规修编成果,可以沿用原《标准》,也可采用新《标准》;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总规修编报审成果,必须实行新《标准》,未按要求实行新《标准》的,按不合格成果处理。
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其它各项法定规划的编制审批,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南府函〔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部县盘龙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南部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修改南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南府〔2020〕74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148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改南部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同意调出南部县盘龙镇有条件建设区指标4.727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423公顷),调出地块保留原地类,作为限制建设区。
同意调入南部县盘龙镇土地1.0691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6983公顷),谢河镇土地2.76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105公顷),楠木镇土地0.5516公顷(无耕地),富利镇土地0.33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39公顷)。
合计调入土地4.727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423公顷)。
调入地块作为有条件建设区,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图为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
你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变更永久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
四、你县盘龙镇、谢河镇、楠木镇、富利镇等4个一般乡镇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此复。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引言概述: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土地利用数据是指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分析,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地利用现状1.1 黑龙江省总体土地利用情况黑龙江省总面积约为45.48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占比较高。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黑龙江省的耕地面积为XX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林地面积为XX 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草地面积为XX万公顷,占总面积的XX%。
1.2 不同地区土地利用特点黑龙江省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东部地区以耕地为主,主要种植水稻、大豆等作物;西部地区以林地为主,森林资源丰富;南部地区以草地为主,适宜畜牧业发展。
1.3 土地利用变化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龙江省土地利用也在发生变化。
农业现代化推进,农田面积逐渐减少;城市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不断扩大;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草地和湿地保护力度加大。
二、土地利用监测2.1 土地利用监测技术黑龙江省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进行土地利用监测。
遥感技术可以实现对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信息的快速获取,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分析。
2.2 监测结果应用土地利用监测结果广泛应用于土地规划、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农民可以根据监测结果选择种植作物,企业可以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用地规划。
2.3 监测数据更新土地利用监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监测数据需要不断更新。
黑龙江省政府每年都会进行土地利用监测,及时更新数据,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土地利用规划3.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黑龙江省根据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区划、用地政策等内容,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一、背景介绍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份之一。
土地利用数据是对黑龙江省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对于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相关内容。
二、数据来源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来源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统计局、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这些数据经过严格的统计和审核,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三、数据内容1. 土地利用类型分布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黑龙江省的土地利用类型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
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耕地:占总土地面积的40%,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农业发达地区。
- 林地:占总土地面积的30%,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和松花江流域。
- 草地:占总土地面积的20%,主要分布在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地。
- 水域:占总土地面积的5%,主要分布在黑龙江、松花江等河流和湖泊附近。
- 建设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5%,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城市地区。
2.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近年来黑龙江省土地利用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用地扩张,黑龙江省的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 林地面积增加: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林业发展,黑龙江省加大了林地的保护力度,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 建设用地扩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黑龙江省的建设用地面积逐年扩张,城市化进程给土地资源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3. 土地利用效益评价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还包括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
根据相关指标,对黑龙江省各地的土地利用效益进行评价和排名,以便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据应用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规划和管理: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为土地规划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年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汇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do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与土地计划调节(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各行业、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分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配比下达存量挖潜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控作用。
(三)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四)加快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格局。
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要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
规划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要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原则,有序推进城市副中心、新区或卫星城建设,吸引产业与人口集聚,疏解城市中心区压力,形成职住平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市组团。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引言概述: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是指对该省土地资源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评价的数据集合。
它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变化等信息。
这些数据对于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利用类型1.1 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
黑龙江省农用地主要以耕地为主,耕地面积较大。
同时,园地和林地也占有一定比例,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2 工矿用地:工矿用地是指用于工业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土地。
黑龙江省以重工业为主导,工矿用地面积较大。
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集中了大量的工矿用地,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支撑。
1.3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黑龙江省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城市扩张和交通建设使得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为城市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土地利用强度2.1 农业生产强度: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强度较高,主要体现在高产、高效、高质的农产品生产上。
通过科技进步、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推广等手段,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产品产量。
2.2 工业生产强度:黑龙江省工业生产强度逐年增加,主要体现在工业产值和工业用地的增加。
工业化进程的推动使得黑龙江省的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2.3 城市建设强度: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强度逐渐增强。
