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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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
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3、对在船厂检验记录/检测报告/”检验项目检验单”及相关文件、资料中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验船师的责任:
1、严格按照船检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船舶建造(改建)过程实施技术、质量监督。
2、按照“计划”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遇有问题及时与船厂、船东/船东代表沟通,对在船厂检验记录/检测报告/“检验项目检验单”及相关文件、资料中签署的意见负责。
3、“计划”实施完成后着急船厂、船东/船东代表进行检验/验证工作总结,对遗留项目制定再次检验/验证计划。
五、检验项目及交验方式
(一)本指南以10000DWT近海一般干货船为例列举需完成的检验项目,验船师小组针对所执行检验船舶的具体情况参照所列举的检验项目依据《船舶检验业务与管理系统(2003版)》进行增减。
(二)船厂以“检验项目检验单”的形式检验确认的所有检验项目,并提交标明的验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检验项目属性:
1、所有检验项目均须规定为“必检项目(B)”/“委托检验项目(W)”
a)”必检项目”定义为:船厂检验(并记录)、船东/船东代表确认、验船师逐项检验/验证的项目;
b)“委托检验项目”定义为:船厂检验(并记录)、委托船东/船东代表检验/验证的项目。
2、检验项目表中标明“*”的项目必须在下水前完成项目交验。
3、采取抽样验证的检验项目须明确抽样比例或直接明确数量、部位(区域)、长度等。
4、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检验项目属性(B/W)进行更改。
编制:船舶检验管理科审核:批准:
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工作指南
一、目的
知道各市局开展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工作,确保船厂具备与其拟建造船舶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能力。
二、使用范围
使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对纤维增强塑料船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小组组成:
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成立由船检科长或副科长担任组长,验船师为成员的船厂船舶建造能力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四、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非“船长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的建造能力评估对单船进行;“船长
小于等于100米内河船舶”的建造能力评估度对船长进行。
2、船长预约评估时须递交“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预约书”和“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项目表”及相应资料。
3、船检科长(或委托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指派评估小组成员,评估小组组成人员每次不少于2名。
4、评估小组对船长递交的“船舶建造能力评估项目表”及相应资料进行审查:有疑议的,与船厂沟通;无疑议的,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验证。
5、评估小组现场验证:
5.1混凝土船台、尺寸及平面布置等。
5.2.1焊接工艺业经认可,且符合该船焊接要求。
5.2.2船体建造及主要设备安装工艺合适,并且符合船厂现有施工条件。
5.2.3焊工数量满足本船施工要求。
5.2.4施工人员与质检人员名单、资质(船体、机电)与船厂实际人员相符。
5.3船厂施工设施、检测设备检查:
5.3.1主要施工设施清单及证明文件与船厂实际情况相符。
5.3.2有“船舶质检单位能力评估报告”,且与拟建造船舶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
5.3.3自由或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及检定证书(至少包含测厚仪、激光经纬仪、卷尺、直尺、焊角尺、游标卡尺、塞尺、秒表、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点温计、转速表)与实际情况相符。
5.3.4自由或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及资质证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5.3.5“无损检测计划”切实可行。
5.4试验条件:拟建造船舶须进行的倾斜、系泊、航行试验条件与现场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