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赘婚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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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

元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

元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时期,其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也有其独特之处。

本文将就元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展开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社会风貌。

一、婚姻制度1. 包办婚姻元朝时期,包办婚姻是一种常见的婚姻形式。

在一般民众中,父母往往为子女物色合适的配偶,而子女往往没有选择权。

这种婚姻模式强调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的维持。

由于元朝时期蒙元政权对汉人实行一系列歧视政策,使得婚姻更加成为一项政治任务,以巩固统治。

2. 高官贵族的婚姻在元朝的高官贵族中,由于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资源,他们在婚姻选择上更有自主权。

他们往往倾向于通过婚姻联姻来巩固势力和社会地位。

在政治上,通过与有影响力的家族连姻,有效增强自家的统治地位,并形成政治联盟。

3. 蒙古族的婚姻元朝的建立者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蒙元政权。

与汉人的婚姻相比,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更为特殊。

蒙古族的婚姻通常采取群体婚姻的形式,而非一夫一妻制。

同时,蒙古族婚姻崇尚男女平等,女性在婚姻中有着相对较高的地位和权利。

二、家庭观念1. 家族至上在元朝社会中,家族在家庭观念中占据重要地位。

家族被视为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所在,家族传承和繁衍是一个人所追求的重要目标。

家族的维系和发展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至关重要。

2. 尊老爱幼元朝的家庭观念强调尊重老人和疼爱子女。

尊老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元朝也秉承了这一思想。

家庭中的长辈享有高度的尊重和权威,而子女则受到呵护和教导,他们被教育要顺从、尊敬和奉养父母。

3. 家庭责任在元朝的家庭观念中,每个成员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丈夫有责任养家糊口,妻子则负责料理家务和生育后代。

子女则要听从父母的教导,并为父母分忧解难。

家庭经营和繁衍是每个成员共同的责任。

总结:元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当时政治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包办婚姻、婚姻联姻和群体婚姻等婚姻形式在当时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家庭观念强调家族至上、尊老爱幼和家庭责任。

元朝婚嫁制度

元朝婚嫁制度

元朝婚嫁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婚嫁制度独具民族特色。

在“祖述变通”的思想指导下,元朝统治者以“各依本俗”、“酌古准今”为变革理论,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其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赘婿婚、收继婚、“和离”离婚制度和改嫁等方面,内容创新且富有积极意义。

在元朝的婚嫁制度中,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例如,元廷明令禁止“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口,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口,“则合做驱”。

同时,元朝也禁止典妻和嫁卖妻妾的行为。

对于指腹为婚,虽然宋金两代较为多见,但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元朝实行“和离”制度,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双方可以在官府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官府可以判决离婚。

此外,元朝也允许妇女在丈夫死后改嫁,并有一定的改嫁程序和规定。

在蒙古族内部,实行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并存的婚姻制度。

多妻制主要存在于贵族和富裕阶层中,而一夫一妻制则是普通民众的主要婚姻形式。

同时,蒙古族还有收继婚的习俗,即兄弟死后,其妻子可以由兄弟的儿子或兄弟本人收继为妻。

这种习俗在元朝的法律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具体规定和执行情况因时间和地区而异。

总的来说,元朝的婚嫁制度既保留了蒙古族的传统习俗,又吸收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制度元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元朝社会的风貌和特征。

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

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

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收继婚作为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习惯,伴随元朝蒙古政权的建立也大量扩展到中原地区,引发不同婚姻价值理念的矛盾冲突。

元朝面对复杂的收继婚情形,特别是汉族收继婚法律调整的需要,能够“各依本俗”,因时制宜,展示出元朝在处理多民族婚姻问题时的灵活态度,表现了元朝特有的文化面貌。

【关键词】收继婚;民族文化;各依本俗收继婚是妇女的丈夫死亡后,由亡夫的亲属娶该妇女为妻的婚姻形态。

这种婚姻类型在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曾经长期存在。

因为收继婚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观念存在冲突,故而人们对收继婚的存在一直充满争议,此种争议在元朝的法律情况中尤为明显。

