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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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

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浦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民〔2010〕92号)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

现将《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并由本区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助原则)1、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2、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户籍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在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给予医疗补助100%;2、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90%;3、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80%;4、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5、符合条件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其他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6、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精神病)给予医疗补助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他)给予医疗补助80%;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给予医疗补助50%。

平安冬至 生态安葬

平安冬至 生态安葬

FEATURE民政A7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E-mail:sicj@责任编辑/司春杰美编/黄辰毅PUDONG TIMES《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浦东新区民政局介绍,浦东新区从2007年起在本市率先试行帮困丧补贴政策,对社会孤老、伤残军人、烈士遗属、低保人员等对象,在区内两家殡仪馆火化的四项基本项目费用予以补贴,限额1000元。

老的申领程序是:对象家属申请,街镇民政部门审核,区内两家殡仪馆代发,在火化结账时抵冲。

今年7月,新区民政局修订补贴试行办法,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

新办法改为由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并代发补贴费,事后街镇再与新区殡葬管理所结算补贴资金。

□本报记者司春杰通讯员施泉平平安冬至生态安葬在浦东,当代人包括今天出生的婴儿,将平均在80多年的时间中,相继转入“地下”。

如果其中的绝大部分人的骨灰以墓葬的形式继续存于世,不仅会给墓园带去不小的挑战,对浦东未来的建设也将带来不少的压力。

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浦东的殡葬用地已经所剩无几,绝大部分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即将面临无地建墓的“生存危机”。

殡葬用地紧缺与安葬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的殡葬活动,既消耗稀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资源,又大量消耗百姓钱财。

在老龄化深度发展的今天,这种资源消耗越来越成为社会沉重的负担。

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希望浦东率先推广葬式创新,把这一沉重的负担转化为沉甸甸的资源。

记者:葬式创新应向何处去?什么样的葬式创新,才能让我们从把墓园“建了又平”、“平了再建”的怪圈之中走出来?乔宽元:上海是我国率先实现100%遗体火化的城市,其中,浦东人功不可没。

火化后的8两骨灰从来不是殡葬改革的革命对象。

但问题在于,我们采取了不适当的安置骨灰的方式,又要在葬墓中历经70年的长期保存,从而使“地下”产生了“亡口累积效应”。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沪民殡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沪民殡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一)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二)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支持“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调结构、促转型”,实现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0]69号)精神、新区“十二五”规划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发展部署,以建立较为完备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7+1”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坚持招商与稳商、规范与高效并重,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实现新浦东、新跨越提供更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照“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以及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根据新区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突出财政扶持重点,着力支持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平稳衔接在对现行的“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作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需要保留、调整和取消的内容,并作相应的政策衔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浦人社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8日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为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自主创新人才集聚度,吸引和支持海归人才来浦东进行科技创业,根据关于新时代浦东新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资助对象择优资助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由优秀海归创业人才及团队(包括入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区人才)来浦东新区自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创业人才及团队应获得浦东新区年度“最具潜力的海归创业团队”奖项,且获奖项目落地浦东。

2、创业依托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3、创业人才及团队成员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国(境)外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

4、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团队持股(含技术入股)高于30%。

5、创办的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条资助内容每年遴选出10-20家优秀企业,分别评为“海创之星”、“海创之梦”。

获评“海创之星”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获评“海创之梦”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获得新区其他关于创业赛事获奖项目资助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差额部分的资助。

同一企业只可获得1次本项资助。

第三条申报程序1、报名参赛。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区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居委会自治功能,根据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精神及《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的要求,区财政将拨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扶持居委会建设,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

为确保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关于加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不断提升社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加强居委会工作保障,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促进社区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营造民主、文明、祥和的社区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扶持原则(一)以奖代补原则。

居委会建设基本保障经费按照浦东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委会建设相关经费的指导意见》(浦民〔2007〕79号)文件要求落实。

在保持和完善原有各项扶持居委会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居委会建设相关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估,以奖励形式进行增量扶持。

(二)分级评估原则。

考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街镇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区相关部门进行抽查评估,最后进行综合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浦府办[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02]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浦东新区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推进国库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拨付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集中拨付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为确保工资拨付的正确性,主管部门对所属基层单位及机关的工资发放清单进行初审,新区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审定工资发放清单,新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审核拨款额。

第五条实施步骤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体现“三先三后”的原则,即先行政机关,后事业单位;先公务员,后其他人员;先工资收入,后奖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六条实施范围为实行财政拨款的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七条集中拨付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一)行政机关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保留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效推进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加强总部集聚,促进总部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包括新引进的总部、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引进的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总部。

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由境内外大企业为整合管理,统一营运、结算、研发等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现有总部,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

第三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企业(含员工)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重点补贴;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同时,对国内大企业总部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区域性总部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浦府综改[2008]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08]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完善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副业从业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参保者在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及其农、副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组织机构)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的经办机构。

