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1989年12月26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环境保护法(草案修改稿)。
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上午、下午召开两次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12月25日修改稿第五条)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建立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12月25日修改稿第十一条)三、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有些委员提出,目前乡镇企业污染环境很严重,应当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2月25日修改稿第十六条)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白景明财政部财科院副院长/研究员各位上午好!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中国环境税法解读》。
环境税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开征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深入地推进税制改革。
开征环境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今天我想主要就环境税的出台,环境税的意义、背景和内容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2016年8月份的中国的环境税的草案形成,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其后环境税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份,环境税法正式在全国人大通过,是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环境税法。
通过的环境税法全文一共五章,共28条。
这五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和负责,一共是这么五章。
中国的这个环境保护税法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和历史背景,现在我第一部分我先谈一下中国为什么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大家知道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四个全面”战略当中我们国家强调绿色发展,所谓的绿色发展就是经济发展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具体来讲,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就是我们不能再走高投入、高产出这么一条经济发展道路。
第二个我们要在经济发展当中尽可能的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不能够以当期的发展、当期的利益为重,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的经济手段。
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们国家一直更加强调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保护。
我们的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都是注意使我们的税制能够包含的保护环境、优化资源利用的这种功能。
现在我们国家进入了新的经济增长阶段,突出的标志就是我们的经济增长进入了换挡期。
所谓换挡期就是从原来的10%左右的增速,年均10%左右的增速,现在已经下调到了年均7%左右的增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4.04.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4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2日上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4月 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开发利用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也不得组织实施。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环保税33个问题权威解读(税务总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环保税33个问题权威解读(税务总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8年2月6日15时,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谈环境保护税立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图为蔡自力、孙群接受在线访谈[主持人]首先请简要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法公布一年多来,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与财政、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征管准备工作:一是推动税法实施条例出台。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
二是按时完成立法授权任务。
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三是设计了申报表证单书。
采用主表+附表的结构设计了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采集表,较原排污费报表减少2/3的表单及数据项,减轻了纳税人申报负担。
四是做好征管系统准备。
着力推进环保税两系统一平台建设,税务总局开发的核心征管系统和各地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之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连互通。
五是完成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
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开展了纳税人识别工作,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一步做。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及完善
自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以来,我国在各个行业都迅猛发展,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大大提升。
然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重工业行业的扩大,也使得我国能源消耗严重,环境污染不容乐观。
在工业化和能源开发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向空气、江河等排放大量的污染物。
而环境和能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生存与稳定的基础,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一,我国在2018年正式实施了《环境保护税法》。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概况1.《环境保护税法》的发展历程和理论基础。
最早的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理论是由英国学者庇古所提出的,这个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各大学者的支持,各个国家也随之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税法并进行实践和不断完善,欧美各个国家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保护税来建立一个绿色的环境保护系统,对环境污染程度较高的因素采取强制征税。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已经十分严重,所以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刻不容缓。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订颁布并开始施行,从此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了明确的征税标准,对于应税污染物有了准确的定位和规范,对于环境保护和企业污染的监管和防治有了法律依据,给企业节能减排和环保生产一个标准的方向。
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和施行有利于企业内部生产结构的创新和转型,让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削弱其环境污染项目的投入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技术的投入和研发,让更多的环保企业和环保技术得以发展和推广,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建设健康和谐的生态城市,发展绿色环保经济。
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更加健康和谐的美好期待,也是国家和人们对于社会和民族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少,覆盖面窄。
相比较西方较早地进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来说,中国属于“先污染,后治理”,其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执行都比较落后,并且在《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容方面也并不全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目较少,范围面较窄。
(完整word)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分析及建议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分析及建议摘要:环境是一种稀缺资源,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通常把环境保护税看作国家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友好相处。
环境污染实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主要是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成熟造成的。
本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了具体分析,对环境保护税的作用作了详细介绍,并提出合理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境税制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
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
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
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
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财税〔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
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环函[2012]284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环函[2012]28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
