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课题试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论知情权跟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作者钱杰楼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前言现代社会,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二者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冲突从未间断。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国家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
这就存在有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一、由一个案例所引出原告:严孝奎被告:刘浩岩1991年11月29日,甘肃省煤炭总公司在靖远矿务局供应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刘浩岩未经通知自行到会,除反映了其他问题外,还公开的说:“我们的局长严孝奎嫖风浪荡是矿区有名的。
有个叫某某的女的,从化工厂调到地测处。
严局长到她家带着招待所的厨子,拿着海参鱿鱼,这样做党风何在,廉政何在?等等。
”对此原告便称:“1991年11月29日,刘浩岩未经组织指派,自行参加党风廉正座谈会,并借机给上级提意见之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给矿物局造成恶劣影响,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浩岩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本案研究旨在分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关系,这对范畴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常见,也经常发生冲突,对本案的研究可认清发生冲突的原因。
可进一步解决冲突.知情权是对自己之外的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保障权利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信息空间进行介入,获取有关信息,从权利的主体角度来看,知情权具有外向性和开放性。
隐私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私生活秘密进行控制的权利。
在一定的界限内防止他人的侵入,并对非法侵入者进行制止或制裁。
可见,从权利的主体角度来看隐私权具有自控性和保守性。
这样如果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主体是同一人时,则其既能对自己的秘密信息加以了解保有,又可以了解自身之外的信息.就可以达到信息的最大化,完满自己的精神利益。
但是一旦知情的主体和隐私权的主体发生分离,则出现知情主体为了满足知情权,在对自己之外的信息空间介入的过程中,获取了他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引⾔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权,⼆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未曾间断,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内涵与外延法学家们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及处理协调⽅法亦不尽相同。
那么,隐私权和知情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者之间存在哪些冲突?应该如何来协调这些冲突?本⽂就试做探讨。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说要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探究⼆者冲突的处理协调⽅法,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
(⼀)隐私权含义及其法律保护鉴于隐私权是⼀种独⽴的⼈格权,以及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然⼈,法⼈和⾮法⼈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然⼈⽣活安宁权。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关或⽆害的活动,不受他⼈的⼲涉或⽀配。
(2)⾃然⼈⽣活信息保密权。
即个⼈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然⼈有权禁⽌他⼈⾮法窃听、窃取。
(3)⾃然⼈隐私利⽤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的意志利⽤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需要的活动,如撰写⾃传等。
但隐私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隐私权作为⼀项基本⼈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项独⽴的⼈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然⼈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212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马新福 张芮侨 内容提要 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要求法律保护隐私。
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
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现代法律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隐私和诸多权利的冲突,要求对各种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在解决具体的权利冲突的案例中,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
关键词 隐私权 知情权 权利冲突 利益衡量 价值选择一、 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
①关于隐私存在多种观点: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②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③。
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
而有学者认为隐私是自然人享有支配私人信息的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私人信息。
④独立支配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⑤这个定义讲出了隐私的一般特征,但没有触及隐私的本质,还不够科学。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⑥该定义我认为较全面论述了隐私权的内容和本质。
笔者赞同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个人私事,三是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泄露、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
这里的私人信息指私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由或事实,并不限于事件的具体内容。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立项课题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立项课题试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价值冲突【摘要】知情权以思想自由为价值基础,隐私权以不受侵扰为价值追求,都属于最高价值位阶的基本权利。
然而,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证角度考察,这两种价值取向都存在不可避免地冲突。
对一种权利的过多保护,则必然损害另一种价值利益,在调和冲突时既不应先验地偏重保护任何一方,也不能完全机械地划定二者的界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价值冲突一、以“思想自由”为价值基础的知情权在西方思想史中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自由市场理论,是知情权存在的法哲学依据。
从1644年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让一切思想都公开地表达出来,真理必定会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击败谬误”[1]。
作为思想自由市场理论的雏形,系统地阐述了真理是通过各种观点、意见和思想的公开辩论和自由竞争获得的,不是权力赐予的。
而权力对于思想的压制和垄断,只能导致愚昧。
其中提出,只有让人们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1859年,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一书,进一步将限制意见的发表阐述为一种“特殊罪恶”,因为对言论出版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限制将会导致真理隐而不彰;而如果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里,真理则能够愈辩愈明,在思想自由市场中自我修正。
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基于言论自由提出,而政府信息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理应进入思想市场的范畴,因而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对以政府信息为直接指向的知情权制度具有基石性作用。
现代以来,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与国际形势有关的信息被作为秘密,导致政府机构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使得民众无法知悉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于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针对公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自由和权利,首次提出了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
其从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倡导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此为现代知情权之发轫。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论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人们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权利之一,这两个权利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因此他们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与普通人存在差异。
这篇文章将探讨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了解什么是知情权和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知情权通俗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获知关乎自己的信息以及在决策中参与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主要是针对公共事务而言的。
而隐私权则是指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个人的生活、家庭、通讯、姓名、声誉等等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他们作为国家公务员,其个人行为及相关信息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会与工作中的职责相互制约,容易发生冲突。
在此,我们需要分别从两个权利的具体情形入手,来探讨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权利会如何产生冲突,以及在权利的之间冲突中双方如何协调。
