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政策报告》最全总结!(12种资金回流渠道分析)
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与渠道分析
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与渠道分析作者:冯志静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7期2014年以来,国际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和经济走势分化,受英国脱欧、美联储加息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影响,市场主体避险情绪升温,海外资产配置需求增加,我国资本呈现净流出态势。
2016年我国涉外收付款、银行代客结售汇持续逆差,外汇储备下降,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本净流出4170亿美元,较2014年增加700%,资本流出进一步加剧。
目前对于资本流出的分析角度不一,更多突出资本流出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鉴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可以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对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的资本流动状况,本文将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和金融账户角度,全面分析我国资本流动的规模状况和主要渠道,以反映我国资本流出的具体去向和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对资本流动未来趋势做出研判。
1 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和主要渠道2004 2014年,资本和金融账户基本保持顺差。
2014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①由过去长期顺差转为逆差,资本流出出现拐点,由净流入转为净流出。
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2014 2016年,我国跨境资本净流出累计达1.4万亿美元,相当于过去十年资本净流入之和,其中,2016年资本净流出达4592亿美元。
较大规模的资本流出主要源于我国非公共部门(包括企业和个人)主动增持对外资产、偿还境外债务和个人海外旅行三个方面。
(1)直接投资。
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加速增长始自2014年,2015年达1744亿美元,2016年达2172亿美元,同比增长25%。
外商来华投资由增长转为下降也是始自2014年,2015年为2425亿美元,2016年为1707亿美元,同比减少30%。
长期以来,直接投资是我国稳定的资金净流入来源,但在2016 -季度开始转为净流出,主要是因为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经高于外商来华投资。
(2)证券投资。
跨境融资渠道及价格影响因素
跨境融资渠道及价格影响因素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以来,C市企业跨境债务融资快速增长,外债资金成为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C市企业跨境债务融资27亿元,综合成本约4.98%。
进一步分析发现,C市企业跨境融资成本随融资金额、主体、行业、方式等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并呈现出“总体成本低、渠道日趋丰富、定价市场化”等特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跨境融资主体及渠道分析从债务人类型看,2018年中、外资企业外债流入金额分别是15.21亿美元、11.83亿美元,占比分别为56.2%和43.8%。
由于企业属性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效益不同,中外资企业跨境融资渠道选择也不尽相同。
(一)外资企业主要借助外方股东实现境外融资便利外资企业由于具有外方股东,较中资企业天然具备跨境融资优势。
一方面,外方股东通过母公司贷款、关联公司贷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统筹、调度资金,其资金配置效率更高、资金成本也更低。
2018年,外资企业母公司贷款、关联公司贷款约占外资企业外债总流入的40%。
另一方面,凭借有外方股东的支持,外资企业更容易获得境外金融机构认可,也更容易获得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支持。
2018年,外资企业外债流入中来源于境外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占比约50%。
(二)中资企业主要由境内银行搭桥,通过海外直贷获得融资支持总体而言,中资企业海外知名度不高,短期内难以得到境外机构认可,其境外融资主要以中资银行为中介进行。
目前,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银行境内、外机构联动能力增强,跨境服务、产品日趋丰富完善,拓宽了中资企业境外融资渠道。
如中资企业可以通过“跨境融资风险参与”“内保外债”“离岸直贷”等开展境外融资,也可以通过境内银行担保,在占用境内人民币贷款授信的情况下,获得境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离岸部直接贷款支持。
目前,C市中资企业通过银行搭桥的海外直贷流入金额占中资企业外债流入总额的4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2016-06-02 10:21:35)转载▼标签:杂谈“伴随中国逐渐成为资金净输出国,中国经济已经迎来跨境投资新纪元,预计2016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将比2015年增长一倍多。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资金出海成为跨境投资顺利开展的第一步,为了让大家从外汇监管角度理解目前人民币资金如何可以合法地出境,业内知名的汉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准备了七期专题详细分析了目前可能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付汇的方式。
”本文承接昨日“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详解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和内保外贷三方面分问题——五、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1、个人境外投资我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
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此外,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高度重视境外人民币回流问题
高度重视境外人民币回流问题
王大贤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2012()7
【摘要】一、人民币回流具有客观基础近年来,在央行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快速发展,客观上造成人民币回流业务迅猛增长。
1.跨境人民币业务强劲增长2011年,我国与18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跨境人民币交易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发生2.08万亿元,相当于我国全球贸易额的10.5%;同比增长4.1倍,
【总页数】4页(P54-57)
【关键词】境外人民币;回流;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贸易额;客观基础;交易业务;同比增长
【作者】王大贤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91
【相关文献】
1.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法律制度研究 [J], 陈冬冬
2.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的思考 [J], 刘晓勇
3.试论顺畅可控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的构建 [J], 彭怡珂
4.对当前境外人民币回流问题的研究 [J], 王世光;王大贤
5.对当前境外人民币回流问题的研究 [J], 王世光;王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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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金出境路径解析(最全最新总结)
境内资金出境路径解析(最全最新总结)作者:马丽雅/王昱琦来源:兰台法律在线背景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储备下降,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加强,资本大量外流。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资金出境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强调出境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同时对资金出境改为窗口指导,大额外汇需获得外管局同意,强化外汇管控。
尽管如此,市场对资金出境仍十分饥渴。
根据对资金出境的不同需求主体,本文分上下两篇对境内个人与企业的资金出境路径进行解析。
