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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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XX市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XX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拟将赵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贵局,现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赵X,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住X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后街30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案件由来
投诉人刘X德等于2016年2月17日起向我局投诉被投诉人赵X 拖欠工资83540元,经我局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工资,我局经研究拟将本案移送贵局。
三、查明的事实
赵X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XX市翠屏区理想城项目中的包工头。
2016年2月6日,在XX市人社局、XX市住建局、XX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等部门的协调下,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赵X民工工资218271.4元。
赵X承诺收到的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剩余的工程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及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为,否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2月17日起,陆续有工人到我局投诉赵X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经初步
统计,共83540元,约15人。
我局高度重视赵X工资拖欠问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通知赵X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但赵X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并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向已出具承诺书的赵X发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人社监令字[2016]第11号),要求其支付班组下所有民工工资,但赵X仍拒绝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四、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赵X以逃匿等方式拖欠劳动报酬8万余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赵X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我局拟将该案移送贵局,请予受理。
五、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欠薪数额的认定,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一、(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
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本案的欠薪金额以劳动者提交的欠条依据和劳动者自报的工资数额确定。
(二)送达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一、(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案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指定时间和地点解决问题并通过短信方式向赵X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我局的送达符合该两高和两部的送达规定,同时为确保送达效果,我局在赵X承包工程的XX项目部(做工所在地)张贴并拍照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赵X之前能联系,之后故意不配合并拒接我局电话,其确属以逃匿等方法故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三)主体的认定,将赵X认定为支付责任主体原因有二,一是赵X作为包工头具体召集工人和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应承担工资支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是赵X已口头和书面承诺收到款后民工工资由其负责解决,如有工程款余款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在有民工投诉其工资拖欠的时候,其当然的为责任主体。
特此报告
年月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