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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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浅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作者:汪其春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汪其春(1987—),男,汉族,安徽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所进行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监督。

比如,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请批捕、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足;完善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意义(一)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权往往成为某些侦查人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满足自己欲望、贯彻个人意志的工具,司法公正无法实现,这一切都源于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缺失。

因此,侦查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力运行的规制、法的价值冲突的平衡、人权的保障,都需要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尊重,民主法治也才能进一步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而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监督的滞后性、盲目性问题很是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群众举报或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这几种方式进行侦查监督的。

其实,大家都知道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主要是书面审查,往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阅。

对其间有无违法行为发生只能依靠书面材料进行推断,因此,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很难有定论。

因而就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当然,这只是种事后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受到一定的侵害。

那么,通过群众举报或是通过办案自己发现违法线索能否避免这一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群众只有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去报案,依靠检察机关自己办案而“碰上”违法案件线索,概率无疑更低。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论文

创新检察改革加强侦查监督摘要:现实中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或为追求某种平衡,检察机关把较多精力用在追究犯罪上,从而削弱了其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使得检察的监督职能流于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质量难以保证,不得不重复补充侦查,造成了公权资源的浪费。

笔者希望分析原因并找寻对策,通过创新检察改革,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检察改革,侦查监督,创新一、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不能主动监督。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未立的案件,需要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假若受利益驱使,被害人放弃了申诉权,检察机关一般不能主动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也缺乏有效保障。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二)检察机关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缺乏监督。

探究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理念偏差。

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一些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觉得宁枉勿纵,方能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立案标准掌控不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但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控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司法解释界限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易出现立案不当。

三是适用法律不当。

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

四是社会关系因素影响。

对于存有”人情”关系的案件,侦查机关受人请托,在明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

五是不合理考评。

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将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甚至下达数量指标,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将容易破案的显著轻微刑事案件立案,造成立案不当。

侦查监督权比较研究

侦查监督权比较研究

侦查监督权比较研究摘要:对域外检察制度的侦查权和检警关系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各国检察权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逐步扩大检察官的侦查权和侦查领导权,同时加强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权;检警关系;侦查监督侦查监督问题的实质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领导权问题,是检警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的热点。

但是,如很多理论研究一样,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常常陷入“雷声大、雨点稀”的尴尬。

原因是这些研究往往非常依赖参考国外的制度和研究成果,而脱离了本土环璋的论道注定会无疾而终。

笔者试图通过对国外侦查监督制度的产生根源和发展趋势的研究来理清比较研究的思路,从而发现我们应努力的正确方向。

也就是说,站在所在国本土的立场进行分析和评论,来发现彼种制度的弊端和优势。

一、英国视角(一)检警关系英国的皇家检察院与警署之间是一种建议与合作的关系。

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组织上的联系,皇家检察院独立于警署行使各种职能。

侦查主体呈现单一性的特点。

主要的侦查任务都是由警察负责完成的。

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权对侦查活动予以干涉。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双方都意识到二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在侦查阶段皇家检察院加强同警署的联系和合作就会使警察在证据侦查方面得到指导,因为这一阶段所获得的证据只有符合审查起诉中的“证据检验”标准,才能使案件具有起诉可能性。

假如案件通过了双重检验,皇家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也要为进行控诉而使用。

因此,警察的证据侦查行为得到指导是必要的。

根据地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的规定,警察应将其认为应该起诉的案件移送给皇家检察院,在起诉权掌握在警察手中的情况下,警察没有义务向皇家检察院报告他们所掌握的全部犯罪。

他们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对没有移送的案件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这种决定毫无道理,法院就会对之审查。

对于多数案件,警察会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即使双方发生分歧,双方会努力进行协调,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检察官手里。

所以在英国,完全由警察负责接受报案和进行犯罪指控,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

Lega 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藿密墨竺兰型!!f叁垄!圭塾金侦查监督工作韵机制创新——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邓象伟贾济舟杨娟摘要本文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工作实践,就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侦查监督监督前移审查逮捕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603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

更名后,2000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巾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啦l责,j Ju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

”1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l【}{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

”2在传统工作模式下。

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

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作者:卞建林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2期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之后,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而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保留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其监督性得到显著强化,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当前需要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培养与强化等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机关侦查权形成长效的规范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法律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13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影响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而与《监察法》相衔接①。

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又一次推向重大改革的当口,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法律监督,却始终是一个历史性难题。

