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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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是以赢利为其存在目标的一种综合性财产组织。近些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于公司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实践还有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并结合当前立法现状设想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途径。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完善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阐释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
“公司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很高。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美国学者作了很多有益的探讨,但大众传媒、学者、商界对于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并没有达成共识。回顾美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变,可以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含义。早在1924年,谢尔顿(Oliver Sheldon)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思想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高于公司的盈利。霍华德.R.鲍恩(Howard R Bowen)1953年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1] “社会责任原则”(doctrin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鲍恩看来指的是一种思想,他认为商人自愿承担起社会责任是改善经济问题和更好地实现我们追求的经济目标的可行性方法。鲍恩定义“商人的社会责任”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2]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国内一些学者也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界定。刘俊海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负有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 卢代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乃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4]
笔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众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义务。利益相关者,即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所有与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包括股东、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等等。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不同的国家,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步加强,基于对公众利益、生态等问题的考虑,由此制定的强制性立法逐步增多,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呈扩大趋势。学界普遍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不仅针对股东,而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客户、社区以及公共利益等负有责任。一般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范围如下:(一)对雇员的责任
雇员的利益和命运与企业的运营状况息息相关,雇员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当代各国均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列为公司应负担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以保障雇员的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司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兼顾雇员的利益,从而负担起对雇员的责任。公司应维护和保障雇员的就业和择业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等, 也包括高于法律规定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5] 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归于人力资源的竞争,而职工是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只有雇员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才会带动雇员投身公司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公司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和接受者,其生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提高产品形象,带来经济价值,吸引商机。公司越来越认识到,强调安全、环保及兼顾其他社会利益的做法,最终为他们赢来了更多的消费者。所以现代公司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承担社会责任,形成了消费者、公司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相反,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则可能遭到消费者的抵制。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应该列入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 [6] 消费者具有分散性,求偿能力有限,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此项责任促使企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对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企业的民事义务,这种债务责任也可以看做是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能否被履行,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列入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要求公司对债权人履行诚信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事后救济的被动性。
(四)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责任
这是公司对环境和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向责任。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因此,我们要求公司不仅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更多的是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公司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责任是公司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体现,是一种典型的公司社会责任。
(五)对社会公益的责任
公司的此项责任系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的此项责任包含的内容很丰富,比如向医院、养老院、患病者、贫困者等进行慈善捐助;招聘残疾人、缺乏劳动技能者或者其他就业困难者;向教育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者其他款项参与预防犯罪或者为预防犯罪提供资金等等。[7]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公司做出要求,其履行须出于公司自愿,是一种典型的道德责任。公司作为强大的经济实体,应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提供帮助,其社会公益责任的典型表现形式为捐赠与税收。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我国在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除了这条规定,《公司法》还有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具体规定。有关职工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条款,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如《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合同法》、《担保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