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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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国统字[1999]71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07.07

【实施日期】199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

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国统字[1999]71号)

现将《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联系。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

办法》,使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取得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是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已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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