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强化侦查监督权不仅是避免侦查过程出现违法现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以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为论述切入点,提出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具体对策。

标签: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

1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

1.1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运行模式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经过反复的强调、完善,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侦查监督法律体系,尤其是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过程是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活动过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与应用,但是刑事侦查权具有一定的扩张属性,其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权力的侵害,因此加强侦查监督权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因此检察院侦查监督权主要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大职责主要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的三项工作职能;八大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和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审判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1.2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使得我国检察院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存在着一些矛盾:

1.2.1 打击与保障的矛盾

打击刑事犯罪是刑事诉讼法实用价值的体现,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道德价值。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具体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检

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就存在不合法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对审查逮捕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完整,就会做出逮捕的决定,而不会考虑适合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

1.2.2 配合与制约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权,互不干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简略规定给检察机关與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运行操作带来了随意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为了快速使案件达到诉讼的标准,检察机关就会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进而放松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另外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法律地位具有互不隶属性,因此在造成冤案的时候,很难追究具体的行为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1.2.3 事前与事后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权时享有自行决定侦查权的权利,也就是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时,既不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也不需要将相应的侦查过程的进度等事项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报,这样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案卷的监督,检察机关只能行使事后监督,大大影响了侦查监督权的实效。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办案时,检察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对侦查情况信息进行了解,不能及时对办案侦查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与制止,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处理被动地位。

2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对策

2.1 构建检警一体化的合作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将检警关系作为一体化的整体。在我国侦查监督权立法原则化与司法实践多样化的现实背景下,再面对出现的各种冤案错案的实际现状的考虑下,需要我们对检警关系予以新的定位: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权力结构相互独立的行政前提下,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程序要具有绝对的指挥权,警察机关要服从检察机关的指挥。该模式有效的保证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行政独立性,同时也保障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权利,进而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权落实到实处。比如对公安机关所采取地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将其纳入到监督范围。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往往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作出危害社会的事件而采取最严厉的措施,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此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2.2 规范相关法律,明确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是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本性所在,人权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

被剥夺与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主体,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比如犯罪嫌疑人的选举权等不应该被剥夺。但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基于案例的需要许多侦查活动都具有单向性和秘密性,因此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会因为权利的扩张而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很多冤案错案的主要根源所在,因此为完善我国的人权: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的人权保障观念。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办案时一定要注重保障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人权,从过去的权利本位观为主导转变为公民权利本位观,杜绝基于打击犯罪而出现的损害公民权利的天然权利扩张属性,将侦查权建立在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犯的基础上。二是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权保障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基于当前我国在侦查阶段中出现的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不平衡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要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的概念,建立规范的当事人申诉及检察机关监督救济的程序规制。2.3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律主体地位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监督主体地位,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多为形式化。事后监督,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没有实质权能,为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无法发挥实效的问题: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侦查活动监督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重塑公检之间“相互制约”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约”中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构建起层次递进的工作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更为全面、强大的控制权力,强化监督主体地位;其次我们要建立具体的侦查监督权能完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权威。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是并没有对公安机关应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相互监督”受到制约,因此应该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具体监督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公安机关单方面撤销案件的权利,要给予废除,并且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最后建立“检察指挥侦查”的侦查权监管模式。检察机关监督与指挥侦查是侦查技术与侦查效果的有效结合,同时也是适应当代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所决定的。

2.4 完善侦查监督内部工作機制

首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侦查监督意识,要克服监督对象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这种情感主义色彩,充分展现监督者的凛然正气。同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从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责任出发,争取侦查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提高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求得执法共识;其次完善监督方式,拓宽监督信息来源渠道。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好责权利。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侦查监督的效果好坏,不但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监督力度,也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检察院要深化侦查监督权改革,通过多种举措力求发挥侦查监督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