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海事侵权行为”基本概念解析
“海事侵权行为”基本概念解析海事侵权行为是指在海上进行的与航海、港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相关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海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国家,其性质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两种形式。
海事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其发生在海上,涉及的主体和对象广泛,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海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船舶碰撞、沉船、海上污染、航道占用、漂流物排放、非法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海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国家。
个人在海上进行违法行为,如驾驶船只超速、酒后驾船等,便属于个人侵权行为。
企业或国家进行的侵权行为则常常涉及更大的范围和影响力,如非法排放污水、非法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际海洋法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事侵权行为的性质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两种形式。
民事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经济赔偿和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侵权行为违反了国家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了防止和惩治海事侵权行为,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各国签署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建立了海事争端解决机制;各国加强了对海上巡逻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和海上污染等违法行为;各国加强了海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了海事执法的效果。
综上所述,“海事侵权行为”是指在海上进行的与航海、港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相关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海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国家,其性质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两种形式。
为了防止和惩治海事侵权行为,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维护海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渔船碰撞法律适用错误(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交通日益繁忙,船舶事故也随之增多。
其中,渔船与其他船舶的碰撞事故尤为突出。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渔船碰撞事故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渔船碰撞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年某月,一艘渔船在海上作业时,与一艘货轮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渔民伤亡。
事故发生后,渔民家属将货轮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
”因此,法院判决货轮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错误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用于渔船碰撞事故,导致判决结果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然而,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船舶碰撞事故属于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判决结果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事故,由碰撞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渔船与货轮双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货轮所属公司单独承担。
三、法律探讨1. 渔船碰撞事故的法律适用针对渔船碰撞事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
2. 渔船碰撞事故的法律适用错误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海上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困难。
(2)法官专业素养不足。
新形势下海事危防监管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管理论文
新形势下海事危防监管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管理论文新形势下海事危防监管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管理论文为提高新形势下海事危防监管水平,结合法律法规变化,以防污染监管法律适用分析方式探讨船舶防污染监管业务,讨论危险货物及易流态货物监管问题,并提出以下建议:法制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及时更新完善,构建完备高效的海事危防监管法律保障体系;基层海事执法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加强现场监管;一线海事执法人员及时跟踪公约和法律法规变化,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海事危防監管作为海事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涉及内容众多、专业性强,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才能适应当前海事危防监管的新形势。
防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货物;行政处罚;海事监管0 引言海事危防监管作为海事部门的核心业务之一,涉及内容众多、专业性强,历来是海事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随着国家海洋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海事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交通运输部对海事危防监管的“根本大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相应的下位法律法规也正逐步修改并实施,海事危防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近几年,海事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非常快,尤其是在海事危防监管方面更为明显,这些变化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船舶防污染监管法律适用问题和危险货物及易流态货物监管实际,探讨新形势下船舶的危防监管。
1 船舶防污染监管的法律适用通常,船舶港内作业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项主要包括: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所产生的污染物;船舶供受油。
压载水排放是一项常见的船舶作业,笔者以压载水排放海事监管为例来说明在法律法规迅速变化的背景下,此类作业在海事监管中需要关注的地方。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步完善我 国海事冲突规则 ,制定一部体系完整 的 涉外海事
法律 关 系适 用法 。
步完善海 事物权和海事债权两个部分的内容 。
海 事物 权 部 分 ,就 船 舶 优 先 权 的 : 适 用 而 言 ,可 参 考 法律
1 涉外 海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法 》的适 用 范 围 .《 国 际海 事 条 约在 我 国能 否 适 用 于 非 涉 外 的 国 内海 商 事 纠 纷 。对 此 问 题 我 国 尚缺 乏 统 一 的标 准 ,司 法 实 践 中也 并 不统
专 章 式 立 法 , 行 海 事 冲 突规 则 存 在着 不 全 面、 不 系统 、不 具 现
海事审判普遍 存在 的问题 。唯有制定一部 海事冲突规则 的单
行 法 才 能 对 涉 外 海 事 法 律 关 系适 用 的一 些 共 同性 问 题 作 出全
