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4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瞧,不想开 店了?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当车停在转弯处,男子伸手抢拔车钥匙,紧接着,冒出七 八个穿制服的男子,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抢走车钥匙。 “像抓犯人一样反扣双手,卡住张的脖子,推搡到一辆面 包车里”,张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被搜走。对方自称是交 通行政执法大队,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但遮住证件上的 名字。
➢ 拘禁半小时后,对方扔给张军一张《闵行区城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扣押了车 辆。9月14日,这一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了行政 处罚决定。当天,张军向其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 回被扣押一周的车。
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案例一
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年4月23日,杨春庭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 作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 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5月26日,江宁区法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 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 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 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 违法之处如下: 1 叶某不能一人前去马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处 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昨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 “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 诉,还没有败诉过。
➢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 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 害无辜的人。”
Baidu Nhomakorabea
案例三
➢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马某处 够买的饺子后,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马某 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 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 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 100元的收款收据.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 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 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 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 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 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 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 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 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 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 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
➢ 同情心惹祸——钓鱼式诱惑执法的纠结
➢ 2009年10月10日,上海当事车主、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 磨具公司市场经理张军,近日通过著名维权律师郝劲松, 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对方撤销 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 2009年9月8日,张军他开车去上班,遇到一名白衣男子, 自称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车,恳求带他一段路,张先是拒绝, 后来心一软就让该男子上车了。男子两次提出要付费,遭 到了张的拒绝。
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第1条也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53条的规定,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他说,拆迁方 依据的是7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 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 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因
➢ 张军说:“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 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协管人员抓到一辆黑车 会得到一份奖励,于是,他们雇人冒充犯病乘客, 利用人的同情心,设套诬陷。我就是被他们害 的。”
➢ 事发后,媒体曝光了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 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 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 元”。
➢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 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 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 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 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 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 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 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 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 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 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 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 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废止。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 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 持沿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 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 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35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 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 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 为447万元。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 江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 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思考题:
1、为什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
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案例二
➢ 【案情摘要】 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 国土资源局
➢ 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 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 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 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 工建房, 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 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 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 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 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 造成极坏影响。
杨春庭告诉记者:他早就预料到会有
这样的结果,因为他一直担心江宁区法院 能否公正地审理状告江宁区政府的案件。 为此,他曾根据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 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 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
➢ 3 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 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公正公平原则。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四
➢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 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 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 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 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 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 损失的80%,即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 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 2 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 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 分析:
➢ 1、行政处罚的认定前提。
➢ 2、行政处罚的程序认定。
➢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 第52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 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 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 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 “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答辩 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其第53条规定。
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 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 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 —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 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 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 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 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 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 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 代理律师:车主没有“非法经营”
➢ 4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瞧,不想开 店了?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当车停在转弯处,男子伸手抢拔车钥匙,紧接着,冒出七 八个穿制服的男子,把张军从车上拖下来,抢走车钥匙。 “像抓犯人一样反扣双手,卡住张的脖子,推搡到一辆面 包车里”,张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被搜走。对方自称是交 通行政执法大队,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但遮住证件上的 名字。
➢ 拘禁半小时后,对方扔给张军一张《闵行区城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扣押了车 辆。9月14日,这一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了行政 处罚决定。当天,张军向其缴纳了1万元罚款,拿 回被扣押一周的车。
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案例一
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年4月23日,杨春庭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 作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 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5月26日,江宁区法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 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 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 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 违法之处如下: 1 叶某不能一人前去马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处 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车主对此案不乐观
➢ 对于此案的前景,张军昨晚在电话里表示担忧: “据我所知,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经常被起 诉,还没有败诉过。
➢ 他说,一万元钱不是非常大的数目,但自己前前 后后在这事情上面,花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我只是希望通过起诉,让大家知道,执法者的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能用违法的行为去陷 害无辜的人。”
Baidu Nhomakorabea
案例三
➢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马某处 够买的饺子后,事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马某 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 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 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罚款 100元的收款收据.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 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 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 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到:"等着 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 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 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 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 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 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 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
➢ 同情心惹祸——钓鱼式诱惑执法的纠结
➢ 2009年10月10日,上海当事车主、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 磨具公司市场经理张军,近日通过著名维权律师郝劲松, 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对方撤销 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 2009年9月8日,张军他开车去上班,遇到一名白衣男子, 自称肚子疼打不到出租车,恳求带他一段路,张先是拒绝, 后来心一软就让该男子上车了。男子两次提出要付费,遭 到了张的拒绝。
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第1条也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53条的规定,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他说,拆迁方 依据的是7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 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 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因
➢ 张军说:“闵行区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科 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协管人员抓到一辆黑车 会得到一份奖励,于是,他们雇人冒充犯病乘客, 利用人的同情心,设套诬陷。我就是被他们害 的。”
➢ 事发后,媒体曝光了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 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 其中说到打击黑车的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 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 元”。
➢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 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 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 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 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 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 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 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 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 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 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 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 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 理办法的上位法——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7日被废止。 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 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 持沿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53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 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 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35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 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 进行的评估,并参照2001年《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 为447万元。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 江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江宁) 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思考题:
1、为什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
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案例二
➢ 【案情摘要】 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 国土资源局
➢ 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 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 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 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 工建房, 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 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 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 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 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 造成极坏影响。
杨春庭告诉记者:他早就预料到会有
这样的结果,因为他一直担心江宁区法院 能否公正地审理状告江宁区政府的案件。 为此,他曾根据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 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 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
➢ 3 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 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公正公平原则。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四
➢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 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 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 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 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 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 损失的80%,即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 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 2 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开出了由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的罚款100元的收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 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 分析:
➢ 1、行政处罚的认定前提。
➢ 2、行政处罚的程序认定。
➢ 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 第52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 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 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 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 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 “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答辩 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其第53条规定。
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 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2002年 5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 —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 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 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 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 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 此前,与张军有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也曾选 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上海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 法大队退还了罚款1万元。
➢ 代理律师:车主没有“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