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矿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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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矿业法

巴西矿业法

附件一巴西矿法巴西矿业法典第一章序则第一条对矿产资源、矿业牛产、矿产品的销售、贸易和消费的管理权在联邦。

第二条本法典所指的矿产物质的开发办法是:1.特许制:由联邦政府特许的法令确定;(注2)2.批准和许可证制: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发的批准书和按当地行政规定办法的许可证以及在财政部的适当机构进行生产者登记确定;(注2)3.注册制:只须由淘矿工人在矿区当地的联邦税收处注册登记;4.垄断制:根据特别法律,由联邦直接或间接执行。

第三条本法典规定:1.关于在地表或地下发现的、构成国家矿产资源的一切单个的矿体或化石的权力;2.上述矿体或化石开发办法;3.联邦政府对勘查、开采和矿业的其它方面的监督。

本法典和补充法律文件的执行单位是国家矿业牛产局(DNPM)第四条—切出现在地表或藏于地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单个的矿体或化石体称之为矿床;而在开采中或暂停开采的矿床称之为矿山。

第五条本法典所指的矿床分为九类:第1类:含金属的矿物质矿床;第2类:直接用于民用建筑的矿物质矿床;第3类:肥料矿床;第4类:固体燃料矿床;第5类:油母页岩和焦沥青岩矿床;第6类:宝石和装饰性石材矿床;第7类:不包括在前述各类中的工业性矿石矿床;第8类:矿泉水矿床;第9类:地下水矿床。

§1.以上分类不包括液体燃料矿床、天然气和用于核能的矿物质的矿床。

§2.每‘个类别中列明的矿物质将见诸于联邦政府的法令,并随着技术进步的要修改。

§3.如果。

‘矿物质有多种用途,其分类按主要的用途确定。

§4.对于矿床分类的疑问,由国家矿业生产局决断。

第六条根据开采权的表现形式,矿山分为两种:已确认的矿山:指在开采中的矿山,尽管于1934年7月16日暂时终止开采,而开根据1934年7月10日第24642号法令以及1935年9月10日第94号法律己得到确认。

特许的矿山:指开采权已包含在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中的矿山。

矿山的组成部分是指:(1)房屋、建筑物、机器、用于采矿的设备和仪表以及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加工开采出来的产品的设备和仪表;(2)进行开采所不可缺少的附属建筑和设施;(3)开采中使用的牲畜和运输工具;(4)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开采工作的必要的材料;(5)120天内用于开采工作必要的给养。

巴西矿业政策

巴西矿业政策

矿业权按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联邦政府所有,因此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过政府的授权批准。

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目前,巴西正在着手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现有法律规定的繁杂程序,鼓励外资和私人参与矿业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取消限制在印第安人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等。

巴西宪法规定,矿业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

巴西的矿业权管理分四种情况:一是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垄断,只由国家公司开采。

目前已开始允许合资公司(外资不能控股)开采,但巴西《矿业法》不适用这类矿产。

二是对砂、石、粘土实行批准制。

三是对个人及家庭进行的简单矿业活动实行登记注册制。

四是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即发放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由政府的矿业能源部负责管理,矿业生产局和由其派驻各州的办事机构负责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受理申请、登记、收费、发放等工作。

【探矿权】关于探矿权,巴西《矿业法》规定,每个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探许可证的数量不限,探矿权由矿业能源部向个人或公司授予,有效期为3年。

探矿权可以延期,但一般只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也是3年。

巴西《矿业法》还规定,勘探面积超过5万公顷的探矿权,每18个月必须缩减一次面积。

在空白区申请勘探许可证在先者享有优先权,但空白区需由发证机关确定,并且只有在正式杂志上公布之日起30天内才被视为空白区。

探矿权每年每公顷交费0.31美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找到矿后,可以直接申请采矿许可证,并享有3年的优先权。

