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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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

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各国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

各国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

各国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1.引言1.1 概述概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全球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各国都面临着保护文化遗产的挑战,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城市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共同保护世界上珍贵的历史、艺术和文化遗产,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从而展示各国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以国家A、B、C为例,将详细描述每个国家在保护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全球各国在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方面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各自采取的有效措施。

本文旨在呼吁所有国家共同努力,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共同为后代留下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

同时,通过分析各国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全球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启示的结论,为今后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护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历史的责任,更是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和促进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A、B、C的保护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启示。

通过这些例子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激发更多国家和人们的关注和行动,共同加强全球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可以说明本文将以各国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为主线,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通过这种结构安排,可以清晰地展示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其次,详细介绍各个部分的内容和主旨。

引言部分会概述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并说明文章结构。

正文部分则会分别介绍几个国家(如国家A,国家B和国家C)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

可以针对每个国家列举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实施情况,并重点强调各国的共同点。

最后,结论部分会对各国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例子进行总结,并探讨全球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启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文章结构的设计应该使得文章的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加强化。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始于始于1919世纪末世纪末20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纪初的各国立法19331933年的雅典宪章年的雅典宪章正式提出了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并且应该正式提出了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并且应该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1964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的概念文物古迹的概念保护的宗旨保护的宗旨1976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年的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拓展了保护的内涵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1977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年马丘比丘宪章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19871987年华盛顿宪章年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内容涵盖更广保护内容涵盖更广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截止截止19971997年年1212月止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共有月止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共有552552项其中文化项其中文化遗产遗产418418项自然遗产项自然遗产114114项文化与自然遗产项文化与自然遗产2020处

英国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英国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英国文化的发展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它一直是世界上最具文化影响力的国家之一。

英国有许多著名的文化遗产和景点,如巨石阵、古城温莎、巴斯浴场等,这些文化遗产不仅代表着英国的文化和历史,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一环。

因此,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对于英国和全世界都十分重要。

一、英国文化的发展历程英国的文化历程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

在此期间,古代人类在英国大地上定居并开始建造石头建筑和石头环境艺术。

中世纪时期,英国的文化艺术受到了欧洲大陆的影响。

通过一系列的宗教和文化交流,英国的文化内容逐渐丰富起来,诗歌、戏剧、音乐以及绘画等领域都得到了繁荣发展。

在文艺复兴时期,文学、戏剧、绘画、雕塑等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此时期的莎士比亚、蒂多等作家,以及米开朗基罗等艺术家,成为了英国文化的代表。

近代时期,英国的文化艺术得到了现代主义的影响。

而英国的音乐和艺术,则在20世纪初达到了巅峰状态。

在文化领域上,英国不断推陈出新,丰富着自己的文化内涵,并且在华语流行乐坛和影视圈,也开始产生了越来越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艺术家。

二、英国的文化遗产英国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包括丰富的历史遗迹、博物馆和艺术馆的文物等。

其中,以下三个地方是最著名的文化遗产景观。

巨石阵:位于英国威尔特郡,是一个以大圆石为主的巨大神秘景观,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重要景点之一。

古城温莎:温莎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城市,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很多旅游者都是冲着温莎堡而来的。

巴斯浴场:英国的古罗马时代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其中最知名的当属巴斯浴场。

这个浴场建于公元一世纪,并于17世纪重新制作,现在成为了众多游客的必游之地。

以上三个地方都是英国文化遗产的代表,它们不仅是英国文化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遗产。

三、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意义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倡导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研究回顾与启示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研究回顾与启示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研究回顾与启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历史街区作为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与利用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议题。

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发展历程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理念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中叶。

当时,一些欧洲国家开始意识到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价值,并采取了一些初步的保护措施。

例如,法国在 1840 年设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进行登记和保护。

20 世纪初,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历史街区面临着大规模拆除和改造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和社会组织开始呼吁对历史街区进行整体性保护。

1933 年,《雅典宪章》提出了“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概念,强调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

20 世纪60 年代,历史街区保护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以英国、法国、意大利等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同时,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历史街区的适应性再利用,通过功能更新和改造,使历史街区重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二、国外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主要理论与方法1、整体性保护理论整体性保护强调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风貌、文化内涵等进行全面保护,不仅保护单个的历史建筑,还注重保护历史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以及历史街区所承载的社会文化价值。