尤其是在当前依法治国之语境下,检察机关更应着力找寻践行法律监督的全新切入点,进而切实守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法律秩序(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84-302页。

)。

在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前,曾有部分学者和实务人员悲观地认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将被完全取消和转隶,诸如“检察院以后恐怕就是个公诉机关了”“监察委的案件拿来就得诉”此类论调的蔓延,呈现出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失落与焦虑;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其所行使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即“走向终结”,仅保留“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3-17页。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

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

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作者:张福坤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摘要:与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和职能设定相一致,检察机关自始至终享有侦查权。

但伴随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改革发展,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随之调整,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七十多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

对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制度变迁进行宏观总结,有助于更加准确把握当前检察改革发展方向。

关键词:检察侦查权变迁启示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不仅是检察权配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影响着诉讼主体之构造及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实现,其相比检察权的核心公诉权更具有中国特色。

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的改变,是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有影响?通过选取检察权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侦查权为切入,以历史观梳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度变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职权的发展实有必要。

一、建国前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侦查权的创建(1927—1949年)1927年第一次国内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全国开始了革命根据地独立政权的建设。

这些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经验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种司法制度的源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中,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首次规定来自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委员会下设的革命法庭中的国家公诉处及国家公诉员[1]。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1931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设在人民委员会之下。

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都是工农监察委员会的执行机关。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政治保卫局三个司法机关均担负有检察职能。

工农监察委员会还担负着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控告申诉检察权等重要职权。

可见,此时的检察机关已经具有了侦查权。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下,为了适应战事需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该时期的检察机关在侦查权上,虽然并没有系统的规定,但却是一项必备职权,而且工农检察部以及其他设置在审判机关内部的检察组织开始有意识地偏向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尊敬的领导:一、侦查监督工作概况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保护证据等工作。

为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法性,检察院设立了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侦查监督工作内容1.案件审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各级检察院接收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办理部门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2.侦查活动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督取证、扣押、搜查、讯问等环节,确保侦查过程合法、规范、公正。

3.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文件的检查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决定逮捕、取保候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案件卷宗、材料等进行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4.案件举报和控告的受理与审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公民对侦查活动的举报和控告,对于涉嫌违法的侦查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1.侦查监督权力的限制性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的权力较小,无法直接介入侦查工作,只能通过发出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发挥影响力,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2.侦查监督力度不够强由于工作范围广泛,侦查监督部门无法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导致部分违规行为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

3.侦查监督部门人手不足由于各方面原因,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满足对大量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1.加强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和界定,增加其直接参与调查行为、查阅案卷等权力,确保其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

2.加大对监督部门的支持力度,增加人员招聘和培训投入,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建立健全侦查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规范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能够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

创新检察改革 加强侦查监督

侦 查监 督 存在 的 问题 ( ) 察 机关 对 公安 机关 立 案 不能 主动 监督 。 然 , 刑 事 诉 一 检 虽 《 讼 法》 8 第 7条规 定 , 察机 关 对应 当立 案 而 没宵立 案 的行 为 进行 检 监 督 , 对 于公 安机 关 该立 未立 的案 件 , 但 需要 被 害人 向检 察机 关捉 } , 由检 察机 关 作 } 决定 。 若 受利 益驱 使 , 害 人放 弃 r申诉 “冉 士 { 假 被 干 , 察机 关一 般 能 主动 监 督 。同 时 , 察机 关对 公 安机 关 立案 义检 榆 监 督也 缺乏 有 效保 障 。虽然 《 民榆祭 院刑 事诉 讼 规 则》 3 6 人 第 3 条 规 定 :人 民榆 察 院发 出纠 正违 法 通 知书 的 ,应 当根 据 公安 机 关 的 ” 复 , 督 落实 情况 , 有 复 的 . 当督促 公安机 关 蚓复 。” 监 没 应 但在 实 践 中,f f于法 律条 文缺 乏相 应 的制 裁措 施 , 易造 成 检察 监督 成 _ _ 1 容 为 ” 纸空 文” 一 。 ( 检察机 关 对不 应立 案 而立 案 的行 为 缺乏监 督 。探 究公 安 二) 机 关 虑 立案 而立 案 的原 因主 要有 : 是执 法 理念 偏 差 。 面 , 表 大家 都认 可疑 罪 从无 的理 念 , 但实 际上 , 安机 关 的一些 执 法人 员 公 内心 深 处仍 然残 存 着” 疑罪 从宵 、 有罪 推 定” 的习 惯 思维 定势 , 得 觉 宁枉 勿 纵 , 能 维护 司法 权 威 。二 是立 案 标准 掌摔 不 准 。《 事 诉 方 刑 讼法 》 定 , 查 机关 要 在审 查 后” 为有犯 罪 事实 需要 追 究刑 事 规 侦 认 责任 的 时候 , 当立 案 ” 应 。但 实践 中立 案 标准 掌控 准 的情 况时 有 发生 , 其是 _ 法解 释界 限 模糊 、 准 一 的案 件 , 易出现 立 案 尤 i = = i = J 标 更 不 当。 足 适用 法 律 当 。 要表 现 为对 法律 的 认识 和理 解 不准 , 二 主

