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题库章节习题(三)含答案
证券交易题库章节习题(三)含答案证券交易第3章【单选】1、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 )的性质。
A 债权B 场外交易C 基金D 期权2、下列债券交易价格的描述,正确的是( )A 全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B 全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全价清算交割C 净价交易是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D 净价交易是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以净价清算交割3、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不包括( )A 政府债券B 公司债券C 企业债券D 金融债券4、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利息的计算周期是( )A 日B 周C 月D 年5、目前我国国债交易采取的是( )A 拍卖交易B 对敲交易C 全价交易D 净价交易6、从( )开始,我国在国债交易中采取净价交易方式。
A 2002年3月25日B 2002年4月1日C 1990年12月19日D 1991年7月3日7、下列关于基金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封闭式基金的总量是不固定的B 封闭式基金的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股票、债券一样C 开放式基金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金D 开放式基金以市场价格交易8、下列关于开放式基金的买价和卖价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手续费B 以资产净值确定C 在资产总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手续费D 以资产总值确定9、以下关于可转换债券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可转换债券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优先股的证券B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收益权的双重性质C 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在任一时间将债券转换成股票D 可转换债券可将债券持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10、可转换债券是指该债券能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兑换成( )A 基金B 任意证券C 优先股D 普通股11、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A 120B 60C 90D 15012、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 )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A 60日 B 30日 C 90日 D 120日13、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将上述两个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模拟1-交易(含解析)
单选题1.公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BA:证券公司公开业务B: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C: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D:证券交易实现社会化页码:2;解析:常识题,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
2.金融期权交易中进行流通转让的对象是()。
BA:金融期货B:金融期权合约C:金融衍生工具D:金融期货合约页码:5;解析:金融期权交易中进行流通转让的对象是金融期权合约。
3. A 回购交易从运作方式上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的地点。
BA:期货交易B:远期交易C:期权交易D:债券交易页码:6-7;解析:常识题,考察回购交易的特点。
4.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转换为(),B 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A:优先股B:普通股票C:基金凭证D:认股权证页码:6;解析:通常情况下,可转换为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5.从()C 年开始,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入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A:1986B:1987C:1988D:1989页码:2;解析:从1988年开始,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入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6.在报价驱动系统中,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
AA:买卖证券的差价B:手续费、佣金收入C:投机收入D:投资收入页码:13;解析:在报价驱动系统中,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7.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原则。
AA:合法性和真实性B:合法性和同一性C:同一性和真实性D:合法性和有效性页码:26;解析:常识题。
8.在上海交易所,A股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起点为()元。
AA:1‰,1B:0.5‰,5C:1‰,5D:0.5‰,1页码:47;解析:考查在上海交易所A股过户费的收取。
9.深证交易所7天国债回购的佣金标准是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CA:0.01%B:0.0075%C:0.005%D:0.025%页码:52。
10.中小板块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BA:5%B:3%C:10%D:1%页码:44。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考试试题、历年试、复习资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真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不填、错填均不得分)1、按照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2、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参与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
A.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B.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C.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D.所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3、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参与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
A.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B字头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不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C.所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D.会员公司不承担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责任4、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被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20B.10,20C.3,20D.3,305、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对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基金在一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
A.15%B.10%C.5%D.30%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满足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A.1B.2C.3D.47、关于委托申报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B.在第一种情况中,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价格高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其场内交易员C.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是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D.境外客户若要买卖B股,可通过境内、境外证券商进行8、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知识点高度总结版