公元1271年,当蒙古人人主中原建立元朝,形成地域广阔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之后,收继婚俗随即引发元朝对各民族特别是中原汉民族婚姻的调整问题。

有一些学者认为,元朝对汉人收继婚的处理非常混乱。

但笔者认为,从对相关史料的分析来看,元朝处理收继婚的做法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各依本俗,因时制宜,解决因为文化与风俗的不同而带来的争议和矛盾。

一、元朝收继婚的主导思想——各依本俗,灵活调整蒙古帝国的兴盛及大一统元朝的建立,都是游牧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开启了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交融的新篇章。

过去也曾有强盛的游牧民族,如匈奴、突厥、回纥等建立不可一世的民族政权,但影响力仅及边疆地区;而鲜卑、契丹、女真等也曾想要突破长江天险而一统中国,但都以失败告终。

元朝是第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且兼统漠北与汉地的南北统一的王朝。

统一的政权原则上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国家的统一,但元朝维护“统一”的方法有别于以往其他政权。

按照元史学家的观点,“元朝的统一只是蒙古世界征服的一部分。

最初蒙古征服战争的发动是出于财富掠夺和新土征服的宗教狂热。

汉地不过是蒙古草原帝国的一个殖民地,财源与兵源的榨取地”。

而忽必烈的继位却改变了这一情况。

蒙哥汗去世时,忽必烈正在四川统兵,他以中原作为基础,与以蒙古为大本营的阿里不哥争夺汗位。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男方家庭以财产或其他物品作为聘礼,嫁女方家庭的女儿。

这种婚姻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广泛存在,对于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赘婚被视为一种家族间的联姻关系,有助于维系社会关系和维护家族尊严。

赘婚的存在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观念。

本文将对古代赘婚进行深入探讨,探究其概念、历史背景、影响和意义,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组织和安排。

文章将首先介绍古代赘婚的概念,通过对赘婚的定义和特点进行解释,让读者对这一现象有更深入的了解。

接着,文章将探讨古代赘婚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赘婚情况。

然后,文章将分析古代赘婚的影响和意义,探讨赘婚在社会、文化和家庭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最后,文章将总结古代赘婚的重要性,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指出赘婚研究还有待深入挖掘和探索的领域。

整篇文章将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完整的古代赘婚婚书的知识体系。

1.3 目的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古代赘婚婚书在历史文化中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分析赘婚的概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与意义,深入了解古代社会结构、家族制度和道德观念。

同时,通过研究赘婚相关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古代社会的发展演变,为我们认识当代社会提供参考和启示。

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为赘婚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我们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2.正文2.1 古代赘婚的概念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通常是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财物或礼品作为婚姻的代价。

这种婚姻形式在古代社会中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封建社会和家族制度比较严格的地区。

赘婚通常是由男方家庭主动提出并承担婚姻的成本,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诚意。

赘婚的法律沿革

赘婚的法律沿革


唐宋以降#律文 中 没 有 赘 婚 的 记 载#但 民 间 习 俗 相 沿 姻强调门当户 对#明 媒 正 取! 而 在 阶 级 社 会 中#贫 富 分 化

未改#且时人贱之如故!唐 人 注 史 记#*释 名)$赘#属 也#横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家境 贫 困 的 男 子 来 说#就 会 出 现
生一肉附 着 体 也! *史 记 索 隐 )中 对 赘 婿 的 记 载 如 下$赘 无力支付聘 礼 的 境 况!%家 贫 子 壮 则 出 赘 &#以 身 为 质#替
后终身作为妻 家 的 家 庭 成 员#与 岳 父 母 同 户 共 居#并 为 岳 禁止无故驱逐赘婿#明清法 律 也 沿 袭 了 这 一 规 定! 而 对 于
父母养老送 终! 第 二 类 是 年 限 女 婿#%谓 与 妇 人 归 宗 者 &! 出舍女婿来说 #由 于 婚 约 中 明 确 约 定 至 一 定 年 限 而 出 舍#
中 图 分 类 号 !AB"C$ $ $ $ 文 献 标 识 码 !D$ $ $ $ 文 章 编 号 !!""CE!$FC"$""G#"HE"IHCE"$
$$$$$$$$$$$$$$$二##六年第四期
$ $ 一 $概 述
有四等焉#一曰养 老#谓 终 于 妻 家 聚 活 者/二 曰 年 限#与 夫 归宗者/三曰出舍#谓 与 妻 家 栖 居 者/四 曰 归 宗#谓 年 限 已

