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也是党内监督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规范干部的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是关键,即对本职工作负责,也对廉政建设负责。
具体来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要求:(一)党委(党组)负总责。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总责任人,要发挥好“一岗双责”作用,把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党委(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清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设责任和管理权限。
(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
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廉洁自律,带头拒腐防变。
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组织调查,坚决不得搞违规违纪行为。
(三)机关党委的领导责任。
机关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核心,要发挥好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机关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机关纪检监察体系,重点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四)地方党委的领导责任。
地方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地方各级党组织的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地区全范围全过程上取得实效。
地方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地方干部的监督检查,提高廉政建设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党员干部的个人责任。
党员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单位,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党的纪律规定,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集体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以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损害党的形象和形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了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明确我局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市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局,从严治科、所,从严治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局广大干部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全局廉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即: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副书记、成员(副局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局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全局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化,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在全局干部范围内普遍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3、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全局党风廉政建成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全局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
(二)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本局工作目标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建设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分管责任的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四)组织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中层干部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廉政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廉政谈话的办法,对谈话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廉政谈话。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廉政谈话内容:(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四、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要事前将廉政谈话人廉政谈话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廉政谈话,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
五、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一)对镇机关副科级领导干部、村级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由镇党委正科级领导干部负责,(二)对镇属各站所办主要干部廉政谈话,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负责,(三)对一般干部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一、为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坚持从严治校,依法治校,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度。
二、“一岗双责”即部门负责人在对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又对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要采取措施将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防止不廉行为在本部门发生。
三、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有关人员各负其责、全体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四、为了把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风险岗位廉能工作领导小组。
五、“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领导小组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情况亲自调查。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其他成员要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狠抓落实。
(四)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负责监督检查职能。
六、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廉政责任,将任务、目标、
要求、责任逐级分解、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实行按季分析、自查自纠、年终报告、责任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落实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违反"一岗双责"制度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政,党政领导班子,各部门站所、村负责人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根据市委[1999]2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我镇党政领导班子、各部、室、站、所、村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上一级负责下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三个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考评、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坚持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提拔使用和奖惩挂钩;坚持领导干部和部、室、站、所、村负责人率先垂范,既管好自己,又管好身边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对象第四条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总责,行政正职对副职、分管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六条党政副职对分管单位(部、室、站、所、村)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纪检监察员对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七条各部、室、站、所、村正职对副职和所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状况负责,没有设正职的部门,由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对所属工作人员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三章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内容第八条党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责任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规划、部署实施、建章立制、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抓好落实、总结奖惩。
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具有教育、检查、监督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部、室、站、所、村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定阶段的工作目标,提出要求,按期部署工作,组织制订责任范围的具体实施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
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策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件、严重案件线索和严重案件查处要态度明显,亲自批示,亲自干涉或亲自协调,对下级党委、政府、XXX 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事情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勇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景遇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转达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界定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部)书记或负责⼈,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
第四条部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组履⾏下列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部党组统⼀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作进⾏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作给予指导。
(四)全⾯履⾏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组办公室履⾏下列职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协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章责任界定第⼋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其他成员,根据⼯作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024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七篇)
2024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盖德中心小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有效执行,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1. 学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 学校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 学校领导班子的副职及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党政副职需承担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支持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支部学习委员、党政副职需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
支部宣传委员、党政副职需负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
支部纪检委员需承担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支部组织委员、党政副职需承担按规定选拔任用学校干部的责任,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1. 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若出现问题,将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
2. 对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若出现问题,将追究个人责任。
3. 主管领导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因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
4. 对应管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主管领导的次要领导责任。
5.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将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024年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范例党政正职在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坚决贯彻市委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与要求,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并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及科室签订明确的目标责任书。
二、持续深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应对并有效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领导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既定规定与程序决策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同时加强对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共同维护廉洁自律的良好风尚。
六、全面管理并优化领导班子建设,有效引领团队发展。
定期召开年度领导班子会议,针对班子成员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亲自进行谈话,实施告诫、纠正与处理措施。
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追究到位。
关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一、根据各自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参与分管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纠正不正之风与相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汇报。
三、组织领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并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严格遵守廉政法规与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与群众监督,同时加强对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既定规定程序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
六、积极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第五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谋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应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4篇)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是指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目标设定,并将责任明确到个人、部门或机构,以实现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一种管理机制。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 目标设定: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确定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2. 责任明确:将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明确到个人、部门或机构,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 激励约束: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履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或问责。
4. 考核评估:建立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目标的实现。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可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成效。
同时,也可以激励广大干部员工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2)是指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完善。
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有效、一岗双责、层层传导、细化考核。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有效: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覆盖全面,涵盖各个工作领域和环节,确保廉政建设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推进。
2. 一岗双责: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每个工作岗位都明确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并分配相应的责任,实现一岗双责。
不同岗位的责任可以是针对性的,以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覆盖。
3. 层层传导: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责任逐级传导,从最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到具体的工作岗位。
上级领导要督促、指导下级履行责任,下级要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依据上级要求进行整改。
4. 细化考核: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
评价结果将影响干部的晋升、任期、待遇等,通过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和不断改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制度为了明确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现对我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规定如下: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切实履行职责;(二)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班子,中心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管理中,渗透到中心新闻宣传、事业建设、行业管理及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与其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及分工(一)主任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有关方针、政策、部署、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针对本中心实际,研究部署本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中规章制度的落实;3、通过组织协调,排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4、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体领导作用;5、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管好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6、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政法规及有关制度,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
(二)中心党支部书记协助主任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宣传教育;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用制度模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根据上级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公司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和企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按照领导人员分级管理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全体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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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第五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责任(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制度约束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
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一)组织领导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
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一)述廉人员范围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廉时间及形式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
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