年月事件世界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乔纳林咖啡馆”众多经纪人在此交易成名1602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伦敦乔纳森(最初:政府债券, 其后:公司债券、股票)17731790 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1863 纽约交易所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最早的基金机构: 主要公司债18681872 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1918 中国人第一家自己创办的证交所——北平1927 美国摩根首创存托凭证(ADR)(2006我国69家发行73种存托凭证)(尚未有中国存托凭证)1934 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1960 商业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1982 中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日本私募(金融债券开端)1982 中国境内第一家海外证券公司——日本野村(2007年107家)1982 美国首次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权类期货)1984 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中国银行东京 200亿日元债1984 中国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1985 中国工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国内金融债券开端1986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1986 8月中国沈阳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债)和9月工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股票)开办柜台交易1987 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成立——深圳特区证券公司1987 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德国 3亿马克公募中国国库券转让在全国61个城市推广, 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88.41988 中国非金融机构开始发行金融债券上交所营业深交所营业1991 中国期货实质性发端——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中国国债发行方式:行政摊派(1991之后承购包销, 1996招标发行)19911991 加拿大多伦多指数参与份额(TIPs)——最早的ETF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自律性组织, 社会团体)19911992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特级铝1992 中国资本市场开始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中国上交所发行B股(2001年对境内居民开放), 基金交易转让开展19921993 中国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1993 中国开始发行H股等(2008年底共159只)1993 中国主权外债正式起步——财政部日本 300亿日元债券1993 中国投资银行获批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首次1993 美国标准普尔存托凭证——现存最早ETF1993.12 上交所开办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1994.10深交所)(2002年企业债、2007公司债)1994 中国发行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流通)(2006年电子式储蓄国债-可以提前兑取)1995 中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美)1995 中国证监会加入国际组织(1998年当选执委会委员)中国暂停国债期货试点, 至今未恢复(1992年上海开办)1995中国政府美国杨基债券, 在国际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较高等级和地位19961997 中国金融体系确定分业经营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 偿还回购交易债务19971997 中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1998 中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证券委撤销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特别国债(2007年发行特别国债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1998 中国财政部向四大国有银行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中国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国泰)基金开元(南方)(到01年只有封闭式, 02年后5年无新)1998中国上交所推行指定交易制度1998 《证券法》股票发行由额度限制转为核准制1998.12 中国《证券法》颁布(1999.7实施)——确认资本市场是法律地位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 金融业分业制度终结19991999 中国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政策性银行1999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浮动利率债券(2007基准利率3个月Shibor)1999 中国香港盈富基金(ETF)2000 泛欧交易所(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巴黎)2001 增发彩票公益金80%上交社保基金2001 中国南玻B股转券、镇海炼油、庆铃汽车H股转券、华能国际N股转券——可转债公司债2001 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开放式成为主要形式)20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全国集中统一结算2001.12 中国加入世贸2002 伦敦、葡萄牙并入泛欧2002 中国证监会增设专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查处的机构2002 中国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中国A股、B股、基金的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2002.6 开始运作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2003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3个月-3年不等的中央银行票据2003 中国首家QFII——瑞士银行(2008年76家)2003 中国正式发行央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2004 中国《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2004 中国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长城证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200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确认基金的地位2004 中国深交所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2007年底共25只LOF于深交所上市)2004 中国设中小企业版(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开始综合治理证券公司(3年), 处置31家高风险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一、市场参与人参与ETF业务1.1投资者使用账户1.2结算参与人参与ETF认购结算业务1.3结算参与人参与ETF交易结算业务1.4代办证券公司(PD)申请参与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1.5基金管理人申请参与ETF登记结算业务二、基金份额认购2.1基金认购方式2.2现金认购2.3组合证券认购2.4 ETF募集失败的协助工作三、登记托管3.1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3.2初始登记3.3变更登记3.4 代理发放红利3.5 持有人名册服务3.6其他托管业务四、清算交收4.1结算基本原则4.2 ETF清算交收内容及时间安排4.3清算4.4交收4.5资金划拨五、风险管理5.1结算参与人管理5.2代办证券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5.3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证券交收违约处理5.5待处分证券处置六、数据发送6.1发行认购的清算交收数据6.2交易、申购及赎回的清算交收数据6.3履约保证金调整数据6.4数据接口下载七、附则7.1本公司收费标准7.2深交所及其他机构收费7.3业务咨询电话7.4查询网站附件1、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附件2、ETF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申请表附件3、指定收款账户证明附件4、ETF上网发行划款通知附件5、ETF发行登记申报书表1、ETF发行登记申请表表2、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表3、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表4、网上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登记申请表5、组合证券调入ETF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6、批量调账数据接口附件7、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8、网下证券登记数据接口附件9、金钱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10、基金份额标准化登记申请附件11、待处分证券申报表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及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证券经纪人考试(营销)强化习题
证券经纪人考试(营销)强化习题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市场营销观念是随着()的发展而产生和演进的。
A.计划经济B.市场经济C.商品经济D.改革开放2.“4C”营销组合理论是美国学者()于()提出的。
A.杰罗姆•麦卡锡,1975年B.波姆斯,1981年C.比特勒,1981年D.罗伯特•劳特朋,20世纪90年代中期3.证券类金融产品能够即时兑付或者变现的特性,如通过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即()。
A.收益性B.损益性C.风险性D.流通性4.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发展状况来看,大致经历了()个阶段。
A.2B.3C.4D.55.关于销售观念,正确的说法()。
A.强调了产品的生产环节B.消费者需求成为产品设计基础C.消费者需求成为生产过程的基础D.没有逾越“以产定销”的框框6.整合营销不包括()。
A.传播B.培训C.产品与服务D.渠道7.1981年,波姆思和比特勒归纳了()。
A.4PB.7PC.4CD.7C8.“7P”中的实体分销指的是()。
