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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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经过国家统计局认可的一项专业考试,旨在评估和认证考生在统计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

合格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证书,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发放问题。

从考试内容、考试标准和考试合格条件等方面分析,提出合理的证书发放程序和证书使用与管理方法。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统计分析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持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通常能够展示出其在统计学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更容易得到雇主的认可和信任。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发放是对考生努力学习和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国家统计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

通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证书发放,可以为统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评价提供一个科学、客观的准则和依据。

同时,本文将进一步探讨证书发放的程序及其重要性,以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合格人员在符合相应考试标准和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可获得证书的发放。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总之,本文将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进行全面的探讨。

通过对考试内容、考试标准和考试合格条件的分析,我们将提出合理的证书发放程序和证书使用与管理方法,为统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国家统计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证书发放的相关问题。

在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本文的主题以及背景情况。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为了评估考生在统计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水平而设立的考试,通过该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将证明考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德水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6.16•【文号】统人字[1990]168号•【施行日期】199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统人字〔1990〕168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使统计员资格考试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保证考试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就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计员资格考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监督、指导、协调《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地统计局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员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咨询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评阅试卷和合格人员的发证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局,与现有统计局职改办合署办公,适当充实力量。

考试办公室要合理分工,进行严格周密的组织,使考试全过程正常、顺利地进行。

三、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已经在岗位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和准备进行统计岗位的人员。

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九九0年一月底以前已在统计岗位工作、具有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统计人员,允许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

大、中专院校的计划、会计、审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的人员,视同统计专业毕业,见习期满,经过相应职称部门审查认定统计员资格。

四、从统人字(1990)8号文件下发之日(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起,全国统计员资格评审一律停止,改由考试确定统计员任职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

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统计局XX年4月30日颁布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条款以及省、市统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全市XX年统计从业资格教育培训工作。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凡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或统计从业资格证已失效,实际从事或拟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内部统计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或分管统计工作人员)。

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除XX年申领新证和XX年参加继续教育人员之外且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申领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资格新证报名情况汇总表》,报送时间为XX年6月30日前。

2、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需提交材料:统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各镇、各有关单位需填写《XX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落实情况汇总表》。

报送时间为XX年5月20日前。

以上材料均报送至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1、统计从业资格新证培训:400元∕人2、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198元∕人1、继续教育:XX年6月底前。

(具体时间另定)2、新证考试:XX年9月15日。

凡XX年前取得国家新证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今年还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将作废,必须重新参加新证考试。

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措施通知落实到相关单位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率达到100%,完成情况列入镇区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xx修订)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xx修订)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xx修订)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xx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实施。

局长谢伏瞻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比《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律效力高。

2、(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有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3、(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4、(绝密级)统计资料是国家的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6、(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7、《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8、《统计法》对统计资料的内容?(相关性),即一方面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对统计的指标方面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要保持统计资料的可比性。

9、《统计法》对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0、《统计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统计调查对象)11、《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属于(统计行政法规)。

1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2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4、《行政处罚法》对于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描述不正确的是(当事人亲自参加听证,可有一至二人代理共同出席)。

15、<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一部(法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对其作出了第二次修改。

18、2009年5月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19、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人才的需求逐渐增长,并且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统计学作为一项职业发展之路。

为了保证统计人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国家现已出台了“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本文将就其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一、规定《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是指国家对统计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每个资格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

此规定旨在促进统计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统计事业的发展质量。

二、实施流程1. 申请资格认定首先,申请人需要确定自己所处的资格等级,从官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附带本人相关证书及材料。

所有的材料都需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交,逾期作废。

2. 审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资格核审委员会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以确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标准。

若发现申请材料虚假,委员会有审批权,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不予认定或者取消认定的处理。

3. 应试审查资料合格的申请人需参加面试考试,考试满分100分,通过标准为60分以上。

初中高资格的考试内容包括数学、统计学、管理学、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应用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依据具体职业领域而定,考试科目包括技术操作和技术研究、论文撰写等。

4. 颁发证书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评审,重新认定的标准会有所变化。

三、意义1. 改善统计人员素质通过“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实施,可以规范统计人才队伍的职业晋升,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统计事业的发展质量,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性与规划性。

2. 增加职业吸引力统计资格认定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统计人员的职业吸引力。

国家对统计行业人才力度的加强,给广大从业者提供了更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加强了企业和机构在招聘统计人才时认识和重视这一群体的意识。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培字[1987]43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培字[1987]437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统培字〔1987〕437号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统计局(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的规定,为保证颁发统计专业证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颁发统计专业证书时,应按照(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办理。