体 的诸多弊端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 的 日益频繁 ,我 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 ,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 白 急需填补 ,以顺应当代海事 国际私法 的发展潮流 。
蒋 琳
0 0 2) ( 华东 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4
摘
要 :我国海 事冲突规则 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 涉外关系 的法律适用” 中,现
行 海 事冲 突 规 则 存 在 着 不 全 面 、不 系 统 、不 具 体 的诸 多 弊 端 。: 1 年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适 用 法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2 0 0
不明确等问题 。据统计 ,海 事公 约、惯 例和外国法在 我 国海
收 稿 日期 : 2 2 0 一 5 01 — 6 l
作者简介:蒋
琳 (9 5) ] 8 一 ,女 ,上海人 ,硕士 ,上海海 事局吴泾海事处 ,主要从事 国际公法研究 。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协商、调解或仲裁结果
协商结果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经过调解机构 的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 解协议。
仲裁结果
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因此没有进入仲裁程序。
加强海事争议解决人才培 养
重视海事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律 又懂航运的复合型人才,为我 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强有力 的人才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建 设
加大对海事仲裁机构的投入和 支持力度,提高仲裁机构的国 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吸引 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加入 ,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 响力。
推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 海事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 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 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行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信息 ,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和 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争议解决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每个案例的争议解决 过程,包括采取的解决方式、 程序和结果等。
案例启示与总结
提炼每个案例的启示意义,总 结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验教
训和良好实践。
02
国际海事争议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国际海事争议是指在国际海上运 输、海上作业、海洋资源开发等 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 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分类
根据争议性质,国际海事争议可 分为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海事欺诈、海 洋环境污染等类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法律冲突现状为鼓励海运事业的进展,基本上各国法律都确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内容上各国法律规定却不尽相同。
要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关于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
有的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假如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缺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有意或者者明知可能造成缺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者不作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无权依照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有的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则规定,务必证明所发生的事故,不是由于公司的要紧负责人的“实际过失或者蓄意”所造成的,才能享有赔偿责任区限制。
2)关于责任限制金额。
《康索拉度海法》规定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度;法国《海事条例》使用委付制;德国《汉撒敕令》使用执行制;英国《乔治法案》使用船价制度;英国《商船法》使用金额制;美国则并用船价制、执行制、金额制。
但是即使使用同一种制度,各国也有不一致解释,比如,美国采船价制,是以发生海难事故后的船舶剩余价值为限,而同样使用船价制的英国,却以登记时的船舶价值为限。
美国与英国因对船价制的不一致解释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在The Titanic案中得以充分表达。
因此,关于根据何国法律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根据何国法律确定责任限制金额,根据何国法律估算赔偿等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都突现了出来。
应该认为,与其这样,不如完善一套法律适用的规则,使之不管受哪个法院管辖,都能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同一制”与“分割制”关于法律适用历来有“同一制”与“分割制”的两种方法,在立法实践中,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继承的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分割制”原则。
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也有学者提出“侵权分割论”,但并未被多数国家实践所采纳。
(一)“同一制”多数国家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此所谓“同一制”。
关于采“同一制”的也有下列三种不一致做法:第一种做法是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一、引言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海事争议。
为了保持航运业的良好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对航运业中常见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海事争议解决方法1.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当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强、程序正规的特点,但也存在过程冗长、费用高昂的问题。
2.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双方或多方协商并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裁决纠纷的方法。
在航运业中,仲裁常被用作处理合同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双方可以选择熟悉航运业的专业仲裁员,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3.调解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协调双方的争议并达成共识的方法。
调解通常由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的特点,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4.专业仲裁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航运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
