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9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总页数】0页(P41-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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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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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的概念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中国。
此后,中国特许经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分布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
以下是商务部的特许经营规定,欢迎阅读!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当至少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在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4)市场计划;(五)表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 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1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已经于2008年1月2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陈德铭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务部2008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等4个部门规章(见附件1),宣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等2个部门规章失效(见附件2)。
附件1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对外经济贸易部令│││ 1 ││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规定││1991年第1号││├───┼────────────┼─────────┼─────────┼───────┤││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1998]外经贸合发第│││ 2 ││部、国务院港澳事务││1998年7月27日│││作管理办法││430号│││││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1日│││││令2001年第20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 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12月30日│││││25号││└───┴────────────┴─────────┴─────────┴───────┘附件2商务部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发布时间│├───┼────────────┼─────────┼─────────┼───────┤││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1月31日│││公司暂行办法││令2003年第1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商务部令2003年第│││ 2 ││商务部││2003年12月7日│││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10号││└───┴────────────┴─────────┴─────────┴───────┘。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1一、综合(24项)(一)基本法规(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账户管理(6项)8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共收录外汇管理法规223件。
(三)行政许可(1项)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四)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五)其他(6项)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3项)(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三)边境贸易(1项)3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项)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4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5项)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2项)1-基本法规5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2-其他6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64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5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66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5项)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68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6项)1-境外发债及上市7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套期保值7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3-其他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4项)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7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8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8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8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8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87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88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8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3-其他90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91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0项)1-基本法规9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9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9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95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97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99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计外资〔2000〕53号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担保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10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5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4-贸易信贷1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5-外汇贷款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08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10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1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项)1-资产转移11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11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1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2-证券投资116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40号1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1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1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1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3项)(一)基本法规(4项)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93〕汇业函字第83号127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12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5号(二)银行结售汇业务(16项)1-银行结售汇业务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13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13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3-银行结售汇报表137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13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1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三)离岸业务(2项)146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47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09号(四)银行卡相关业务(5项)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1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承接银联卡境外业务相关外汇业务资质等事宜的批复汇复〔2013〕125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1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五)银行相关其他业务(4项)1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六)保险公司(2项)15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1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项)1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八)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5项)1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16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16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1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1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一)汇价(5项)16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170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17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17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1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二)外汇交易市场(13项)1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175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17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17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178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1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180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号18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18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号1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3〕13号18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汇发〔2014〕48号18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18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4项)(一)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1项)187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项)18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1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1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1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19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67号(三)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6项)19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工业品出口配
额数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01.09
•【文号】商资函[2008]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
的通知
(商资函〔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下发你们(其中焦炭、稀土为本年度第一批出口数量)。
请通知相关企业凭此文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请你们认真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品出口配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反馈我部(外资司)。
对于需调减、增加或新核定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请及时进行初审后上报我部。
附件: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经 贸部 ”统 一修改 为 “ 商务 部” 。 《 出 口商品许 可证 发证 机构管 理办 法 》根据 本决 定作修 改后 ,重新 发布 。 进
二 。一。 年九月 十二 日
商 务 部 关 于 修 改 《 出 口 商 品 许 可 证 进
发 证 机 构 管理 办 法》 决定 的
鉴于 我 国出 E预 核签 章制度 已于 20 l 0 8年 5月停 止 实施 ,为 了使 《 出 口商 品许 可证 发 证机 构 管 进
理办 法 》(  ̄ 9 9 1 9 3外 经贸 配管 函字第 6 8号) 的相关表 述 符合实 际情 况 ,商务部 决定对 《 出 口商 品 进
19 9 6年 3月 2 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21 0 0年 第 3号
《 商务 部关 于修改 < 出 口商 品许 可 证 发证 机 构管 理 办 法 > 的决定 》 已经 2 1 进 0 0年 8月 1 6日商 务 部第 4 自公 布之 日起施 行 。 1 部 长 陈德铭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务部 令
21 0 0年 第 2号
鉴于 出 口预核签章 制度 已于 2 0 0 8年 5月停止实 施 ,经 2 1 年 8月 1 00 6日商务部第 4 次部 务会议 1
审议 ,决定废止 《 于加强 出 口商 品协调管 理 的若 干规 定 》及 《 于处 罚低 价 出 口行 为 的暂行 规 定 》 关 关
许 可证 发证 机构管 理 办法 》作如 下修 改 :
一
、
删 除第 一条 中 的 “ ( 括进 、出 口许可 证与 纺织 品被动 配额证 书 ,下 同) 。 包 ”
二 、删 除第 四十条 第三 项 :“ ( )不按 出 口协调 价格 签发许 可证 ” 三 。 三 、将第 二 、三 、五 、九 、十三 、十 四 、二 十一 、二 十二 、二十六 、四十二及 四十 三条 中的 “ 外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第3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11月15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援助管理事务。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第七条商务部制订统一的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中长期政策规划和国别援助指导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6.03•【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2009年海关商品编码,对调整后的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修订,修订后禁止类目录共计1759项商品编码。
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三)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四)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
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8年第22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其他规定仍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九年六月三日附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物流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各类物流法律法规基本上已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
经济秩序,然而面对物流业的飞速发展,现有的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出后劲不足。归纳起来,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五) 物流标准
物流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物流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二) 行政法规层面的物流立法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物流立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调整物流主体的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2月22日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4月5日发布)、《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国内贸易部1998年3月2日颁布)、《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6月20日颁布)等。
1. 了解外国物流法律概况,掌握我国物流法律基本知识;
2. 掌握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组成。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物流法规框架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物流立由于物流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决定物流业更需要一个统一的基本法协调各种物流活动。而这恰是我国物流立法的空白。从横向调整讲,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是分别散见于商业、仓储、运输、工商等规范中。从效力等级讲,物流立法更多地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再加上法本身是社会成员利益的体现,各个行业、部门在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时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地区利益考虑的,往往导致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抵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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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05-15 16:08:54 信息来源:合作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
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
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境外投资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
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
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
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