对颁发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

二、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者,在评聘统计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时,所需专业知识水平按(1987)考委字020号文件认定。

其他条件,均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获得统计专业证书规定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统计专业证书申请表》,经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审查汇总,并送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成绩。

四、统计专业证书由国家统计局印制,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教育处、人事教育处、函授分院)填写、办理,并统一编号、造册。

统计专业证书在加盖所在省、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统计局的印章后,由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具体发放。

五、颁发统计专业证书的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可由各地自定。

——结束——。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人发[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52号)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5月9日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4•【文号】教职成厅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全国性行业组织及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单位: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是由教育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等12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86号)要求实施的专项统计。

为完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推动全国行业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的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巩固完善统计工作机制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历年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有效配合,地方行业组织及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同时,国家级、省市级示范院校要选择一些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填报,高职不少于10个、中职不少于5个。

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扩大企业信息采集点的范围与质量,以提高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全国性行业组织及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有关单位等分别进行本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工作,继续扩大行业企业统计试点范围。

每个行业组织、行指委要选择不少于25个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全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计信息采集点。

有条件的行业组织、行指委要逐步实现行业内企业统计全覆盖。

二、科学高效采集统计数据统计样本原则上不低于行政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总数的15%或职工总数的20%。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5.01.24•【文号】国统字[1995]46号•【施行日期】1995.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事局:现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暂设置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

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

甲种考试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7.07•【文号】国统字[1999]71号•【施行日期】199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7日国统字[1999]71号)现将《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联系。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使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取得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是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已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

第六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11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六,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命题。

考试在经过审批的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点进行。

考试点一般设在地、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或统计培训机构。

第七条普通中专学校统计专业在校生可直接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非统计专业学生和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可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统人字[1990]8号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统人字[1990]8号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统人字〔1990〕8号)现将《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统计员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步骤,望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把此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

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和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务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4.高中以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

此证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20•【文号】国统办字[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为保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

这些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扎扎实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按规定要求完善考试、认定、证书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发证、考试、培训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整个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在这种情况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也变得愈发激烈。

因此,一些从事于统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它将大大促进统计工作的发展。

这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了保证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各级统计机构均要求统计人员参加统一的考试,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避免出现因专业不够而影响工作的情况。

其次,持证上岗能够有效地规范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只有持有统计证书的人才才能够在统计机构内从事相关工作。

这有助于减少一些工作岗位的互相混淆,提高工作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持证上岗还能够激励统计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质量,为企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一定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

在未持证上岗的情况下,一些统计人员也可能会从事与统计工作相关的职业。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不仅会对正常的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而且还会有安全隐患存在。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务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让统计人员真正地做到持证上岗。

在择业时,持证上岗也成为统计人员选择职业的重要考虑因素。

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不仅在工资待遇上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优待,还会得到更多的机会参加内部培训和工作机会。

由于专业资质的提高,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在职场上的竞争力也得到极大提高。

最后,要实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目标,需要整个团队的共同努力。

统计人员本身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考试和培训;而统计机构必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源支持,在员工持证上岗后也应该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只有这样,持证上岗才能够真正地改善统计工作的发展,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人社部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现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9年4月23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设全社会终身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资历框架,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推广国家职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和全社会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水平提升,解决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十分短缺的问题,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要求,做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动员、指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完善、发掘、推荐国家职业标准,构建新时代国家职业标准制度体系。

通过组织起草标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推介国内优秀企业标准等充实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逐步扩大对市场职业类别总量的覆盖面。

教育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

培训评价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

对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思考

对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思考
其一 ,扩 大宣传 , 高认识 ,采取措 施 加 大执法 监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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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 统计 卜 岗资格证 书颁发工 作能够 长 久持续 开展 , 统 计教 育部 门应 争取 统计 法制 及有 关专 业统 计 的 支持配 合 ,通过 扩大洁 制宣传 ,变 “ 要我领 证 ”为 “ 我要 领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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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说明

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说明

附件2:
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说明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第10号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所有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工商管理类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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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国统字[1999]71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07.07
【实施日期】199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关于印发《统计上岗
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7日国统字[1999]71号)
现将《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联系。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
办法》,使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取得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是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已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毕业后可以进入统计工作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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