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专利知识讲座132)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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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
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最宽,包括产品和方法发明。因此,其合案申请时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较为多样。审查指南列举了六种撰写的方式,该六种方式一开始是写在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1993年生效的实施细则中的,但从2001年生效的实施细则开始就取消了该6种列举,主要原因是并非这6种列举有问题,而是这6种列举仅仅是列举,并不能概括所有现实生活中合案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的方法,即这6个列举并不周延和穷尽。考虑到该原因,这6种方式从2001年开始,就放入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进行列举。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原因在于这6种撰写权利要求的方式是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的合案申请: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产品+产品)或(方法+方法)。如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假定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某种碳纤维材料,当然是产品。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由该碳纤维材料制造的自行车,该自行车重量轻且强度和钢材一样。显然,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也是产品。基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经审查,符合专利性条件,而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自行车是用该材料制造的,因此,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但有人可能会问,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不是包含了第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吗?应当是从属权利要求呀?是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所有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但从属权利要求需要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进行限定或附加,即无论如何,从属权利要求“逃”不出独立权利要求的“手掌”。如独立权利要求是碳纤维材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永远只能是碳纤维材料,不能变成自行车。如果变成了自行车,就属于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了。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方法)。如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碳纤维材料,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专用于生产该碳纤维材料的方法。但是,“产品”和“方法”的组合,只意味着“该产品”可以用“该方法”制造,而并不意味着只能用“该方法”、而不能再用别的方法制造该产品。当经审查,产品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的情况下,基于方法是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虽然产品和方法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权利要求,但只要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可以合案申请。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产品+用途)。用途权利要求往
往出现在化学领域,如发明一种新的化合物X,同时发现该X物质具有杀虫的功能。于是,申请人可以提出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是:一种化合物X。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在同一申请中写入权利要求2: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权利要求2即是用途发明。如果经审查员检索,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性,则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和权利要求1之间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而权利要求2亦正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X物质具有的特定性能,在技术上是相互关联的。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方法+用途)。如果将上述例子再延伸一下,就可以写成该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假定申请人发明了新物质X,同时还发现其具有杀虫的功效,同时,申请人还发明了生产该X物质的方法,其在一个申请中可以提出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X。权利要求2:一种制备化合物X 的方法。权利要求3: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如果经审查员检索,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性,则物质X是连接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连接点”,三个权利要求合案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但如果经检索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物质X不具有专利性,则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基于缺失了“连接点”———对专利性作出贡献的物质X,权利要求2与3之间将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即不允许合案申请。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方法+设备);假设有这样一组发明,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权利要求2: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的方法。权利要求3:喷涂权利要求1所述涂料的专用设备。如果经审查员检索,认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则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之间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3是使用该新产品的设备,而且是专用于喷涂该涂料的设备,基于三个权利要求中均有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这一对专利性作出贡献的特征,故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方法+设备)。假如有这样一组发明,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包括步骤A和B。权利要求2:为实施步骤A而专门设计的设备。权利要求3:为实施步骤B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经审查员检索,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性。步骤A和B分别为两个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即连接权利要求2和3的“连接点”。因此,权利要求1与2或者权利要求1与3之间有单一性。但权利要求2与3之间由于不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不存在相应的“连接点”,它们之间没有单一性。但基于权利要求2和3均与权利要求1有单一性,故此种情况仍可以合案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但如果经检索,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性,基于权利要求2和3之间本来就没有单一
性,故应当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一性。例如,与一项产品A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A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权利要求1的产品A的制造方法,……”也可以写成“产品A的制造方法,……”
关于实用新型的合案申请的情况,基于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和用途,而只保护产品,所以实用新型合案申请的类型仅为一种,即产品和产品的组合。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