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灰分( Ad)

褐煤≤ 30%,其它煤种≤ 40%。

(二)硫分( St,d )

褐煤≤ 1.5%,其它煤种≤ 3%。

(三)其它指标

汞( Hg d)≤0.6 μ g/g ,砷( As d)≤80μ g/g ,磷( P d)

≤0.15%,氯( Cl d)≤ 0.3%,氟( F d)≤ 200μg/g 。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

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

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

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依法对煤矿生产煤质进行抽检,加

大对生产高硫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要加大惩罚力度。

第十四条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

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 月上旬前和次年 1 月上旬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落实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和煤炭生产煤

质抽检有关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表样附后)。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煤炭生产煤质管理要求的行

为,均可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

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煤质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并予以通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各市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及相

关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