对于知情权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冲突就会爆发。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了解到重要信息,但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隐瞒,这种情况就是知情权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益之间的冲突。
而对于隐私权而言,在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产生的信息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隐私权。
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人际关系,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个人职业发展的机会。
如果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公布,那么他们的信息会被他人非常容易地感知。
这样很有可能会导致他们个人隐私暴露的情况发生,降低他们的职业能力及个人形象。
在理解了两种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后,我们现在更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协调,以兼顾两个权利。
对于知情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记住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人,更是重要信息的值班人员。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学校有权获取并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以满足教育和管理的需要,但这种权力也限制了学生的隐私权。
在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学生之间需要寻求一种平衡,以维护教育的正常运行和个人隐私的尊重。
一方面,学校知情权是为了确保学生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更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有责任了解学生的学术和行为情况,以便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只有通过获取学生的信息,学校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学生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
例如,学校可以通过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教学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
另一方面,学生也享有隐私权,他们有权决定自己想要公开或保留哪些个人信息。
这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保护。
学生的家庭背景、个人习惯和社交网络等信息都是属于隐私范畴的。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该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合法合规地收集、使用和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也有权拒绝学校获取某些个人信息,例如家庭背景、隐私照片等。
因此,在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但也有一些方法来协调这种冲突。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和规范,明确说明学校的知情权范围和学生的隐私权保护。
这可以帮助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共识,确保学校获取信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限制个人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并及时更新和修复存在的安全漏洞。
最后,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强信息安全和隐私意识。
学生可以学习必要的信息安全知识,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和利害,自觉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除了协调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还有一些其他的解决方法。
学校可以与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循民主和透明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学生和家长也可以与学校建立互信的关系,相互理解和支持。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与传播的诉求愈发强烈。
在此背景下,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逐渐产生冲突。
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行为和私人生活往往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而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同样具有不可侵犯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协调。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定义及重要性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指公职人员在私人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家庭生活、通信等不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2. 公众知情权:指公众对于政府工作、公职人员的行为及决策等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保护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的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公众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1.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但同时又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2. 媒体报道与隐私侵权的冲突: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的相关事件时,往往会对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挖掘,导致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会发生冲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公开某些涉及公职人员的信息,但这可能会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1. 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为二者之间的协调提供法律保障。
2. 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在保障公职人员隐私权的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进行适度公开。
3. 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在报道公职人员相关事件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避免过度挖掘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
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浅议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摘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就像是水和火的冲突一样,两者很难共存。
在这种水与火的冲突中,我们在力求一个平衡点。
这一平衡点可以让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存在,就像酒精在水上燃烧一样。
首先通过这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来宏观地认识两者的冲突。
这两者的冲突在现实的各个方面都有表现,比如家庭生活,市场交易,网络生活,行政工作等等。
分析其实质原因,主要是由于两者的权利利益是相冲突的。
因此如果要解决这两者的冲突,必须要使一个权利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
而笔者认为此时应当让知情权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害,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知情权的损失。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市场交易;冲突;解决机制一、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定义自从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发表了《论隐私权》这篇文章后,隐私权一词便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但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学理界尚无统一的定论。
布兰蒂斯和沃伦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们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人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1]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学理界较为认同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1.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权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2]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针对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3]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4]笔者认为第二种学说更具概括性和抽象性,第一种学说所包涵的主体更为广泛。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第二种学说的主体由自然人扩大为自然人及死者。
知情权(知悉权)这一概念最初来至于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也越来越突出。
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有了更多的信息获取手段,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质量,学校知情权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学生隐私权的受侵犯,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并保障学生和学校的权益是一个重要课题。
一、学校知情权的含义学校知情权在法律上属于学校的管理权限之一。
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过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以便更好地管理学生。
在学校内,学校可以利用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而对学生的教育、安全管理和纪律执行等方面进行有力的改进和调整。
学校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班级、教育等级等;学生的学习成绩、日常行为、日常记录、时钟管理等;学生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亲属和父母的联系方式、学生住宿等。
