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样板)

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样板)
玉屏司法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记录
宣告时间:年月日
宣告地点:司法所
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内容:
一、宣布宣告纪律
1、室内保持肃静,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或其他妨碍宣告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2、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矫正工作人员宣告时,室内人员应当起立。
4、矫正人员须站立发言。
5、非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6、对违反纪律的人,由工作人员劝告制止。
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室内。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宣布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驶的权利。
三、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记录人签字:。
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一、立案、管辖法律文书1、立案呈批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二、调查取证法律文书3、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记录5、抽样取证证据清单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三、听证法律文书11、举行听证通知书1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13、听证笔录14、听证报告书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15、当场处罚决定书16、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通用行政法律文书18、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19、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续页21、案卷22、行政处罚审批表23、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意见书24、行政处罚案件卷内目录2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1.芜湖市文化委员会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芜文立字〔200 〕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经办人:年月日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2.芜湖市文化委员会移送案件通知书芜文移字〔200 〕号:我部门查处的一案,我们认为应移送贵局(院)处理。
请在十五日内将对此案受理与否的意见书面函告我单位。
(盖章)年月日收件人:(签名)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案件被移送单位,一份存档。
3.芜湖市文化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人(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单位地址:检查地点: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人员:、记录人:见证人: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过程及情况:注:被检查人(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并在笔录末尾部分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共页第页4.芜湖市文化委员会询问笔录时间:地点:被询问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询问人:、记录人: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件。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1、责令书No_____责令书_____: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_____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盖章)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No_____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回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按时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_____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3、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 期间由_________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宣告日期:社区矫正对象(签名):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因_____于___年__月__日接受社区矫正。
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矫正期满宣告日:社区矫正对象(签名):5、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公章)二○○年月日6、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违纪行为,经审核同意,决定予以一次。
社区矫正文书

调查评估笔录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调查时间:调查地点:与被告人(罪犯)关系:我们是河南省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对被告人(罪犯)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希望你能如实回答,请予配合。
― 1 ―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2 ―调查评估审核表― 3 ―社区服刑人员到所报到通知书()字第号司法所:兹有社区服刑人员应于年月日前到你所报到。
(盖章)年月日社区服刑人员到所报到通知书(回执)县(市、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已于年月日到我所报到,我所已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盖章)年月日― 4 ―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名单― 5 ―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你因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盖章)年月日宣告人:参加人: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6 ―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篇一: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法律文书1、责令书no_____责令书_____: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_____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盖章)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no_____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回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按时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_____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3、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期间由_________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宣告日期:社区矫正对象(签名):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因_____于___年__月__日接受社区矫正。
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矫正期满宣告日:社区矫正对象(签名):5、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公章)二○○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21、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司法局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司法部公告第143号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司法部对1979年至201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4年4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2、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司法部二○一四年四月四日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 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 1987年8月18日2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 1990年12月31日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 1992年12月2日4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 1994年1月3日5 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 1995年7月21日6 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 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 1996年5月10日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 1998年5月31日10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 2001年11月2日1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 2003年12月10日14 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 2005年11月30日15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 2006年2月14日16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 2007年7月4日17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 2008年8月11日18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 2009年8月31日2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 2010年4月21日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 2011年11月25日22 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 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 2004年5月9日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 2005年1月20日26 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 2008年11月26日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 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30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2012年2月15日31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 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 1990年3月6日34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 1991年2月22日35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 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 1996年11月14日38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 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 1997年10月5日41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 1998年5月13日42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1998年6月9日43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 1998年7月3日44 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 1999年5月10日45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 1999年8月2日4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 1999年8月31日48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 2000年6月7日49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司复[2000]7号 2000年8月16日50 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 2001年6月26日53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 2001年8月9号54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 2002年3月26日55 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 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 2002年9月12日57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2002年10月22日5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2002年10月22日59 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 2002年11月4日60 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 2003年1月6日62 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 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 2003年3月13日64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 2003年4月11日65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 2003年5月30日66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 2003年6月4日67 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 2003年8月12日69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 2004年1月12日70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 2004年3月19日72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 2004年5月18日74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 2004年6月3日75 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 2004年9月20日76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 2004年10月9日77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7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 2005年1月5日7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 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 2005年8月11日8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 2005年8月24日82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 2006年4月6日83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 2006年4月11日84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 2006年4月24日8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 2006年10月12日87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 2007年9月5日88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 2007年10月30日89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 2007年12月4日90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 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92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 2008年8月14日93 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 2009年9月22日9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 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 2010年7月5日97 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 2011年1月20日9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 2012年2月3日99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 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 2012年10月17日101 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2013年5月2日103 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 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 1983年7月14日105 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 1983年7月16日106 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 1983年9月14日107 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 1987年3月16日108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 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 1988年6月5日110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 1988年10月6日111 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 1989年2月24日112 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 1990年7月21日113 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 1991年2月26日114 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 1991年4月2日115 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 1991年4月3日116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 1991年11月29日120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 1992年1月14日121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 1992年2月14日122 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 1992年8月4日123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 1992年8月12日1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 1992年10月9日125 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 1992年10月19日126 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 1992年12月31日127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 1993年5月11日128 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 1993年6月22日129 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 1993年10月20日130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1993年12月29日131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 1994年5月19日132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 1994年8月1日134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 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 1994年12月17日136 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 1995年2月17日13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 1995年4月18日13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 1995年7月4日140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 1996年6月20日145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 1998年3月12日146 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 1998年3月31日147 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 1998年5月13日148 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 1998年12月1日149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 2000年3月3日150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 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 2000年3月11日152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 2000年8月10日15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 2000年9月4日155 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 2000年12月15日15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 2001年10月24日15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 2002年2月25日158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 2002年4月16日159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 2002年7月5日16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 2002年7月5日1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 2002年10月22日16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 2002年10月25日163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 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 2003年6月15日165 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 2003年9月1日167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 2003年9月28日168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 2003年12月17日169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 2004年5月29日17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 2005年4月6日171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 2005年6月17日17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 2005年7月7日174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 2005年8月28日175 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 2005年9月29日176 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 2005年11月29日177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 2005年12月10日178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 2006年2月22日179 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 2006年4月3日18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 2006年4月6日181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2006年8月14日18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 2006年9月15日185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 2006年10月20日186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 2007年10月19日187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 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 2008年6月23日189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 2008年12月30日190 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 2009年5月14日191 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 2009年9月4日19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 2009年12月30日193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 2010年1月15日19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 2010年3月8日195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1]18号 2011年1月31日19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12]8号2012年2月1日197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 2013年3月19日。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21、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司法局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档案模版

