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法律法规

一、宪法和法律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4

二、司法解释 6

1、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

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 三、行政法规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1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19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9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2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7

四、部门规章44

1、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44

2、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6

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50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54

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56

6、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59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61

8、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64

9、《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72

10、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6

1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80

1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84

1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89

1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92

1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94

1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部门通知101

1、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的通知101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102

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104

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106

5、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109

6、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112

7、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115

六、地方法规117

1、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117

2、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19

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23

七、行业规范126

1、《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 126

一、宪法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发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教科文卫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性】有效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