浦东新区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受理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第五条(缴费对象)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指定的具体事务受理点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6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6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6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对象│原月标准│调整后月标准│月增加额│││(元)│(元)│(元)│├───────────────┼────────┼────────┼────────┤│三胞胎│330 │355 │25 │├───────────────┼────────┼────────┼────────┤│社会孤老残幼│360 │385 │25 │├───────────────┼────────┼────────┼────────┤│司法老残│360 │385 │25 │├───────┬───────┼────────┼────────┼────────┤│重残无业│城镇│390 │416 │26 ││├───────┼────────┼────────┼────────┤││农村│3080/年│3330/年│250/年│├───────┼───────┼────────┼────────┼────────┤│散居归侨│城镇│415 │445 │30 ││├───────┼────────┼────────┼────────┤││农村│340 │370 │30 │├───────┼───────┼────────┼────────┼────────┤│宽释人员│城镇│415 │445 │30 ││├───────┼────────┼────────┼────────┤││农村│340 │370 │30 │├───────┴───────┼────────┼────────┼────────┤│因公致残知青│415 │445 │30 │├───────────────┼────────┼────────┼────────┤│纠错人员│415 │445 │30 │├───────────────┼────────┼────────┼────────┤│摘冒人员│415 │445 │30 │├───────────────┼────────┼────────┼────────┤│港台回归人员│415 │445 │30 │├───────────────┼────────┼────────┼────────┤│潘案人员│415 │445 │3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415 │445 │30 │├───────┬───────┼────────┼────────┼────────┤│起义投诚人员│城镇│617 │647 │30 ││├───────┼────────┼────────┼────────┤││农村│516 │546 │30 │├───────┴───────┼────────┼────────┼────────┤│特赦托派│782 │812 │30 │└───────────────┴────────┴────────┴────────┘——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3]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51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3年8月23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沪府发〔2013〕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与本市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不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待遇。

申请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先行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家庭中的重残无业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其自负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名下财产应计入家庭财产,其本人不同时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

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属于《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象范围。

二、关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的核定《办法》中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浦民〔2011〕128号)。

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

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1、补贴申请。

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2018年浦东新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浦东新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浦东新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浦东新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浦东新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6]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及个人缴费(一)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在登记缴费期内(每年的10月至12月),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离)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等有关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浦东新区五类特定人员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浦东新区五类特定人员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浦东新区五类特定人员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浦府〔2005〕171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浦东新区五类特定人员社会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171号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沪镇保办发[2004]2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就“小城镇户籍”等五类特定人员参加镇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此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一)原村队进入撤制或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原村队进入撤制或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城保、镇保,或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本市城保、镇保领取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对应年限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征地责任单位(村队已经撤制的由当地镇政府)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

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的此类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

如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由所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日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养老事业发展,努力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根(沪民福发〔2008〕据《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浦府〔2006〕342号),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一)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费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在市财力对每个床位补贴5000元的基础上,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对新建和改扩建床位给予合计不超过每个床位5000-40000元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二)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支持。

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向银行借款部分,经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新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养老机构合理布局(三)鼓励国有养老服务机构在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公开转让内部设施等公办民营方式,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除政府购买服务外,三年内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80903I00880903I010【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顺应“十二五”规划的工作要求,探索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充分发挥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帮困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现对本区实施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二五”社会建设工作要求,适应浦东二次创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帮困体系,推进“支出型贫困”群体社会救助工作,对救助政策边缘困难群众以及享受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有效帮扶,缓解社区困难群众急、难、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市民综合帮扶的形式市民综合帮扶采取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特定帮扶三种形式。

(一)个案帮扶个案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的、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

(二)项目帮扶项目帮扶主要是针对辖区内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生活困难家庭,运用社会参与机制,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

(三)特定帮扶特定帮扶主要是由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策划单位根据特殊困难对象的情况,提出需要加大力度给予特殊帮扶的,通过启动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切实开展缓解其特殊困难的帮扶服务。

三、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范围和帮扶标准市民综合帮扶的对象为浦东新区户籍城乡居民。

(一)个案帮扶的范围及标准:1、因患大重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在享。

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浦东新区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精神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随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本市实施意见的实施,本市的社会救助向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进一步发展,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但是,仍有部分居民和家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建立由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应急机制,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

深化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和专业救助社工队伍建设,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帮困服务,初步形成政府救助、市民综合帮扶及其他社会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二、救助原则新区开展“救急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协同、及时原则;(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三)坚持托底线、保基本的原则;(四)坚持应急性、临时性的原则;(五)坚持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范围新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救助对象范围主要为:(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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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缓解办丧事的经济压力,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浦东新区困难居民和特殊对象亡故后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的费用试行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炉火化费、普通车遗体接运费、普通告别礼厅租用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基本殡殓服务项目费用100%的补贴。

四、补贴手续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委托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核发补贴费用。

具体申请、审核、核发程序如下:
1、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由街镇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庭困难情况、特殊身份状况进行审核并盖章。

2、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时,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申领补贴。

经殡仪馆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金额,并在殡殓费用结算
时予以抵冲。

3、对因故没有及时申请补贴的,可在丧事后30天内补办申请手续,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到办理殡殓的浦东殡仪馆或南汇殡仪馆申领补贴费。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在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给予保障。

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先行垫付,然后与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每年清算一次。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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