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分类、特点与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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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第九章人身保险

第九章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论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与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 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4、基本职能不同。 5、在经营技术上,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三、年金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寿险,它提供特定期 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到 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 2、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寿险,它提供被保险 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 岁为止。 3、养老寿险:又称为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 金。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1、变额人寿保险 2、变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 3、万能人寿保险 4、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5、投资连结保险
三、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或指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 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1、给付周期 2、给付起期 3、给付期限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免责期,通常是 指在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数星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 1、收入给付 2、医药给付 3、生育或分娩给付 4、残废或死亡给付
四、医疗保险
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费用保险 3、外科费用保险 4、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5、特种疾病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七讲 人身保险(上)

第七讲 人身保险(上)
外伤害保险 专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保险保 障。
2. 特种伤害保险 范围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可以分为航空 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电梯乘客 伤害保险、船员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不 同种类。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
适合人群:
一类是那些在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其生命的临时工 作,或急需保障的人。 另一类是那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人。
(一) 定额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
(二) 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 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1.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死亡保险金与递减的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相对应的递减定期保 险计划。
(三) 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 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 递增定期寿险的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人 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所规定的保险金额。 功能主要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
二、 终身寿险
又叫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 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 都给付保险金。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 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 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 强的敏感性。
三、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一) 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 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 重的情况。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5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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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 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但是, –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 率中包括了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 给受益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且,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 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 2年之后思想 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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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自杀条款 1. 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所交保费,并 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 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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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 含义: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
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 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非投保人 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 应交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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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丧失价值条款 1. 含义: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 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 基础确定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物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出险时要存在 多为短期性
6. 风险特性不同
7. 购买目的不同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 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

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

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1.返还性。

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2.收益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

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

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

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

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

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保险学》10

《保险学》10

(五)创新人寿保险
在通胀下,因为(1)传统寿险保额固定,(2)保险公司投资 组合中债券占绝大比重,老债券的价值会随着通胀率而降低, 这都使得保险的保障作用大大降低。 1、变额人寿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调整,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
(2)设立分立账户,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保险人和投保 人都可以选择投资组合中的资产种类; (3)现金价值将会随投资业绩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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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递减定期寿险 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该金额不断 减少。 注意: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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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死亡保险金与递减的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相对应的递减定期保 险计划。 注意:寿险保单与抵押贷款往往是独立的,提供抵押贷款的 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也不一定要求受益人一 定要用保险金来偿还抵押贷款。我国暂未开办此类险种。
案例 10.1
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 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情急之下,就从出租屋的 三楼窗口跳下摔死。 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伤害 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 张是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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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1、下列哪些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1)王先生在非工作时间突然急性阑尾炎被送到医院; (2)某士兵在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时被不明物体砸伤; (3)从事高楼外表面清洁工作的工人在工作时,吊索突然断 裂导致人从高空坠落;
(4)周女士出公差返回后,出现放射病症状。经查明是在出 外办公事的途中接触了潜在的放射源,放射源的隔离室装臵 突然失效。

保险种类介绍——人身保险

保险种类介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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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是指一种以被 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而 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 至70岁等等。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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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 是指一种不定期 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 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特点:

重大疾病保险(定期、终身)
(三)收入保障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按月或按周支付 2、按给付期限给付

(四)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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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意外伤害保险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回顾
(三)特点
(四)保险责任、责任期限条款
(五)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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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二、健康保险
回顾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三)特征 (四)费用共担条款 (五)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
2、免体检 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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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1、 按照给付周期
年给付年金 季给付年金 月给付年金
2、 按照给付起期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3、 按照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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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保险的种类
4、 按照给付日期
期初年金 期末年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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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作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 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 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1、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 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相关条款
1、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一般是两年)后,保险人将 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 金。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 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理赔流程
1
认清权益
2
及时报案
3
收集证明
4
注意给付时限
5
领取赔偿金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 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A:被保险人姓名、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D: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2、俗话说的好,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中无法避免疾病、年迈和死亡,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第九章 人身保险

