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婚姻法考察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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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摘要】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只规定了身体暴力的行为,其实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只存在家庭暴力,还有冷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受害人、家庭、社会有着严重的危害结果,针对此,笔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具体形式和危害结果。结合目前法律对其规定并提出一些法律建议,【关键字】家庭暴力危害结果法律建议

家庭暴力在当代社会是一个普遍的话题,尤其是对于法制国家而言。家庭暴力就犹如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会对社会产生阻碍作用。为此笔者从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具体形式、危害结果、以及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及笔者我提的一些法律建议等来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执法的可操纵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执法原因。我国的法制发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是分散在各法之中,如民法、宪法等,而且都是很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操作不强。

2、国家机关的态度是家庭暴力孕育产生的社会源泉。国家机关认为家庭暴力产生于家庭内部,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国家机关介入只会使得事情更加模糊不清。正是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思想,给予家庭暴力提供了机会。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进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东西进行进攻等。

(2)语言暴力(冷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存心进攻性器官、强迫产生性行为、性接触。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1、侵犯基本人权,危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但由于精神上的创伤是内在的,更容易被忽视,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2、破坏家庭正常生活,妨碍孩子健康成长。家庭暴力除了对孩子身体上造成不同程度的直接伤害外,对正在成长的孩子还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将会影响到他们最终成为成熟的大人、成熟的父母。

3、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无论是对受害者本人,还是对整个家庭,抑或是对社会而言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所以,禁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就就显得尤为迫切。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和“解决家庭暴力”的一些有关法律建议

目前《婚姻法》有三处规定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可以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如: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对离婚调解无效,且有此项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此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目前已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观注,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有关的法律建议。

1、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使每个人懂得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另外,对弱势群体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因为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态度,改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要实现这样的转变,达到这样的要求,就必须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对国民的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遣责。

3、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法律制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首先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施暴者抗衡。其次,公安、民警、妇联等部门通力协作、建立一套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系统。再次,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投资建设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避难所,为那些暂时无处可去的受害者提供救助。最后,各机构、各部门要解决家庭暴力纠纷,化解家庭暴力矛盾、防止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时要采取可取而又合法的手段。只有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才能推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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