侦查监督权的规范与完善

侦查监督权的规范与完善

据进行外 围取 证及下一步侦查 活动 。因此 , 对 于职 务犯罪案 件的窝案 、 串案 , 多人犯罪 、 多次犯 罪符 合“ 多次作案 、 结 伙作
案” 特 征的 , 要充分考虑查 办职务犯罪案件 的难度 , 与公安机
作 者简介 : 宋超 , 男, 河南周 口人 , 郑 州市人 民检察 院副检察 长。
2 0 1 3 年3 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 NAN S 0CI AL S C I ENC ES
Ma r . . 2 01 3 Vo 1 . 2 l No . 3
第2 1 卷 第3 期
侦查 监督权 的规范 与完善
宋 超
( 郑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河 南 郑 州

4 5 0 0 0 0 )
要: 在检察工作实践 中, 侦查监督三项职能存在机制不成熟、 监督效力不强、 监督效果不明显等薄
弱环节 , 制约 了侦查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 。对于审查逮捕 而言 , 应进一步 完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 级制度 , 侦监部 门可以行使非法证据排 除职能 , 加 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材料 的转换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 , 应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 工作的范围, 工作方法应 多样化 , 应有有力的保障机制。对于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 应

4 7・
关办理刑事案件 的期限相对应 。

是对职务 犯罪侦查 部 门立 案前初查 期 间获 取 的案 件
二是加 快侦捕 办案模 式的转 型 。一 是线索发 现机制 由 单一地依靠举 报或深挖案 中案 的渠道 向多种渠 道并用转变 ; 二是 侦查一体 化机制从 力量资 源的一体 化逐步 向线索管 理 经营一体化 、 案件 的进程 管理一体化和力量资源 的一 体化并 用转 变 ; 三是注 重 口供 以外实物证 据和书证 的查找 和 固定 , 力求报捕 前取 证 、 固证到位。侦查监督部 门应设 置专门办理 职务犯罪 逮捕 案件的办案组 , 通过案件分类 、 人员分组 , 切实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问题研究
2 1 年 9月 01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n i oi c n a n t u e f rAd n srt r o r lo a x l i sa d L w I si t o miitao s n S P t t
S pt 2 e ., 011
收 稿 日期 :0 1— 6—1 21 0 5
作者简介 : 张庆宇 (9 3一) 男 , 18 , 天津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
6 2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2 4卷
4 检察 机关 侦查监 督 的纠错 机制 还不 完善 。 .
关, 国家 宪 法赋予 检察 机关 检 察监督 权 , 侦查监 督 而 权 就属 于检察 监 督 权 中的 一项 。 因此 , 国 的侦 查 我
机 关 的监 督 已经属 于一 种 事 后 监督 , 功效 自然 会 其
流于 形式 。

当前 检察 机关 侦查 监督 中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从 总体上 讲 , 国 检察 机关 充 分 行 使 了侦 查 监 我 督权 , 在保 证 准确 、 时地查 明犯 罪 事实 和查 获犯 罪 及 嫌 疑人 , 有 罪 的人得 到应 有惩 罚 , 无 罪之 人 的合 使 使 法 权益 得到 应有 保 障 上 发 挥 了效 力 , 保 了司 法 公 确 正 。但 是 , 从长 期 的司 法实践 来 看 , 国检察 机关 的 我 侦查 监督 工 作仍 存在 着许 多 问题 , 主要 表 现为 : 1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监 督 的作 用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发 . 挥 。按 照我 国的刑事 诉讼 体 制 , 安 、 公 检察 机关 分别

