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程第五章 商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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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名称与商业招牌 商业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其营业所前作为标志的牌子。 商业招牌往往具有表示商事主体住所和宣示商事主体的广告
作用。 商业招牌可以采用商业名称,但很多情况下会采用与商业名
称具有一定联系的字、词、符号、图案等作为商业招牌。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一)
各国商事法律大都规定,商事主体应以其商业名称从 事营业活动。
设立
三、商业名称的历史发展
(一)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个城市共和国,商业繁荣,出 现了各种商业组织,公司便是其中的一种。为了区别,公司多采股东之姓 名作为“商号”, 这就是现代商业名称的起源。
1794年的《普鲁士州普通法》和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正式承认了公司 组织的商号有排他的权利,而后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仿效,并逐步将公司 组织的商号扩大到独资或合伙组织等商事主体。
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考虑,法律的规定应 当追求这样一个效果:保证商业名称和交易主体的一致 性,使他人易于了解该商业名称的来历、经营范围、 承担责任 的方式等等,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此,法律应当控制几种情况的出现:商业名称为他 人所误解;商业名称混同;商业名称出借;商业名称 盗用。
因此不论各国在商业名称的选用上采用商业名称真实 主义还是商业名称自由主义,都强调避免商业名称为 他人所误解及商业名称混同。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式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进 行保护。
(二)我国商业名称的使用不是始于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而是始于独 资或合伙组织的商事主体,公司组织诞生以后,商业名称的使用才延伸到 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二)
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商业名称与姓名
(二)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标的职能是识别和区分一个生产者和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 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而商业名称最 重要的职能就是在营业交易上明确表现它的主体——经营者, 在这个意义上,商业名称是营业本身的标志,它并不一定与 一种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 但必定与制造某种或某些商品 的厂家相联系而存在。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 第四节 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பைடு நூலகம்一)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又称字号、商号、 厂商名称、企业名称等。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一)使用商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三)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三)
在形式上,企业名称必须由文字组成,而商标作为一种标志, 可以由文字组成,也可以由图形、字母、线 条、颜色等组 成。
在注册上,商业名称强调强制注册,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 业名称;商标则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一个 企业可以同时拥有许多个商标,而有的企业则可能没有一个 注册商标。
(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
的商 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因此,若有两个以上的企业 向同一个工商 局申请相同的商业名称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应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按照我国实践,商业名称登记对其他商业名称产生排他效力,应当满足 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名称相同或近似。第二,必须是同一行业。 (二)救济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 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 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者停止使用,如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二)
四、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 权。 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名称一经登记,虽然获得专用权,但并非取得各 个组成部分的专用权,而只能就整体获得一个专用权,因为商业名称中 包含多个要素。
姓名与商业名称最大的区别在于,姓名作为表示人的身份的 符号, 法律在进行保护时,是将其作为一种人格权看待,因 此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转让。而商业名称作为表示商事主体 的符号,法律在进行保护时,不仅作为一种人格权加以保护, 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保护,所以商业名称作为 “商 誉”,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商业名称 可以转让。
不过采用此原则并非绝对,同样要受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一)
一、概述
商业名称是否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各国情况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非公司的 商 业名称并不要求必须登记,而且商业名称既可以作为商业名称登记, 也可以作为商标登记。
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强制登记制度。
二、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凡是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为了保证商事主体经营带来的商誉 的传承,往往还有一项原则,即“商号连续原则”。即当一个人如果购 买或继承了某个商事主体的业务,或者根据租赁契约经营他人的业务, 他可以在原来业主或其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和沿用原来的商 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用何种名称作为商业名称,原则上 法律不做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及其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不 予过问。英美法国家往往采用此种主义。日本的立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有 关规定虽属大陆法系,也采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登记,依其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各种类型。 (一)商业名称创设登记 (二)商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商业名称转让登记 (四)商业名称废止登记 (五)商业名称撤销登记
三、我国的商业名称登记程序
我国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商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因商事主体种类的不同而有 不同的程序。
(一)国内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 (二)外商投资企业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二)
一、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凡是采取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 称或 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予以转让 或继承。法 国、瑞士及拉美的许多国家采用此种立法。德国基本上采纳 此原则。
