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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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完整word版)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完整word版)城乡规划法单项选择题

(完整word版)城乡规划法单项选择题

城乡规划法单项选择题1、《城乡规划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 C )A、2008、7、1B、2007、12、1C、2008、1、1D、2008、2、12、《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______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C )A.城乡建设 B.城乡发展 C.城乡空间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______ 。

(D )A、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C、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______、______和______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A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___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A、3B、5C、6D、86、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___年。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___年。

( C )A、10 10B、15 5C、20 5D、20 107、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______审批。

(D)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C、县(市)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8、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其具有______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B )A、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C、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9、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D)A、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C、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10、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______讨论同意。

(C )A、村委会B、村党支部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1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___日。

(C )A、10B、15C、30 ;D、601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______。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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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1)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5)第四章建筑工程管理 (2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第六章城市防灾 (65)第七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70)第八章附则 (73)附录一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74)附录二名词解释 (76)附录二计算规则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

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

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第八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总体规划word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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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加强东至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编制《东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6、《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10年);7、《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8、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9、东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0、《东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及已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

第3条规划原则本规划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效益主导、规划连续性、现实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原则。

第4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划分为3个阶段:近期:2010-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第5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尧渡镇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388.1平方公里。

第6条文本中用“下划线”标明的条例或语句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7条战略定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以工业、旅游业、能源为主的重要二级城市。

第8条战略目标到2030年,各项社会经济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主要指标详见附表一:东至县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测表。

第9条产业发展思路1、工业以大渡口经济开发区、香隅化工园为龙头,并积极推进东流经济开发区、尧渡工业区和其它乡镇工业园区发展,依托区位交通及资源优势,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为载体,一方面壮大自身优势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完整word版)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null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126号发布日期:2006-8-10执行日期:2006-8-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5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构)筑物、管线及市政、交通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改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县(市)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财政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完整word版)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含规划总图)

(完整word版)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含规划总图)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一、规划编制的背景1996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一直是徐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指导徐州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城市化总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市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新形式、新问题和新机遇的出现,迫切需要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根据省建设厅的意见和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修编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的精神,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000年至2002年,我市着手进行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徐州都市圈规划(2001-2020)》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了区域空间环境和政策框架.由省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徐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徐州市的城镇化发展、城镇体系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清华大学吴良镛教授亲自指导下完成的《徐州城市发展概念规划的研究》,对徐州的城市定位、定性、空间格局、文化环境、重大基础设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为高效、科学合理地编制徐州城市总体规划奠定了基础.2002年初,我市成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并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具体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1.面向21世纪,以现代化为目标,从更大的范围来研究徐州的战略地位、发展方向及发展动力,从区域的角度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基础和发展条件,在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拟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

2.对徐州市域确定城市合理的发展形态、布局和规模,研究并确定全市域范围内各城镇的发展体系,建立适合于全市整体协调发展的城镇发展结构。

加强以徐州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徐州都市区规划,特别是对中心城区的整合和优化,提高中心城市的聚集功能,增强辐射能力,为实现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打好基础。

(完整word版)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

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二00四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邵阳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

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设计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的,经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可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

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版本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版本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太原市规划局印制二○○四年八月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_2020年)完整版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_2020年)完整版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完整版1. 引言为了适应跨世纪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成都市政府,1995年1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决定”(成府发[1995]198号)、经国务院1984年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特修编1995-2020年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2. 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规划原则:2.1 规划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实现“两个转变”(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战略方针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出分阶段发展规划。

2.2 规划原则①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②合理使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大力保护耕地;③ 城乡一体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发展。

3.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规划期限:3.1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确定都市区的发展格局;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优化中心城的用地结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

3.2 规划期限:修编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年-202年,其中:近期至2000年,中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4.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层次划分:4.1 规划区范围:市域行政区范围均为本次规划范围,共12390平方公里。

4.2 本次规划按三个规划层次划分:第一层次为中心城,包括规划的外环路以内所涉及的区、县有关乡镇范围,面积为598平方公里;第二层次由中心城周边的2区、4县构成,包括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县、郫县、温江县的行政区范围,以及双流县的北部地区,总面积2662平方公里;第三层次包括规划范围内除一、二层次以外的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以及双流县南部地区,总面积为9130平方公里。

(完整word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完整word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

(完整word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内容(新)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按《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06年6月1日建设部《关天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 165号]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指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倾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

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

3.2。

2.4 表2。

2。

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

2。

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

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

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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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以下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文章,一起来看下吧。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X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
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
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
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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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word版本

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word版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性质和规模 (3)第三章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3)第四章区域协调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五章城市规划区城乡一体化规划 (18)第六章主城区用地规划 (23)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30)第八章绿地系统规划 (34)第九章景观特色营造规划 (36)第十章旅游体系规划 (38)第十一章市政基础设施与综合防灾规划 (39)第十二章空间发展时序与近期建设规划 (48)第十三章规划实施及管理措施 (50)附则 (51)附表 (52)附件一专家评审意见 (55)附件二、咸宁市委专题会评审意见 (59)附件三、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61)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编制背景第一条在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实施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进程中,以京广高速铁路、武咸城际铁路、大畈核电站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的上马为契机,地处“武汉城市圈”与“长株潭城市群”之间中心位置的咸宁,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按照咸宁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战略决定和“五个一工程”为核心的战略目标,结合当前区域发展的新形势,完善城乡规划成为咸宁市立足武汉城市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2008年10月咸宁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湖北咸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获专家评审通过。

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第二条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咸宁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强化咸宁在武汉城市圈南部地区中心的辐射、带动与链接作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发展思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生态型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和谐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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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体系的比较1、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2、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结构规划(Structure Plans)——针对在功能和布局上密切相关的更大的地域单元,通常是次区域所制订的用于指导某种变化决策的战略政策规划。

地方规划(Local Plans)——在结构政策政策规划总体思想指导下局部区域的较详细的战术性政策规划,主要以小区域规划为主,包括郊外发展区、小城镇或大城市区的中心开发区。

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
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
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3、城市总体规划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

4、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内容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5、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提出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配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防灾等措施,制定适应市场机制的近期规划的实施政策。

(2)主要内容
(A)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其中本轮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B)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论证近期内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城市近期发展目标。

(C)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确定近期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对策和措施;确定近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

(D)提出近期内城市人口及建设用地发展规模,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a、提出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及开发时序,确定主城区和各组团的发展规模;
b、确定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和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情况,相应的用地空间分布的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c、提出近期内城市和各功能分区用地结构调整重点,将城市用
地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
d、综合部署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各类项目用地,重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公益性用地。

(E)提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安排
a、确定近期内将形成的对外交通系统布局以及将开工建设的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b、确定近期内将形成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以及将开工建设的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c、综合协调并确定近期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将开工建设的重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d、确定近期将建设的公益性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F)提出近期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G)提出近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规划目标以及相应的实施措施。

(H)提出近期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目标,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I)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和财力的实际,进行综合技术经济
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3)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
(A)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B)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C)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
(A)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B)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C)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D)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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