我国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查监 督 存在 种种 不尽 如人 意 的地 方。本 文结 合 实际 , 重点 剖析 侦查监 督 工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 成 因, 讨 完善侦 查监 督 职 能 探 的对 策 , 以期 能够强 化法 律监督 , 更好地 维 护社会 公 平正 义。
关键 词 侦 查监 督 检 察院 侦 查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1130 10—522 9l—5 .2 0 根据 我 国 《 事 诉讼 法》 刑 的规 定 , 察 院 内部的 侦查 监 督、 检 监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件 而不 立案 侦查 的 , 者被 害人认 为公 安机 关对应 当立 案侦查 的 也很 普遍 , 为替别 人要 账 , 或 如 以刑事 侦查 为幌子 , 将本 来 属于 民事 案件 而不 立案 侦 查 , 向人 民检察 院提 出 的, 民检察 院应 当要 求 纠 纷 的案件 作 为刑事 案件 立 案侦 查 。 这方 面 的监 督 , 法 上还 人 对 立 公安 机关 说 明不 立案 的理 由 人 民检 察 院认 为 公安机 关 不立 案 处 于缺 位 的状态 。
L g l y t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20.1下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

侦 查监督 在 检察 院 的工作 中 占有 重要地 位 , 而 , 法上 的缺 陷 , 然 立 制度 、 制上 的 不完备 不健 全 等都导 致 我 国的侦 机
立 案监 督 、 审查逮 捕 和侦 查活 动监 督三 项 内容 , 贯 穿 了从 刑事 门流 失 了这 部分 案件 , 它 无法 对其 进行 应有 的监督 。 各部 门在 自己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

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创新——结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前移的实践探索邓象伟贾济舟杨娟一、侦查监督机制创新的实践需求及价值目标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由审查逮捕部门更名而来,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职责的变化。

更名后,2000年9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

”但是要实现上述职能的转变,仅仅依赖审查逮捕部门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常有“欲渡无舟楫”之惑。

(一)传统侦查监督工作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必须进行创新探索现有工作模式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靠在审查逮捕等办案活动中发现问题,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实践中往往陷入“监督线索少来源、监督效果常滞后、引导侦查欠依据、指导监督缺手段”的困境,难以真正实现工作职能向强化监督、引导侦查方向的转变。

1.监督工作的局限与困境“侦查权力的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

”在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人员难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一般是通过书面阅卷的方式来审查案件,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线索。

这种审查是一种静态审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侦查活动情况,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也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能把重点放在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难以有效地进行侦查监督。

而且,通过办案发现线索、进行纠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案卷移送到检察机关时,侦查活动已经完成,此时即使发现了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及时进行纠正,甚至是无法纠正,无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引导侦查职能的现实困境应该说,“引导侦查”职能的提出不仅仅是对原有单纯办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强化侦查监督及在新庭审模式下提升案件质量的新思路。

即“要从重职权的行使向重监督效果发展。

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改进工作方式。

不仅要坚持事后监督,更要注重引导侦查。

通过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制作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行使困境及规范出路--以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

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行使困境及规范出路--以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

Vol.36.No.2Mar.2021第36卷第2期2021年3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彳亍使境及规范出路——以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柳洁1,卢军2,曾城2(1.梧州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梧州543002; 2.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2)[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检察机关原直接侦查权转隶到监察机关,新《刑诉法》则保留 但限缩了检察机关对部分职务犯罪的直接侦查权。

保留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监察体制改革也对检察 机关保留部分直接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行使中主要在管辖冲突、规范竞合和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具体应对上述问题,在管辖上应当以检察管辖为主、监察管辖为辅,在规范上就当以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规范依据,在程序就当构建内外协作机制。

咲键词]直接侦查权;监察体制;限缩;行使困境;规范出路[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1)02-0027-06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文简称《监察法》)的出台将检察机关直接侦 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而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文简称新《刑诉法》)却又明确 保留了检察机关对14种职务犯罪的直接侦查权,并限制了其适用条件。