婿#女之夫 #比于 子#如 人 之 疣 赘#是 余 剩 物 也! 宋 朝 的 赘 代聘礼乃至换取婚姻#不失 为 一 种 现 实 的 选 择!在 元 朝 时

婚尤盛!宋史刘 清 之 记 载$鄂 俗 计 利 而 尚 鬼#家 贫 子 壮 则 期#%作赘 婿 之 家 往 往 甚 多#盖 是 贫 穷 不 能 娶 妇#故 使 作

元朝赘婚制度研究

元朝赘婚制度研究

元朝赘婚制度研究
赘婚自古以来都被视为一种边缘化的婚姻形式,是主流聘娶婚的一种变异形态。

虽然一直处于被历代统治者所忽视,被各朝百姓所歧视的窘迫地位,但却从远古时期开始就流传于民间从未消亡,辗转到元朝时甚至更加兴盛。

元朝是蒙古族的天下,统治者虽将蒙古族的古法定为“国俗”,但主要是以“各从本俗”为根本原则划分为两条脉络:蒙古人更多适用的是成吉思汗的“大札撒”,而汉人则实行统治者新颁布的“汉法”。

两种制度互相融合,蒙古族部落中流行的服役婚对汉人的赘婚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入赘婚俗不但盛行于元朝而且演变出了新的发展状态。

蒙古族统治者不但将入赘婚写入法律,还赋予赘婿诸多权益的保障,使其法
律地位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元朝还对赘婿进行了比较正式化的分类,出现了以
往没有的年限赘婿。

元政府对赘婚的重视显而易见,在多部法律中都对其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在元朝纷繁复杂的社会大背景下,法律制度的适用频繁引发
出各种社会问题。

我国学术界对元朝赘婚制度的研究非常有限,也有部分学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却鲜有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
元朝赘婚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从元以前的赘婚制度以及元朝本身的赘婚风貌两方面,对赘婚制度的流变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则具体的论述了元朝
赘婚制度成立的法定要件、赘婿的种类及赘婚的解除方式,为后文坐下伏笔;第三部分在以上两部分的基础上,运用对比的方式凸显出元朝赘婚制度的主要特点;
最后在对元朝赘婚制度的风貌基本还原后,具体探讨分析其产生的几种主要问题。

元朝婚姻制度范文

元朝婚姻制度范文

元朝婚姻制度范文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点。

其中,元朝的婚姻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为您介绍元朝婚姻制度。

元朝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宋朝、金朝的婚姻制度,但也有一些独特之处。

元朝采用了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封建礼教严格,对于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一方面,元朝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对于婚姻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另一方面,元朝也积极推行婚姻政策,以稳定社会秩序。

首先,元朝对于婚姻的规范和管理非常严格。

婚姻自由度较低,更多地受到家族和封建礼教的控制。

元朝重视父权制和宗法制,婚礼要经过家族和社会的认可才能成立。

家族的意愿、社会的压力以及宗法规则都是决定婚姻的重要因素。

此外,元朝还明令禁止乱婚、乱迎,对婚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旦违反婚姻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次,元朝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政策,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元朝实行的婚姻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姻亲的严格管理。

元朝提倡近亲结婚,亲属的婚姻关系被认为是家族荣耀和扩大宗族势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元朝对姻亲关系的管理非常重要。

二是对于婚姻年龄的限制。

元朝规定男子到了16岁就可以成婚,女子到了14岁就可以成婚。

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提高人口出生率,也是为了封建宗族家族的延续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三是对于遗孀的婚姻安排。