第九章 人身保险

定期寿险的局限性
• • • •
A、保单不具有储蓄性质。 B、中途退保不退还保险费。 C、保费有可能损失。 D、保障因保险期满而失去,若续保则保费负担会加 重;且可能由于已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不接受投保的 年龄而不能续保。 • E、保险金只能由其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
定期寿险的作用
• 1、能减少忧虑,提高工作效率 • 2、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 • 3、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 5、根据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分为: • (1)定额年金保险 • 是指在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 额都相等。 • (2)变额年金保险: • 是指在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 额随投资收益而变动。
二、新型人寿保险
• (一)变额人寿保险 • 是保险费固定、保险金额可以变动的长期性人寿 保险、即死亡保险金额随着投资账户中投资结果 变动不断调整的保险产品。 • 特点: • 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 基础上却是可以变动的。 • 2.分账管理。 •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 变动而变动。
(二)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 1、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超过一人身保险业 务。 (三)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1、个人保险: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 个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以一张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个企 业、事业或机关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保 险,投保人为法人或社团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 的在职成员。 (四)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1、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强制性、通用型、广泛性、 2、自愿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 一、人寿保险的含义 •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即投保 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险种,人寿 保险的业务量占人身保险的绝大部分。 •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 (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和风险变动的规律性。 • 人寿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人的死亡或生存事件。 • 生命表中的死亡率、生存率接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死亡 率、生存率、呈现出相当大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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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资料请访问.(.....)人寿保险基本原理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了解人身保险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保险学者对保险下了各种定义,见仁见智,至今尚无举世公认的保险定义。

我国保险学界,普遍把保险定义为: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疾病、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按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应该说,保险的这种表述比较严谨和完整。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这种对保险的释义,至少揭示了保险的三个基本特点:(1)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就分担损失而言。

(2)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双方通过订立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在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或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人身保险是指关于人生、老、病、残、死的所有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所谓狭义的人身保险,即为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不论死亡原因是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生死两全保险,此外,年金保险亦被视为生存保险的一种。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广义)根据其保障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的基本分类如下:(一)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确定的一段时间,如一年、五年、十年,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一个确定的年龄,如65岁或70岁。

如果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保险费也不予返还。

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使投保人可以一种较低廉的保费为代价换取较高额度的保险保障,因而这种保险适合于经济收入低,且有保险保障需求的客户。

2、终身保险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生命表中的年龄一般到100岁时为止,如果被保险人超过100岁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可见终身寿险的保险期比定期寿险要长,而且必然要给付保险金,因而它的费率要高于定期寿险。

(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某一期间内生存为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则所交保险费分文不退,其责任准备金充做生存到期满日的其它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时间后,可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中的需要,例如:子女教育费用,婚嫁费用等。

生存保险具有较大的储蓄因素,与其它险种结合后则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这种结合使人寿保险的险种更能满足被保险人多方面的需求,有助于人寿保险业务的普及与推广。

(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的,所以又称生死合险。

期满日可以是:1、在一段确定的期间结束时;2、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时。

例如:20年期的两全保险是以保单生效日期后满20年为满期日,或者年龄为65岁的两全保险的到期日是只当被保险的年龄达到65岁时为止,当被保险人在到期日之前死亡时,保险金额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这样,不论被保险人在满期日之前死亡,还是在满期日之后死亡,其本人或指定受益人都能得到固定的保险金给付。

在以上所提到的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两全保险中通常终身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定期保险而低于两全保险,事实上,终身保险接近于长期的两全保险费率,也就是说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越长,它的权利义务越接近终身保险,两全保险的有效期达到终身时即演变成为终身保险。

(四)年金保险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约定生存期间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是以满足为提供老年以后每年生活费的需要而产生的。

年金保险根据其支付方式、保障期间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种类:按缴费方法可划分为:(1)趸缴年金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全部交清的年金保险;(2)年缴年金保费的支付采取分年期的方式一直到开始领取年金时为止。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1)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给付条件;(2)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二人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的限制条件称为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3)联合年金以两人以上的被保险人全都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

按给付金划分(1)定额年金每次均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2)变额年金年金的给付金额按照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而予以调整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1)即期年金订约后就立即开始按期支付年金;(2)延期年金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或到达一定的年龄后才开始给付年金。

