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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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化纪发[1995]12号【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6.14【实施日期】1995.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化工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化纪发(1995)12号)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四条规定”的贯彻执行,最近中纪委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国有化工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部直属大型国有化工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化工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由部委派或任命的领导干部。

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手续的干部。

部直属国有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过去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执行的,仍然照办。

由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其他化工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可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所属国有化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国有化工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回扣,必须如实交单位财务入帐,拒不交公并据为己有的,按贪污论。

2.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按贪污论;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按受贿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利。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引言随着国有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提高企业整体的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本原则1.廉洁自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

2.诚信守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3.公正公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

四、具体规定1.禁止收受贿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无论是现金、礼品、宴请还是其他利益,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企业资源为亲友经营提供便利,利用职务影响介入商业合作等行为。

3.禁止揩油漏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务法规,不得突破法律规定,揩油漏税,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4.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不能从事违背职业道德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5.提倡廉洁勤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树立廉洁从政的典范,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监督,推动企业发展。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同时,如涉及职务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应当始终带头遵守廉洁从业的规定,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为企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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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15)———————————————————————————————————————————————————————————————— 作者:作者: ———————————————————————————————————————————————————————————————— 日期:日期:集团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集团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十五十五) )单位:单位:单位: 姓名:姓名:姓名: 分数:分数:分数:一、单项选择题(共22分,每小题2分)1 1、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下列哪项对《刑法》条文叙述是正确的(C C )A A、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经过外国审判,本法不再追究。

B B、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C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下列选项对《党章》条文哪项表述是错误的(、下列选项对《党章》条文哪项表述是错误的(C C )A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B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C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反对分裂国家言行。

3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A A A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XXXX分公司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中纪委发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发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发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
实施和处理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政策》
【年(卷),期】1995(000)007
【摘要】中共中央纪委最近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全文如下: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从严治党、与时俱进的一项重要举措——中纪委、中组部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J],
2.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办法 [J], ;
3.对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政策问题的思考 [J], 周玉春
4.推动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纪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J],
5.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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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2004年3月4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监事会、纪委会的成员和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省属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本人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或以娱乐形式为名变相赌博接受他人的财物;(二)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升职调动、升学、过生日、迁新居、生病住院等机会大操大办和动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借机收受财物;(三)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亲友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用公款支付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费用;(四)用公款购买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会员证,或在参加健身、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本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六)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要自觉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二)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漏给他人及其他企业;(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从事下列行为: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23日)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确保企业稳健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国有企业制定实施细则。

以下是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情况。

一、制定实施细则某国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某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要求和具体约束措施,旨在强化企业的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透明度为避免人情关系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结果,某国企要求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招聘的程序和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把干部选拔任用当做“私人事务”。

同时,加强干部技能能力管理,通过职称评定、调岗、培训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工作纪律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某国企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并加强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在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对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实行“五违(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违背职业道德)三严(严重警告、严肃处理、严惩不贷)”制度,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纠正不正之风某国企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惩治腐败,落实领导干部的廉政问责制度。

创设了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纪乱纪的行为举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的人员,实行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则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

五、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某国企加强廉洁从业的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廉政要求,潜移默化地构建廉政文化。

在每年度的干部培训中,都要设置廉政教育课程,领导干部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不同层级的干部,制定了不同的培训方案和对象,从而实现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五)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五)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6.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五)怎样理解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人当官、“全家腐”的事例不胜枚举。

有的主政一方,老婆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

这些问题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也同样存在。

一些国有企业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上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相当突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拥有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

权力只能用来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能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防止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相冲突,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原则,也是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这种行为侵犯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侵犯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权的纯洁性,因此不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否会造成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都应严格禁止。

关于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多年来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关规定。

1995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作出的“四条规定”中,就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企领导人腐败案例---2011.10.27

国企领导人腐败案例---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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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公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强化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科学发展。

公司党委、纪委根据新区纪委、新区国资党委的工作要求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公司党委先后四次召开了公司党政班子专题学习会议和由各中心办、直属公司负责人会议及全体员工大会,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的认识,正确把握好责、权、利的关系,促进全体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观念得到新的提升。

同时,公司党政班子全体人员都认真、慎重地签订了浦东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2、实施签订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根据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责任人与责任对象双方签订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签订按照一级带一级、一人管一片的工作要求,形成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图。

同时强化二个方面教育;一是从事后的教育更多地转向以事前教育为主,加强调研,把握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加强超前性教育和针对性教育;二是由纪检部门抓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更多地转向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各级组织合力抓为主,形成党风廉政大宣传、大教育的工作格局。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干部及直属公司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分为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的范围、责任制的内容、责任制的考核、责任制的追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来实施本《实施细则》,规范和制约领导干部的言行。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纪检监察信息第四期(专刊)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2009年5月15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1995-2009)1995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1997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三个不得”1.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2.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3.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000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准弄虚作假,慌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一个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2003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要求”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2016-12-31浏览:分享人:徐涛超手机版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解读:廉洁自律准则四条规范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延伸阅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10)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试题库(试卷10)

集团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十) 单位: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2分)1、以下哪项法律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C)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3、《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C)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等情况。

A、定期B、按季度C、按年度4、集团《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因公团组应在回国(境)(B)天内将出国(境)总结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A、7B、15C、30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

6、《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D)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7、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B)。

A、受贿罪B、行贿罪C、贪污罪8、《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已有的,以(C)论。

A、受贿B、行贿C、贪污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全面了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二、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队伍总体稳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在领导干部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达到XX%,具有中高级职称占比达到XX%。

在年龄结构上,中青年干部成为主体,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注重自我约束,廉洁从业。

在日常工作中,领导干部能够遵守党纪国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未发现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同时,企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违纪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过去存在的个别问题,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目前,企业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规定,未发现有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核查情况企业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渠道,并安排专人负责核查处理。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和任务要求。

通过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等方式,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八、廉洁从业教育开展情况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廉洁从业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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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1995年5月1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

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

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

四、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

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

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

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

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企业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

各企业要依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具体标准。

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八、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企业领导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购买的超标准住宅的,应退出。

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

对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退出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

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购买和更换供企业领导干部使用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进口小轿车的,小轿车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拍卖或变卖,钱款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对于违反“四条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予以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总会,可根据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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