期满后,如不再开采,政府收回采矿权。

如因市场条件不好,持有人可向政府报告,暂不开采,待市场条件成熟后,政府将通知其开采。

如果通知后还不开采的,他人可以申请开采,政府也可将采矿权授予他人。

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矿业能源部提出正式采矿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在资源枯竭之前均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销。

巴西矿业

巴西矿业

巴西矿业展望巴西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国土面积851.5万平方公里,是拉丁美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人口18932万,居拉丁美洲之首,其中白种人占54.03%,黑白混血种人占39.94%,黑种人占5.39%,黄种人占0.46%,印第安人约占0.16%。

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首都巴西利亚。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

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濒大西洋。

海岸线长7400多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80%的国土位于热带地区,最南端属亚热带气候。

2008年巴西GDP达到2.9万亿雷亚尔(1美元约合2.3雷亚尔),比2007年增长了5.1%,人均GDP为15240雷亚尔,同比增长了4.0%。

年通胀率为5.9%。

2008年巴西总投资占GDP 的19%,是GDP增长率的2.5倍。

年末外汇储备1940亿美元,外债2001亿美元。

巴西经济实力居拉美国家前列,国内生产总值按美元计算位居世界第10位。

矿产品的出口是巴西外贸盈余的重要来源。

2006年巴西矿业产值约占其GDP的6%。

一、矿产资源巴西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许多重要矿产位居世界前列,主要包括石油、铁矿、锰矿、铌钽矿、镍矿、锡矿、锌矿、锂矿、铝土矿、石墨、高岭土、滑石、蛭石、菱镁矿等,目前探明储量的矿产约有50多种。

1.资源储量(1)能源矿产巴西能源矿产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铀矿、油页岩5种。

煤炭:巴西煤炭资源比较短缺,探明储量仅有70.59亿吨,绝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南部三个州,桑塔卡特里纳州(Santa Catarina),里约格兰德多苏州(Rio Grande do Sul)及帕拉纳州(Parana)。

巴西煤炭资源质量也比较差,煤质中碳的含量较低,而灰份的含量较高,不利于开发利用。

石油:巴西为仅次于委内瑞拉的南美第二大油气资源国。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论文导读::矿业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作为资产出资进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已为世界各国立法确认。

但我国矿业权制度尚不完善,矿业权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效力冲突,中央与地方法规、政策不统一,国家在自然资源领域里的立法滞后于我国的矿业经济发展,现有的部份法律、政策已经成为矿业发展的障碍,修订《矿产资源法》,依法确立矿业权租赁制度方能消除政策冲突,方能使我国的矿业体制符合《物权法》、《立法法》的宪法性规定,高效促进矿业权资产由市场去配置和调节,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与国际矿业立法实践接轨,建立和谐的矿业司法制度。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 100 公顷。

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 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者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种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

《法国矿业法典》第 119-5 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惟独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目录1.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 (2)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 (2)1.1.1. 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 (2)1.1.2.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 (2)1.2. 矿产资源法表现形式 (2)1.3.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3)1.4.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4)2. 矿产资源开采制度 (4)2.1. 采矿权及采矿权的登记许可 (4)2.2. 矿山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5)2.2.1. 矿山企业的设立 (5)2.2.2. 开办矿山企业的审查 (7)2.3. 关闭矿山的规定和程序 (7)2.3.1. 矿山关闭的报告与相关资料 (7)2.3.2. 矿山关闭的申请与审批 (7)2.3.3. 矿山企业工作 (7)3.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保障制度演化 (8)3.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状 (8)3.3. 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8)3.4.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9)4. 矿业权流转制度 (10)4.1.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 (10)4.2. 矿业权流转方式 (11)4.3. 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12)4.4.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中的建议和措施 (13)5. 参考文献 (14)1.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矿产资源法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分支学科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工业化过程密切联系的。

1.1.1.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从世界范围看,矿产资源法的孕育、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突破矿业发展限制的矿产资源法孕育期。