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29日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
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
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
《2024年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范文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税作为实现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正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必要性、现存问题及相应的政策建议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必要性1. 促进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立法有助于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鼓励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
2. 增强公众环保意识:通过税收手段,引导公众形成绿色消费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3. 筹集环保资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环保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环保项目的实施。
三、当前环境保护税立法存在的问题1. 立法体系不健全: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2. 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对于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导致企业难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3. 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环境保护税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征管难度较大,需要建立完善的征管体系。
四、政策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加快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的种类、征收标准、征管方式等,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如环保标准、税收优惠、违规处罚等,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2.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1)对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2)对采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环保措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
3. 加强税收征管:(1)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合理征收。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税收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4. 逐步推进税制改革:(1)在保持税收中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以体现环保成本内在化。
(2)探索将部分环境污染成本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如碳排放税、水资源税等,形成多角度、多层次的环保税制体系。
从立法草案说明看《环境保护税法》条文学习系列之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从立法草案说明看《环境保护税法》条文学习系列之一-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历史6年,终于尘埃落定。
作为财税法律人,自当学起来。
学习的途径(方式)很多,但作为最权威的学习指导文件-立法说明必不可少。
考虑到立法审议说明,还未面世,在此先拿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及说明研读下。
聊胜于无哦。
一、纳税人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一)立法草案说明: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
1、环保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体会:1、领域和其他海域,怎么理解?1)先说这个领域貌似这不是一个纯法律概念(也许本人学识浅薄?),找不到对它的法律中文定义。
为此我找到了它的英文版-territory(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环境保护法》英文条文),省事儿了下,查了下剑桥英文词典,其解释territory为:(an area of) land, or sometimes sea, that is considered as belonging to or connected with a particular country or person。
(一片陆地或海洋,它被认为属于或与特定国家或个人有联系),可以看出可以总结为:包括领陆(陆地领土)、领海(海洋领土)两个基本要素。
2)何为领陆、领海?这次找到法律条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重要立法问题探讨-环境生态论文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重要立法问题探讨-环境生态论文《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重要立法问题探讨文/施正文叶莉娜摘要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本文对该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理念、制度没计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基本评价,探讨了环保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必要性、征税范围和税种名称、实体要素设计、征收管理、授权立法和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等方面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并对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立法;环保费改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基本评价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举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加快税收立法取得重要进展。
《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的,在经过较长的起草和论证后,取得了积极成效。
其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法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有利于阐明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更好地发挥环保税的职能作用。
将征税范围限定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体现了逐步扩大范围的务实改革思路。
规定与排污费、污染物处理费不重复征收,体现了避免重复征收的原则。
赋予地方较多的税权,体现了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实行税务征收、环保协同的征管模式,较好地处理了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
该征求意见稿章节架构较为合理,基本制度设计和表述也比较规范。
但是环保税立法涉及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其特有的功能调节性、地区差异性、征管技术性、部门利益性,需要在法律上进行科学严密的设计、处理和规范,这些都增加了环保税立法的难度,无疑《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突出问题,离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进行讨论和修改,特别是要尽快在一些重要法律难题上寻求破解共识和建设性思路。
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评价与建议
在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2016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和进一步征求意见。
草案的审议标志着环境保护税法正式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其不仅在立法进程上前进了一步,也对环境保护税的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进步之处比较草案与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和条款数量,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三十条,草案修改为五章二十七条。
其中,主要的变化是将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计税依据和第三章应纳税额进行了合并,并在部分条款上进行了增减。
从税制要素设计上看,除了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水平、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规定不变外,在其他税制要素的规定上都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从而使得制度规定更为公平和合理,条文表述更为规范。
(一)立法目的相对更为明确对于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草案根据环保税立法目的表述过于笼统、作用范围过大的意见,将其中的“促进社会节能减排”修改为“减少污染物排放”,该修改相对更有针对性和明确性,也反映了以污染物排放为征税对象的环境保护税所要发挥的基本作用。
(二)适度扩大征税范围草案对征收范围的修改主要为:一是通过在税目税额表中补充对危险废物每吨按1000元征收的规定,扩大了固体废物的征收范围;二是适度调整了不征税范围的相关表述,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强调了“缴纳处理费用”的条件。
总体看,将危险废物纳入征收范围,从而实现了与现行排污费制度征收对象的衔接,也有利于对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调控。
(三)完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规定草案在计税依据上的修改主要为:一是取消了建筑施工噪声规定。
草案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若干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若干建议作者:黄亮亮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34期[摘要]201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推动我国环境税收立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该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制公平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这些重要问题应当在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回应。
