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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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6]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2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预算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7 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品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对适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的集中采购品目,货物、服务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同一个二级品目内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其中,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 50 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青财采[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青财采〔2007〕9号2007年9月27日)关于公布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公开征集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2007年8月9日,会同市监察局对招标公司提报的工商登记、招标资格等材料进行了审查,2007年8月22日-23日对通过审查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青机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和实地考察过程由青岛市市北区第一公证处现场公证。

经过综合考查,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等23家机构获得了从事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的资格(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各代理机构可以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但代理范围不得超出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的并报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所授予资格规定的业务范围;各代理机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公司驻青机构(办事处或分公司)需获得总公司或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方可从事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有关事宜。

我局将会同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考核不合格,不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需要的,将按规定停止其代理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

附件:1.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名单2.青岛市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资质情况一览表附件1:青岛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青岛高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广源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市昊金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青岛聚元招标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青岛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兴联招标有限公司山东仲勋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市招标中心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山东新通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公信招标有限公司附件2:青岛市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资质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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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文档模板范本1. 采购项目信息1.1 采购项目名称1.2 采购需求概述1.3 采购方式1.4 采购预算1.5 采购人员联系方式2. 采购文件及资格要求2.1 采购文件名称及编号2.2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2.3 采购文件费用2.4 资格要求3. 投标文件要求3.1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3.2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3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地点3.4 投标文件授权书4. 开标与评标4.1 开标时间与地点4.2 评标委员会组成4.3 评标标准4.4 评标扣分标准5. 签订合同5.1 合同签订时间与地点5.2 合同内容与规范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付款方式与时间6.1 付款方式6.2 付款时间6.3 预付款比例及条件6.4 延迟付款条件7. 保证金7.1 保证金支付时间与金额7.2 保证金退还7.3 保证金使用8. 违约责任8.1 采购人违约责任8.2 投标人违约责任8.3 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注释:1. 采购需求概述:包括采购的物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等,并列示对应编号码。

2. 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预算:指采购项目所预算的大致费用。

4. 采购人员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等信息。

5. 采购文件名称及编号:采购文件的具体名称及其对应的编号码,以便采购人员准确获取。

6.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经验、技术、财务等情况做出要求。

7.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技术方案、商业方案等内容。

8.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要求采用何种格式进行投标。

9.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地点:具体到哪一天哪一时刻,至哪个地址递交。

10. 投标文件授权书:如有必要,需提供授权书方可参预投标。

11.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职位及职责。

12.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及其权重。

13. 评标扣分标准:评标过程中,如何进行扣分、退标等操作。

14. 合同签订时间与地点:具体到哪一天哪一时刻,至哪个地址完成签订。

2024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1]

2024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采购方信息1.1.1名称:__________1.1.2地址:__________1.1.3联系人:__________1.1.4联系电话:__________1.1.5电子:__________1.2供应商信息1.2.1名称:__________1.2.2地址:__________1.2.3联系人:__________1.2.4联系电话:__________1.2.5电子:__________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包括__________。

第三章: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3发票开具: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4.2交付时间:供应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为:__________。

4.4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采购方应在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五章:售后服务与保修5.3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供应商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知识产权6.1权利归属:供应商保证其对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6.1.1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6.1.2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6.2许可使用:供应商授予采购方对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使用、修改、复制和传播的权利。

6.2.1采购方在使用、修改、复制和传播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6.2.2未经供应商书面同意,采购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6.3知识产权纠纷: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鲁财采〔2017〕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诉讼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人
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选聘和管理办法》(鲁市监知保字〔2021〕203号),省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进行了技术调查官公开选聘。

经审核,现确定董先雨等65人为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第二批)成员。

附件: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按专业领域排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附件
山东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成员名单(第二批)。

山东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山东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山东省省级2024年度政府集中选购书目及限额标准一、集中选购书目注:1、上述项目,仅适用于省内各预算单位,驻省外单位(如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全部实行分散选购。

2、本书目内工程项目,凡采纳定点选购方式的,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完成;采纳非定点选购方式的,既可以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也可以托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政府选购包括集中选购和分散选购,纳入《集中选购书目》的政府选购项目实行集中选购,驻济省直单位应当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组织;驻济以外的,可托付集中选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二、部门集中选购范畴对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省级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部门集中选购,定期归集选购需求,统一托付省政府选购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选购活动。

省级各有关主管预算单位如将市、县(市、区)同类选购项目统一归集并选购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由市、县(市、区)预算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选购手续。

三、分散选购限额标准《集中选购书目》以外,同一预算选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选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托付选购代理机构组织。

详细选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

预算单位如对分散选购项目自行组织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选购方式及程序进行。

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自行招标,应当符合《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一预算选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别状况确需采纳非公开招标选购方式的,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获得省财政厅政府选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详细数额标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鲁财库[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2〕6号)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

(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四)业务情况报告;(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鲁财库[2007]4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鲁财库[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3]1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三)资格预审信息;(四)政府采购目录;(五)公开招标信息;(六)采购结果;(七)中标信息;(八)违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309
淄博天一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10
淄博万维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11
淄博银河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312
邹城市志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99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00
诸城千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01
诸城正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02
淄博晨光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
303
淄博光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04
淄博鲁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05
淄博鲁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06
淄博鲁中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07
淄博普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08
淄博天汇招标有限公司
252
泰安市泰山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53
泰安市同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54
泰安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5
泰安市正大招标有限公司
256
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57
泰安泰山汇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58
泰安泰山同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59
泰安天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60
泰安田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6
济南鲁地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37
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38
济南中铁物资设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9
济南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0
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41
济宁晨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42
济宁金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3
济宁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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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家 具(成品)采购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0.7
2022-12-08
TOP2
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家 具(成品)采购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0.1
2022-12-0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图书档案设备(2)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1/10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100.0%。 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项目数(个)
16
同比增长:1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鲁财采〔2018〕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18〕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18〕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财采〔2018〕1号|浏览量:166|发布日期:2018-01-02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绩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运行。

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是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的重要保障。

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16〕48号)要求,不断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防控约束措施,重点就需求制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质疑答复等环节压紧压实内部责任,切实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财采〔2017〕2号)要求,认真梳理采购组织流程,严格关键节点管控,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确保采购活动合法高效。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参照集中采购机构内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着力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执业水平。

财政部门要督促引导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监督检查内控管理情况,不断提升内控机制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内控机制的监督制约和防控保障作用。

二、严格订立委托协议,明晰权利责任。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应当明确界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采购人不能因为委托而转嫁或规避责任,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为接受委托而越位用权。

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招标公告

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招标公告

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招标公告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招标项目已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进行采购,现已具备招标条件。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根据《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入选机构,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 资质(资信)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三类资质(资信)中的一类。

3.2.1 项目管理类具体资质种类资质等级要求联合体要求业绩要求工程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允许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并满足以下条件:①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②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母公司;③联合体某一成员单位的业绩,视为联合体业绩。

近5年至少具有1项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类或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代建或EPC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包括含有项目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咨询)业绩。

工程监理资质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注:投标人须至少具备以上四种具体资质中的两种。

资格要求联合体要求业绩要求经地级市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投融资、建设平台公司允许平台公司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满足以下要求:①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②须由平台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③联合体某一成员单位的业绩视为联合体业绩。

近5年至少具有1项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类或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代建业绩。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采〔2020〕11号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采〔2020〕11号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知》的通知
正文:
----------------------------------------------------------------------------------------------------------------------------------------------------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鲁财采〔202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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