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3(2) 民事权利和义务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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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向乙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三十四条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形成权
A、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B、分类
-根据是否涉及他人利益
a、主体行使形成权,不涉及其他人的利 益。
《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自主 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 有权。
附:区分的意义:
(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2)是否借助他人的行为实现权利的内容
3、根据权利能否独立存在划分 (1)主权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以主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并受 主权利的效力影响的权利。
附:区分的意义
(1)是否可以转让 (2)保护方法的区别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划分 (1)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权利的内容仅凭权利人自身的 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义务主 体不特定,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2)相对权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特定,权利主体只有借 助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的内容。
(2)对应义务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与一方的权利 相对应的义务。
[本章思考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有哪些?各自的含义
D、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德国民法典》第228条:为使自己或者 他人免于遭受紧急危险而毁损或者破坏 他人的物的人,如果毁损或者破坏与避 开危险来说是必要的,并且损害并非与 危险不相当,即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
E、自助行为
《德国民法典》229条:为保护自己的权 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者财产加以拘束 、押收或者毁损,不是不法的行为,亦 不负赔偿责任。
(4)抗辩权 A、概念
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 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的权利。
B、分类 a、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b、永久抗辩权 消灭时效的抗辩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 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2、国家司法保护(公力救济) A、确认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 在。
B、给付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交付商品或履行 某种义务。
C、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附:区分意义
主权利转移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 转移和消灭。
4、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 现的权利。
附:区分意义 使得期待权可以在市场上便利的流转。
5、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 A、概念
B、特点 a、权利主体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得 到权利利益,必须借助义务人的配合间 接取得。
b、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存在的条件。
案例一
甲有古董车,被乙所盗。问:甲对乙可以 主张何种权利?
ຫໍສະໝຸດ Baidu A、甲向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 向乙返还财产请求权。
B、 甲向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享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b、主体行使形成权还涉及到其他人。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第51条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根据权利实现方式 a、简单形成权 自主占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58条 第1款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和第51条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b、形成诉权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二)条件 1、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必要性:义务人不得推脱、放弃 3、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分类: 1、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1)积极义务 (2)消极义务 2、一般义务、对应义务 (1)一般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都必须遵守 的义务。
(2)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3)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应依诚实信
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A、自行协商 B、调解 C、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128条 《德国民法典》第227条第2款:正当防
卫,是指为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于 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 卫。
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人的死亡
不可抗力
时间的经过
行为 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一、民事权利
(一)分类
1、根据权利的内容划分 (1)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比如对房屋的所有 权。
(2)人身权
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具有直接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的抗辩?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的方式: (1)自己行使 (2)通过他人行使——代理 2、行使的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 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
B、特点
a、客体通常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
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其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的效力。
(2)请求权 A、概念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
(3)形成权
A、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民事法 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
B、分类
-根据是否涉及他人利益
a、主体行使形成权,不涉及其他人的利 益。
《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自主 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 有权。
附:区分的意义:
(1)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2)是否借助他人的行为实现权利的内容
3、根据权利能否独立存在划分 (1)主权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权利中 ,以主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并受 主权利的效力影响的权利。
附:区分的意义
(1)是否可以转让 (2)保护方法的区别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划分 (1)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权利的内容仅凭权利人自身的 行为即可达到,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义务主 体不特定,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2)相对权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都特定,权利主体只有借 助义务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的内容。
(2)对应义务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与一方的权利 相对应的义务。
[本章思考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及其分类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有哪些?各自的含义
D、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德国民法典》第228条:为使自己或者 他人免于遭受紧急危险而毁损或者破坏 他人的物的人,如果毁损或者破坏与避 开危险来说是必要的,并且损害并非与 危险不相当,即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
E、自助行为
《德国民法典》229条:为保护自己的权 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者财产加以拘束 、押收或者毁损,不是不法的行为,亦 不负赔偿责任。
(4)抗辩权 A、概念
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 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的权利。
B、分类 a、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b、永久抗辩权 消灭时效的抗辩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 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2、国家司法保护(公力救济) A、确认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 在。
B、给付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交付商品或履行 某种义务。
C、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附:区分意义
主权利转移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 转移和消灭。
4、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 现的权利。
附:区分意义 使得期待权可以在市场上便利的流转。
5、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 A、概念
B、特点 a、权利主体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得 到权利利益,必须借助义务人的配合间 接取得。
b、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存在的条件。
案例一
甲有古董车,被乙所盗。问:甲对乙可以 主张何种权利?
ຫໍສະໝຸດ Baidu A、甲向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享有 向乙返还财产请求权。
B、 甲向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享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b、主体行使形成权还涉及到其他人。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第51条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根据权利实现方式 a、简单形成权 自主占有权:《德国民法典》第958条 第1款 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和第51条 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b、形成诉权 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
(二)条件 1、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必要性:义务人不得推脱、放弃 3、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分类: 1、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1)积极义务 (2)消极义务 2、一般义务、对应义务 (1)一般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都必须遵守 的义务。
(2)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3)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应依诚实信
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A、自行协商 B、调解 C、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128条 《德国民法典》第227条第2款:正当防
卫,是指为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免于 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 卫。
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人的死亡
不可抗力
时间的经过
行为 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一、民事权利
(一)分类
1、根据权利的内容划分 (1)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比如对房屋的所有 权。
(2)人身权
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具有直接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的抗辩?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的方式: (1)自己行使 (2)通过他人行使——代理 2、行使的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 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
B、特点
a、客体通常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
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其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的效力。
(2)请求权 A、概念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