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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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华北电力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xxxxxxx,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13xxxxxx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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