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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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掏鸟窝事件”的几点思考
法学理论1501290800 付淑锦
回顾2015年热点新闻事件,一个现象颇为引人关注:“舆情反转”频频出现。一些原本无辜的新闻当事人由于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而饱受责难,也有一些罪刑相当的判决结果因为媒体报道的片面性而在群众中爆发舆情危机。不少网民在目睹了一场场新闻闹剧之后也大呼“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太快!
在2015年各大舆情反转事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大学生“掏鸟窝”事件,这起舆论反转事件,不仅暴露了媒体报道的弊端;还揭露了猛禽盗猎利益链和灰色市场,反映我国动物保护的软肋;揭示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为公众敲响知法懂法守法的警钟。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起因是郑州晚报的一篇报道:《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此文一出,舆论大哗。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坐不住了,纷纷出来谴责;大学生的家乡人也联名上书,向政府求情。然而,随着案情真相的不断披露,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证据来看,判决似乎没有问题,大学生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是多次猎捕;从专家的分析来看,判决也是于法有据的……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再经媒体披露后,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面对不断发生的司法公共事件,我们应当如何理性地去应对?应该避免哪些误区,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媒体报道不要追求“片面化”甚至“娱乐化”。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媒体具有的快速传播性、主体大众性、互动性与低廉性等特性,有利的维护了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的权利,使人民群众可以更好的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越锋利的武器,使用起来就越发要小心。在这种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在网络的无限放大下,信息传播日益呈现出破坏性大、不确定性高等特点。有些媒体为博眼球往往夸大其词,掩盖事实真相,蒙蔽人民群众双眼;或是做不到客观公正的报道,缺乏对事实真相探求的客观理性的态度;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需要符合需要的真相”,而不是”需要真实的真相“。从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来看,媒体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报道,并且为了吸引读者的关注,采取了不符合事实的标题,首先突出罪犯的身份,使用了“大学生”的字眼,引起读者的同情,其次将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的行为表述为“掏鸟窝”混淆了读者对违法性的认识,如此表述,也难怪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怒了。虽然传统媒体时期的新闻报道也会出现舆情反转的现象,但是由于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片面化、碎片化、瞬间化的特点,舆论反转现象愈演越烈。如果不能寻求途径来缓解
这种舆论反转现象,势必会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丧失,甚至会妨碍到司法公正与审判独立,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是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违反性认识。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认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同于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违法性认识程度是指对行为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的预期,如行为的违法程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会苛以刑罚、可能会判处哪种刑罚等。往往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却缺乏对违法性程度的认识。之前曝出的天价葡萄案、少年网购仿真枪案、和如今的大学生掏鸟窝案,明知偷吃葡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偷吃,明知境内限制仿真枪的流通而从境外网购,明知燕隼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属性而捕猎、出售等,都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事前认识,即具有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基于此,才导致了大多数人认为类似案件被判处刑罚过重。
要想调和上述冲突,首先,在立法程序上,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针对容易引发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的条款,提高讨论深度和调查广度,真正融入民意。其次,在司法审判阶段,针对容易导致违法性认识程序差异的案件,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发挥其社会经验优势,与检察官、法官法律思维模式形成互补,提高裁判结果的法律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最后,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丰富司法宣传内容,在充分调研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注重总结梳理容易产生违法性认识程序差异的法律点及真实案例,开展系列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违法性认识,从根本上解决因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的问题。
三是司法机关应防止被“民意绑架”。司法是由专门人士从事的依照法律进行的专业裁判活动。法官之所以是职业化、精英化,是因为法官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人是无法胜任的。如果人人都可以对司法判决指手画脚,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要法官干什么!在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中,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这是值得肯定的。固然,司法审判工作也要充分发扬民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这对于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是必须的。但司法本身是一个严肃的、专业的活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参考,但最终决定裁判结果的是事实与法律,而不是社会大众的意见和看法。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被所谓的“民意”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