社区矫正档案模版目录社区矫正对象(确定、撤销)呈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矫正单位(司法所):入矫日期:编号:说明:此表由司法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与法律文书相符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开鲁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期间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社区矫正办公室(章)宣告日期: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自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后,保证做到: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2、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3、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4、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外出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定期到监、所接受在刑教育,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做到随叫随到;6、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他有关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人:年月日(本保证书一式二份,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接受矫正谈话笔录时间:年月日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清单社区矫正办公室:今移交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管制人名,缓刑人员名,假释人员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名。
附:移交矫正对象花名册,档案份。
移交单位(盖章):移交责任人(签字):接收地社区矫正办公室(盖章):接收责任人(签字):移交时间:年月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登记表填表人:填写日期:矫正方案矫正单位(司法所公章)方案制订日期说明:此表由矫正责任人填写社区矫正监督(护)协议书为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开鲁县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确定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监督人。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模板打印

社区矫正制度手册一、手册宗旨为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行为规范。
二、手册内容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5. 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表现。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记录,并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6. 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通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价值感。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社区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服务情况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7. 矫正计划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副档)矫正对象姓名:档案编号:立档时间:矫正类别:矫正起止时间: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副档目录(管制、缓刑、单位剥夺政治权利类)注:1、8-10项案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入档2、空白表格不入档社区矫正情况登记表(201 年度)姓名:矫正单位(盖章):入矫日期: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填写说明1、本表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负责填写,年度末及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奖惩情况: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提请减刑;惩处分为警告、记过、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3、日常管理记录填写要求:(1)报到及思想汇报:正常必须写明时间、形式、内容;未完成写明主要原因。
(2)教育学习:正常参加的写明次数、时间、地点、内容;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3)公益劳动:正常参加的写明时间、地点、内容、工时;缺席的写明主要原因。
(4)请销假:请假的要写明时间起止、理由和销假时间,没有请过假的填写“无”。
(5)个别教育:写明次数,每次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6)帮困解难:进行了帮困解难的写明时间和基本内容;没有的填“无”。
4、年度评定: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主要成绩和问题。
5、社区矫正责任人是司法所指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罪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居住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我因,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作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分,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对象签名:年月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责任书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社区改正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以下:一、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采集、归档、立卷和保留,在改正对象改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一致管理。
二、社区改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含改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改正工作类主要包含:社区改正对象登记表、社区改正宣布书(试行)、首次会面讲话内容、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社区改正监察协议书、社区改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改正方案、社区改正对象评审判定表、社区改正期满判定表、期满宣布书、社区改正对象行政赏罚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告假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乔迁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电话报告记录簿、社区改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察人状况反应登记簿、社区改正对象书面报告、社区改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改正对象管理证、社区改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改正对象计分核查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含:裁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了案登记表、出监判定表、出所判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 (牢狱等单位出具 )等内容。
三、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1、推行一人一档,依据先改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次序立卷,保留限时均为长久。
2、模卷编号,采纳单位名称、改正种类和入矫时间相联合的方法一致编排,单位名称和改正种类一致采纳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 ----- TL 芦墟-----LX 黎里 ----- L L 平望 -----PW 盛泽-----SZ 桃源 -----TY 震泽 -----ZZ 七都 -----QD 横扇 -----HS 开发区 ----- KFQ 管束----- GZ缓刑----- HX 假释 ----- JS 暂予监外执行 ----- JW 剥夺政治权益 -----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纳01——99 的自然次序。
社区矫正目录及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
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
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篇一: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法律文书1、责令书no_____责令书_____: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你自接到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_____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盖章)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no_____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回到社区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按时到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_____年月日[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3、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期间由_________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宣告日期:社区矫正对象(签名):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因_____于___年__月__日接受社区矫正。
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矫正期满宣告日:社区矫正对象(签名):5、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因你具有的良好表现,经审核同意,决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公章)二○○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文书

