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电子教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为了保障飞行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飞行器、设备和设施免受恶意行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航运输活动的运输机构、运输航空器和相关人员,以及与民用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二、安全信息的内容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 民航运输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报告;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措施;4. 针对特定飞行区域或特定航空公司的安全警示和指南;5. 安全培训和演练计划;6. 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建议等。
三、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1. 发布机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国家民航局或国家民航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部门由各国根据国情确定;2. 发布周期:安全信息应在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进行发布,以满足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需求;3. 发布渠道:安全信息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网站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及时获取;4. 安全信息的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备案并定期更新安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信息的使用1.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安全信息,了解最新的安全问题和措施;2. 安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或恶意目的;3.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遇到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安全信息的更新和回顾1. 安全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2. 安全信息的回顾应定期进行,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提高了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响应能力,有助于提高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航旅客运输电子教案 (2)
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58年,民用航空经历了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第一,国际航空业迅速发展。
第二,机场和航路网等基础设施大量兴建,使得民用航空由过去的点线结构向面上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全球范围的航空网。第三,直升机进入了民用航空服务,成为民航的又一种主要航空器,开辟了民航的新领域。
教材分析
重点
1、掌握机场以及运力的概念
难点
1理解机场以及运力的概念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指导自学法
教学内容
授课思路
与方式方法
一、引入新课:
第3节机场
1、机场的概念:机场是可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区域和区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总称。机场可分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
?2、民航运输机场的构成
布置作业
简述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课题
第三章第3、4节:
课题:航空公司以及民用机场管理体系结构
教学对象
14级航空一、二班,
14级铁路一、二班
课型
讲授
教学时数
2
教师
教学时间
9.7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航空公司以及民用机场管理体系结构
教材分析
重点
掌握航空公司以及民用机场管理体系结构
难点
理解航空公司以及民用机场管理体系结构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情境模拟法、社会调查法、案例教学法、讲述法
教学内容
授课思路
与方式方法
一、引入新课:
第三节航空公司管理体系结构
航空公司也称航空运输企业,是指利用民用飞机为主要手段从事生产运输,为社会机构和公众提供服务并获取收入的企业。任何航空公司的基本业务职能相对应的基本组织结构都包货飞行与航务、机务维修、市场营运和行政管理四个部门。
民航安全管理课程(PDF 71页)
在发生重大事故后,人们可能要问如下问题:
a) 胜任工作的人员如何以及为什么出现导致事故的差 错?
b) 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再次发生?
2.1 事故与事故征候——发生的环境
例如:最终导致某个人做出某种不当行为因而触发事故的一
系列事件或情况的不当行为也许是判断差错(例如偏离标准 的操作程序)、由于疏忽导致的差错或故意违规。
2.1 事故与事故征候——发生的环境
实际上,一线人员的工作环境常常由自己无法控制的组织和 管理因素限定。
一线人员仅是整个大系统中的一部分。 主要设备失效,或者操作人员的差错很少成为破坏系统防护
机制的单一原因。 通常,这些破坏是由决策中人的失误引起的,可能涉及到运
人们也安于接受这种惩罚,认为“我”犯错,承担惩罚也是 应该的。
2.1 事故与事故征候——发生的环境
对事故资料的分析经常表明,事故发生前的情况已经“具备事故发 生的条件”。
安全意识强的人甚至可能一直在说,这些情况迟早会导致事故的发 生。
当事故发生时,通常是健康的、合格的、有经验的、积极的和有能 力的人员被发现出现导致事故的差错。
2.1 事故与事故征候——发生的环境
事故与事故征候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发生。这些特定情况和 条件包括航空器与其他设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天气情况、机场和航班,也包 括管理环境、行业环境及公司运营环境,还包括人的行为的 排列组合。在任何特定时间,上述一些因素都可能结合在一 起构成适宜事故发生的条件。
2.1 事故与事故征候——发生的环境
他们(及其同事)之前可能很多次出现这些差错或做出不安全行为, 但没有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他们操作过程中的某些不安全状况可能已经存在了许多年, 但没有触发事故。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民用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航空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典型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制造商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应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由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机场管理部门应负责航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在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目标、指标等内容,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航空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飞行安全、地面操作安全、机务维修安全等。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监督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飞行人员、地面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发生航空事故时,航空公司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安全预警和经验教训。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发布,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照等措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12课熟悉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课题熟悉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熟悉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和体检的相关规定(2)能够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和体检的相关规定素质目标: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培养敬畏规章、敬畏职责和敬畏生命的职业操守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和体检的相关规定教学难点:能够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和体检的相关规定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T案例导入(8min)T专授新知(35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5min)一探索活动(IO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案例导入(8min)【教师】提出以下问题,随机邀请学生回答T立民航飞行员猝死在执行航班前夕,年仅51岁。
他的离世,深深刺痛了飞行员们本已疲劳的神经,同时也让这份看似光鲜的工作背后的艰辛,再度为大众所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来自4家国内大型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机长。
他们均表示,尽管民航总局明文规定飞行员一年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00小时,但他们往往是一年工作1500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5、16小时的情况十分普遍。
"休息日里也常常会回公司开会、参加培训,并未得到真正的休息。
"请大家说一说造成飞行员猝死的原因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与体检规定通过案例导入的方法,引导学生思考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传授新知(35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民用航空人员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飞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致的事故。
加强航空安全管理
完善航空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 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
提高飞行员素质
加强飞行员培训和考核,提高飞行员 的技能和素质,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 的事故。
推广先进技术
积极推广和应用航空安全领域的先进 技术,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可靠 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03
事故处理
对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处 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防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赔偿方式
包括直接赔偿和代为赔偿 两种方式,具体赔偿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加强航空器维护和检修
监管内容
监管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民用航空器维修和保养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以维护 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
05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目的
争议解决机制
指在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问题中,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的合 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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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 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
航空器。
轻型民用航空器
主要用于航空体育、航 空摄影等消费类航空活
动。
小型民用航空器
大型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航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安全管理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各国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根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监督等内容。
在该法的规定下,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主要规定以下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主要规定:安全质量标准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
在安全质量标准中,应包括对航空器、设备、人员、气象、通讯、飞行程序、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制度、工作程序和核查措施等。