前工业化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行禁矿政策和限矿法制,推行矿冶官营。

(2)保护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法产生期。

19世纪中叶后,英、法、比、德、美、日相继进入实现工业化过程。

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张文驹①摘要: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矿产资源的财产权,两者不应混淆。

《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加以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公有自然资源财产权的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特许权(矿业经营权)和采矿权(财产权)界定为两种权利。

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采区)。

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上,许可证书可称为《采矿经营特许权证》。

《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

矿权制度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

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

"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一、问题的提出和讨论取得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同取得矿权,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如果是两回事,那么各自需要什么不同的条件,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许多人的观念中,这件事是相当含糊的。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说,前者是取得矿业这个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凭借自己的资质条件,按照行政法程序从政府无偿取得;后者是取得矿产资源这种特定财产的财产权,按照市场规则有偿取得;其间的关系和区别应当很清楚。

打两个浅近的比方:第一,汽车的所有权是用货币换来的,但驾驶汽车的资格则要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不能说只要有钱买汽车就当然有资格开汽车;也不能说一个人只要有了汽车驾驶员证,就有权把不会开车的人的汽车无偿拿来。

第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只要资质具备,就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但不等于房地产公司一获准成立,政府就有义务向该公司供给用地。

而在矿业领域,把经营权同财产权混为一谈的观念和影响却是相当广泛,这表现了矿业经济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很值得认真地作一些讨论。

本文讨论的矿业是覆盖探矿和采矿全程的完整矿业,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只采不探的半截子矿业。

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法典》

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法典》

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法典》 (2002年7月11日,第007/2002号)目 录导 言 (1)第一编 总纲 (2)第一章 定义、术语、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2)第二章 国家的角色与主管权限的划分 (3)第三章 关于勘探 (5)第二编 通用条款 (6)第一章 资格 (6)第二章 矿区和采石场 (7)第三章 矿权和采石场权利的授予及其相关证件的发放 (7)第三编 矿权 (9)第一章 矿产勘察 (9)第二章 开采 (10)第三章 废弃矿开采 (11)第四章 小型采矿 (12)第四编 手工采矿 (14)第一章 手工采矿 (14)第二章 手工采矿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14)第五编 采石场许可证 (16)第一章 总则 (16)第二章 采石场勘查 (16)第三章 采石场开采 (17)第六编 保险 (18)第一章 抵押 (18)第二章 质押 (19)第七编 出租和让与 (20)第一章 出租 (20)第二章 变更 (20)第八编 矿权证和采石场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 (22)第一章 关于矿权证和采石场许可证的有效性 (22)第二章 矿权与采石场权相关义务 (23)第九编 矿业相关税务和海关制度 (24)第一章 总则 (25)第二章 海关制度 (25)第三章 税制 (26)第四章 手采矿产品和小规模矿业出口适用的税收和海关制度 (28)第十编 外汇制度和国家担保 (29)第一章 外汇制度 (29)第二章 出口收入的管理 (29)第三章 国家担保 (30)第十一编 矿权证持证人和土地占用人的关系 (31)第一章 矿权证持证人彼此之间的关系 (31)第二章 矿权证持证人和土地占用人的关系 (31)第十二编 不履行行政义务和处罚 (32)第一章 不履行行政义务 (32)第二章 处罚 (32)第十三编 违法与惩罚 (33)第十四编 上诉 (34)第一章 总则 (34)第二章 行政上诉 (34)第三章 司法上诉 (34)第四章 仲裁上诉 (34)第五章 国家的代理人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35)第十五编 其它规定 (36)第十六编 过渡性措施 (37)第一章 仍在生效期限内的国家机构矿权证 (37)第二章 审理中的矿权证申请的处理 (37)第三章 与国家合作 (37)第四章 新法的实施 (38)第十七编 废止条款和结尾条款 (39)导 言自刚果取得国家独立之后,其珍贵的矿藏受到了世界各国投资者的青睐。

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

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

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一、修订背景以及宗旨1.2002年颁布的《矿业法典》规定了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政策,尤其是海关和税收政策。