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登记时本人填写,存入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本人保证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年月日本人保证在出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年月日本人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保证人:年月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姓名矫正单位(公章)方案制订日期信阳市平桥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说明:此表存入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邢集镇社区矫正5+1监管表册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因被判处刑罚,刑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社区矫正自年月日,为落实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辖区民警、联村干部、社会志愿者、矫正对象监护人等五人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具体措施:一、对矫正对象每月帮教不少于1次;二、按监外执行罪犯守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经常性法制、政策、道德、前途以及遵纪守法教育,敦促其认罪伏法,悔改前非,早日新生,并自觉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三、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和手续办事,做到既在政治上、思想上、制度上从严,又在生活上、工作上帮助解决一些许可范围内的实际问题,把严格要求与关心帮助结合起来;四、对监管和帮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和上级有关机关汇报。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登记日期:年月日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为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适应社会生活,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执法文书格式(最新版)

附件2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目录及格式文本1.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卷内文件目录案件调查取证阶段3.立案审批表①一般案件用②特殊案件用4.现场检查笔录5.调查笔录6.笔录页7.通知书8.授权委托书9.取证单10.监督检查抽样单11.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2.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3.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1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5.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16.涉案物品清单17.封条18.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19.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及告知阶段22.案件预审意见书23. 案件初审意见书24. 案件会签审理意见书25. 案件审理记录26.行政处罚告知书27.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28.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行政处罚决定“三级”审批表31.案件移送书32.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33.涉案物品处理记录34.催告执行通知书35.强制执行申请书3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7.送达回证38.结案审查表行政处罚案件其他适用文书39.案件协查函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共页第页被检查单位(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场所: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有关见证人员(签字):调查笔录共页第页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地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证件名称:编号:电话:地址:工作单位:调查情况:调查人:我们是湖北省武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过目(出示证件)。
现在我们将针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予以配合。
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对你所说的话和提供证据负法律责任。
司法所变动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司法所名称]:
您好!
我是[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因个人原因,需要向贵所提出居住地变更的申请。
本人现居住于[现居住地址],由于[具体原因,例如家庭、工作等],我希望能够将我的居住地变更为[新居住地址]。
根据《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中的规定,我已填写相应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并已将该表提交给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我也已将该表抄送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我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新的居住地,我已经联系了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并与他们进行了沟通。
他们已经同意接收我,并给予我相应的社区矫正服务。
因此,我希望贵所能同意我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并给予我新的社区矫正管理安排。
我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各项矫正活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随函附上我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以供贵所参考。
如有需要,我随时愿意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以支持我的居住地变更申请。
最后,我再次向贵所表达我的感谢,并期待您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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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附件一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发布时间:2012-06-0514:47:04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附件二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
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
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
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
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
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
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
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
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
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
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文书8)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
文书“有……如下”后“ ”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事实。
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存根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下联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复印件由司法所存档。
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存根联连同有关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等一并组卷。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文书9)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
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
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文书10)根据《实施办法》第24条设计。
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式三份。
一份连同审核表等其他证明材料组卷,并另附一份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公安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1、撤销缓刑建议书(文书11)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
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
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2、撤销假释建议书(文书12)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
用于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
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3、收监执行建议书(文书13)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设计。
一式四份。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原决定、批准机关不同,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
同时,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各一份。
原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文书14)根据《实施办法》第28条设计。
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式四份。
提出减刑建议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一份减刑建议书连同审核表、证明材料等整理组卷,另附一份,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一份。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司法行政机关。
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文书15)根据《实施办法》第24、 25、26、28条设计。
根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不同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对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县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公安机关、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的,只填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
建议撤销假释、提请减刑或建议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填写“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栏。
此文书应当随卷宗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文书16)根据《实施办法》第29条设计。
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对其做出鉴定意见,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司法所存档。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17)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
与社区矫正宣告书相对应。
文书最后一项,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的不同,相应填写:(1)对判处管制的,填写管制执行期满,解除管制。
(2)对宣告缓刑的,填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3)对假释的,填写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司法所存档。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文书18)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
上联存档(司法所复印存档),下联应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发放给社区矫正人员。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文书19)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
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四联送居住地公安机关。
A3纸打印。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20)根据《实施办法》第31条设计。
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
A3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