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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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 Ad)
褐煤≤ 30%,其它煤种≤ 40%。
(二)硫分( St,d )
褐煤≤ 1.5%,其它煤种≤ 3%。
(三)其它指标
汞( Hg d)≤0.6 μ g/g ,砷( As d)≤80μ g/g ,磷( P d)
≤0.15%,氯( Cl d)≤ 0.3%,氟( F d)≤ 200μg/g 。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
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
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
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依法对煤矿生产煤质进行抽检,加
大对生产高硫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要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四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 月上旬前和次年 1 月上旬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落实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和煤炭生产煤
质抽检有关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表样附后)。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煤炭生产煤质管理要求的行
为,均可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
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煤质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并予以通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各市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及相
关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