通过选择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5.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如国际货物运输法规(Hague-Visby Rules)、船舶碰撞规则(COLREGs)等,这些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广泛影响着全球航运业的争议解决。
三、海事争议解决的挑战与对策1.法律知识和专业性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对于各方参与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以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航运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合作与交流海事争议的解决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当事人和多个法律体系。
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困扰各方当事人的难题。
本文从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海商案件是指在海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涉及船舶、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海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导致海商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海商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内法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2)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
2. 解决冲突的方法解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主要包括:(1)直接适用国际公约;(2)优先适用国内法;(3)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解决冲突。
四、海商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1. 船舶碰撞案件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适用《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3)适用《船舶碰撞责任公约》。
海事侵权中的船港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船 舶 进 出港 口 作 业 , 船 东 与 港 口经 营 人 之 间 实 际 在
权案件 。这些侵 权 法律关 系可 以概 括为 两类 : 是 因船 一
舶 在 港 口航 行 过 程 中与 港 1设 施 发 生 触 碰 引起 的 侵 权 关 2 1
根据侵权行为 法 的一般 理 论 , 侵权 责 任包 括侵 权 行
为 、 害 事 实 、 错 、 果 关 系 4个 构 成 要 件 。具 体 到 船 损 过 因
对 发 生触 碰 事 故存 在 过 失 。
1 船 舶与港 口设 施触碰 引起 的侵 权 法律关 系
1. 我 国 关 于 船 舶 触 碰 的 立 法 现 状 1
触碰行 为 主体 过 失 的认 定应 当以有 关 港 口设 施建
设 、 用 的相 关 行 政 法 规 为 标 准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使 如 中
关 系 的 规 定 。 而作 为 司 法 解 释 , 陆 域组 成 的区域 。 本文 中所 指 的“ ” 船港 关 系”应 当是船舶所有人 或经 营人与港 口经营人之 间 的 ,
法律 关 系 。
之所 以从 主体 角度划 分 出这一 类法 律关 系 , 主要 出 于两 种考 虑 : 首先 , 根据 我 国现行海 商法 , 没有具体 规 并 范港 口经 营人 和船舶所有 人或经 营人 的内容 , 中华人 而<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只规定 了涉 及港 口的公法 内容 , 在国务 院审查该法的送 审稿 时 , 否定 了建立 独立 的港 口 民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观 点 , 使 得 船 港 关 系 特 别 是 港 口利 益 的 保 护 …
审理 船舶 碰撞 和触 碰案 件 财产 损害 赔 偿 的规定 》 规定 了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
海事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海事法律是指涉及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原则,其研究领域涵盖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渔业资源管理、海洋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保护、航运安全和海洋争端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当前海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挑战。
一、海洋环境保护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海洋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不仅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然而,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其法律适用和执行面临着许多挑战。
例如,一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海洋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海洋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航运安全航运安全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航运事故频发,给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和推动航运安全标准的国际机构,其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国际法律框架,航运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航运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船舶安全管理不到位。
另一方面,一些船舶运营者和船东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航运安全的重要性,导致船舶事故频发。
因此,加强航运安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是当前航运安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海洋争端解决海洋争端解决是海事法律研究的另一个热点领域。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例如,南海争端、东海争端等都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其解决往往面临着许多困难。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问题与对策【论文】
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问题与对策摘要:在海事监管中,执法人员经常会发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
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在案件调查中获取有效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直接关系到违法案件的顺利结案。
结合在海事窗口行政处罚和执法大队现场执法的经历,分析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经验,供海事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参考。
关键词:海事违法行为; 海事执法; 调查取证; 证据;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检查中,会发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
在开具违章单时,刚从事执法工作不久的执法人员为了避免出错通常会参考“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记录现场笔录。
这种行为虽无可厚非,但难免局限于模板而忽略了证据的三要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使得取证不全,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重新开展调查,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