按给付期间划分(1)终生年金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的支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年金就停止给付,保费也不予退还。

(2)最低保证年金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论生存或死亡都可领取,或保证受领人早期死亡后,对其返还不足数额。

(3)短期年金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领取年金期满后就停止支付。

a、确定年金年金的给付期间事先已经确定的年金保险;b、定期生存年金以某一种特定期间为限且以被保险人仍生存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

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所致残废、死亡或医疗费支出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费用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费给付残废或死亡给付根据其保险范围不同经康保险一般也可分为以下险种:1、住院费用保险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病房膳食费用,以及医药费和杂费;2、外科费用保险该险种一般可作为住院费用保险单的一项附加险;3、普通医疗费用保险只负责非外科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般规定门诊次数、每次门诊费用报销的最高金额;4、残疾金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时保险人给付残废金的保障。

在我国由于目前的医疗体制等外部环境的局限,国内各家寿险公司在开发健康险方面步子迈得都相当谨慎,近期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公司在健康保险的市场开发上都有不同程度作为。

我公司目前开办的健康险种有个人、团体住院安心保险、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A、B款等。

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对其身体造成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事故的含义是多方面的。

具体解释如下:(一)非本意是指偶然的、事先不可预料的事故。

一般有三种形态。

1、事故的发生为偶然的;2、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3、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

例如:天黑后行人在街上行走时,不慎跌入没有井盖子的下水道中造成身体的剧烈伤害,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是非本意的,属“意外”范畴。

(二)外来是指伤害的原因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作用所引起的。

而身体内在原因影响身体健康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

例如:因脑溢血或心脏病的突发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三)突然是指事故突然发生而言,亦指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如交通事故而长年逐步形成的职业病,则不属于“意外”的范畴。

但有些事故的伤害后果虽非立即显示,而身体损伤却是剧烈原因瞬间造成的。

如剧烈碰撞后的内出血虽然可能当时未发现,后来因内伤而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在构成意外事故的三个要素中应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而外来、突然作为限定偶然的概念。

要综合非本意、外来、突然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意外事故,三者缺一不可。

第三节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保险标的独特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为保险标的的,具有特殊性。

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生命死亡或身体的残废,都会给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其潜在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

人身保险的给付不是对物质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而是按照合同约定,以定额给付方式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二、保险金额的特殊性各种财产都有客观的价值可以衡量或估算,而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标准。

如果确定保险金额不恰当就有可能出现“逆选择”或道德危险,严重的还有可能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

如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呢?以下介绍几种有关的理论:(一)经济价值决定说1924年美国宾夕久法尼亚大学商学院保险系主任休勃纳教授建立了人类生命价值学说,他认为人类生命价值就是人体内所具的各种经济性力量产生的赚钱能力的货币价值。

休勃纳根据潜在财产计算出各人的生命价值。

他的算法是人的生命价值等于其每月收入减去本人生活费用后的净余部分的资本化价值,就是把这净余部分作为利息来反求其本金。

其计算可举例说明:某人的月工资收入除去每月维持生活支出后净余50元,当时银行储蓄存款月息5厘,则:资本化价值=50/0.005=10000元,即用资本化价值100 00元作为保险金额,可保证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维持原有的水平。

(二)家庭需要说休勃纳教授在“生命价值”学说的基础提出了“家庭需要说”的理论,所谓家庭需要说是指在分析家长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需要,以测定家庭所遭受的损失,并以此作为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的决定基础。

这里所指的家庭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缮后费用,如丧葬费用,借款的偿还,遗产税等;2、维持现有生活水准所需的收入;3、子女自立以前所需的家庭收入;4、子女自立后配偶终身所需的收入;5、特殊需要,如抵押债务的清偿,应付紧急事故的资金,教育资金,婚嫁金等;家庭需要量的计算方法,比“生命价值”计算方法更合乎实际,解决了确定人寿保险金额的矛盾。

(三)收入置换法收入置换法类似于生命价值法,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计算如33.3%、50%或70%,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胀因素,美国的有些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这种方法编制了各种年龄和收入的人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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