保留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具有“补强监察机关监察全覆盖职能,增强检察诉讼监 督刚性,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重大意义叭但是,同时监察体制改革也对检察机关保留部分直接 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检察机关机构、人员转隶,该由谁来行使保留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2]、“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公职人员犯罪、 职务犯罪的管辖权上存在部分竞合关系”、“自侦中 心主义将导致程序构造失调”]等问题,如何寻求检 察机关行使直接侦查权的规范出路就成为重大课题。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查逮捕 、 审查 起诉 和对刑事立 案与侦查 活动 的法 律监督权 。 其中, 对立 案和侦查 活动实行 法律监督 , 主要 是为 了保 证立
案和侦查活动 的合法性 , 维护执法公正 和保 障诉讼参 与人的
合法权利 ; 而审查逮捕权的配置 , 则主要是为 了严把羁押关 , 防止侦查机关 出于侦查便利 随意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 , 保障
制 度 创建 初期 , 察 机 关 就 被 赋 予 侦 查 监 督 职能 。 15 年 颁 检 94
体制 的改革 主张。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 , 民检察 院 人 是 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 , 承担 着对侦查 、 审判 、 执行等 司法 、
执法 活动 的法 律监督 职责 。尽管 我 国检察 机关也像 各 国检 察机关一样行使公诉 权 , 但是公诉 只是检察机关的一部分职 能, 而并非检察机关性质 和定位 的决 定性因素 。在刑事诉讼 中, 检察 机关与公安 机关 、 民法 院是分工 负责 、 人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以及监督 与被监督的关系 ,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 司法

布的我 国首 部《 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 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 “ , 对 于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 , 实行监督 ” 。当时 的最 高
人民检察 院专门设置 了侦查监督 厅 , 还制定 了《 于侦查监 关 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 ( 试行 草案 ) 。按照该试行草案 的规 》
定, 侦查监督工作 的范围包括 四个方面 : 1审查批准逮捕人 ()
现象 或关 于冤 案 、 错案 的 申诉 和控告 ;4 对于发现有 问题 的 () 案件 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 恢复重建 以来 , 进一步发 展完善
了这 一制度 。我 国《 刑事诉讼 法》 第六十六条 、 七十六条 、 第 第八 十七 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和《 民检察 院组织法》 人 第五条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与思考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与思考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与思考作者:曹雪静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建立何种有效地侦查权监督制约模式是近年来学界一直所长期争论与关注和立法、司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面对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侦查权力滥用,因缺乏有效制约而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违法现象,在学习和借鉴各国侦查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和国情分析,应当建立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以检察院为主导,检察机关享有对证据采集和侦查合法指挥权力的“检察指挥侦查”的合作一体化监督模式。

关键词:侦查权监督;检察机关;改革模式一、侦查监督权应由检察机关作为控权主体(一)由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给予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的立法定位,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地位,因此我国坚持以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权的权力行使主体,坚持检察机关机关行使监督和指挥侦查的权力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刑事诉讼关系中,侦查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侦查,通过一系列的专门调查手段以提高案件侦破率和成功率,查明罪行、揭露犯罪,而侦查又对专业性要求极强,其工作侧重于侦查技术。

警察的专业是刑事侦查学,是通过特定的措施和手段达到查明案件、侦破犯罪的目的。

这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经验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其中涉及如侦查策略、侦查思维、侦查措施和技术鉴定等多种专业技能。

随着犯罪的逐步科技智能化,刑事侦查越来越离不开专业的侦查技能与设备支持,非专业人士很难驾驭。

而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保证有效的侦查,并从诉讼程序上及时准确的查明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检察官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学,其专业性决定其在侦查活动的证据收集和证据效用判断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说是证据收集的专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与侦查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性,由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加以监督,不仅沟通方便、高效,也有益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完成公诉职能。

因此,由检察机关监督和指挥侦查是侦查技术与有效侦查的完美结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指挥使得刑事侦查活动得到有效地引导与制约。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之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之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之思考作者:李立新,赵栩莹来源:《学理论·下》2010年第10期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0-0145-02在我国,针对侦查监督方面的制约主要有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和检察机关的外部制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行使监督的职责。

由此可见,侦查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刑事立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多个方面,这项权责贯穿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全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上述职能,维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力,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在侦查监督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我国权力设置和具体制度安排等多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存在“盲区”多、监督滞后、纠错能力弱、权力缺失等问题。

因此,针对我国法治环境,寻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侦查监督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笔者通过实践和学习,提出一点浅薄意见。

一、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发展历程早在我国检察制度创建初期,检察机关就被赋予侦查监督职能。

1954年颁布的我国首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违法的时候,有权提出抗议和要求纠正,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置了侦查监督厅,还制定了《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意见(试行草案)》。