一、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1. 过于依赖“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是确定一个违法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关系到一个违法行为能否顺利结案,因此在格式、内容方面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由于海事行政调查现场笔录有格式、内容的要求,刚从事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因担心现场笔录出错,通常会参照“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严格按照模板填写现场笔录,没有模板就无从下手,逐渐对模板形成了依赖。
然而“常见违法行为现场笔录模板”并没有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只是列举了配员不足、超载、进出港未报告等几种常见的现象,新进执法人员一旦遇到不能直接套用模板的违法行为,就只能借鉴模板中的部分格式独立填写,对新的案件详情又没有把握,最终可能因为现场笔录填写内容不到位导致无法结案。
2. 没有充分考虑证据的三要素海事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样讲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调查取证时必须充分考虑证据的三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对证据进行全盘考虑,使案子被行政处罚人员退回,轻则需补充证据,重则重新调查。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港口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港口是我国重要的进出口货物集散地,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港口吞吐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繁忙的港口作业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延误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港口货物延误事件为例,分析事件原因、法律责任以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概述2019年,我国某港口发生了一起货物延误事件。
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订购了一批货物,约定由出口商负责将货物运至我国某港口,并通过海运方式运往外国公司指定的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装船期限和到货期限。
然而,由于港口作业繁忙,出口商未能按时将货物装船,导致货物延误。
三、事件原因分析1. 港口作业繁忙:港口作为我国重要的进出口货物集散地,每天有大量的货物进出。
在繁忙的作业中,港口装卸、检验、检疫等环节容易出现延误。
2. 装卸设备故障:在装卸过程中,若装卸设备出现故障,将直接影响货物装卸效率,导致延误。
3. 船舶原因: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机械故障、延误靠泊等情况,从而影响货物的运输。
4. 天气原因:恶劣天气如大风、暴雨等,可能导致船舶无法正常靠泊,进而导致货物延误。
5.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某些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检验、检疫等,若手续办理不及时,也可能导致货物延误。
四、法律责任分析1. 出口商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有义务按时将货物运至港口并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出口商未能按时装船,导致货物延误,出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港口方责任:港口方作为货物装卸的重要环节,有责任确保货物装卸顺利进行。
若因港口方原因导致货物延误,港口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船舶方责任:船舶方在航行过程中,有责任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若因船舶原因导致货物延误,船舶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外国公司责任:外国公司作为收货方,有责任配合出口商办理相关手续。
若因外国公司原因导致货物延误,外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角度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则 。这其 中, 公共秩序保 留原则是各 国始 终所 偿责任 限制 问题 , 《 海 商法》 第十一章仅规 定实 坚持 的, 其余原则在不 同的国家和不 同历 史时 体 问题 ,未涉及程序规 则与附带 问题 。因此, 期 都有其 表现并 在不 断变化之 中 。而 最密 切 对第 2 7 5条中的” 海事赔偿 责任 限制” 的字 义, 联系 原则,正在逐步取代其 前述的三种规 则, 应进行 目的性限缩 , 解释为”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被越来越 多的国家所采信 。 的实体 问题” 。 实体 问题适用 法院地法 , 无疑将 ( 二) ” 分割制 ” 法 律适用 诱 引择地行诉 , 应予抛弃 ” 分割制 ” 就是关于责任限制 的法律适用应 ( 三) 法 院地 法 该可 以分为几个法律 问题 , 根据统一 的法 律适 ( 1 9 7 6 年海 事赔偿 责任限制公约》 在第 1 0 用规 则分别适用不 同的准据法, 这几个法 律问 条第 3款对未设立基 金时援引 责任限制 的程 题 的准据 法可能是法 院地法 或任何外域法 。 具 序 、 在第 1 4条对责任 I I I I I I 基金的设立与分配 体规 定如 ( ( 1 9 7 6年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公约》 的 的规 则 以及 与之有关 的一切程 序规 则两个 问 规 定, 未设立基金时援 引责任限制 的程序适 用 题 的法律适用 作 出规 定 。这 两个 问题 皆为程 进 行诉讼的缔约 国国内法律, 责任 I  ̄ i i i 基 金的 序规 则问题 , 前 者适用进 行诉讼的缔约 国国内 用 设 立与 分配 以及 与之 有关 的一切程序 规 则适 法律 , 后 者适用基 金设在国法律 。实体 问题适 用公约规 定, 此 为公约意 义之所在 。对 附带问 ( 一) ” 单-N” 法 律适用赔偿 责任 限制统 用基 金设在国法律 。 适 用一个法律 , 即所谓” 单一制” 。在 立法和 ( 三) ” 单 一制 ” 和” 分I I i i i ” 优劣 比较 题 的法律适用 , 公约未作规定 , 隐含着授权 缔 司法 过程 中, 各 国在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的法律 ” 单 一制” 的优 点在于 它可 以高效地解 决 约 国通过 国内法 解决的意思 。 但我 国《 海商 法》 适 用问题上 , 适用 了不尽一致 的冲突规范 , 具 海 事纠纷 , 这是” 分I - I N” 所做 不到的 。 若采 用” 借 鉴( ( 1 9 7 6年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公约》 关于海 体 做法有 : 分割制” 将法律关 系进行细化分割 , 不仅势必会 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实体规定 , 而对其程序 规则 法 院地法 , 是指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 加 大法院工作量 , 而 且要 求法官要有更 高的专 的法律适用 未予接 受。 国家的法律 , 涉 外民事案件 中程序 事项的法律 业 素质与之相配套 。 ” 单 一制 ” 虽然在某 种程度 四、 《 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适 用海事 冲 突适用 法 院地法 是通常 的做法 。在海 事赔 上有助于 同一案件 固定地适用 同一种 法律 , 却 赔偿 责任限制规定的不足之处 偿 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 问题上 , 法 院所在地 的法 解 决不 了存在不 同冲 突规范 的情况 下, 海事赔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船旗 国法或者 受理 案件的 律通常被 当作准据法而在案件 中得到适用 , 设 偿责任 限制应 在各 国法律 中如何选 择适 当的 适 用侵权 行为地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商 立 责任限制基金 的程序也受法 院地法支配 。 准据 法的问题 ; 对此 , ” 分割 制” 却可以将法律关 法 院所在地法律 。这 与《 二、 船旗 国法是指海事 赔偿 责任限制应 当 系进行分割成不 同的法 律 问题 , 依相应 规则适 法》第 2 7 5条 规定不一致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适 用船旗 国的法 律。因为如 果这样的话 , 无论 用不同的法律 , 使每 个法律 问题都 由与其有最 海 商法》 第2 7 5 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适用 从 而使得对案 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这容 易导致择地 海 上事故发 生于何地 , 其适 用的法律都是唯一 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 律来支配 , 避 免” 单一制” 下不同的法 诉 讼。