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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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浙价成〔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成〔2018〕16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表:1、浙江省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2、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3、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简称“保教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教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入园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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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2篇Zhejiang Province kindergarten fees management Interi m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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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档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xxx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xxx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xxx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xxx幼儿园《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xx〕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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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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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周某、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27abcfd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f.png)
周某、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审理法官】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当事人】周某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当事人-个人】周某【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江斌、叶子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斌、叶子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斌、叶子【代理律所】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杭州市上塘菁禾幼儿园【本院观点】证据1、2系上诉人母亲的外出记录资料,不能当然证明当日上诉人也与其母亲一同外出,同时即使上诉人当日外出没有到幼儿园,也不能证明其相关权利受损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的内容属当地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故不予采信;证据4的内容系一方的陈述,园方并未陈述意见,故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民事权益,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其民事权益因该侵权行为而受损的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919cdc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e8.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03•【字号】浙政办发[1994]191号•【施行日期】199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作了认真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对纠正和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大多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根据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个别地方和学校甚至还以各种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还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还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有的甚至以权买分,以权买学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上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而学校又无力承受的费用转嫁到学生头上。
虽然,造成中小学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的问题,有社会的问题,也有学校自身的问题。
但是,乱收费不仅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入学率和巩固率,而且还严重地冲击了基础教育,有损于学校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和制止乱收费中小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6868c48c195f312b3169a5cb.png)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为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优质、有序、健康发展, 20 19年4月,XX县教育局提出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经过成本监审、公开意见征求后,县发改局XX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等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2019〕29号)文件。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主要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文件执行范围:七所公办幼儿园。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一、保教费收费标准1、县城街道:省一级幼儿园为56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为53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为420元/生.月。
2、东源镇、高湖镇:省一级幼儿园为46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为43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为300元/生.月。
3、幼儿园新开分园的保教费标准在总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执行。
分园等级评定后,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等级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1、代管费:新入园幼儿被褥费,按实收取;手工材料费100元/人.学期。
2、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3、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幼儿园不得从中营利,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多退少不补。
三、各幼儿园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文件执行时间为2019年秋季入学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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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9912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76.png)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浙价费〔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8〕112号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在杭各幼儿园: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教费。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日托每人每月800元。
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省级其他厅局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为基础,可以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后勤集团(教育发展集团)等举办且只有少量财政经费补助的在杭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自主确定。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可在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省级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困难班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和伙食费。
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9小时)。
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
春秋游及教学实践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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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
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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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64481a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ef.png)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浙教学前[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的通知(浙教学前〔2014〕6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6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等级评定在促进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中的作用,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实现学前教育上等级”的任务要求,在认真调研各地试行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省教育厅对试行标准和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予以印发,并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一、以等级评定工作为抓手促进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是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各地要以幼儿园等级评定为抓手,加强幼儿园内涵建设。
以培育优质学前教育为导向,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创设安全、卫生、适用的生活学习环境;指导幼儿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支持和推进园长、教师的专业发展,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同时为家长和社会提供较为准确全面的办园条件和水平的相关信息。
二、重新审核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分级负责评估,分级认定发证。
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一级幼儿园评估,省教育厅审核认定发证;二级幼儿园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发证,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组织评估认定发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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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1.21•【字号】浙价费[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21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标准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0元。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经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加收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的杂费。
农村中小学(指村小、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的办学点和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中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按浙价费(2000)310号文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不收杂费,只适当收取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跨学区借读的办法、借读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借读费的对象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代管费管理城镇中小学的代管费仍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农村中小学仍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
课本是指义务教育教学必需的直接发给学生的课本,具体以省教育厅、省出版总社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列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的学校教材可按改革试点的要求)严格控制,严禁学校或班级统一征订或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是指配套义务教育文字教材的音像出版物,具体以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办审定的目录为准;作业本是指学生个人使用的完成教学任务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讲义是指按教学大纲要求必须由学校统一整理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知识的资料;班会费是指按要求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所需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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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 (监 )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 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 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 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 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 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 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 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