2、动态保护理论动态保护认为历史街区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时间的长河中不断发展和演变的。

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要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变化和更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3、社区参与理论社区参与强调当地居民在历史街区保护利用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增强保护的可持续性和社区的认同感。

在保护方法方面,国外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1、立法保护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历史街区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一、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由三个层次构成: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和保护区。

对城市的保护在立法立体中是作为保护区的一种情况来加以保护的。

古迹主要至那些一般没有具体用途、无人居住的历史遗产,如史前遗迹。

被选为法定保护的古建筑称为登录建筑,它的定义是“有特殊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其特征和面貌值得保存的建筑物”,它们由国务大臣编成一个目录。

登录工作始于1944年,环境部的古建筑调查官员根据英格兰遗产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全国性的持续调查后推荐,最后经国务大臣批准公布。

1946年,政府将拟定的登录建筑的选定标准下达给环境部的调查官员,这些标准主要有四条: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群体价值、年代和稀有程度。

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将保护区定为“其特点或外观值得保护或予以强调的、具有特别的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区”。

该法要求地方政府提出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区,国家也有权超越地方政府直接把任何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列为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分原则是有利于保护该区的特点和完整性,即地段的整体效果。

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大强调历史古城,至1999年仅有四座历史古城:巴斯、契切斯特、切斯特和约克。

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制度登录建筑登录建筑的保护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68年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登录建筑许可证”制度,用以防止未经批准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损坏和对建筑及历史特征的拆毁、改建、扩建行为。

登录建筑的拆毁、改建、扩建必须由业主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许可证,规划部门在决定之前必须对此事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机构,于21天内检查并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若为二级以上被列建筑,则需28天;拆毁则需一个月。

在修缮问题上,如果登录建筑状态很差,地方规划当局会发出“修缮通知”给业主或建筑使用者,明确规定出要做的工作,两月后不执行者当局可按市价收购。

任何未经同意而对登录建筑进行拆毁、改建、扩建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

欧美是怎样保护文化遗产的?

欧美是怎样保护文化遗产的?

欧美是怎样保护文化遗产的?欧美是怎样保护文化遗产的?"较之欧美国家,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意识、理念还是措施,行动都有一定的差距"。

"你们来看一看,他们是怎么保护古代历史文化的?认真到了什么程度?在这里看不到假古董,他们不制造仿古的东西。

为什么国内却恰恰相反?!对真古董保护不够,甚至有破坏,而造假古董的热情却很高。

"2000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原建设部总规划师陈为邦随市长代表团出访希腊、埃及、意大利三国,以上这段话是中国驻希腊和驻埃及大使在宴请代表团时说的,陈为邦的反应是:"我们无言以对。

"确实,正如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张松教授所说,"较之欧美国家,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意识、理念还是措施、行动都有一定的差距"。

最关键的是,我们在保护的目的、操作的手法上都有问题,急功近利、简单粗暴。

"敬畏"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点在美国人身上尤其明显。

学者希尔斯的分析,"他们认为,由于没有一种真正历史悠久的过去,他们的祖国变得发育不全和残缺不全了","他们需要一种可以依附其上的‘过去’"(《论传统》)。

于是,他们之中的一部分自我放逐到旧欧洲去寻找历史文脉,另一部分则在本土发掘"有用的过去"。

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与市民大众强烈的保护意识、参与意识紧密关联。

巴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巴黎曾经出台中心区改造计划,开发商们叫嚣着拆除设施老旧、卫生条件差的老建筑,以便高楼大厦进驻,著名的沃日广场当时就属于被改造之列。

是巴黎人挽救了自己的城市,他们自发组织起来,成立诸如老房子协会、历史住宅协会这样的街区保护组织,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目的就是为了留住老屋和老街共同构成的"历史文化空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

27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A Retrospect on the Evolution of ICOMOS解立XIE Li(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北京 100029)(ICOMOS CHINA ,Beijing 100029,China )作者简介:解立(1977-),女,馆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城乡遗产保护与复兴,世界遗产。

E-mail:attic2206@.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 于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

从创立之初,它便致力于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地,而今仍旧是这一领域唯一的全球性非政府组织。