元朝非常重视遗孀的待遇,遗孀可以再嫁,而且无论是族内还是族外都有选择的余地。

这样的政策为遗孀提供了一定的选择权,也有助于保障遗孀的合法权益。

然而,元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婚姻自由度非常低。

虽然元朝对于婚姻实行了严格的管理,但也忽视了人们的自主权和意愿。

很多人的婚姻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家族和社会所强制安排。

其次,元朝对于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虽然元朝有一定的保障遗孀的政策,但是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依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此外,元朝对于婚姻年龄的规定过于早,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元代收继婚的法理探析

元代收继婚的法理探析

元代收继婚的法理探析收继婚制度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人类婚姻史上,也是婚姻法制的一项重要规定。

20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有一些收继婚的研究成果,但迄今为止,研究收继婚制度大多仅仅是从历史学角度出发,内容单一,没有从法学角度对收继婚进行全面的评述。

尤其是蒙元时期,将收继婚制度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一方面的研究很少。

同时,对收继婚在汉族地区盛行的原因,仍有进一步挖掘的必要。

因此,将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具体规定相结合,以法律史材料分析和总结收继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中,元代为收继婚的相关法律的起点,也直接影响了明清关于收继婚的法律规定。

那么相较于其他朝代,元代的收继婚又有何特殊性?收继婚所反映的元代统治者的态度如何?是否前后一致?有无限制或规定?收继婚的详细内容又是怎样?最重要的是,选择如此婚制的人们,是出于如何的因素与考量?本文将一一论述上述问题以及收继婚在元代的法律地位。

希望通过元代收继婚所反映出来的现象,倾听历史上被隐藏的声音,进行各种层面的交叉对比后,进行整体而细微的分析,还给元代收继婚一个较为具体的全貌和公正的评价。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元代收继婚的概述,元代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南人和汉人,其基本思路是采取民族分治,每等人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故每等人适用收继婚的相关规定也不同,分别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和汉人收继婚的法律实践分开讨论,反映了元代不仅在法律方面实行二元制,道德观方面也同样是双重标准。

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儒家法思想对元代收继婚的影响,蒙古族入主中原的时候,还处于奴隶制阶段,他们只有自己的习惯法,而没有健全的成文法,更不知“三纲五常”、“纲常伦理”等传统伦理道德观。

元代统治者便任用儒臣来帮助他们定朝仪、制礼乐、建官制等稳定秩序。

所任用的儒臣也借机向统治者宣传“以儒治国”的思想,促进元代统治者改弦更张,随着儒学的广泛传播,汉族传统的道德伦理观逐步深入人心,上至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对收继婚的态度都发生了转变。

元朝婚姻制度妻子须购买妇女如货物

元朝婚姻制度妻子须购买妇女如货物

元朝婚姻制度妻子须购买妇女如货物元朝于1271年由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建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全国的多民族政权。

由于元朝的建立是基于蒙古的军事征服,因此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民族特征。

与其他朝代相比,元朝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妻子需要购买妇女作为婚姻的对象。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侵犯了妇女的权益,将其视为一种财产来对待。

按照元朝婚姻制度的规定,丈夫需要付出一定的财物来购买妇女作为妻子。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财产的不平等,将女性的地位置于劣势。

元朝婚姻制度的实施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稳定和统治的考虑。

在这个时期,社会矛盾激化,对妇女的权益保护不足。

婚姻制度的实施使丈夫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选择妻子,从而加强了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

这种制度还使妇女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对其权益的保护非常有限。

婚姻成为一种商品交易,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妇女的意愿和尊严。

由于丈夫对妻子的“购买”,妻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就像一件财产一样,丧失了自主权和尊严。

元朝婚姻制度对社会和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这种制度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加强,进一步增加了男权社会的统治。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都是基于丈夫的意愿和决定,对婚姻中的丈夫妻子关系缺乏平等和尊重。