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功能的提升,使得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也加快了土地利用变化的速度。
三、土地利用变化3.1 农用地变化: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黑龙江省农用地面积逐年减少。
一方面,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满足城市化进程对土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单位面积的农用地可以养活更多的人口。
3.2 工矿用地变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黑龙江省工矿用地面积逐年增加。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湖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七年七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 (6)第二章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8)第一节指导思想 (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8)第三节目标任务 (9)第三章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 (12)第一节严格耕地保护 (12)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13)第三节提高耕地质量 (14)第四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15)第四章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16)第一节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16)第二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配置 (17)第五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19)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19)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20)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 (22)第一节长株潭城市群区 (22)第二节环洞庭湖区 (24)第三节湘中南区 (25)第四节大湘西区 (26)第七章注重土地生态保护与建设 (28)第一节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28)第二节推进土地生态功能与环境质量恢复治理 (29)第三节因势利导发挥土地生态功能 (30)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32)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32)第二节新型城市化建设用地工程 (33)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工程 (34)第四节民生用地工程 (55)第五节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55)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8)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统筹、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在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中处于先行和龙头地位。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对于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国家“一带一路”、中部崛起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和扶贫攻坚战略的推进,《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全面实施及全省“四大战略版块”的形成,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外在环境均发生重大变化,空间战略格局亟需调整。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引言概述: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
土地利用数据是评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以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利用概况1.1 黑龙江省土地面积黑龙江省总面积约为46.7万平方公里,位居全国第八大省份。
其中,耕地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域面积等各类土地面积分别是多少?1.2 土地利用结构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结构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类型。
各类型土地的占比如何?近年来土地利用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1.3 土地利用效益评估土地利用效益评估是对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效益如何?有哪些具体指标用于评估土地利用效益?二、农业用地利用2.1 粮食作物种植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农业用地主要用于粮食作物种植。
哪些粮食作物在黑龙江省种植较多?主要的种植区域有哪些?2.2 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重要手段,黑龙江省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有哪些措施和成就?2.3 农业现代化发展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黑龙江省在农业用地利用方面有哪些新的发展趋势和措施?三、林地利用与保护3.1 林地资源状况黑龙江省拥有丰富的林地资源,各类森林面积如何?主要的森林类型有哪些?3.2 林地利用与保护政策黑龙江省在林地利用与保护方面有哪些政策和措施?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3.3 林业产业发展黑龙江省的林业产业发展如何?有哪些具体的发展项目和成就?四、草地利用与保护4.1 草地资源状况黑龙江省拥有广阔的草地资源,各类草地面积如何?主要的草地类型有哪些?4.2 草地利用与保护政策黑龙江省在草地利用与保护方面有哪些政策和措施?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4.3 畜牧业发展黑龙江省的畜牧业发展如何?有哪些具体的发展项目和成就?五、水域利用与保护5.1 水域资源状况黑龙江省拥有丰富的水域资源,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2.10【实施日期】2013.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你们申报的灌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并与省水利厅提供一大中型水利灌区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
根据省政府第五十二次专题会议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灌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我省土地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土地资本运营的市场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应土地的,其它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供应。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中标或竞得后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合同》的附件。
各级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合同》及附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工业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应当采取挂牌方式供地,确需协议出让供地的,按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规定执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协议出让低于最低限价的,其出让行为和批准文件无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重新办理出让手续;未建立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二、除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划拨供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0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用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3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认识(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规划工作(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调配、保障需求”的原则,认真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各业用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湿、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工作。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和落实工作,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数量、范围、指标和质量要求,健全基本农田档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标桩、标牌等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明确红线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黑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报批材料(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不变,仍为4项(见附件1-1)。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不变,仍为7项(见附件1-2)。
(三)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呈报方案的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2项(见附件1-3)。
二、明确报批时限(一)审查时限。
省厅对单独选址用地、批次用地和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呈报方案的审查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二)补正时限。
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
各市、县对存在的问题要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可以进行2次补正。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系统将自动退件。
(三)缴费时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足额列入预算,及时缴纳并提供缴费凭证。
按规定自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改进审查报批内容(一)加强社保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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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35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国土资函〔2017〕3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黑政呈〔2016〕68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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