A.Place B.People C.Process D.Physical Distribution9.2007年5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券业协会C.国务院D.人民银行10.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也可用于买卖上市的()。
A.A股B.B股C.权证D.国债11.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入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即建立。
A.委托关系B.代理关系C.存管关系D.托管关系12.网上累积投标询价发行属于()的类型,但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的特征。
A.定价发行;竞价发行B.网下发行;网上发行C.竞价发行;定价发行D.网上发行;网下发行13.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
A.5个工作日B.4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2个工作日1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资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25元,基金申购份额为()。
什么是LOF基金
什么是LOF基金一、什么是LOF基金深交所的交易所交易基金LOF(ListedOpen-EndedFund),是一种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是根据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交易系统以及法律、税务等方面的现状,抓住ETF的特点设计的具中国特色的ETF。
LOF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LOF提供的是一个交易平台,基金公司可以基于这一平台进行封闭式基金转开放、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等等,但是不具备指数期货的特性。
二、LOF基金的募集LOF基金的募集分场内和场外两部分。
场外募集的基金分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募集的基金分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1、LOF的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帐户。
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
认购净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手续费=认购净金额ⅹ认购费率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期间的利息可以折合成基金份额,募集结束后统一记入基金帐户中。
2、LOF基金的场内募集通过交易所场内募集基金份额,除要遵守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募集规定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发售申请。
在获得交易所的确认后,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上市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在深交所交易日,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具体名单参见各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上网认购基金份额。
不可撤单,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规则介绍
(一)发行
认购账户
——交易所
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的开立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账户管理办法遵循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
发行价格及费用
——交易所
按份额进行认购
(六)权益分派
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
投资者名册进行
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 ——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六)权益分派
分派流程
——证券登记系统
R日权益登记,R+4日现金红利可用(管理人足额支付红利时) R+1日交易所交易价格除权
按金额进行认购 认购费按价外法扣收
(一)发行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 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 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
为基金产品创新进行实践探索
四、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运作过程的协调、沟通,严格按章办事
谢 谢!
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 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上市
上市条件
• 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ETF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二)ETF投资管理系统;(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深证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全国第二个“交易连续报价制”上市市场,被
誉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扇门。
深圳交易所实行的交易规则包括以下
几项:
1、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利用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发行融资债券
或借贷自有资金,借入证券以及减持本行融出的证券,以及支付日息,实现资金的不动支付及利润的变现。
2、股票期权交易:为了吸引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4月
引入民间机构持有和交易股票期权,有利于投资者实现投资风险的可
控性。
3、开放式基金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交易基金的机构和个人之间
自由交换基金份额,并于1995年实行直接结算,帮助投资者节省成本
并快速实现投资收益。
4、挂牌主体及非上市公司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除允许上市公司直接
挂牌交易,还支持非上市公司进行综合交易,可分别提供公开发行、
转让、协议转让及挂牌转让等形式,使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到经济发展中。
5、网络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实行网上直达系统,投资者可以直接
进行咨询、报价、交易等,便捷的实现在线交易,提高投资者参与的
效率和速度。
6、监管体制:实施完整的监管体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信息
披露、有效公开宣告、市场质量管理、违规操作查处等,实行严格的
风控体系与管理。
7、投资者教育: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多种投资者教育培训活动,旨在
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参考信息与投资理念,并及时更新最新内容,加强
投资者知识水平,提高投资者投资水平和投资成果,避免投资造成的
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深证会[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 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2.1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2.2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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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且乙方就_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上市。
第三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条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
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
担责任。
第九条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
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
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和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
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条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停牌和复牌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
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一条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基金的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二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
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三条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基金终止上市的,已经缴纳的上市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条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有关规定和/或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公开谴责;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