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的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的选 定更 为严格,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以及营业种类必 须相符。
作用。 商业招牌可以采用商业名称,但很多情况下会采用与商业名
称具有一定联系的字、词、符号、图案等作为商业招牌。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一)
各国商事法律大都规定,商事主体应以其商业名称从 事营业活动。
设立
三、商业名称的历史发展
(一)中世纪时期,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个城市共和国,商业繁荣,出 现了各种商业组织,公司便是其中的一种。为了区别,公司多采股东之姓 名作为“商号”, 这就是现代商业名称的起源。
1794年的《普鲁士州普通法》和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正式承认了公司 组织的商号有排他的权利,而后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仿效,并逐步将公司 组织的商号扩大到独资或合伙组织等商事主体。
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考虑,法律的规定应 当追求这样一个效果:保证商业名称和交易主体的一致 性,使他人易于了解该商业名称的来历、经营范围、 承担责任 的方式等等,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此,法律应当控制几种情况的出现:商业名称为他 人所误解;商业名称混同;商业名称出借;商业名称 盗用。
因此不论各国在商业名称的选用上采用商业名称真实 主义还是商业名称自由主义,都强调避免商业名称为 他人所误解及商业名称混同。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式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进 行保护。
(二)我国商业名称的使用不是始于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而是始于独 资或合伙组织的商事主体,公司组织诞生以后,商业名称的使用才延伸到 公司组织这种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二)
四、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商业名称与姓名
(二)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标的职能是识别和区分一个生产者和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 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而商业名称最 重要的职能就是在营业交易上明确表现它的主体——经营者, 在这个意义上,商业名称是营业本身的标志,它并不一定与 一种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 但必定与制造某种或某些商品 的厂家相联系而存在。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 第四节 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பைடு நூலகம்一)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又称字号、商号、 厂商名称、企业名称等。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一)使用商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三)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三)
在形式上,企业名称必须由文字组成,而商标作为一种标志, 可以由文字组成,也可以由图形、字母、线 条、颜色等组 成。
在注册上,商业名称强调强制注册,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 业名称;商标则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一个 企业可以同时拥有许多个商标,而有的企业则可能没有一个 注册商标。
(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
的商 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因此,若有两个以上的企业 向同一个工商 局申请相同的商业名称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应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按照我国实践,商业名称登记对其他商业名称产生排他效力,应当满足 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名称相同或近似。第二,必须是同一行业。 (二)救济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 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 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者停止使用,如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二)
四、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 权。 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名称一经登记,虽然获得专用权,但并非取得各 个组成部分的专用权,而只能就整体获得一个专用权,因为商业名称中 包含多个要素。
姓名与商业名称最大的区别在于,姓名作为表示人的身份的 符号, 法律在进行保护时,是将其作为一种人格权看待,因 此自然人的姓名权不得转让。而商业名称作为表示商事主体 的符号,法律在进行保护时,不仅作为一种人格权加以保护, 更多的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保护,所以商业名称作为 “商 誉”,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商业名称 可以转让。
不过采用此原则并非绝对,同样要受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三节 商业名称的登记(一)
一、概述
商业名称是否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各国情况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非公司的 商 业名称并不要求必须登记,而且商业名称既可以作为商业名称登记, 也可以作为商标登记。
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强制登记制度。
二、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凡是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为了保证商事主体经营带来的商誉 的传承,往往还有一项原则,即“商号连续原则”。即当一个人如果购 买或继承了某个商事主体的业务,或者根据租赁契约经营他人的业务, 他可以在原来业主或其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和沿用原来的商 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用何种名称作为商业名称,原则上 法律不做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及其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不 予过问。英美法国家往往采用此种主义。日本的立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有 关规定虽属大陆法系,也采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登记,依其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各种类型。 (一)商业名称创设登记 (二)商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商业名称转让登记 (四)商业名称废止登记 (五)商业名称撤销登记
三、我国的商业名称登记程序
我国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商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因商事主体种类的不同而有 不同的程序。
(一)国内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 (二)外商投资企业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用(二)
一、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凡是采取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 称或 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予以转让 或继承。法 国、瑞士及拉美的许多国家采用此种立法。德国基本上采纳 此原则。
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的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的选 定更 为严格,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以及营业种类必 须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