各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的准据法 , 的, 不仅海 事赔偿责任人可 以事先知道 自己在 件的裁决更加 公正, 船旗国法或者受理案件 的法院 海 事赔偿责任 I I I I I I 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 , 律 问题只能适用 一种 法律所存在 的缺 陷, 但如 侵 权行为地法、 而且海 事赔偿 责任 人位于 全世 界的所有 财产 何单独 确定责 任限制 法律 关系 中各个 问题 的 所 在地法律都有采用的 , 但多是单 一适 用。这 是” 分i i i i i i ” 所面临 的问题 。只有把两 样 可 以避免单一适用带来 的遗憾 。 均可 以被一 体化 处理 , 从而 使债权人和债 务人 准据法 , 种方法结合起来, 方能应对实践中 的复杂 问题 。 对于最密切联系原 则, 《 法律适 用法》 也有 之间 的关 系得到最简单化 的处理 。 三、 侵权 行为地法是根 据侵权 行为发 生或 三、 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 很多规定 。 如《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 规定” 《 海商 法》 第2 7 5 条 规定 ” 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 , 第 2条: ” 涉外 民事关系适用 的法律, 依照本法 者结 果所在地 法律 。但 是海 事赔偿责 任 限制 关于 该 条 , 确定 。其他法律对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另 的法律一概 适用侵权行 为地 法 , 则相应 的问题 适 用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所 在 地 法 律 。” 单一制 、 实体问题与法院地法 。 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本法 和其他法律 也会产生 。由于海上事 故经 常发生在 公海 上, 有三个分析点: 对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的 , 适用 与 以及侵权 行为具有动态 性和持续性, 这 时仅仅 ( 一) 单 一制 适用 侵权 行为侵 权行 为这一 连结 点来确 定准 单- - N容易诱使择地行诉 ,致生不 公平 , 该涉外 民事关系有最密 切联 系的法律 。” 而对于将来 《 涉外海事 关系法 律适用法》 据法 , 并 不能在所有情况 下都明确海事赔偿 法 已如前述 。但 在我国经济不发达 、 法官素质不 高 的的国情 下, 采取单~制有利 于提高司法效 对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的规 定, 个人觉得我 国相 律关 系。 四、 最密切联系 原则是一种具有灵 活性的 率 。 目 前, 在 国际上 , ” 分割制” 有逐 步取代” 单 关法 律应该借 鉴有关 国际条约 和其他 国家 的 采” 分割制” , 明确列 举责任 限 冲突 规范 , 就是让法 官结合涉外 民商事 案件的 制 ” 的趋势 。随着我 国国际交 往的 日益深 入 立法和司法实践, 适 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海 事 我们应该顺应 国际潮 制所分割 事项 , 具 体情况 来确 定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有最 密切 和 法官队伍的 日渐成 熟, 赔偿 责任 限制 法律关 系分割成 不 同的法律 问 联系 的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流, 对这种 生硬的做法逐 步加 以修正 。 题, 各 问题适 用不 同的准 据法 。 五、 公共秩序保 留原则 , 是指 内国法院按 ( 二) 实体 问题 《 海商法》 第十四章题 为” 涉外关系 的法 律 �
国际私法第15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 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 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包括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各国对于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的 规定不同及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共同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不同 。我 国按《北京规则》。 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六)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了 规定。但是,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性、非 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分配、责任限制的程序等规定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海事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包括海事统一实体法公 约和海事统一冲突法公约。我国《海商法》268条规定“中华人 民 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租船和航运用语》、199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有关船舶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准据法。我国《海商法》 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 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 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法律适用准据法,同时也是 同一国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270条 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该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 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 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 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船舶侵权法律使用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 原则上,由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冲突的解决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海 商法》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但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 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
《海事诉讼法》的内容丰富,发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海事审判缺乏程序法规定的尴尬,使中国的海事审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海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因此,在《海事诉讼法》立法时,特别注意了《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坚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套用到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诉讼法》中不作重复规定。
有些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亦是海事审判中必须明确,但还上升不到法律层次的规定,《海事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具体规定。
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指导实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总则《海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原则,并确立了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性质。
在理解《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
海事法海事安全与海事事故的法律处理
为进一步实现海事法律与国际接轨,需要加强对国际海事公约的研究和履约工作,确保我国海事法律制 度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 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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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判例法
