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我国刚过去的“两会”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而且《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 年立法计划》。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而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需要克服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因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断垄断行为具体形态和测定垄断行为违法效果的分析工具。本文正是基于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考,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理论;但本文所要分析的是,相关市场一般理论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和所有行业呢?通过分析发现,相关市场一般理论在适用到产品差别化行业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理事的实证研究结果,引进了产品差别化行业“事情本身说明”的市场界定方法,该方法适用于特定产品差别化行业,最典型的产品差别化行业是消费品行业和产品革新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也必然面临产品差别化行业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适用问题,因此我国借鉴“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存在很大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适用的具体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相关市场的规定作为出发点,指出在我国讨论相关市场界定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市场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引进和分析了美国理论界提出的产品差别化行业“事情本身说明”的市场界定方法,总结出该方法产生的背景,适用的行业以及相关市场一般理论在产品差别行业市场界定中的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局限性和“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在产品差别化行业适用的特殊性,发现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第四部分,本文立足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发展需要,针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相关市场规定的笼统性和我国借鉴“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的必要性,对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适用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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