本文所指的“个人资金出境”是指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根据现有规定及实践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路径主要有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内保外贷等六种路径。
下文将分别介绍并就个人资金出境的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一、个人购汇个人购汇是指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个人每年度可兑换5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汇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和个别资本项目。
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
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详见下文)。
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通过个人购汇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缺点是可用额度较小,难以实现大额用汇的需求。
自2017年6月8日起,外管局及银行加强了对个人购汇信息申报的管理,个人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对个人购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简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概念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
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控制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益,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锁定利润空间——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它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管理更优:便于境内公司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核销手续——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在报关或者办理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收款无需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企业主要与银行业务来往,无需办理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审批政策支持:人民币结算是目前政府层面极力支持和推进的结算方式——同样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等)不占用外债指标为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与外币计价进出口一样可异地报关可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解决跨境融资难题,加快资金周转三、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解答1、跨境人民币试点的业务种类包括哪些?中国企业可与境外企业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等等。
2、中国境内哪些地方是试点地区?目前全国共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3、境外哪些国家、地区的企业可以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所有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的企业都可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中国境内哪些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中国境内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都可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清算服务。
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重磅]: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标签:财经一、概述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内保外贷。
本系列文章就上述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程序和文件,作概括的说明。
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汇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支付或企业股利支付,境内企业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外币汇出境外。
为实现上述目的,境内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和已完成于主管税务部门的备案。
以下将就上述条件和规定作详细的说明。
1.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1],境内企业应首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目前,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基本信息登记需向外汇局提交:(a)营业执照;和(b)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a)开户申请书;(b)营业执照;和(c)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交易真实性审核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就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境内企业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将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及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3](“《指引》”),《指引》中列明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项目,除了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外汇收支按照《指引》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跨境人民币工作情况汇报
跨境人民币工作情况汇报1. 业务概况我所在的机构是一家专门从事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金融机构,我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境外的合作伙伴。
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负责人,我主要负责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和清算等工作。
我们的业务范围涉及到跨境贸易支付、外汇风险管理、跨境投资和融资等多个方面。
2. 业务成绩在过去一年里,我们跨境人民币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们成功为多家客户提供了跨境人民币融资服务,满足了他们的资金需求,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
其次,我们在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服务。
最后,我们的跨境人民币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客户群体,为他们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 存在的问题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市场竞争激烈,我们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其次,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对复杂,我们需要加强合规管理,降低业务风险。
最后,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加剧,我们需要加强外汇风险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4. 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水平,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加大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业务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总之,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我所在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跨境人民币服务。