的服务性收费、 代收费外, 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 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 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 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 (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 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 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 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 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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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幼儿园是指为3至6岁幼儿提供教育和照顾的机构,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重要纽带,幼儿园承担着培养幼儿身心发展的责任。
幼儿园的运营离不开适当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从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收取与退还以及收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详细介绍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2. 收费对象幼儿园收费对象为入读幼儿园的3至6岁儿童。
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入园幼儿收费。
3. 收费标准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市场需求、教育资源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收费标准应透明公开,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人员成本:包括教师工资、保育员工资、后勤人员工资等。
- 教育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学材料、教具、教育技术等。
- 办学成本: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
- 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考察、游园等。
根据上述因素,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档次和收费项目,以满足家长和幼儿的需求。
4. 收费方式4.1 一次性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一整年或一个学期的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家长支付能力较强、信任幼儿园的情况。
4.2 分期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学期、月份等分期收取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予家长更多的灵活性。
4.3 按课时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照每天或每周幼儿在园的课时数进行收费。
这种方式适合家长需要灵活安排幼儿在幼儿园的时间的情况。
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告知收费方式,并与家长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费用收取与退还5.1 费用收取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收取办法,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具体办法包括:- 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 设立收费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收费服务。
- 接受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幼儿园应制定完善的收费收据和发票,确保收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浙江 幼儿园 收费标准
![浙江 幼儿园 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58c7dc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1.png)
浙江幼儿园收费标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家长们更加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我们将对浙江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用三个方面。
学费是指幼儿园提供教育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按月收取。
杂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的一些生活服务和教育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如午餐费、午休费、教具费等。
代收费用是指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一些与幼儿教育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体检费等。
其次,浙江省幼儿园的学费标准一般是按月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地区的幼儿园学费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的幼儿园学费相对较低。
此外,幼儿园学费还会根据幼儿的年龄段和就读时间的长短而有所差异。
再次,幼儿园的杂费一般是按季度或学期收取的,具体包括午餐费、午休费、教具费、保育费等。
这些杂费的收费标准也会因幼儿园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仔细了解并与幼儿园签订明确的收费协议。
最后,代收费用是幼儿园代为收取的一些费用,如保险费、体检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是按年度收取的,具体标准也会因幼儿园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综上所述,浙江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各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关注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方面,也要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以便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希望本文对家长们了解浙江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有所帮助,也希望各幼儿园能够公开透明地公布收费标准,让家长们放心选择幼儿园,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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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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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改善办园条件。
杭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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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杭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安康开展。
接下来了杭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幼儿园的收费工程: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代管费、困难班费
除以上费用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公办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备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根据杭教计〔xx〕55号、杭财教〔xx〕794号文件规定,低保家庭(含《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在公办幼儿园承受教育的,可享受保育费50%以上的教育资助;残疾学生在公办幼儿园承受教育的,资助其所读幼儿园的保育费。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40%。
2、代管费
100元/学期
3、困难班费
日托班的.幼儿在园时间为早晨7:30至下午17点整,共九个半小时。
超过在园时间,需早送或晚接的,可在保育费外加收困难班费。
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
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学期初和学期末缺乏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算。
总的来说,杭州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廉价,但报名人数多,有心仪学校的家长一定要提前关注。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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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增强社会信任度,本着合理、公正、透明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收费范围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进行收费。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学费: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服务内容,按照季度或半年度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校园公告向家长进行公示,如果涉及调整,应当提前30天进行通知。
2.杂费:(1)食宿费: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收取食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2)教材费:幼儿园根据学生所学内容,收取相应的教材费用。
(3)活动费:幼儿园会组织一些教育教学之外的活动,如游泳、音乐等,相应费用应当在活动前明确收取。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收取学生离园押金,用于保证学生离园后的各项事宜处理。
第三章收费标准幼儿园的学费和杂费标准应当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参考,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合理和公正。
同时,学费和杂费的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以及做到透明和规范。
第四章收费方式幼儿园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确保家长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相应款项。
收费方式应当包括:1.网上缴费:幼儿园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等多种方式提供网上缴费服务,方便家长直接在线支付。
2.现金缴费: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现金缴费的渠道。
3.转账汇款:对于无法到校缴费的家长,幼儿园应当提供转账汇款的服务。
第五章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应当保证收费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家长对收费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
收费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收费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负责收费工作。
2.应当定期对幼儿园收费记录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或越界收费的情况进行纠正。
3.应当妥善保管收费记录,考核季度或学年结束后,收费记录应当被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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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
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
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
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同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杭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萧山实际,就本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下同)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按星级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星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确认。
具体规定和办法按《关于下发萧山区星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萧教幼〔2012〕54号)执行。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中,公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应星级标准执行。
三、学前教育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其保教费标准按相应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30%确定。
保育教育服务不得低于平时所提供的服务标准。
四、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幼儿膳食费(包括点心和牛奶费)、体检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困难班费和必要生活用品;代管费项目包括必须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购的幼儿教学用书、手工操作材料费、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
代管费限额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五、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学期按五个月计收。
幼儿因故转(退)园的,按省局文件规定执行。
六、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保教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保教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萧教计〔2010〕89号)、萧财行〔2010〕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萧价〔2009〕29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