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形 成的判例,对同类案件的 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海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国际法的关系
与其他国际法律的关系
国际海事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各国在制定国内海事法规时需要 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海事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其他国际法律领域也有一定联系,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涉及国际贸易 法的相关规定。
海事法作用
海事法对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贸易和 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海事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03
国际海事公约
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等,是国际社会共 同遵守的海事法规。
国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法规
各国制定的适用于本国海 域和港口的海事法规,如 中国的《海商法》、《海 上交通安全法》等。
采取避让措施
03
当发现存在碰撞危险时,船舶应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如改变航
向、减速等。
共同海损风险防范
明确共同海损范围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共同海损的范围和分摊方式,避免发生争 议。
及时通知和宣告
当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货主和保险公司,并按照 规定程序进行宣告。
合理分摊损失
根据共同海损的原则和规定,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摊,确保各方利益 得到保障。
船舶航行安全制度
遵守国际和国内的航行规则,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避免 碰撞和搁浅等事故。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侯代悦【摘要】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6)001【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侵权;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侯代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
2010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①②。
这部法律对涉外侵权以及一些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与以前的法律的规定相比,作出了许多改变。
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相抵触的也将失效。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立法。
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而是分散在好几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作了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处理一般涉外侵权案件的依据。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于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其不同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将会失效。
因此,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将取代民法通则第146条,成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内容有产品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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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海事侵权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
本文主要结合海事侵权中的主要形式—船舶碰撞来分析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新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后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第268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由此可见,对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地法兼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原则,吸收了各原则的特点,以克服适用单一原则的不足。
同时我国还严格遵守有约必守原则,优先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统观这两条新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的总结:毕业
三、侵权行为地法仍是涉外侵权行为适用的基本规范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自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被视为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其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戴赛的既得权说都强化了这一准则。
美国冲突法革命虽然是从批判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过于僵硬为起始的,但侵权行为地法在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学说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无论是风靡全球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卡弗斯的优先选择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方法,都对侵权法律冲突中的侵权行为地给予了一定的重视。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便可以看出对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肯定。
四、总结
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各项因素,综合考虑行为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呈现多元化趋势。
由于海事侵权行为涉及到的国家和当事人越来越多,情况越来越复杂,冲突规范也越来越灵活,面对新的形势必须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为基础,结合各项冲突规范,综合考虑,来确定法律适用。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
以及海洋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海上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海事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传统的简单的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等冲突规则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引入了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领域,海事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出现了多元化的新趋势。
面对多元化的新形势,我们需要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
注释:
[1]司玉琢,吴兆麟.《舶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一款简历大全/html/jianli/
其他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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