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指导,共同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
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分析
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分析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跨境资金流动背景随着全球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跨境资金流动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承担着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角色。
跨境资金流动的背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公司的发展需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跨境融资及支付结算服务来支持其业务发展。
2. 国际贸易的增长: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贸易不断增长,商业银行在贸易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3. 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开放:国家之间的金融市场逐渐开放,资本市场也愈发全球化,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跨境投资、债券发行等机会。
二、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方式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流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方式分析如下:1. 跨境贷款: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服务,满足跨境公司在海外市场的融资需求。
跨境贷款可以支持企业在海外扩大生产规模、购买设备等。
2. 外汇交易:商业银行通过外汇交易为企业提供跨境支付、结算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币兑换问题。
3. 跨境投资:商业银行作为投资者或顾问,通过提供投资服务促进资金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
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组织资产配置等服务。
三、商业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1. 经济发展推动:商业银行跨境资金流动支持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各国经济带来了便利。
跨境资金流动的增加有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各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2. 风险管理挑战:商业银行在跨境资金流动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管理挑战。
包括汇率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规避潜在的风险。
3. 金融监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增加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14.29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198.45亿美元,降幅达9.6%,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126.56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
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跨境人民币政策报告》最全总结!(12种资金回流渠道分析)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 (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 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 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 (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 间开户许可,再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 开展此项业务。 只是在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对金额50万元(含)以 下的个人 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 户”“了解你的业 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业务;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应 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4)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 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担任担保人; 但是人民币跨境担保是否需要参照执行,仍然没有明文的统一说法。目前的口径仍然只是部分外管局窗口要求,多是执行仍然是参 照外币到外管局进行登记,但人民币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是个人。在外贷资金回流方面,人民币对外担保并不受外管局29号文的 约束,相对宽松。尤其在当前宏观背景下,根据最新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外债登记规定即便是外币外债在回流方面也已松动。 因为最新的外币跨境担保也已取消额度控制和事前审批,所以即便人民币对外担保参考29号文的外币做法,对实际展业的阻碍并不 明显。所以央行和外管关于跨境担保的不同看法目前看来影响有限。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之欧阳法创编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工作总结(共8篇)
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工作总结(共8篇)第1篇: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报告2013年7月要点λ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国际化持积极预期,人民币接受度不断提升λ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推动作用显著λ境内客户注重跨境人民币业务规避汇率风险功能;境外客户关注人民币币值是否保持稳定λ人民币跨境使用中的计价职能有待增强,人民币海外循环需进一步深化;λ境外地区人民币汇兑使用总体便利,但提供人民币配套服务的机构数量、所提供的人民币产品和服务种类有待丰富完善λ中银品牌、全球网络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优势广受境内外客户认同从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至今,人民币国际化已接近四个年头。
2013年6月,中国银行组织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情况全球客户调查,为总结和回顾人民币国际化四年历程提供独特的观察视角,为下一阶段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梳理出有参考价值的观察结论。
一、调查样本说明调查共发出问卷3130份,回收有效问卷2943份,其中来自境内客户的反馈2241份,东部地区占52%,中部地区占17%,西部地区占22%,东北占9%。
境外客户的反馈702份,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港澳占14%,其他亚洲地区占28%,澳洲北美各占7%,欧洲占39%,中东、非洲占5%,基本涵盖了中国对外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
二、境内外客户的人民币国际化预期、对人民币的认同及产品评价(一)人民币国际化预期积极,贸易助推作用最为突出1、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普遍持较为欢迎的态度。
调查中,有77%的境内客户和61%的境外客户打算在跨境贸易结算中使用人民币或进一步提升人民币结算占比,境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的意愿较12年元2 月所作的调查提升了7个百分点。
2、境内外客户对人民币国际化的预期积极。
65%的受访境内客户认为,未来5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将超过20%,53%的客户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可能在20%—30%之间。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着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之欧阳总创编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之欧阳计创编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