作为一个文化遗产专家网络,从诞生之日,它就自带当今流行的“跨学科”属性,专业领域涵盖建筑、历史、考古、地理、人类学、艺术、工程和城市规划等。

区别于国际博协(ICOM )针对可移动的馆藏文物的保护,它的保护领域主要为“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地,包括建筑、考古遗址、历史城镇、乡村、文化景观等。

截至2019年2月,ICOMOS 有来自全球151个国家的1万多名个人会员、107个国家委员会和28个涵盖不同遗产保护类型和主题的国际科学委员会①[1]。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委员会唯一的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评估机构,ICOMOS已评估审核了869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39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项目,并对其保护管理状况提供监测评估[2]。

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使其成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最大的全球性专业组织,而其诞生和发展也几乎反映了现代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的全过程。

1 背景、诞生与发展1.1 背景从某种程度上,保护遗产的意识可以追溯到人类历史之初。

传统社会中文化遗产可以被看作族群共享的价值,通常与土地和财产相关,也指代代相传的文化和精神传统,在诸多古代社会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并通过官方手段加以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在欧洲的兴起源于文艺复兴对古代(希腊、罗马)遗迹的欣赏和重新认知。

历史遗产保护和规划

历史遗产保护和规划

历史遗产保护和规划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

一.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1.从“风格复原”到保护“真实性”2,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

二.国际组织的有关宪章1.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全文分六节:定义保护修复遗址发掘出版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历史的环境;它不仅包括建筑艺术的精品,也包括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

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文物保护修复的原则:真实性原则,最少干预;可读性原则,保存历史叠加物;可识别原则,修复添加物与历史原物相区别;可逆性原则,修复添加物不损坏原物;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2,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外有了保护历史地区的概念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

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

1975年日本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条款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

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构)筑群保存地区”。

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作者:来源:《人民论坛》2010年第18期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

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

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

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

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

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

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

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

(2)可识别的原则。

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

(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

(4)完整性原则。

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

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形成的几个阶段
•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法国学派、英国学派、意大利 学派) • 第二阶段:科学规范的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雅典 宪章) • 第三阶段:成熟与高潮阶段(威尼斯宪章,世界遗产 公约、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华盛顿宪章)
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初步探索阶段
-----19世纪40年代,法国学派
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
----《雅典宪章》
• 1887年法国政府制定了建筑保护规则,确定了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两 个级别:列为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列入建筑遗产清查单上的建筑。 • 德国慕尼黑市在进行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建设时制订了一份所有值得保 护的住宅建筑的清单,率先提出了“整体风貌”的概念。这样做的目 的是要“保持慕尼黑城市的特色”。 • 1907-13年,法国政府在早期的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解散后,成 立了专门负责文物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 • 1913年,英国政府颁布《古迹维护和修缮条例》,与《古迹保护条 例》,首次以政府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了文物建筑的“群体保护”概念, • 1930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立法—保护天然纪念物 及富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地点。
1. 历史背景 2. 法国学派风格修复的提出 3. 基本理论和原则 4. 评价
1. 历史背景
•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变化的核心是意识到人应该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和 衡量标准。这个认识是通过诗人、哲学家、人文学家对古代文献的重 新发掘、整理和理解逐渐形成的。雕塑家和画家们也到古代艺术中寻 求灵感,众多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市、建筑遗迹重新成为人们眼中 的古代建筑与雕塑的宝库。“拜占廷灭亡时抢救出来的手抄本,罗马 废墟中发掘出来的古代雕像,在惊讶的西方面前展示了一个新世界— 希腊的古代。在它的光辉的形象面前,中世纪的幽灵消逝了。” • 此后直至18世纪,欧洲还是古董收集的时代。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历程
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人就开始修建金字塔和其他大型建筑,以保护法老的陵墓和纪念物。

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下,许多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建筑被摧毁或损坏。

以下是建筑遗产保护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1.古代时期:在古代,建筑遗产保护主要是通过宗教、文化和政治手段实现的。

例如,古希腊人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造围墙和门楼来保护古迹,并制定了法律来禁止破坏历史遗迹。

2.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许多欧洲城市的城墙和城堡得到了修缮和保护,以保护城市免受入侵者的攻击。