[关键词]环保税;权利救济;税收法定[DOI]10.13939/ki.zgsc.2016.34.2351 《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税,系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1]。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作了大致规定,同时,以附表的形式对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值等技术性指标予以明确。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亦开始显现,由此出现对排放污染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呼声。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施行,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立法者首次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收取排污费。
1982年国务院就《环保法》第十八条有关排污费条款制定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阐述了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除了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外。
与此同时,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散见的一些环保条款,如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2018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01. 概述
目录
Contents
02. 税制要素
03. 征收管理 04. 核定征收
01
概述
01
概 述
立法背景
2016年12月2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届时将停止征收排污费。( 1979 年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这是我国第四部税收单行(实体) 法律,第18个税种。
我省每污染当量2.8元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 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 税目税额表》执行。 目前我省适用税额为: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超标4~6分 贝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7~9分 贝
每月700元 每月1400元 每月2800元 每月5600元 每月11200元
04
核定征收
行业类型
核定征收方法和顺序(一)
核定方法 按环保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1、有排污计量设备,按环保税法《当量值表》
①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 染物
②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 物
2、无排污计量设备,有用水测量设备,水量乘以污 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 《当量值表》计算 1、有排污计量设备,按环保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03
征收管理
数据共享
环保部门的信息 • • • • 排污许可证 排污数据 环境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地税部门的信息
• • • • • • 纳税申报 税款入库 减免税额 欠缴税款 风险数据 疑点数据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一、引言环境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对于促进和保障人民健康、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保护税作为调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手段,其立法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必要性环境保护税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法律的约束力:环境保护税立法可以将原有环境税、排污费等零散税收综合整合,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环境保护税明确的法律效力,提高其约束力。
这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促进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可以引导企业从传统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方式转变为绿色发展的模式,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对环境污染成本负责,从而提高企业环境意识,推动绿色发展。
3.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环境保护税立法可通过在资源使用过程中征收环境保护税,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将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税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定位不清晰: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在坚持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环境保护税的定位,不能偏废环境保护,也不能过度压缩企业发展空间。
2. 征收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尚不完善。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应包括环境损害程度、企业治理能力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地区、产业的不同进行差异化的设置,确保征收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 稽查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税立法应明确稽查机制,建立健全的征收、监管和处罚机制,确保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全面、有效的执行。
四、政策建议为了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下面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 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统一的战略思路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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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明确,税负加重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税对象和范围,按照本次征税标准计算,201X 年排污总量应征税1573 亿元。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关于环境污染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责任方等问题一直难以界定。
排污费标准历经201X版,201X 版和本次201X 版三次修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这使得行政部门执行起来有法可依。
既可防止偷税漏税又可防止寻租行为。
从《征求意见稿》的征税标准来看,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排污费征收之后,进一步提高了征收比例。
本次标准针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分别提高到1.4 元和1.2 元,大部分污染物征收比例增加了1 倍,并同时强调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的征收标准。
篇二:经济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税改革取向经济新常态下的环境保护税改革取向□ 毛晖雷莹内容提要:201X 年 6 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环保税立法渐行渐近。
为稳步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本文认为应采取渐进方式,在不同政府级次间合理划分税权,同时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在新常态下,我国步入经济增长换挡期,GDP增速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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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财
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按: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法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未来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和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近日,华税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华全国律协的委托,就草案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
本文笔者将华税提交的草案修改意见之部分内容进行分享,以期与读者一同探讨。
总体而言,环保税法草案之条款设置体现了务实精神,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前税负平移及费改税的改革需要,税种之各要素的设置也较为合理和全面。
但是,我们仍然发现本法草案的部分条款内容仍然值得商榷,据此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条款的修改建议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草案第三条对应税污染物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
但是,我们认为,草案第二条关于环境保护税之征税范围的规定过于具体和局限,只将征税范围限定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向环境排放除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对环境不友好之物的行为以及除排放行为外的其他对环境不友好的行为没有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中,使得未来在适应生态建设需要的情势下修改和调整本法(如增加征税范围)时没有余地。
因此,我们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实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及其他危害环境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其他危害环境行为的征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