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M-8.3航空器航线维修及放行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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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航空器航线维修及放行工作准则

1 引用标准与定义

1.1 引用标准

1.1.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1.1.2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3010)。

1.2 定义

2 人员岗位资格

2.1 本单位质量经理授权的航线维修人员。

2.2 本单位责任经理及航空营运人授权的航线维修I类整机放行人

员(以下简称“放行人员”)。

3 需要的工具器材

视情

4 工作程序与标准

4.1 航线维修

4.1.1 各项航线维修工作应当符合适航性资料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

件进行。

4.1.2 当航线维修工作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时,维修人员应当报告航

空营运人,并报告技术质控中心下属的机务调度室,由机务调

度做好相应的记录(如有相关的纸质材料,应由机务调度负责

保存)。

4.1.3 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1.4 使用计量工具时,其精度应当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4.1.5 航空营运人提供(或存放)的航材的存放现场应当具有明确的

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

4.1.6 维修人员在使用前应当确认航材的适用性(必要时,应得到故

障航空器所属航空营运人的确认)。

4.1.7 维修人员所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应当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

符。

4.1.8 学徒和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

作。

4.1.9 在维修工作管理上应当充分考虑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

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人的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如工作强

度、连续工作时间等。

4.1.10 维修人员在从事维修工作前8小时不得饮用含有酒精等神经性

刺激物品,任何时间不得服食毒品。

4.1.11 维修工作中应当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完成状态,保证维修工

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1.12 维修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航

空器部件上:

1) 涉及的装配工作及打开口盖区域,在装配工作完成后或关闭口

盖前应当检查是否有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上;

2) 每次放行前应当清点确认现场使用的工具未遗留在航空器上。

4.2 放行

4.2.1 按照本单位与各航空营运人签订的《航空器维修协议》的规定,

对签订航线维修及放行工作项目协议的航空营运人的航空器经

停本站时,实施航线维修放行。

4.2.2 本单位在完成航空器航线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放行人员按照局

方批准或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4.2.3 对航空器进行整机放行的人员应当将航空器飞行或技术记录本

上的航站保存页撕下后附在工作单卡上(如该航空器在本站执

行了排故或故障保留工作,还应将上述工作记录的保存页撕下

后附在工作单卡上),并按本手册§5.1进行保存。

4.2.4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对航空器进行航线维修放行:

1) 规定维修项目工作单(卡)的内容已由各专业航线维修人员全

部完成;

2) 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卡)的内容已完成,保留故障项目符

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3) 向机组了解故障情况,查看有无保留项目,排除/正确处理故障、

缺陷;

4) 按照规定签署了有关技术文件。

5 工作记录要求

航线维修工作单(卡)及技术记录本上的航站保存页(如果有

航站保存页的)应当至少保存90天,如果航空营运人另有要求

的,则应按双方签订的《航空器维修协议》规定进行保存。

6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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