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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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历史文化名城开封的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第一,单体历史建筑的保护阶段(18世纪中叶一20世纪30年代)人们在很早以前,就意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但是一般仅保护一些器物,而对于城市的历史文化建筑,却不够重视。中世纪的欧洲时出现大量历史建筑被毁的情况;工业革命后一段很长的时间内,人们急于发展生产,对历史的思考与认识还不够深入,从而摧毁了大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于l8世纪在欧洲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方法。首先,法国人维奥莱·勒·杜克提出了“风格修复”原则,他主张一座建筑及其局部的修复,应保持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形式上,而且在结构上也是如此。不久以后,英国艺术评论家拉斯金和美术工艺设计家莫里斯提出理论,认为对古建筑不能修复,这样就会使古建筑成为“假古董”,拉斯金大声疾呼“人们所谓的修复只是一种最恶劣的破坏方式”。后来,意大利人卡米洛·波依多和乔瓦诺尼提出了“折衷理论”,认为古建筑是历史发展活的见证,要保护建筑物所蕴涵的全部历史信息,包括它原有的环境以及在历史上一切改动与增添的部分。

正是由于工业革命这种历史的非持续现象使人们对过去有了新的认识,这个时期开始把有一定历史意义的近代历史建筑和历史城镇作为保护对象。工业化发起较早的国家是工业化以后最早掀起保护历史建筑的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个时期的保护主要以“静态”为主,一般建筑物都冻结封存。由于保护对象都系单体建筑,冻结封存也较容易做到,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背景下采用这种保护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历史建筑保护的作用。

第二,历史文化建筑周边地区的保护阶段(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独的保护一个重要历史建筑是不行的,没有周围环境的烘托,它的历史意义将会大打折扣,于是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历史文化建筑单体开始扩展到周围地区。比如1930年,法国通过《景观保护法》,尽管这里的景观主要是指一些自然物,如瀑布、泉水、岩石、树林等,但也包括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埃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即被列为重要的景观而被加以保护。1943年,法国通过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法》,从而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米为半径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历史保护范围(历史缓冲地带)也是由此而来。

保护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一个具有重要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性文件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从中可以看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包括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一座文物建筑是不可以从它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的”。〔4]《威尼斯宪章》是第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章,它在世界城市历史环境保护事业上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在它之后的一系列文件,都是以它为基础的。

第三,历史地段(街区)与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一目前在人们将历史环境保护从单体向整体层次发展时,人们发现,要想从整体上保护历

史文化环境。仅仅保护历史及其周边地区还不够,于是历史地段(街区)的保护被提出来。首先提出历史地段保护的国家是法国,法国于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律中提出了“保护区”的指定制度。“保护区”的设立是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的,并且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长期的保护和实施价值的规划,通过这个规划对保护区进行非常细致深入的全面研究,同时,在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方面的因素之后,确定具体和深入到可以实施的保护、整治的措施。在保护区的建筑物不可以任意拆除,维修、改建都要经过国家的批准,一旦批准后,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对历史地段保护具有世界意义的文件是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地理事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华盛顿宪章》首先肯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城市的价值,“所有的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社会的表现”,“本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不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地,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了传统城市文化的价值”。

这个时期注重保护与更新相结合。其实,保护与更新相结合的思想在很早就经被提出。早在19世纪中叶,法国文物建筑保护理论的奠基人维奥莱·勒·杜就曾经说过,保护文物建筑的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它找一个合适的用途,好好地去足这个用途的各种需要,条件是不改动它。《雅典宪章》也有过保护与更新相结的思想,《雅典宪章》认为,在所有的可能条件下,将所有主干路避免穿行古建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但是保护与更新相结合的思想是60年代后才得到了高度重视的。因为保护物建筑以及周边环境为主体的阶段,保护方法是以博物馆式冻结式保护方法为主,更新在很小的范畴内应用。但当保护范围扩大到历史地段以后,这种保护方式己不太适用。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大,且是生活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还需要其中继续生活,必须正确对待保护城市历史环境与推动城市发展中的矛盾,采取确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

纵观西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大至经历了以上过程。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在过去,只有在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建筑才能被保护,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历史文化意义一般的建筑也能得到保护;从保护空间上看,从单体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扩大到单体历史建筑与其周围环境的整体保护,之后人们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历史地段(街区)甚至城市整体层面。第二,从保护方式上看,伴随着历史环境保护范围的扩大,过去那种冻结式“静态式保存”己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它已经被更新与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所替代。第三,从保护的主体公众参与程度来看,最开始由少数“社会上层”人物提出并交由国家强制实行,对大众来说保护带有很多消极、被动接受的因素;而后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大众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列,甚至有的国家发展到全民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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