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保险学原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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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频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发生发生事故的次数。

3.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通常有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4.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它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引起损失。

5.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广义的损失概念除了物质上的损失外,通常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6.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7.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财产保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10.人身保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导致的经济风险。

11.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12.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13.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火山,地震,风暴,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现象和意外事故所导致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14.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

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

风险。

15.风险识别:是风险管

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

对单位风险面临的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

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

过程。

16.法定保险:即强制保

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建

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通常是政府为了保

障某种社会行为的规

范而采取的保险方式,

它要求个人或组织必

须以购买规定的保险

商品作为从事某种社

会的前提条件,比如目

前大多数国家均将机

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作为法定规范。

17.团体保险:是指以集

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

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

合同,保险人再按合同

规定,向团体成员提供

保障的保险。

18.再保险:是指保险人

承保业务后,为了分散

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等

目的,将某些业务的一

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其

他保险人的一种经济

行为。

19.转分保:是指再保险

接受人将分入再保险

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转

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的

一种行为或做法,以便

分散风险,保持经营成

果的稳定。

20.自愿保险:是投保人

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

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

同的方式建立的保险

关系。

2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

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

中,“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

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

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

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

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

律的约束和保护。

22.保险利益:又称保险

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

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2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

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2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5.投保单:也称要保书

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

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

种书面形式。通常由投

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

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

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

考虑是否接受。

26.暂保单:是保险人或

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

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

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

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

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27.保险单:简称保单,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

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

种证明文件。保险单通

常都尽量将保险合同

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

承担的风险责任。

28.保险凭证:是保险人

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

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

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

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

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

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9.定值保险:是指保险

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

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

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

同,按照约定价格确定

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

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

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

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

种保险,故又称约定价

值保险。

30.不定值保险:是指保

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

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

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

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

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

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

同中。

31.补偿原则:又称赔偿

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

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

定履行其赔偿责任。

32.权益转让原则:是在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

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

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

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

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

面内容。

33.承保范围:是指保险

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

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

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

责任。

34.财产保险:有侠义和

广义之分。前者是指以

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

对象的保险,又可称为

物保险;后者是指以各

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

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

险对象的保险,通常所

说的财产保险是广义

的财产保险,简称财产

险或产险。

35.火灾保险:是指以存

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

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

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36.家庭财产保险:简称

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

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

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

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

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

范畴,强调保险标的实

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

定性。

37.工程保险:是指以各

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

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

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

财产保险,承担工程项

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

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

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

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

忽和过失造成的第三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

任。

38.团体财产保险:是以

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

及有关利益等为保险

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

灾及有关自然伤害、意

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

的财产损失保险,属于

火灾保险范畴。

39.团体家财险:是以团

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

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

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

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

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

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

的一种承保方式。

40.财产保险基本险:是

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

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

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

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

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

它是团体财产保险的

主要险种之一,仅承保

火灾、雷击和爆炸风

险。

41.财产所有人:是指享

有保险财产占有、使用

和处置的权利的绝对

所有人。不论这一财产

是法人所有还是个人

所有或与他人共有,均

具有保险利益。

42.财产受托人:是指受

他人委托负责财产照

顾、保管的人。在受托

期间,委托人便是法定

所有人,对所照顾、保

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43.财产管理人:是指财

产所有人死亡后,受益

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

不能自己管理财产,代

表受益人管理财产的

人。管理人对所有财产

具有保险利益。

44.机动车辆保险:是财

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

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

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

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

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

险,属于责任保险范

畴。

45.海上保险:是以海洋

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

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

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

险,简称水险。当承保

标的遭受恶劣天气、雷

电、海啸、地震等缔约

方订明的自然灾害或

搁浅、触礁、沉没、互

撞、失火、爆炸等意外

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

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

偿。海上保险的主要承

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

物、运费、保赔责任和

石油开发等。

46.共同海损:是指载货

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

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

危及船、货的共同安

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

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

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

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

的特殊费用。

47.海上施救:是指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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