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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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章行为河道日常管理制度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

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市甬江奉化江余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河道控制性详规等。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详规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依据,河道整治的蓝线和管理保护的红线应在详规中明确。河道蓝线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的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强镇、村级河道水域的保护。

第七条(规划控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市、县级河道的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

监督。

第八条(河道整治)沿河道的项目建设,需符合河道整治和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带征围的河段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项目)在各类河道管理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涉及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涉河建设预审制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水域占用)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县及以下级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核意见。-------------- 占用水域审核制度第十一条(取水)在市级河道取水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并发放取水

许可证,其中涉及非直管河段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批准

日取水规模在1 万吨以上的自备取水和日取水规模在2 万吨以上的公共取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由取水口所在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取水论证制度在县及以下级河道取水且规模未达到上款限额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及取水等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其中市级直管河段的项目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利局备案。许可项目监管制度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三条(巡查)河道日常巡查实行区域监督和属地负责制。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全市河道巡查的监督指导,并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做好市级直管河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机制

第十四条(执法)市水利局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市水利局委托承担对全市河道执法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案件的调查处理。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市级直管河段的水事案件的

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河道执法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应及上时报市水利局。

河道执法应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涉河项目,可以组织市、

县联合执法,或与防汛机构、城建、地矿、交通、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防汛)本市河道防汛抗旱工作应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具体防汛抗旱工作。------------------- 统一调度机制

第十六条未经市水利局同意,严禁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因擅自建设引起水事纠纷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第十七条(清障)河道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市级河道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实施。--------------------------------------- 清障机制

四养护和经费

第十八条(养护)河道养护实行属地负责制。市级直管河段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河道的河岸、堤防和碶闸的日常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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