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
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
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
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
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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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本项目下其他主要境外回流渠道: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调回境内使用(发改委审批,俗称点心债,去年境内企业相关发行规模突破1000亿),RQFII, 人民币FDI, 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以及沪港通渠道购买沪市股票;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上存企业为境外企 业。
本文重点总结RQFII 相关政策更迭如下: 1). 2011年12月启动,境内基金或券商香港子公司 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在额度内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80%以上) 和股票;2012年4月份之前额度为200亿人民币; 2). 在2012年4月增加了500亿人民币额度,允许RQFII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 易所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式中,如果是境内银行QDII资金出境,则将被严禁进行杠杆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 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等。但通行做法是通过投资境外票据规避这 一监管规定。
6.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对境外资金开放:
回顾银行间市场对境外开发的步伐,首先是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 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后来再2010年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 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境外参加行在央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只是惜墨如金地提 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
2. 个人人民币跨境: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 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 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
3). 2012年11月,R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增加2000亿元人民币;同时放开申请RQFII的主体限制,境内金融机构香港子公司以及 香港本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
4). 同时对RQFII和QFII进行投资方向的改革,可以选择3家券商开户,同时废除RQFII80%以上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限制: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放款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从20%提高到30%);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 ;谢绝任何媒体、第三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转载(转载需 付费,违者将采取法律措施);作者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手机13918326644
1. 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最早在2009年7月份从上海及广东进行试点就只局限于贸易项下。贸易项目下凭贸易真实交易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人 民币跨境(实质也是CNH和CNY之间转换);
后面会介绍QDII2,个人直接跨境海外投资(一定也包括人民币跨境)。
3.人民币跨境担保:
这个问题颇具戏剧性,涉及到外管局和央行主管人民币跨境的货币政策二司之间的监管权分配,以及如何切割跨境人民币和外管 监管的问题。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 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对与跨境贸 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 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3)但外管局的汇总发[2011]38号文仍然要求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此类争执在中国人民银行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得以终结;2012年9月份货政二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货政二司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更是非常明确地答复“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 保函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4)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 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担任担保人; 但是人民币跨境担保是否需要参照执行,仍然没有明文的统一说法。目前的口径仍然只是部分外管局窗口要求,多是执行仍然是参 照外币到外管局进行登记,但人民币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是个人。在外贷资金回流方面,人民币对外担保并不受外管局29号文的 约束,相对宽松。尤其在当前宏观背景下,根据最新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外债登记规定即便是外币外债在回流方面也已松动。 因为最新的外币跨境担保也已取消额度控制和事前审批,所以即便人民币对外担保参考29号文的外币做法,对实际展业的阻碍并不 明显。所以央行和外管关于跨境担保的不同看法目前看来影响有限。
5). 2013年初央行正式发文,允许RQFII和QFII通过结算代理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但直到2014年初才开始大规模 正式恢复RQFII丙类户开户。
截止2015年2月底外管局批复RQFII额度为3115亿 人民币。 对于目前几种创新模式的RQFII思考: a) 内保外贷型RQFII
上图的流程,从笔者个人观点看,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关于资金回流的法规规定,具体参见第十一条: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 用。 b) 带杠杆的创新模式—杠杆RQFII 这种类型主要源于证监会的监管下的QDII机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并没有禁止在海外投资时适度运用杠杆操作。该模式在 过去海外人民币融资成本非常低的环境下,通过在海外加杠杆,再通过RQFII回流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杠 杆比例也受限于海外给与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风控审核,投资银行间市场品种利率债或国债相对可以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但公司 债(即使高信用评级)一般获得的融资比例在1.5倍以内。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 (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 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 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 (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 间开户许可,再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 开展此项业务。 只是在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对金额50万元(含)以 下的个人 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 户”“了解你的业 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 结算业务;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应 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