2.随着2002年的《矿业法典》以及2003年的《矿业条例》(以下简称“旧矿业法”)的适用,刚果(金)矿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新的矿业企业、颁发了大量新的矿权并提升了刚果(金)矿产品的产量,同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

3.但在旧的矿业法项下,刚果(金)政府以及人民并未真正受益于矿业领域的发展,旧矿业法的适用,本应大力促进了刚果(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该目的。

4.基于此,基于以下两个目的,刚果(金)于2018年3月28日出台了新的矿业法典:增加刚果(金)政府收益部分;增加刚果(金)人民的权益,以期在刚果(金)出现中产阶级。

二、投资者投资回收的各种方式大部分设备的采购,均是关联方和终端客户的采购,关联方再将采购的物品销售给刚果金的项目公司,推高了采购成本,将商品采购环节的差价留存在关联方;大部分服务的采购,均是关联采购,将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存在关联方,如EPC合同,通常是关联方作为EPC 承包商;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以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提前分红;产品的销售为关联销售,将销售利润留存在关联方;采用较高的债股,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适用较高利率,提前收回投资,推高了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未完全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等手段;(如为了避免缴纳增值税,工程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额为国外母公司之间的支付,刚果(金)项目公司仅支付工程合同中很小的部分);通过上述手段,投资者将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在分红之前提前收回,最后导致刚果(金)矿业企业长期亏损,刚果金政府收不到企业所得税。

刚果矿业总公司合资20多年,从未收到分红,这也是出台新的矿业法典以及刚果矿业总公司急迫的寻求新的合作模式的原因。

(KCC 案)在了解了上述普遍存在的实务操作后,就能更好的理解新的矿业法典。

国外矿山安全法规及主要特点

国外矿山安全法规及主要特点

山安全法规 内容 ,修 订后的法规名 为
《 联 邦 矿 山安 全 与 健 康 法 》 , 依 据 此 法 建 立 了独 立 的 、 有 权 威 的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 矿 山安 全 与 健 康 局 , 原 由 内
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 国 矿 山 安 全 与 健 康 局 制 定 的矿 山 安全 与 健 康 标 准 , 包 括 了 煤矿 和 非 煤 矿 的 详 细 标 准 : 从 设 计 到 施 工 、 从 开 工 到 报 废 、 从 地 面 到 地 下 、地 质 测 量 、 采 煤 、 掘 进 、 通 风 、 瓦 斯 、 煤
四个部分 :关于 井下作业和井 上作业 的规定;地 下开采 的附加规定 ;地面
作 业 的 附加 规 定 ;结 论 。 1 9 7 0 年 颁 布 ,1 9 8 4 年修正。 澳 大 利亚 《 新 南 威 尔 士州 煤矿 管 理 法 》 : 该 法 是 新 南 威 尔 士 州 颁 布 的 法律。 印度 《 矿 山法 》 :又 叫 《 1 9 5 2 年 矿 山法 》 , 主 要 包 括 : 关 于 安 全 和 保 健 的 规 定 、工 作 时 间 和 限制 、 带 薪 休 假 、 法 规 条 例 及 细 则 、处 罚 与 处 罚 的 程 序 。共 十 章 。
于 依法 行 政
害 的 措 施 ;通 风 、 爆 破 和 爆 破 器 材 ; 机 械 、装置 和 设 备等 等 。 韩国除颁 布了 《 矿 业 法 》 , 还 制 定了相配套 的 《 矿业法 施行规则 》。
该 规 则 以规 定 《 矿业法 》和 《 矿 业 法
立 医疗 监 测 系 统 , 必 须 要 有 危 险工 作 的记 录 、 医 疗 监 测 的 记录 和 年 度 医 疗 报 告 。雇 主 必 须 聘 用 一 名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资 格 的兼 职 或 专 职 人 员 在 矿 山

