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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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课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
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我们来看几段动画短片。
(放短片,3个,约3分钟)
以上几段短篇就形象地讲解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谈到结婚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前给付彩礼。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视频。
(放视频,约4分钟)
为解决彩礼纠纷,2004年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张某家人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彩礼。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家庭关系方面的内容。
在家庭关系中,我们首先重点讲解一下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为两大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则对夫妻个人财产做出了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法条的讲解大家应该大致明白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但具体到实务中要怎样认定呢?大家应该对房屋的归属问题都比较关心,因为房屋是最有价值的夫妻财产,也是众多矛盾纠纷的争议标的物,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
也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民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我们在此重点对房产纠纷问题做单独讲述。下面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2005年,韩某(男)和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购买了一套住房。戴某要求韩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某反复要求韩某去办理,遭到韩某拒绝。戴某认为韩某说话要算话,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履行约定,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法院会如何判决?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的爱很无私,新婚小两口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房,而有能力的父母便会自己出资为子女购房,很多父母都会有一个顾虑,这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到底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呢?还是归这小夫妻共同所有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
们解读一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
案例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小丽与小刚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越秀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越秀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现在的房价涨得很快,但结婚是人生大事,男方在婚前都会购买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一般普通的工薪阶层不能一次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