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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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了解)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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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考题·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 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 项目的有( )。(2003年试题)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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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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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考题·单选题】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
12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2006年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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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考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 定,外国投资者采取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 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 合规定的有( )。(2005年试题)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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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 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 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 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 权人。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特殊规定
第 三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主讲 汤景辉 Email:tangjh204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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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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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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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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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
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
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
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
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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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4.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外方要求
①一次性 ②批准
3个月 前6个月60% 1年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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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 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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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 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 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 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 易价格的依据。
5.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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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则
1.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 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 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 企业的,还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设立外资 企业的条件。 3.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 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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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以当 日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的作价 实物出资的限制——拥有所有权、未设 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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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使用权出资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 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 出资。 (3)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 明 (4)无形资产的作价 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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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25%。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3.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100%。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25%。
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取得登 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 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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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并购的审批部门:商务部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 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 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 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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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210万美元以下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 美元 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 万美元 1200万美元以上
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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