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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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河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1997]4号1997年7月25日)为了加强城区内河的整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以维护和拓展内河功能,现就加强内河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促进内河管理1、城区内河是指城区建成区内的河道和湖泊(以下简称内河)。
它不仅具有行洪、航运、蓄水、取水、排水等一般河道的功能,而且具有游览、造景、调节城区大气等特殊功能,因此不仅是水利、航运设施,也是市政、景观设施,是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
2、管理好内河设施及其水体,是发挥内河原有功能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开发新功能的前提。
由于管理不善,目前城区多数内河河床淤积,河岸破损,水面减缩,水质恶化,致使功能逐步退化,因此,加强内河整治和管理已刻不容缓。
3、内河是全社会受益的公共设施。
在整治和管理过程中,要贯彻管治结合、以治促管、以管保治和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专业队伍实施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受益者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4、各级宣传机构要针对内河维护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网络。
各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文明卫生意识教育,逐步形成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5、内河具体分界根据建成区边缘线和连续贯通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在城区的河段根据《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管理(以下所称内河均不含该三条河道)。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河道规划,保护河道水域近年来,通过市区及各县(市)河道整治规划的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问题得到遏制。
但是,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
为加强规划指导和控制,下步我们将着重做好河道水域专项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
一是完成《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的编制。
目前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近期可修改完善。
该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六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
慈溪、余姚、宁海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
二是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前市区水域保护规划已经市发改委和水利局联合审查。
该规划对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了存在问题,确定了主干河道与水面率双控的方案,明确了水域总体布局。
下阶段,将协调发改、规划、水利等部门联合控规,进一步落实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开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涉河建设审批管理,真正落实河道规划控制,使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相协调,确保防洪安全与区域生态平衡。
二、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我们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包括城市防洪工程、流域河道治理、清水河道建设、小流域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或者河道自然生态不足,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难以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整治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我们将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整治、监管、执法、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制订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开展巡查监督、实施涉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等。
第五条本市河道分为省、市、县、镇、村五级。
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为省级河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可以划为市级河道,具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县(市)、区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增强河道爱惜治理,保障防洪排涝平安,爱惜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设施的计划、爱惜、建设和治理等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治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治理原那么】河道治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整体安排,全面计划,统筹兼顾,爱惜优先,综合治理,改善生态,合理利用。
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河道爱惜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爱惜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增强河道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河道爱惜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及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统一行使河道计划编制、治理标准制定、水利设施监管、涉河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等行政治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河道治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治理相关职责。
进展和改革、城乡计划、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河道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依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清淤疏浚、保洁、养护、巡查等日常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长制职责】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指导、监督、和谐河道建设、治理、爱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河道水资源爱惜、水域岸线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保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平安,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

宁波区城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城市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河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城市河道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记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河道管理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cd96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5.png)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加强河道管理,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河道等级划分工作。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我省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为科学开展河道等级划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见附件1),供各地在河道等级划分中参考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我省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河道等级的划分是实施河道分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专门的等级划定小组,做好河道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划定工作。
在等级划定中,要将《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与当地河道的实际相结合,与原已划定的河道等级相衔接,合理划分。
二、划分权限省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利局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公布。
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利局同意后公布。
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划定并公布。
三、划分标准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
其它各级河道等级的划分参照《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
四、划分程序1、河道调查。
按属地原则,由河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调查内容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241号【适用区域】宁波市【发布时间】2018-01-12【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宁《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1号)市政府令241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河道的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设施,但不包括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及其设施。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行政区域内建成区逐步扩大的实际和管理需要,适时提出城市河道调整补充名录,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后公告。
第四条城市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四章保护利用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宁波市