另一方面,由于妻子在婚姻中的地位被削弱,她们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也受到限制。

妇女被视为商品,其生活和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丈夫的喜好和状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元朝婚姻制度不是毫无变化的。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妇女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她们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选择自己心仪的丈夫。

由于元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一些地方,妇女在婚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在元朝时期,社会发展较为迅速,商业和手工业的繁荣给予了一些妇女经济独立的机会。

尽管这种机会有限,但一些妇女利用这个机会自主地选择婚姻对象,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总的来说,元朝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妻子需购买妇女作为婚姻对象。

中国古代赘婚研究综述

中国古代赘婚研究综述

第27卷第2期Vol.27No.2北京印刷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2019年2月Feb.2019中国古代赘婚研究综述毋艳南(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荆州434023)摘要: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门的课题。

赘婚作为婚姻形式的特殊存在,学界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研究并不深入。

现试图分析赘婚起源,并按照时间顺序总结近几十年赘婚的研究成果,希望对今后学界的研究有些许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赘婚;起源;发展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8626(2019)02-0038-05赘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是嫁娶婚的补充,是父权制社会中无子家庭虚拟血亲的一种弹性运用。

它自战国时期开始出现,发展延续至今,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尽管如此,学界对赘婚的研究却非常薄弱,尤其是对古代赘婚的研究成果较少。

针对这种情况,做一简单综述,希望可以推进这一课题的研究。

一、赘婚的起源中国古代的赘婚制起源很早,在1975年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就记载有对赘婿惩罚的条例;《史记·滑稽列传》也记载到“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

”;从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可知最晚在战国时期就存在赘婚,学界对此观点一致。

但是,对于赘婚的起源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原始遗留说、巫儿说和抵押说。

原始遗留说。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认为,由于女性作为当时氏族的中心,定会娶丈夫于他族,男子则不得不嫁于妻家,因此,赘婚是母权社会的产物。

[1]齐涛主编,吴存浩著《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一书中,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赘婿婚,认为赘婚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度的残留。

[2]汪玢玲《中国婚姻史》认为赘婚是母系社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习惯的遗留。

[3]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也提出,赘婿婚制是人类社会进入母系氏族时代的主要婚姻制度,似乎是母系氏族时代的某种孑遗。

元朝婚姻制度

元朝婚姻制度

元朝婚姻制度
元朝时期,婚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元朝的婚姻制度相对于前代政权有了一些变化,并且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下面将从婚姻的选择、婚姻的规范以及离婚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元朝的婚姻制度。

首先,元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方面有所创新。

与前代相比,元朝的皇权集中更加明显,封建宗法制度逐渐衰落,婚姻选择更多地受到君主和官僚的控制。

特别是官员等上层人物,他们的婚姻往往是由上级安排或者介绍媒人的方式进行的。

这种方式确保了上层人物婚姻的稳定和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元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规范方面也有一些新的特点。

在元朝,男女双方的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可以为婚姻选择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同时,元朝也有一些婚姻规范,例如禁止近亲结婚,强化了家庭的稳定和健康。

此外,元朝的婚姻制度还鼓励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在婚姻中以家庭为单位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再者,元朝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

与前代相比,元朝的离婚制度更为灵活,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选择。

在元朝,男女双方均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并且离婚的理由相对宽泛。

特别是在婚后发生感情不和、疾病或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离婚申请。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也减少了家庭矛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元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规范以及离婚制度三个方面有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元朝的婚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夫妻的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和睦与健康发展。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16年,首领耶律阿保机仿照唐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构,取国号为契丹,947年,正式改名辽,1218年,辽被蒙古所灭。

公元1038年-公元1227年,由党项族首领李元昊建立,称“西夏”,被蒙古所灭。

公元1115年-公元1234年,女真族首领完颜阿骨打建立“大金”,也被蒙古所灭。

公元1271年-公元1368年,元朝。

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一、辽的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辽在建国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于本民族人采用的是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决狱法》——《重熙条例》公元921年,太祖耶律阿保机下令“定律令”,要求立即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开始了辽的法制进程。