在这个时期,许多教堂和修道院也得到了修缮和保护。

3.近代时期:在近代时期,建筑遗产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19世纪末,欧洲的工业革命导致了许多历史建筑的毁坏,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这些建筑遗产的重要性。

19世纪末,法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即《文化遗产保护法》。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

4.现代时期:在现代时期,建筑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许多历史遗迹和建筑面临着被毁坏或损坏的危险。

因此,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都致力于保护这些建筑遗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来保护它们。

总的来说,建筑遗产保护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从古代时期到现代时期,人们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方法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

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保护政策的比较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宝贵财富,代表了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传统。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对于维护国家形象、促进旅游业和加强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欧洲和中国两地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探讨它们的异同点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欧洲和中国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因此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也都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源于19世纪末的意大利,并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

早期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古迹、文物的修复和保养上。

20世纪后,欧洲开始重视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对文化遗产的影响,并提出了更全面的保护政策,强调综合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而在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可追溯到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

然而,中国的保护工作在现代化进程中长期被忽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才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并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不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保护政策的目标与原则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目标与原则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点和差异。

欧洲的保护政策注重继承性和可持续性。

其目标是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同时促进城市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结合。

欧洲各国尝试将历史建筑与现代功能相结合,通过文化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

中国的保护政策则更加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其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促进国家文化自信和民族精神的培育。

中国注重培养专业人才,推动科技与保护工作的结合,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水平。

三、保护政策的实施与成果欧洲和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实施方法和保护成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欧洲各国通过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欧洲的一些历史城市和景区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这为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希腊的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

希腊的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

希腊的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希腊,一个让我十分向往的国度,不仅是因为它有着美丽的自然风光,更吸引我的是它那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众所周知,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它对西方文明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然而,如今的希腊却面临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难题,被誉为“希腊国宝”的雅典卫城更是被列入了世界十大濒危文化遗产的名单。

因此,希腊的文化遗产保护牵动着全球人的心。

希腊地处巴尔干半岛南部,三面临海,北部与保加利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接壤,东北与土耳其欧洲部分接壤,西南濒爱奥尼亚海,东临爱琴海,南隔地中海与非洲大陆相望。

希腊境内有着丰富的世界文化遗产,如德尔斐考古遗址、雅典卫城、帕提农神庙、伊瑞克提翁神庙、曼代奥拉修道院群、奥林匹克考古遗址等等。

这一切不仅是希腊人的骄傲,更是我们全人类的宝贵资源与共同财富。

当希腊民主回归后,希腊人曾雄心勃勃地要恢复雅典卫城亚克罗玻利,他们清理几十年的污染和崩裂,用钢铁预防地震。

但是几十年的渗水导致这些钢铁生锈,进而导致大石头移位。

现在希腊当局正尝试利用钛取代这些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世界文化遗产的破坏呢?一方面,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洪水、海啸等都对世界文化遗产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如奥林匹克考古遗址中的宙斯神像在公元五世纪时因为一场巨大的地震而被彻底震毁了;另一方面,人为的破坏也给世界文化遗产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危险、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等,而在这其中,战争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破坏最为惨重,有时一发炮弹,一颗炸弹,即可将一处著名的遗产夷为平地,化为废墟。

这一切,不得不引起每个人的深思呀!世界文化遗产之所以值得珍惜,就是因为它是不可替代、不能再生的,一旦毁坏,就无法弥补,造成永久的损失。

保护幸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仅是遗产所属国家的责任,更是我们全人类的神圣使命,因为这一切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历程而来的,凝聚了我们先人许许多多的心血。

第4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保护

第4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保护
——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 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1、城市保护的观念与保护原则 保护观念:
• 保护的范围由文物扩展至历史建筑,乃至于城市,其保护内容与 方法逐渐复杂与深广。
• 文物——绝对的保持原状的护存 •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绝大多数建筑依旧具有使用价值,面临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 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
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应根据文 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 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功能应以 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 旧建筑,除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近期都应改造 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 应搬迁和拆除。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总体具体保护方式: • 街区建筑的保护 • 街道格局的保护 • 建筑高度与尺度的控制 • 基础设施的改造 • 居住人口及居住方式的调整 • 街区功能及性质的调整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 街区建筑的保护 绝大多数历史街区中的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
古城空间格局 古城自然环境 城市建筑风格 • 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方法
1)文物古迹的保护
• 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冻结保护 重建
• 文物古迹的利用方法 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利用原则 利用方法
(二)当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情况
冻结保护: 《威尼斯宪章》: • 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国外古建筑保护法律案例(3篇)