巴西矿业法规

巴西矿业法规

巴西矿业法规/%E7%9F%BF%E4%BA%A7%E7%BD%91/news/13670584.html巴西是市场经济国家,国土面积辽阔,许多资源无论拥有量还是人均占有量都位居世界前列。

对于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巴西采取“谁办矿谁关闭”的原则。

据了解,煤炭蕴藏量的缺乏以及产量的逐年下降,使巴西的多数公司已开始关闭煤矿。

巴西环保部门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定期对关闭矿山的企业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治理问题,会给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罚款。

在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矿井关闭后,企业还会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工资再加上两个月的带薪休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巴西的矿业管理有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巴西第一部矿业法典于1934年颁布并执行,经过不断的修改,现仍在执行。

这部矿业法典不仅鼓励和保护勘查和开采活动,还鼓励私人对勘查业和采矿业进行投资。

与之相配套的《矿业法典规章》,更为系统、具体地规定了本国的矿业活动。

此外,巴西还颁布了几十个矿业行政规章,这些法典和规章构成了巴西管理的矿业法规体系。

矿业权按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联邦政府所有,因此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过政府的授权批准。

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目前,巴西正在着手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现有法律规定的繁杂程序,鼓励外资和私人参与矿业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取消限制在印第安人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等。

巴西宪法规定,矿业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

巴西的矿业权管理分四种情况:一是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垄断,只由国家公司开采。

目前已开始允许合资公司(外资不能控股)开采,但巴西《矿业法》不适用这类矿产。

二是对砂、石、粘土实行批准制。

三是对个人及家庭进行的简单矿业活动实行登记注册制。

四是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即发放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由政府的矿业能源部负责管理,矿业生产局和由其派驻各州的办事机构负责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受理申请、登记、收费、发放等工作。

矿业产权转让的两级市场模型及其运作

矿业产权转让的两级市场模型及其运作

矿业产权转让的两级市场模型及其运作专业:工业工程班级:4班姓名:赵广宇学号:120080509120时间:2011.11.15矿业产权转让的两级市场模型及其运作赵广宇摘要根据矿业产权的特点和国外矿业产权的情况, 提出了我国矿业产权转让的两级市场模型, 并且探讨了两级市场的运作。

关键词矿业产权特点转让两级市场运作矿业产权是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权利。

作为一种产权, 它是由各种行为权利组成的权利系,它是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 包括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矿山企业都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存在,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 国家具有资产的财产所有权, 通过转让获得矿业产权的矿山企业, 对矿业产权规定的矿产资源具有法人所有权。

即国家对矿产资源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 矿山企业对一定范围的矿产资源具有经济上的法人所有权。

现行的矿业产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不仅阻碍了矿业的发展, 还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浪费。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矿业产权制度, 实现矿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1 矿业产权的特点1. 1矿业产权具有特殊性一是矿业产权权能的逐渐消失性。

一般的产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内涵的扩大或缩小, 而权能不会消失。

但是, 矿业产权是对某一特定矿体的开采权, 随着开采的进行, 矿体逐渐缩小最后全部采完, 相对应的矿业产权权能也随之缩小最后消失, 而主体依然存在。

二是矿业产权设置范围的局限性。

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的特殊性, 使设置矿业产权的范围受到限制。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能设置矿业产权的范围, 其中包括: “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三是矿业产权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这里的主体是指各种性质的矿山企业等。

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

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

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国外主要煤矿(矿山)法规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法》:1996年5月30日通过,1997年1月15日生效。

该法共8章:立法目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健康与安全代表和委员会、三方机构、矿山健康和安全监察局、部长的权力、法律诉讼和违法行为、总则。

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于1986年9月由前苏联煤炭工业部和矿山监察委员会批准发布。

主要包括采掘工作、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矿井运输和提升、电气设备、防火与灭火。

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节选):1998年颁布,其中第75部分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第77部分是露天煤矿及地下煤矿露天部分强制性安全标准。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本法由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审议通过,又称为“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内容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

