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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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篇名】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作者】王靖华.
【刊名】东南亚纵横2005年02期
新加坡的社会治理是以“严刑峻法”著称于世的。据不完全考查,自19世纪60年代李光耀任总理至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法规383种①。几乎所有社会行为都被细密的法律条文所覆盖。在对大众传媒业的管制方面,法律更是充当主角。
一、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管制的政治尺度和道德尺度
作为一个社会信息运动系统,大众传媒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将其置于社会管理内容的重要方面。国家对大众传媒的管制主要体现于政治控制,即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传媒的信息传播活动能够不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并配合政府实现发展目标。在新加坡,既没有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也没有借助其原殖民国英国的判例法形式,而是把有关新闻传媒的法规写进其他的专用法律中或法律条款中②。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有宏观的如《宪法》、《刑法》、《内部安全法》等等,也有具体的如《不良出版物法》、《报纸与印刷所法》、《电影法》、《新加坡广播局法》、《广播法》、《网络行为法》等等。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总体来说依据两个尺度,即政治和道德两方面标准。
(一)政治标准。这一标准主要是要求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准宣传共产主义思潮、原教旨主义和大民族主义观念,严禁危害政局稳定和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传播。同时对于外国报刊、外国驻新加坡记者及外来的电影、报刊、电视等制品严格审查,禁止有攻击新加坡政府或其领导人内容的信息在国内传播。
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凡是“制作、出版或传播任何声明、传谣或报道”,其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新加坡的武装力量或任何人叛乱、玩忽职守的;或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害怕或担心,并因此使任何人实施或反对公共安全秩序的”;或目的在于“煽动或可能会煽动任何阶级或社团实施一项反对任何其他阶级或社团的”行为,可处长至2年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也就是说,大众传播所载信息,不得带有引发社会动荡、团体争斗的意图,这里也应包括可能引起宗教冲突的传播行为。但该条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传播行为有理由被认为其内容是真实的,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上述动机的不属于本条意义的犯罪。
《不良出版物法》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某人在新加坡境内外出版或印刷的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那么,他有自由裁量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一项命令,禁止该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或者该人印刷或出版的所有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这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所指内容宽泛而不具体,而“违禁出版物”的范围也仅以此条为辨别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法律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出版物的约束能力具有弹性和主动权。该法第4条规定,进口、出版、出售、帮助销售、发行或复制任何违禁出版物或摘录其中内容的将构成犯罪,没有正当理由拥有违禁出版物或其摘录的将构成犯罪。第5条则规定当某人在不知情的时候得到了违禁的出版物,一旦知情,“则应将该出版物或其摘录送交警察局的有关负责官员,违者构成犯罪”。第11条则明确要求“进入新加坡的任何人”,必须“声明他是否携带出版物”并“出示该出版物以供检查”,违者构成犯罪。法律对违禁出版物的控制之严格可见一斑。
同样严格的管制在《报纸和印刷所法》中也有醒目的体现。该法第3条规定,新加坡境内的人,如要开设印刷所并用来印刷文件,必须取得由部长颁发的期限为一年的许可证。有关的部长拥有对于许可证的颁发、永久撤消或随时中止效力的自由裁量权。针对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可能会影响到新加坡国内政治统治的报纸,该法也有细致的条文。第17条规定:“部长
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声明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某种报纸为涉及新加坡国内政治的报纸。”一旦某境外报纸被“声明”,则该报纸的进口、出售、发行必须事先获得部长批准,同时部长有权限制发行或销售量。这类报纸不准由进入新加坡的人带入境内,而在新加坡国内要订阅“被声明的外国报纸”,只能通过由部长授权的发行人来进行,违者构成犯罪。
1996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网络行为法》明确规定,由新加坡广播局对网络内容进行管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在网络内容传播方面所负的责任及禁止性资料的范围。其中第4条对“禁止性资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凡与政治标准相关的如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定”的基础相违背的资料,包括种族歧视、宗教仇恨等,均在禁止范围之内③。
此外,《内部安全法》中也涉及对大众传媒的管制。根据该法,内政部长可以国家安全、反颠覆或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等理由,禁止出版物的印刷、出版、发行、售卖以及拥有④。众所周知,新加坡不仅立法严,而且执法苛。法律不会被当成一纸空文。1971年5月,新加坡内部安全委员会曾以“倾向共产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逮捕了《南洋商报》的4名高级职员,其中包括总经理李茂成、总主笔李星可、总编辑同道章等。因该家报纸有宣扬华人和其他种族的矛盾的倾向。当时,李光耀这样评说:“任何人要借着假造的理由,虚构华族语文和文化将面对被消灭的危险,以期鼓起种族情绪,都要受到严厉的处分。为此,政府对《南洋商报》4名高级职员及编辑采取了行动。”⑤
对于涉嫌有外国敌对势力影响国内传媒的情况,新加坡政府表现强硬。如1971年以“接受共党资助”为理由迫使《东方太阳报》关门;指责《前锋报》记者收受“不友善的外国资金”而撤销该报的印刷许可证;1976及1977年间,几十名经常著文批评政府的新闻工作者以参与“共党阴谋”等罪名被捕⑥。
不仅新加坡国内传媒受到严格管制,在对待外国传媒方面也不例外。根据新加坡有关法律,政府有权限制任何在新加坡发行的未经审查、涉及新加坡国内政治的外国报刊。1986年,新加坡政府指责美国《时代》周刊的一篇文章《钳制异议者的声音》,认为该报歪曲事实,要求其更正但遭到拒绝。而后,政府下令限制其在新加坡的发行量,由原来的18000份减半,1987年再次减到3000份。不久,《亚洲华尔街日报》、《亚洲新闻》、《远东经济评论》和《经济学人》杂志都先后因各种报道触怒新加坡政府而被限量发行或禁止入境⑦。1994年,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发文《所谓的“亚洲价值观”是经不起考验的》,该文批评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称李光耀的接班人吴作栋是“王朝政治”的“傀儡”,而李显龙能成为副总理是利用了与李光耀的裙带关系;两个月后,该报又刊文暗指李光耀曾对其反对党进行打击。为此,1995年7月,李光耀、李显龙、吴作栋分别以诽谤罪向《国际先驱论坛报》索赔。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该报赔偿吴作栋35万新元,李光耀和李显龙各30万新元。其结果虽未完全执行,但该报及作者登了道歉启事,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敦促下,不得不同意支付李光耀21.4万美元的名誉赔偿金⑧。这不仅表明了政府的强硬立场,而且其不是说说而已的态度使外国媒体对涉及新加坡的评论可能会有所收敛。
(二)道德标准。这一标准要求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不得与政府提倡的社会价值观相违,尤其禁止传媒进行鼓励、放纵和渲染淫秽色情的内容和极度暴力的内容,以维护社会道德和信仰的安全,从而维护政府的统治及民众思想的净化。
《刑法》第292条规定,无论何人,“出售、租借、发放、公共展览或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为出售、租借、发放、公共展览或传播的目的,制作、生产或拥有任何淫秽书籍、册子、报纸、图画、绘画、作品或图像或其它任何淫秽物品的”,在知情时参与上述物品的运输、交易、介绍的,“处可长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但同时,为维护宗教信仰的自由,本条将出于宗教目的而使用的可能会被该条规定视为“淫秽”的作品置于“例外”,从而使这一条规定在具体实行时避免被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