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收入及支出标准: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714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3、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57714元÷12个月×6个月14、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4012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54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40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5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4012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954元×5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5、精神损害抚慰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7〕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省以2016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57714元为基数,确定了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过相关法律部门和法律专家的研究制定,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为受到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个人提供合理补偿的一种标准。
一.精神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精神赔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恐惧、痛楚等非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权益保护措施。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人格权利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
二.精神赔偿的计算方法1. 认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2.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3. 依据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
三.精神赔偿标准的相关要素1. 损害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2. 衡量标准:参照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意见;3. 赔偿金额: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通过司法实践、法律规定以及先例判决等综合考虑确定。
四.精神赔偿案例分析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详细案例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恶意诽谤、侵犯隐私权等。
五.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1. 受害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2. 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不合理损害;3. 侵权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1.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2. 具体案例分析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害:指个人精神上的痛苦、恐惧、焦虑等非财产损害。
2. 人身损害:指对个人身体的伤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
3. 侵犯人身自由:指对个人身体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4. 人格权利:指个人在身体、名誉、自由、隐私等方面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保护。
山东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山东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2017-2018年度西藏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西藏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根据___发布的数据,2017-2018年度西藏自治区的人身损害赔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9316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元。
以下是西藏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例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元/天)×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93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1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失费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
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2017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项⽬有: 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级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级⼯伤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级⼯伤具体赔偿项⽬及标准 (⼀)医疗费 1、要求: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精神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精神伤残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异。
具体如下:1. 1级:轻微精神损伤,受害者表现出一定的情绪波动,但不会对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1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2. 2级:轻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波动较大,但仍能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
2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3. 3级:中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波动明显,已经对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3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4. 4级:较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5. 5级: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5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6. 6级:严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自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6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7. 7级:极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7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8. 8级:特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较大。
8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9. 9级:非常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极大。
9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10. 10级:极其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极大,甚至可能带来生命危险。
10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请注意,以上仅为大致标准,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地区、伤情、个人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赔偿建议。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通常因国家、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示例:
1. 确定精神损失的程度:精神损失费通常会根据精神损失的程度来确定。
这可能需要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诊断,以确定精神损失的严重性。
2. 直接损失:精神损失费通常用于弥补因他人的过失或错误所导致的精神痛苦、情感困扰或心理创伤。
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损失的性质、严重性和持续时间来确定。
3. 间接损失:精神损失费还可以考虑到因精神损失而导致的间接损失,例如工作能力下降、社交功能受限、心理治疗费用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4. 地区和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某些地区可能设定了最高限额或者其他特定的赔偿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费的具体赔偿标准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国家赔偿如何计算-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

国家赔偿如何计算?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一、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12:14

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12:14黑龙江最新|201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时间:2017-09-15 12:1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7年全国、黑龙江省各项统计数据整理得出:1、残疾赔偿金黑龙江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注: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①受害人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范例:城镇居民:242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一级:24203元/年×20年×100%=484060元二级:24203元/年×20年×90%=435654元三级:24203元/年×20年×80%=387248元四级:24203元/年×20年×70%=338842元五级:24203元/年×20年×60%=290436元六级:24203元/年×20年×50%=242030元七级:24203元/年×20年×40%=193624元八级:24203元/年×20年×30%=145218元九级:24203元/年×20年×20%=96812元十级:24203元/年×20年×10%=48406元农村居民:110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1095元/年×20年×100%=221900元二级:11095元/年×20年×90%=199710元三级:11095元/年×20年×80%=177520元四级:11095元/年×20年×70%=155330元五级:11095元/年×20年×60%=133140元六级:11095元/年×20年×50%=110950元七级:11095元/年×20年×40%=88760元八级:11095元/年×20年×30%=66570元九级:11095元/年×20年×20%=44380元十级:11095元/年×20年×10%=22190元②受害人60-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③受害人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生活费黑龙江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1元/年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①被扶养人未满18周岁÷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②被扶养人18-60周岁(成年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③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④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丧葬费黑龙江省2017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881元/年,4073.42元/月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黑龙江省丧葬费24440.5元4、死亡赔偿金黑龙江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95元/年①死亡人在60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城镇居民:24203元/年×20年=484060元农村居民:11095元/年×20年=221900元②死亡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城镇居民:24203元/年×5年=121015元农村居民:11095元/年×5年=55475元5、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广东省精神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东省精神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对于⼴东省精神赔偿标准是如何的,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东省精神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东省⾼院关于在国家赔偿⼯作中适⽤精神损害抚慰⾦若⼲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第五条: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数额,应当以丧失⼈⾝⾃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以下的,⼀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千元以下。
(2)⼆⼗⽇以上,⼆个⽉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个⽉以上,三个⽉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以上,⼀年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万元以下;
(8)⼗年以上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10. 致受损害⼈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丧失⼈⾝⾃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万元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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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
兹论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1、医疗费用。
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
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该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认识和运用上的混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法治的统一原则。
因此,完善有关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势在必行。
一、从精神损害谈起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就是不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造成其心理、生理上的、非财产的的损害。
人格权应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是非物质财产,它无法在市场上等价交换,如同你不可能用多少钱买来某人的生命权或买来某人的荣誉权一样。
所以,对人格权的侵害不是对物质财产的侵害,而是对非物质财产的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侵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予以恢复和补偿,以消除或减缓其精神痛苦。
恢复和补偿人格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物质的方式,二是物质的方式。
非物质的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物质的方式就是给付金钱等财物,这种给付金钱等财物的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很广,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
对其赔偿数额标准,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很多缺陷,具体分析如下:㈠有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问题《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东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

广东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2017年广东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参考因素有哪些?广东省是否有地方规定?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广东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广东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
具体如下: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律伴网/。
2017年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第一组: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组: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组:1、医疗费。
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
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2、误工费。
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
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并无具体的标准,一般会综合以下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找法网提醒,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
1.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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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如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
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