国外古建筑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古建筑是历史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艺术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古建筑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意大利佛罗伦萨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历程为例,探讨国外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案例。

二、圣母百花大教堂的历史背景圣母百花大教堂(Duomo di Firenze)位于意大利佛罗伦萨市中心,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建筑的典范,被誉为“天堂之门”。

教堂始建于1296年,经过多个时期的修缮和扩建,最终于1436年完工。

教堂的设计融合了哥特式、文艺复兴和巴洛克等多种建筑风格,成为世界建筑史上的杰作。

三、古建筑保护的法律背景为了保护古建筑,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意大利在古建筑保护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包括《建筑遗产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历程1. 初期保护(19世纪)19世纪初,圣母百花大教堂逐渐出现病害,如墙壁裂缝、屋顶漏水等。

为了保护这座历史建筑,意大利政府开始对其进行修复。

1819年,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古建筑修复的机构——佛罗伦萨大教堂修复办公室(Opificio delle Pietre Dure)。

在修复过程中,政府重视历史资料的研究,尽量恢复建筑原貌。

2. 文艺复兴时期保护(20世纪)20世纪,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重视。

1944年,佛罗伦萨在二战中被盟军轰炸,圣母百花大教堂也遭受了严重破坏。

战后,意大利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修复,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修复委员会。

委员会在修复过程中,注重保护建筑的历史痕迹,力求恢复原貌。

3. 现代保护(21世纪)进入21世纪,随着科技的发展,圣母百花大教堂的保护工作更加精细化。

政府采用了先进的监测技术,对建筑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病害。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周边环境的保护,限制了对圣母百花大教堂的干扰。

五、圣母百花大教堂保护的法律措施1. 立法保障意大利政府制定了《建筑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古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西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中西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型 中 的 中 国城 市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提 供 帮 助 .
关键 词 : 城市文化遗产 ; 保护 ; 历史 ; 历程
中 图分 类 号 : U一9 . T 08 9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4 0 ( 0 0 0- 0 4 — 0 1 7 ~ 6 2 2 1) 2 0 9 5
第 3 卷第 2 1 期
Vo . 1 No 2 2 1 13 . 0 0
青 岛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J u n lo igd o Te hn lgc lUnv riy o r a fQ n a c oo ia ie st
中 西 方 城 市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历 程
wi h v le e to h i u t r e i g o s r a in h so isi hn n s en t t e e o v m n ft e ct c lu e h rt ec n e v to it re n c ia a d we tr h y a c u tis h sa t l u si u sm o i p a e c o dn o t edfe e ttme ,t e u — o n r ,t i ri es m t p a tf h s sa c r i g t h i r n i s h n s m e c f
董 莉 莉 , 雯 雯 郁
(. 1 重庆 大学 建筑城规学院 , 重庆 4 0 4 ;. 0 0 5 2 重庆交通大学 土木建筑学 院 , 重庆 4 0 7 ) 0 0 4

要: 在文化旅游市场全球 化的冲击下 , 国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 面临前所 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我 按照 中西方
城市文化 遗产 保护历史的演变过程 , 依据时间进程分别将 其归纳 为不 同的主题 阶段 , 同时采用对 照的方式进 行综述 与分析 , 以厘清中西方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的区别 , 找到真正适合 中国文化特殊性 的保护动机 , 为转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无庸讳言,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

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

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

10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

同时,对现有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

1941年,法国将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出土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

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尽管经历过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为宗旨。

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畴。

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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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历史文化名城开封的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第一,单体历史建筑的保护阶段(18世纪中叶一20世纪30年代)人们在很早以前,就意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但是一般仅保护一些器物,而对于城市的历史文化建筑,却不够重视。

中世纪的欧洲时出现大量历史建筑被毁的情况;工业革命后一段很长的时间内,人们急于发展生产,对历史的思考与认识还不够深入,从而摧毁了大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物建筑。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于l8世纪在欧洲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方法。