这些信息是帮助学校管理学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帮助学生成长和改进学校管理的必要前提。
二、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学生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据《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保护每个人的隐私。
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思想信仰等权利。
在学校中,学生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的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家庭状况等隐私信息。
2、学术和教育隐私:学生的成绩、学习计划、课程安排、研究成果、日常记录等。
3、健康隐私:学生的健康状况、医疗情况、用药情况、疾病史等。
4、其他隐私:学生的必要个人关系、兴趣爱好、思想信仰、语言能力等。
三、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冲突。
学校知情权通常被解释为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中所享有的特殊性,而学生隐私权被视为保护个人隐私和权利的必要手段。
因此,它们常常面临着潜在的冲突和矛盾。
学校常常会面临以下问题:学生的家长要求获取学生的学习、行为、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对学生可能是可见的;教师需要知道学生的成绩,但学生也希望这些信息保持私密。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冲突是很常见的。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获取学生的信息来提高教学质量。
而学生隐私权则是指学生个人信息被保护的权利,禁止其他人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信息。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学校获取学生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这就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平衡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业表现、社会背景、身体状况等情况,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这时,学校获取学生信息的行为就超出了学生个人隐私范畴,而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
例如,学生的考试成绩可以帮助老师衡量自己的授课效果,进而调整教学方法;学生的家庭环境可以帮助老师了解学生的生活状态,更好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学生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学校应该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尊重学生权利,防止教育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
例如,学校在采集学生信息时,应该征得学生及家长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同时,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当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简单地选择其中的一方。
相反,我们需要将两者协调起来,尽量减少冲突,实现共赢。
首先,学校应该建立明确的信息采集政策。
该政策应该明确规定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集学生信息,采集范围和用途,以及信息的保密措施等内容。
这样能够避免学校过度采集学生信息,以及学生信息泄露等问题。
其次,学校应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学校应该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性,比如对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制定防范信息泄露的技术措施以及建立信息安全检测制度等。
只有这样,学校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才能保障学生隐私权。
最后,学生本人要增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开篇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谢谢主席,对方辨友,大家好!开宗明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的一种自我决定权。
当个人隐私不合法或者是与别人有利益关系的时候,他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知晓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信息的权利,其所规定的范围亦不是当事人能知晓一切信息。
简单的说就是:知道你该知道的,隐藏你该隐藏的,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再就其重要性而言,隐私权和知情权,保障人们利益的权利,同样重要。
那么,在两者并不矛盾且同等重要的前提下,基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何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的标准,我方认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首先: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知晓他人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隐私权的手段却越来越少。
现如今,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随时了解他人和社会的动态,甚至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和人肉搜索来窃取他人隐私,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还在无时无刻地泄露着他人的信息。
07年,“熊猫烧香”事件震惊全国;10年,我们平均每人每天收到12条垃圾短信。
13年,“棱镜门”事件爆出美国政府监控民众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记录。
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好转,反而越显捉襟见肘。
我们庆幸自己有315消费者权益日,有各种各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然而,我们却苦恼于自己隐私被侵犯后的无奈,因为我们实在是没有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1`30)其次:从个人观念层面来讲,人们的知情意识越来越强,而保护隐私的意识却越来越弱。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人们愤怒于自己的消费知情权受到了侵犯,然而我们却对微软监控我们电脑的事实无动于衷;我们收到过各种推销电话,却从未考虑过是谁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就算有所意识也从未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还每天津津乐道的聊着别人的八卦,很少在意这也是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然而这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人格上的伤害。
这些都暴露出人们还不够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并忽视了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舒滢滢【摘要】知情权与隐私权都应是自然人所具有的权利。
在法制社会,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前提,必须要有“知”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其所想要“知”的权利,这就涉及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媒手段的多样化,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再单一,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实现了快速而全方位的共享,这就为知情权的享有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人们充分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一些个人所享有的,却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信息也被传播与宣扬,这就涉及了隐私权。
一方面,人们要求知道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另一方面,又不愿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而这两者都是应当正当享有的权利,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需要实践加以协调。
文章包括四个部分,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概述;其次简述我国法律对知情权与隐私权进行的保护;再次分析知情权与隐私权在社会中的冲突形态;最后阐述知情权与隐私权在实践中的协调。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the right which a natural person has .The rule of law in society is that every‐o ne fully enjoys equalrights .The exercise of right must be the premise of“know” the right to get what he wants ,the right to“know” the right ,which is the right to know .With the rapi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meansof diversifica‐tion ,ac cess to information channels are no longersingle ,especi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ll enjoyment of the rightto know the conditions .However ,another problem may not be ignored:in the full enjoymen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infor‐mation some individuals own without wantinng to be shared was promoted anddisseminated ,which is related to privacy .On the one hand people demand to know everything they have right to know ;on the other hand they do not want to disclose their own private information .Both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caused inevitable conflict ,which need to be coordinate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First ,it is an overview of the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on the base of a case .Second ,it puts the law to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anutshell .Third ,it introduces the conflict forms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the social reality .Finally ,it is an analysis of the balance of privacy and right to information in practice . In short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more and more case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m to find the source of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in practice to implement the rights .【期刊名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协调【作者】舒滢滢【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D912.1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概述(一)知情权的概念及性质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一位记者在20世纪中期提出的,是指公民有着想要去了解某些信息的想法以及能够去实现这些想法的行为[1]24-28。