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飞行人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维护人员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测措施。
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等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的失误、故障或意外事件,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安全监督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程序、人员、设备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给出整改办法和措施。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技术支持和安全控制等方面实行常态化监督。
安全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审查。
结论民用航空安全始终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实现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安全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等方面都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概述《规定》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宪法”,对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民用航空领域的从业人员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容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纪律、安全标准、安全生产、安全监察、事故应急等方面。
二、《规定》主要内容(一)组织纪律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或培训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技能。
3.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安全事件和事故。
(二)安全标准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机载设备和地面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应对和处置。
(四)安全监察1.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和风险评估,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统计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监管结果。
(五)事故应急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事故时,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并通报相关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民航总局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12-17)
民航总局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12-17)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航空法教案
民用航空法教案第一章1、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法还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⑴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等。
⑵狭义的航空法---仅指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航空法有着不尽相同的描述,可谓见仁见智,百家争鸣。
2、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用航空发的调整对象可以说,“凡与航空器、航空器的正常状态、航空器的操作、航空器所有权及其正常转移、机场、信标、商业航空运输及其国际通航、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等有关的问题,都在航空法的范围之列,并受航空法的约束。
,,④除此之外,还要加上有关航空运输管理和航空刑事犯罪以及机上骚扰等有关的问题,内容十分丰富。
要确切了解民用航空的具体调整对象,先要区分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非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两大类。
民用航空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协调好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关系,特别是协调好与军用航空的关系,即著名的巴黎会议4、著名的巴黎会议(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会议讨论的关键是“飞行空域”---第一部“航空法”5、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公约6、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公约体制条约7、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约8、1919年的巴黎公约是芝加哥公约的前身。
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学习PPT
1、失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于2009 年8月19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行 。
2、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于2016年 2月23日经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4日实行 。
二、事件概念
航空器运行阶 段或在机场活 动区内发生航 空器损伤、人 员伤亡或者其 他影响飞行安
全的情况
事件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 候
民用航空器一般事 件
三、事故概念
民用航空器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
的事件
航空器运行阶段:从任何人 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 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
谢 谢!
为 施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30万以上或导致人
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四、征候概念
民用航空器 事故征候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 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 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
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运输航空严 重事故征候
运输航空一 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 故征候
航空器地面 事故征候
五、事件等级
事件
事件样例
紧急事件
非紧急事件
航空安保信息由机场公安通过安保信息网上报,并报 质安部记录备案
六、不正常事件上报流程
事发单位和质安部收集好不正常事件的信息,做好资料保存。
七、事发单位报告内容
事件经过
造成什么影响
(时间、具体位置、怎么发 (是否有人员伤亡、是否影
现的)
响航班正常、是否有重大财
产损失)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运行。
本文将以2000字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用航空运输领域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航空公司、机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对于飞行操作、航空器维护和其他安全相关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这些规定适用于执行民用航空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维护组织、培训机构、航空器制造商、航空器进口商等。
三、航空安全管理系统(SMS)航空安全管理系统是指一套连续性的、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以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
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建立和实施SMS,并将其纳入其组织架构中。
四、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是SMI的核心内容,其目标是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种安全风险。
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绩效评估。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紧急情况处理、机务知识、安全规定等。
六、航空器维护航空公司和航空器维护组织需要确保其维护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他们需要建立和实施维护组织手册,并进行必要的设备维护和维修。
七、应急准备和恢复航空公司和机场需要制定应急准备和恢复计划,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他们需要确保有充分的设备、培训和救援资源,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八、安全报告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报告和调查所有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和分析。
这些报告和调查应保证透明、公正和可信。
九、安全审计和评估航空公司和其他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些审计和评估可以由内部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外部独立机构进行。
十、合规监察和制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需要对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合规监察,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障航空乘客、机组人员和机上物品的安全,维护飞行秩序,促进民用航空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安全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和指导,确保民用航空运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安全和人员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利、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风险评估、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
第四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场、航空公司、航空维修单位、航空供应单位、航空运输代理企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等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航空维修技术机构、航空培训机构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民航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组织开展民航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民航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推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八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手册、安全运行规范、安全生产计划、安全培训计划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件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生的安全事件,做好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预防和控制危险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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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节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事件调查;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1.安全立法框架;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4.执法政策。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监督;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安全促进,包括: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
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
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具体运行规章。
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
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监察员资质和培训。
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
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
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监察。
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解决安全问题。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