按照该试行草案的规定,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1)审查批准逮捕人犯;2)审查决定起诉;3)处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现象或关于冤案、错案的申诉和控告;4)对于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侦查监督这一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均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纠正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等侦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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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研究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强化侦查监督权不仅是避免侦查过程出现违法现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以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为论述切入点,提出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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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
1 检察院侦查监督权改革的现实背景
1.1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运行模式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经过反复的强调、完善,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侦查监督法律体系,尤其是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过程是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活动过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与应用,但是刑事侦查权具有一定的扩张属性,其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权力的侵害,因此加强侦查监督权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因此检察院侦查监督权主要是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主要是“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大职责主要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的三项工作职能;八大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立案监督、适时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和决定逮捕、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审判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1.2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使得我国检察院检察监督权在运行中存在着一些矛盾:
1.2.1 打击与保障的矛盾
打击刑事犯罪是刑事诉讼法实用价值的体现,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道德价值。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打击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具体的工作中往往会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如检
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就存在不合法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对审查逮捕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完整,就会做出逮捕的决定,而不会考虑适合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

1.2.2 配合与制约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具有独立的侦查权,互不干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简略规定给检察机关與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运行操作带来了随意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为了快速使案件达到诉讼的标准,检察机关就会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进而放松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

另外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法律地位具有互不隶属性,因此在造成冤案的时候,很难追究具体的行为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1.2.3 事前与事后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权时享有自行决定侦查权的权利,也就是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时,既不需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也不需要将相应的侦查过程的进度等事项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报,这样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案卷的监督,检察机关只能行使事后监督,大大影响了侦查监督权的实效。

例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办案时,检察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对侦查情况信息进行了解,不能及时对办案侦查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与制止,导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处理被动地位。

2 我国检察院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对策
2.1 构建检警一体化的合作体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将检警关系作为一体化的整体。

在我国侦查监督权立法原则化与司法实践多样化的现实背景下,再面对出现的各种冤案错案的实际现状的考虑下,需要我们对检警关系予以新的定位: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权力结构相互独立的行政前提下,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程序要具有绝对的指挥权,警察机关要服从检察机关的指挥。

该模式有效的保证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行政独立性,同时也保障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权利,进而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权落实到实处。

比如对公安机关所采取地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将其纳入到监督范围。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往往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作出危害社会的事件而采取最严厉的措施,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此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2.2 规范相关法律,明确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是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本性所在,人权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
被剥夺与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主体,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比如犯罪嫌疑人的选举权等不应该被剥夺。

但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基于案例的需要许多侦查活动都具有单向性和秘密性,因此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会因为权利的扩张而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很多冤案错案的主要根源所在,因此为完善我国的人权: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的人权保障观念。

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办案时一定要注重保障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人权,从过去的权利本位观为主导转变为公民权利本位观,杜绝基于打击犯罪而出现的损害公民权利的天然权利扩张属性,将侦查权建立在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犯的基础上。

二是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权保障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基于当前我国在侦查阶段中出现的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不平衡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要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的概念,建立规范的当事人申诉及检察机关监督救济的程序规制。

2.3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法律主体地位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监督主体地位,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多为形式化。

事后监督,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没有实质权能,为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无法发挥实效的问题:首先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侦查活动监督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重塑公检之间“相互制约”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约”中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构建起层次递进的工作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更为全面、强大的控制权力,强化监督主体地位;其次我们要建立具体的侦查监督权能完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权威。

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权,但是并没有对公安机关应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相互监督”受到制约,因此应该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具体监督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公安机关单方面撤销案件的权利,要给予废除,并且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最后建立“检察指挥侦查”的侦查权监管模式。

检察机关监督与指挥侦查是侦查技术与侦查效果的有效结合,同时也是适应当代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所决定的。

2.4 完善侦查监督内部工作機制
首先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侦查监督意识,要克服监督对象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这种情感主义色彩,充分展现监督者的凛然正气。

同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从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责任出发,争取侦查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提高侦查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求得执法共识;其次完善监督方式,拓宽监督信息来源渠道。

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好责权利。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侦查监督的效果好坏,不但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监督力度,也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检察院要深化侦查监督权改革,通过多种举措力求发挥侦查监督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殷洁.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1).
[2]刘晴,赵靖.论我国侦查监督权运行规则体系存在的问题及重建[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3]孔璋,程相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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