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浅析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内容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维护私人秘密不受侵犯的愿望也日益增强。
然而,自1890年隐私权问世以来,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虽然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但是在科技尤其是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私生活面临的威胁和侵害愈加严重,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也处在争论和变化之中。
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作了揭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本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信息的一种人格权利”。
并由此进一步分析了隐私权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
在隐私权日益得到重视的同时,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也日趋激烈,最突出的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如何划分各自的界限,如何平衡双方的关系等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尤其重要。
知情权指一个人有权知道它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本文对知情权和隐私权进行探讨分析,找出两者的冲突点,寻求平衡点。
研究隐私权的最终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
各国关于隐私权的研究状况可在其关于隐私权的立法中得到体现,简言之,即哪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越完备,该国的理论也就越成熟。
美国是隐私权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利用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国家。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有《隐私权法》、《信息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等。
此外,各州也制定了许多保护本州公民隐私权的法律。
在国际社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中也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其他国家如瑞典、德国等也有较完善的立法。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法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只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可以看成是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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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试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作者:李语湘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
【摘要】知情权以思想自由为价值基础,隐私权以不受侵扰为价值追求,都属于最高价值位阶的基本权利。
然而,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证角度考察,这两种价值取向都存在不可避免地冲突。
对一种权利的过多保护,则必然损害另一种价值利益,在调和冲突时既不应先验地偏重保护任何一方,也不能完全机械地划定二者的界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价值冲突
一、以“思想自由”为价值基础的知情权
在西方思想史中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自由市场理论,是知情权存在的法哲学依据。
从1644年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让一切思想都公开地表达出来,真理必定会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击败谬误”[1]。
作为思想自由市场理论的雏形,系统地阐述了真理是通过各种观点、意见和思想的公开辩论和自由竞争获得的,不是权力赐予的。
而权力对于思想的压制和垄断,只能导致愚昧。
其中提出,只有让人们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1859年,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一书,进一步将限制意见的发表阐述为一种“特殊罪恶”,因为对言论出版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限制将会导致真理隐而不彰;而如果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里,真理则能够愈辩愈明,在思想自由市场中自我修正。
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基于言论自由提出,而政府信息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理应进入思想市场的范畴,因而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对以政府信息为直接指向的知情权制度具有基石性作用。
现代以来,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与国际形势有关的信息被作为秘密,导致政府机构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使得民众无法知悉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于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针对公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自由和权利,首次提出了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
其从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倡导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此为现代知情权之发轫。
知情权的概念发轫于新闻学的范畴之中,自提出后则被很快被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首先被引入到国际法中,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并与人权相联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缘起于“不受侵扰”理论基础的隐私权
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疆界的不断扩张,无形中开始对个人权利边界之蚕食,以知情权为旗号的言论或新闻自由开始有对公民私生活过度干涉之倾向。
从美国库利(Cooly)法官提出的“不
被打扰的权利”,经由1890年沃伦和布兰迪斯的《隐私权》一文,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的法律概念,将其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fe)和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了决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与众的权利。
”[3]该解释为《布莱克法律词典》采纳,被称为隐私权的古典定义,其将隐私权建立在个人能保留并享有其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权利基础之上,即为最初的隐私权的“独处权理论”。
三、两种价值之争:自由v.s不受侵扰
公民的知情权是从公民表达自由这项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
正如列宁所言:“官僚政治的神秘性正是官僚政治腐败和无能的根源;只有在实现了真正的公民参政,实现了公民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之后,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公职人员的专断。
”[4]作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知情权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基础权利,更是一种集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
作为一系列其他权利的基础,公众是否占有有效的信息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宪法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其他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等等。
因为如果公众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就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有效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难以避免由于不知情而遭致的权益受损。
知情权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本质上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主体以外的信息,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而隐私权之目的则是合法地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以求个人信息不为外界所非法探悉、侵扰,将其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态的权利。
“自由”与“不受侵扰”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建立在这对矛盾基础之上的两种基本人权,似乎天生就具有相斥性,而隐私权也正是在与知情权的抗衡中,一步步生长起来。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的产物,隐私权表达了对个人独立尊严维护和精神需求满足的价值表达,是一种个人对私人生活和私人事务自主支配和自主控制的一种自治性自由要求,是个人对于私人生活拥有消极不受侵扰的权利,也是一种最低限度人权的保护范畴。
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基础性的权利,建立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基础之上,因此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
由于现阶段,对于两种权利的价值位阶并无一明确界定,当两者发生冲突之时,则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相互协调,各自让步,寻求合理的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6.
[2]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960-964.
[3]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