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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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8页

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8页


六、理赔案例 河北省新简身险第一、二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河北省分公司先后于3月30日和4月2日发生两起新简身险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均因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额分别为52240元和41840元。具 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石家庄高邑支公司于3月30日接到业务员报案称:新简身险被保险人 程光义(男,40岁)于2007年3月28日在去山东途中到即墨境内时停 车休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当场死亡。 承保情况:被保险人2007年3月20日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保险,保单 号2007-132300-405-1670582-4,保险生效日2007-3-20,基本保额 6530元,身故保险金额:52240元,年交保费500元。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该产品责任的确Biblioteka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该产品在设计时要力 求延续老简身险责任简单、投保手续简便等特点,二是要保证产品对客户有 吸引力,比如高额保障、满期在保证本金的同时略有升值,三是要兼顾到将 该产品设计为风险型产品确保产品适应公司的需要。
(五)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 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 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 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 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月。

新简易保险条款

新简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保寿发[1996]28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保寿发(1996)28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205号文件《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要求,抓紧制定1996年第1、2、3期分保业务报表及帐单,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公司,分保费余额于12月10日前上划至总公司。

为了保证法定分保业务的顺利实施,各分公司要安排熟悉业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分保工作,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处室及人员名单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分公司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实施细则(暂行)》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分保均指法定分保,分保接受人特指由人民银行授权接受法定分保业务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要求,法定分保由总公司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统一办理,因此各分公司须将其分保费和各种分保帐单、报表划、报至总公司,赔款亦须由总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摊回后拨至分公司。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建立与生效1.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2.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合同。

如果接受,则发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条款。

3.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需要住院治疗,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保险费应以人民币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3.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者中止。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保险合同的内容。

2.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单原件。

五、风险提示1.保险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请仔细阅读后签署合同。

2.投保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附加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3.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内容仅为本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咨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版)

YOUR LOGO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版)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版)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摘要:1.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概述2.理赔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亮点和优势4.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正文:【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概述】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在2021 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项和条件。

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之一,中国人保的理赔条款在保险业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的主要内容、亮点和优势、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解析。

【理赔条款的主要内容】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疾病医疗等。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战争、恐怖活动等。

3.理赔申请和审核: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及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流程。

4.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应支付的理赔金额,以及支付方式。

5.争议处理:阐述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条款的亮点和优势】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的亮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范围广泛: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疾病医疗等多种保险责任,满足被保险人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2.理赔申请和审核流程便捷: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理赔申请,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时限和流程,有利于提高理赔效率。

3.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适用于该公司旗下的各类保险产品。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仔细阅读并了解理赔条款的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按照条款规定及时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完整、有效的理赔材料,以便保险公司顺利进行审核。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 (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 (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目录一、开发背景二、产品解读-定位-卖点-利益三、销售解读-目标市场-销售话术四、销售工具-计划书-产品组合示例五、保险实务-投保实务-理赔实务六、理赔案例附:条款、费率表一、开发背景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响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应提高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满足农村市场需求,为广大农民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开发了“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简身险”)。

建设新农村、服务“三农”的社会使命,为“新简身险”出台提供了外在动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号召以及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公司开发新简身险产品提供了外在动力。

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上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应积极响应中央和保监会号召,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保险三大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保险发展,以“新简身险”为突破口,有效拓展农村市场业务,提高保险覆盖面。

农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为“新简身险”销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提高,在客观上为农民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经济基础。

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潜在的保险需求,如何利用新产品激发农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一直是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公司推出“新简身险”,旨在为农民保险需求的有效转化提供一条捷径。

公司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规模、拓展“两乡”的战略目标是“新简身险”推出的内在动力。

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业务结构调整以及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保费收入等目标,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农村市场的开拓上下功夫。

开发和培育农村保险市场,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成为“新简身险”开发的内在驱动。

总公司希望通过新简身险产品的销售,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公司风险型期交保费收入,同时达到推动公司农村网点建设、提高代理人收入、稳定农村代理人队伍的目的,进而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摘要:1.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亮点和优势4.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正文: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在2021 年推出的一份保险理赔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亮点和优势、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承担的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保险条款列明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战争、军事冲突等。

3.保险期间: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4.保险金额: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条款的亮点和优势1.丰富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覆盖了意外伤害、疾病等多种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保障范围广泛。

2.灵活的保险期间:保险条款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间选择,满足被保险人不同需求。

3.高额的保险金额:保险条款设定了较高的保险金额,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时得到充足的赔偿。

三、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1.适用范围: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保客户。

2.注意事项:a.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b.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保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综上所述,2021 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灵活、高额的保险保障。

2021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2021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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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LOGO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

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理赔条款是其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人保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2021年理赔条款的修订备受关注。

了解和掌握这些条款,对于我们正确购买和使用保险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部分】1.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在2021年的人保理赔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有了明显扩大;二是对于特定险种,如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险责任范围覆盖了更多的生活场景,让消费者在面临风险时得到更多保障。

2.保险金额调整根据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部分险种的保险金额进行了调整。

例如,人保寿险在某些地区将最高保险金额提高了30%,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能够更好地满足自身需求。

同时,针对不同年龄段和职业风险,人保还对保险金额进行了差异化设置,提高了保险产品的性价比。

3.理赔流程简化为提高理赔效率,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对理赔流程进行了简化。

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只需通过人保官网、APP等渠道进行在线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快速启动理赔程序。

此外,人保还加强了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4.条款更加公平合理在2021年的人保理赔条款中,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得到了修改。

例如,过去某些险种在理赔时存在“免赔额”过高、赔付比例过低等问题,现已得到改进。

此外,人保还对部分险种的保险责任免除进行了明确,避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产生误解。

【结尾部分】面对2021年中国人保理赔条款的变化,消费者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条款保障自身权益呢?首先,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的设置以及理赔流程等。

其次,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最后,遇到问题时,可随时咨询人保客服,了解理赔进度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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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年)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734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2021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第二十一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等级项别残疾程度给付比例一1 双目失明(注1)100%2 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3 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4 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5 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6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7 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二8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二 75%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5)9 十手指丧失(注6)三 10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上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50%11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下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2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13 十足趾丧失(注8)四 14 两耳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注9)30%15 一目视力永久完全丧失一16 脊柱永久遗留显著运动障碍(注10)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 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 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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