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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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著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编纂入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部民法典试由法国制定并且直到1812年才传到美国。

普通法

4、对现代美国法律根源的研究还未结束,然而,除非你找到了另外一个既难发现又难解释的法律。这种法律根源被称为普通法。它的起源已经消逝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和北欧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收到罗马帝国的影响和英格兰人民的入侵,他们靠联姻等习俗维持生活。这些地方习俗被很好的建立起来,尽管罗马管制英格兰半岛400年,当他们离开英格兰后东罗马法律和罗马法仍持续发展了100年。教义法直到公元后600年才到达英国,那时英国已经转变为基督教。这种教义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制发展的代表,并且取得了它应有的名称:衡平法。曾经一段时期内英国存在这两个法院系统,一种是衡平法,自由制定规则,一种是普通法,之所以叫普通法是因为它被英国国王所普遍认同。

5、诺曼于1066年最后一次成功入侵英国,从那以后,英国可以发展他们自己的法律系统。他们以英国独有的方式来制定法律。他们尽量不去把耳熟能详的法律条文记在纸上。他们从统治者那里赢得了基本的权利,在不断发展的法院系统和在陪审团审讯下公民之间基于物权、个人伤害和合同进行争辩中司法得以发展。国会一次又一次的制定明确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处罚。法官和国会成员逐渐制定了英国的法律,自此,普通法形成了:法官在司法案例中的习俗、传统和决定,以及国会的相关决议。

6、普通法对如今具有深远影响,很重要的一点是当我们谈到法律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两

种法律: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是源于法官早先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这些早先的判决成为今后遇到相似案例的判决依据。这些早先的判决结果就叫做判例。另一方面,制定法是成文法,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已经起草并经联邦、州、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当我们谈及一个地方的法律时往往指的就是制定法。

我们的联邦法律系统

7、1776年殖民时期的结束意味着殖民统治政府的结束。1776年独立宣言后一个新的完整的政权建立了,这也是符合当时形势的。但在1789年美国宪法形成,并且为我们新的独立的法律系统建立的官方的框架。

8、我们的法律系统是独立的,因为它是联邦的。美国政府跟各州政府并存。我们有两重政权系统,每一个系统都有分管某些领域的权利,这些权力不会涉及另一个系统。各州政府没有外事权,美国政府没有实际的税收权,在大部分州公民可以选择议会,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的分支,同时也是立法机构的分支,同时也是司法分支。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制。同样各州法院的法官也由州长任命,但须经美国政府的同意,并且也是终身制。

行政权

9、联邦、各州、地区的行政长官都类似,因为他们都被人格化的成为首席行政长官,比如总统,州长,市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往往是被选举出来的一级机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支持或否决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的法案。另外,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持行政机构的整体运作,因为行政机构没有权利通过法案,它可以指定地方性的规章。比如农业等部门有权利向其相关委办局下达规章,并且对其所管辖的领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

10、立法机关是联邦政法的法律制定分支机构,国会、市政厅、或者城市立法委员会都属于立法机关。许多立法机构被分为两部分,相应的成员也各自进行选举。每个立法机关在法案提交行政机关前都要进行投票表决。宪法或者各州提交的法案将写入法律,除非大部分人不同意这项法案并且被行政机构否决。这种程序就是所谓的否决高于一切原则,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就是制定法,地方政府制定的就叫做地方性规章。

11、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司法机关审核一遍,为防止新制定的法律中有条款跟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一个有司法监督权的法院发现有法律存在违宪,它便不具有可执行性。这种司法监督权叫做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之一。

联邦法院

12、联邦司法系统很简单.在美国的五十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性法院。人口多的州甚至都不止一个这样的法院。这些区域性的法院称之为普通管辖法院司法模式:他们有权力听取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关于民事或者刑事的审判,也就是说,那些侵害个人权利的民事案件和违反刑法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相互对立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他们必须是来自不同州的

居民,而且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必须为10000美元或者更多,如果你是犹他州的居民,想跟同在这个州的另一个居民打官司,即使金额为11000美元,美国的区域法院也不会受理。律师认为,只有州籍不同,才能借助这种法院模式进行诉讼,但是即便符合州籍不同,也必须达到规定的金额。

13、有些诉讼是不需要符合洲际不同的原则的,这些案件同样可以被区域法院受理,因为宪法是这么规定的。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破产案件,专利权案件,有关商事交易和版权的案件。

14、同样有一些法院有权审理一般诉讼或者撤销下级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在每十个区域性法院中,或者在哥伦比亚的区域法院,都有这样的上级法院。这些法院处理区域法院已经审判但不服判决的案件,比如在华盛顿,关于专利的上诉案件和军事法院的上诉案件。

15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在这些法院之上,当然,它有权力受理美国任何上诉案件,在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权力直接审理区域法院接受的上诉,不论各州的法院做任何决定,最高法院都有权力对其决定进行审理。若被告或原告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并且最高法院可以发布调卷令。这样最高法院就可以审理案件并最终检验原判是否公平,最后,美国最高法院是唯一一个可以受理两个州之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

州立法院和地方性法院

16 各州的司法制度和体系都不尽相同,但是一些通则在联邦司法体制中还是占主导地位的。位于最底层的一些法院拥有非常有限的司法权力。那些法院的名字各异,但都通常会现出他们的特殊功能。

17 在大都市,还存在着小额法庭,以便处理标的额大约在100美元到500美元之间的小额诉讼案件。原告诉被告未向其送递一把经过布置的椅子。原告因总价值为250美元的过期不还的账单诉被告。原告因水表检察院的过失给其房屋造成的价值400美元的损失而起诉被告。在人口更多的城市,还存在着家庭法庭,用以处理少数民族犯罪和少年犯问题。人数较少的州会通过可以受理少年犯案件的一般法庭以特殊程序进行审理。交通法庭则只受理少数交通暴力案件。在广大的农村和郊区,这类案件则由治安法庭裁决。这类治安法庭处理轻微的纠纷和轻罪。许多州都有特别的遗嘱检验法庭用以处理遗嘱提供、认证、以及死亡人是否订立遗嘱的纠纷。以上种种诉讼可以由所有上文提到的司法权有限制的法庭转移到其他州法院上诉。

18 紧接着上述的特殊法庭是普通管辖法院,普通管辖法院获得授权处理任何标的额超过3000美元的案件。既受理刑事案件也受理民事案件。总体来说,这些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行为、大多数的人身伤害、因疏忽大意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诽谤、离婚、婚姻的撤销和其他婚姻诉讼。还包括例如州为了修建公路和其他公共建设而分区和征用引起的财产性案件。

19 州的大小决定他是否会有一级或多级上诉法院,这些法院只接受下一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这两种法院在上诉、审理时各自所扮演的角色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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