波兰《地质与采矿法》:这是一部比较全面和完整的法律,对矿山安全生产做出了基本规定,规定任何公司在井下从事活动必须获得许可证。

德国《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分四个部分:关于井下作业和井上作业的规定;地下开采的附加规定;地面作业的附加规定;结论。

1970年颁布,1984年修正。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管理法》:该法是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法律。

第 2 页共 12 页印度《矿山法》:又叫《1952年矿山法》,主要包括:关于安全和保健的规定、工作时间和限制、带薪休假、法规条例及细则、处罚与处罚的程序。

共十章。

日本《矿山保安法》:1973年7月修正。

本法中的“保安”指防止对矿山人员造成危害、保护矿物资源、保全矿山设施和防止矿害。

总计四章。

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美国、俄罗斯、南非、韩国等国家对煤矿(矿山)的立法非常重视,煤矿(矿山)的安全立法都由国会审议通过,并由总统颁布。

美国各种立法机构和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但各种法律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由总统颁布后生效。

刚果(布)矿业法

刚果(布)矿业法

刚果(布)矿业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分类第二章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矿业证与授权第二编矿业活动需遵循的工业安全、卫生、环保和行政监督方面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章矿业活动需遵循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二章工业安全、卫生和环保第三章行政监督第三编矿业税制、违权、诉讼、授权及其他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第一章矿业税收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追查、确认和制止第三章诉讼第四章权力的授予第五节其他条款,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刚果共和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的勘探、勘查、开采、持有、运输和加工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业和管理,必须服从本法和为实施该法律制定的相关文本。

第一章分类第一节按照矿物和化石燃料矿床分类第二条蕴藏在刚境内地表及地下的矿产资源和化石燃料均按相关标准被划定为矿山或采石场。

第三条无论何种矿物和化石燃料都可以分成以下类别:类别1:化石能源矿物类别2:放射性矿物类别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类别4:非金属矿物类别5:贵重矿物类别6:矿物水和温泉类别7: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氮、磷、钾无机肥料除外。

第四条以上各类别矿物具体包括:1、化石能源矿物:液态或气态的碳氢化合物、沥青、煤炭等,泥煤除外;2、放射性能源矿物:镭、钍、铀和其他放射性元素;3、含铁和不含铁的金属矿物:铁、锰、钴、镍、铬、铝、钒、钛、锆、钼、钨、铜、铅、锌、锡、汞以及稀土金属;4、非金属矿物:钾、钠、镁、磷酸盐、铋、硫、氮肥、石墨;5、贵重矿物:金、银、铂、钯、铑、铱、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长石、祖母绿、石英、绿松石等;6、建筑以及土壤改良材材料,陶瓷和其他工业材料:沙子、石膏、粘土、瓷土、石灰石、泥炭等;7、矿物水和温泉:地下水(少量地表水),微量元素丰富,对人体有益。

当水温达到37至42摄氏度即为温泉。

各类别并不限定在已列举的范围内。

第五条第三条中1到5类矿物的矿床视为矿山,6、7类矿物的矿床视为采石场。

第六条第7类矿物的矿床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可视为矿山:1、该采石场为国家重要工业建设提供原材料;2、该采石场可证明的矿物储藏量足以满足国家重点工业设施的长期需要。

南美洲矿业立法及变化

南美洲矿业立法及变化

南美洲矿业立法及变化宋国明;胡建辉【期刊名称】《世界有色金属》【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3页(P30-32)【作者】宋国明;胡建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四院十七所【正文语种】中文南美洲国家大多矿产资源丰富,其中智利和秘鲁2010年的铜矿储量达2.4亿吨,占世界总量的38.1%,巴西的铁和锰储量分别为160亿吨和1.1亿吨,分别占世界总量的18.4%和17.5%;智利、秘鲁和玻利维亚三国的银储量占世界总量的41.5%,智利的锂占世界总量的57.7%,如果加上阿根廷和巴西,三国的锂储量超过世界总量的71%。