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号:甬交建[2007]240号发布机构: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主题词:发布时间:2007-07-19生效时间:2007-08-01浏览次数:76【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甬交建〔2007〕240号.doc宁波市交通局文件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甬交建〔2007〕24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7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宁波市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能。
第五条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交通、港航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二)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三)主管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编制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五)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第七条市港航管理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原则履行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三)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汇总全市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并提出建议计划;(五)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的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八条县(市)区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职责,接受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市港航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三)履行对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计划的编报;(五)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项目的信息采集及上报。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章行为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市甬江奉化江余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河道分年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年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甬政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加大城区内河整治力度,改善城市水环境,恢复内河生态,增强防洪排涝能力,现就我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以下简称城区内河)是城市的市政、景观和水利设施,是重要的城市自然资源。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齐心协力,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内河建设管理工作。
(一)加强内河建设管理是一项为民造福的民生工程。
当前,我市部分城区内河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加强内河整治,改善内河环境已成为民生所求、民心所盼。
各级各部门要把内河建设管理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民生工程来抓,将其列为今后3到5年政府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真正体现政府“确保公共财力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和社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努力打造亲水型宜居城市,营造“无水不清、无岸不绿、无居不宜”的城市环境。
(二)加强内河建设管理是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具体体现。
城区内河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把内河建设管理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切实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把这项公益性工程落到实处。
要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加强领导,组织好内河整治攻坚战。
要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考核,保证内河整治的经费需求,努力打造一流的内河,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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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章行为河道日常管理制度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
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市甬江奉化江余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河道控制性详规等。
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详规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依据,河道整治的蓝线和管理保护的红线应在详规中明确。
河道蓝线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的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强镇、村级河道水域的保护。
第七条(规划控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市、县级河道的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
监督。
第八条(河道整治)沿河道的项目建设,需符合河道整治和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带征围的河段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项目)在各类河道管理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涉及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涉河建设预审制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水域占用)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县及以下级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核意见。
-------------- 占用水域审核制度第十一条(取水)在市级河道取水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并发放取水
许可证,其中涉及非直管河段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批准
日取水规模在1 万吨以上的自备取水和日取水规模在2 万吨以上的公共取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由取水口所在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 取水论证制度在县及以下级河道取水且规模未达到上款限额的,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及取水等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其中市级直管河段的项目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利局备案。
许可项目监管制度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三条(巡查)河道日常巡查实行区域监督和属地负责制。
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全市河道巡查的监督指导,并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做好市级直管河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机制
第十四条(执法)市水利局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市水利局委托承担对全市河道执法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市级直管河段的水事案件的
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应及上时报市水利局。
河道执法应建立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的重大涉河项目,可以组织市、
县联合执法,或与防汛机构、城建、地矿、交通、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 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防汛)本市河道防汛抗旱工作应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道的具体防汛抗旱工作。
------------------- 统一调度机制
第十六条未经市水利局同意,严禁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因擅自建设引起水事纠纷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清障)河道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级河道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实施。
--------------------------------------- 清障机制
四养护和经费
第十八条(养护)河道养护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级直管河段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河道的河岸、堤防和碶闸的日常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 养护机制
第十九条(保洁)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保洁的监督管理,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市级直管河段的日常保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河道保洁管理机构,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
日常保洁机制边界河道的保洁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分工方案,并将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河道保洁责任中应明确保洁与巡查相结合的要求。
第二十条(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包括河道整治、养护、保洁、巡查、执法等。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考核工作。
--------------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费)河道整治和日常管理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直管河段的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直管河段以外的市级河道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及以下河道的整治和日常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补助奖励机制市级河道方案一:慈江(江北镇海沿山河)、甬新河在管段、鄞东沿
山河、东江。
(流域性骨干河道)
市级河道方案二:慈江、鄞江、东江、剡江、甬新河、鄞东沿山河、小浃江、印洪矸河、木矸河、新木矸河、大东江、鄞东后塘河、鄞东
中塘河、鄞东前塘河、鄞西南塘河、鄞西后塘河、鄞西中塘河、江北
大河、郎桥江、渡驾桥江、五江河。
(区域性骨干河道)
市级河道方案一:
市市级管理河道(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
市级河道方案二:
市市级管理河道(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