首先,法国人维奥莱·勒·杜克提出了“风格修复”原则,他主张一座建筑及其局部的修复,应保持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形式上,而且在结构上也是如此。

不久以后,英国艺术评论家拉斯金和美术工艺设计家莫里斯提出理论,认为对古建筑不能修复,这样就会使古建筑成为“假古董”,拉斯金大声疾呼“人们所谓的修复只是一种最恶劣的破坏方式”。

后来,意大利人卡米洛·波依多和乔瓦诺尼提出了“折衷理论”,认为古建筑是历史发展活的见证,要保护建筑物所蕴涵的全部历史信息,包括它原有的环境以及在历史上一切改动与增添的部分。

正是由于工业革命这种历史的非持续现象使人们对过去有了新的认识,这个时期开始把有一定历史意义的近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镇作为保护对象。

工业化发起较早的国家是工业化以后最早掀起保护历史建筑的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

这个时期的保护主要以“静态”为主,一般建筑物都冻结封存。

由于保护对象都系单体建筑,冻结封存也较容易做到,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背景下采用这种保护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历史建筑保护的作用。

第二,历史文化建筑周边地区的保护阶段(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独的保护一个重要历史建筑是不行的,没有周围环境的烘托,它的历史意义将会大打折扣,于是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历史文化建筑单体开始扩展到周围地区。

比如1930年,法国通过《景观保护法》,尽管这里的景观主要是指一些自然物,如瀑布、泉水、岩石、树林等,但也包括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埃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即被列为重要的景观而被加以保护。

1943年,法国通过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法》,从而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米为半径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和范围。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历史保护范围(历史缓冲地带)也是由此而来。

保护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一个具有重要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性文件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从中可以看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包括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一座文物建筑是不可以从它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的”。

〔4]《威尼斯宪章》是第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章,它在世界城市历史环境保护事业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在它之后的一系列文件,都是以它为基础的。

第三,历史地段(街区)与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一目前在人们将历史环境保护从单体向整体层次发展时,人们发现,要想从整体上保护历
史文化环境。

仅仅保护历史及其周边地区还不够,于是历史地段(街区)的保护被提出来。

首先提出历史地段保护的国家是法国,法国于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律中提出了“保护区”的指定制度。

“保护区”的设立是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的,并且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长期的保护和实施价值的规划,通过这个规划对保护区进行非常细致深入的全面研究,同时,在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方面的因素之后,确定具体和深入到可以实施的保护、整治的措施。

在保护区的建筑物不可以任意拆除,维修、改建都要经过国家的批准,一旦批准后,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

对历史地段保护具有世界意义的文件是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地理事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

《华盛顿宪章》首先肯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城市的价值,“所有的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不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地,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了传统城市文化的价值”。

这个时期注重保护与更新相结合。

其实,保护与更新相结合的思想在很早就经被提出。

早在19世纪中叶,法国文物建筑保护理论的奠基人维奥莱·勒·杜就曾经说过,保护文物建筑的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它找一个合适的用途,好好地去足这个用途的各种需要,条件是不改动它。

《雅典宪章》也有过保护与更新相结的思想,《雅典宪章》认为,在所有的可能条件下,将所有主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

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但是保护与更新相结合的思想是60年代后才得到了高度重视的。

因为保护物建筑以及周边环境为主体的阶段,保护方法是以博物馆式冻结式保护方法为主,更新在很小的范畴内应用。

但当保护范围扩大到历史地段以后,这种保护方式己不太适用。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大,且是生活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还需要其中继续生活,必须正确对待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与推动城市发展中的矛盾,采取确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

纵观西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大至经历了以上过程。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在过去,只有在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建筑才能被保护,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历史文化意义一般的建筑也能得到保护;从保护空间上看,从单体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扩大到单体历史建筑与其周围环境的整体保护,之后人们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历史地段(街区)甚至城市整体层面。

第二,从保护方式上看,伴随着历史环境保护范围的扩大,过去那种冻结式“静态式保存”己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它已经被更新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所替代。

第三,从保护的主体公众参与程度来看,最开始由少数“社会上层”人物提出并交由国家强制实行,对大众来说保护带有很多消极、被动接受的因素;而后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大众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列,甚至有的国家发展到全民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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