上述丰富的矿产资源与我国有较强的互补性。

近年来,该地区一些国家的矿业立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受到矿业界的高度关注。

基本情况与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南美洲地区国家的矿业立法历史相对久远。

许多国家的矿业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这些国家正是这一时期先后摆脱了西方殖民者的统治,独立后各国便制定了自己专门的矿业法。

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各国对原矿法做过多次修改或重新的制定,以顺应时代的潮流。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南美洲大多数国家先后制定了新矿业法或修改了原矿业法,如厄瓜多尔1991年出台的矿业法,秘鲁1992年的矿业总法,玻利维亚1997年的矿业法等。

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等国也在这一时期先后制定或修改了矿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矿业法律体系,规范矿业管理制度。

采用现代矿业立法,使矿业法为国际矿业界和矿业投资者所接受,既保护国家利益,又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创造更有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发展,让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

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改矿业法这一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国际矿业形势与矿业界的国际通则,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矿业投资者的认可。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南美洲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较普遍采取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工业化体制和战略,在对外贸易上,则主要采取进口替代的贸易政策,并有一段经济增长时期。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摘要】Minerals and subsoil use in general shall reta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legal influence in the future.Legal terminology , property and mining rights in German , French, Russian and Japanese mining law are dif-ferent.There are legal provisions which establish specific restrictions for foreign investors.The authority grant mining rights only in case the applicant fulfils technical financial and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开发利用矿物和地下资源受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影响。

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有关矿业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些条款规定了对国外投资者的特别限制。

只有当投资者满足技术、资金和机构等方面的要求时,才能取得矿业权。

【期刊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矿业法;矿业权;投资者;许可程序【作者】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作者单位】;德国法兰克福Salans律师事务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71 背景对于可预见、即将到来或结束的经济危机的讨论——让矿业投资者虚惊一场。

02矿产资源法概述

02矿产资源法概述

第二章矿产资源法概述第一节矿产资源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的含义,从不同的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本书是指地学及矿产资源法学上的矿产资源。

在地学科学中,矿产资源法一般是指:(储存于地表或地下,经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在当前的或将来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的总称。

:地质矿产行政法,曹树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P4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地质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在各国的矿业法、采矿法、矿产法等矿产资源法中,由于法律的调整范围的需要,一般都对“矿产资源”或“矿物”的范围或含义进行界定。

国外矿法:《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前沿部分规定:“地下资源是土壤层及水底之下的,地质研究和开发所及深度的地壳部分”。

1969年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矿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律所称的矿物原料是指地壳中的固体、液体和气体自然组成部分,以及目前或将来可用于国民经济的尾矿和矿渣的组成部分;矿藏是指含有矿物原料自然聚集的地壳局部,含有矿物原料的尾矿和矿渣应该作为矿藏对待”。

1951年发布1981年修订的《日本矿业法》第三条规定:“本法律所谓之‘矿物’,系指金矿、银矿、铅矿、锡矿工矿、锌矿……;前款所述矿物之废矿或矿渣,凡与土地相结合者,均是为矿物”。

1985年6月15日的《土耳其采矿法》第二条规定:“以下列举的各类在自然界形成的简单的、复合的或混合的物质,在本法中均‘矿产’:1.能源矿产:煤、放射性矿产、;2.金属矿产:金、铜、黄铁矿、钴、镍‥‥;3.工业矿物:粘土、膨润土、明矾石、镁盐、石英‥‥;4.宝石:金刚石、刚玉、祖母绿、水晶……;凡以上未列出的矿产,经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建议,议会颁布发令之后,即可属于本采矿法所制约的矿产之列”。

1991年的《南非矿业法》第一条(14)规定:“‘矿物’或‘矿产’指自然产在地上或地中、水中或水下或尾矿中、由地质作用形成或经受地质作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水除外,但包括砂、石料、岩石、砾石、粘土、土壤(表土除外)”。

巴西矿业法典的规章

巴西矿业法典的规章

巴西矿业法典的规章
(1968年6月24日)
第十二章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
第八十一条为了进行勘查或开采,矿床所在地的地产和邻近的地产,都可被征用于建地上和地下务设施,用于下列目的:
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是用于:
(1)建造车间、设施、辅助性工程和住宅;
(2)开辟运输道路和架设通讯线路;
(3)采矿工作和人员用水的贮存和输送;
(4)电力输送;
(5)矿山和加工机械用水的排泄;
(6)开辟人员和材料的通道,安设通风和电力装置 ;
(7)利用水源但不损害原有的活动;和
(8)运出从机器上卸下的材料和废弃物。

第八十二条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须预先对占用的土地及由于占用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 如有关的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的支付应通过在法院存款的办法进行,赔偿的金额由专家视察仲裁确定,此办法对占用土地的租金的确定也适用,如需要,可在法院存款后再颁发占用土地的证明。

2. 勘查或开采特许权所有人向土地的拥有者或受惠人所付赔偿费应尽可能按本规章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规定估算。

第八十三条未适时支付的赔偿费应按有关当局确定的指数进行货币矫正。

第八十四条如需使用土地或在土地上通行,在支付赔偿费或存入赔偿费,以及确定占用土地的租金以前,不可以开始勘查或开采工作。

第八十五条国家矿业生产据可组织实地视察,以了解对勘查和开采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行权的真正必要性和经济上适宜性。

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发布时间:2008-01-04文章来源:投稿文章作者:康纪田[摘要]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的法律构建。

国外《矿业法》以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立法原则,贯通于行政特许权授予为主并综合运用矿业主体激励、市场力量、公众参与等其他管理方式之中,构建成立体性保护矿业环境的法律制度。

国外矿业法择优显得我国取代《矿业法》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过分“吝啬”。

[关键词] 外国;矿业法;矿业环境;行政特许矿业生产是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典型行业,特别是矿产的开采,最容易对大气、水流、地表地质、自然资源、矿工的健康环境等多方面造成污染和破坏。

这要依靠科学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来遏制矿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然而,我国关于矿业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凤毛麟角。

《环境保护法》仅在第19条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法中的宣示性规定在规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特别法中,同样只有一条口号式的条文,即只在《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基本法到直接实施的特别法,仅有的规定并不具有直接操作性。

环保法律意识的不足而造成法律规范“稀缺”的法治现状,与国外迅速发展的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矿业立法比,更是相形见绌。

本文概括式择取一些国家矿业环境保护的矿业法制度中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立法模式予以介绍,以期对我国制定一部能从《矿产资源法》中独立出来的可重点保障矿业环境的《矿业法》有所启迪。

一、保护矿业环境是国外矿业立法的重点1、从立法资源上保障重点矿产勘探特别是矿产开采的权利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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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矿业法典
(1967年2月28日)
第四章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
第五十九条为了进行勘查或开采,矿床所在地的地产和邻近的地产,都可被征用于建地上和地下务设施。

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是用于:
(1)建造车间、设施、辅助性工程和住宅;
(2)开辟运输道路和架设通讯线路;
(3)采权和人员用水的贮存和输送;
(4)电力输送;
(5)矿山和加工机械用水的排泄;
(6)开辟人员和材料的通道,安设通风和电力装置 ;
(7)利用水源但不损害原有的活动;和
(8)运出从机器上卸下的材料和废弃物。

第六十条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须预先对占用的土地及由于占用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 如有关的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的支付应通过在法院存款的办法进行,赔偿的金额由专家视察仲裁确定,此办法对占用土地的租金的确定也适用,如果必要,可在法院存款后再颁发占用土地的证明。

2. 勘查或开采特许权所有人向土地的拥有者或受惠人所付赔偿费应根据本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估算,并应遵循联邦政府令规定的惯例。

第六十一条如果不是由于被赔偿人的意愿的原因,拖延支付赔偿费的话,那么对该赔偿费应进行必要的货币矫正,勘查或开采特许权所有人应补足矫正后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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