不久,编成《决狱法》,这是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咸雍重修条制》标志着辽汉化的完成。

随着辽政权的不断巩固,其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大,圣宗、兴宗两朝,大规模翻译唐、宋法典、制度,改革契丹法律法规,于1036年编成《重熙条制》,共547条。

这是辽重要的成文法典,在参照汉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后,为了能够进一步统一对契丹和汉族的规定,道宗开始又对《重熙条制》进行大规模修改,提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l070年编成《咸雍重修条制》,共789条,统一适用于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但由于新法典比较复杂、繁琐,使用不便,不久,统治者又下令“复行旧法”,继续使用《重熙条制》。

从第一部法律《决狱法》到《重熙条制》的制定、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辽的立法过程一方面是契丹民族习惯法不断与汉族法律制度融合、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民族之间由“因俗而治”直至最后契丹与汉人以及其他民族统一适用《咸雍重修条制》等的过程,法律逐步走向统一。

元朝的皇家婚礼与婚姻制度

元朝的皇家婚礼与婚姻制度

元朝的皇家婚礼与婚姻制度元朝(公元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皇室的婚礼和婚姻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元朝皇家婚礼的流程和相关的婚姻制度。

一、皇家婚礼的流程元朝的皇家婚礼流程隆重而繁复。

一般来说,婚礼分为聘礼、冠礼和娶礼三个环节。

1. 聘礼(商议婚姻)在元朝,聘礼是婚姻的第一步。

通常,皇帝或亲王会派遣使者前往女方家庭传达求婚意向。

求婚使者会携带礼物和拜帖,向女方家族表示诚挚的婚姻愿望。

女方家族则会议商是否接受求婚,并商定彩礼等问题。

商议婚姻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并进行一系列繁琐的程序。

2. 冠礼(正式订婚)冠礼是婚姻的第二个环节,它标志着婚姻的正式确认。

在冠礼中,男方会赠送诸多礼品给女方,这些礼品包括饰品、服饰、钱币等。

同时,官方也会派遣官员前来举行正式的订婚仪式,确认婚礼的举行时间和方式。

3. 娶礼(婚礼庆典)娶礼是皇家婚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隆重的部分。

在这一环节中,男方会做好充分的准备,派遣大批人员准备迎娶新娘。

同时,女方家族也会做好相应的准备,迎接皇帝或亲王的到来。

在娶礼中,会举行盛大的仪式,包括官员的宣读、祭拜祖先、赠送婚礼贺礼等。

最后,新娘会被陪同入宫,正式成为皇帝或亲王的妃子。

二、婚姻制度除了婚礼流程外,元朝的婚姻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1. 后妃系统元朝设有后妃系统,皇帝可以有多位妃子。

后妃按照地位和尊卑不同,分为皇后、贵妃、嫔妃、妃子等。

其中,皇后地位最高,贵妃次之,而嫔妃则是较低级的妃子。

妃子主要由政治和外交的需要选取,以加强宫廷内外的联系。

2. 通婚政策元朝通过通婚政策来巩固地方统治,加强与其他民族的联系。

皇帝可以将自己的女儿嫁给诸侯或外族贵族,以维护边疆的稳定和利益。

这种通婚政策不仅在政治上有利,也有助于加深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3. 宗法制度元朝的婚姻制度中,还存在着宗法制度的影响。

宗法制度强调家族的血统和地位,对婚姻有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元朝婚姻:多妻制与收继婚并存,漫谈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

元朝婚姻:多妻制与收继婚并存,漫谈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

元朝婚姻:多妻制与收继婚并存,漫谈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向是比较低的,女性缺乏政治权利,经济上的地位也远远不如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更是基本上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在一些比较开放的朝代,比如说唐朝、明朝等朝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还是具备一定的选择权的,有的女性甚至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嫁对象,如果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等问题,离婚也是相对容易的。

但是,在一些相对比较落后与封闭的朝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则是相当低的,不仅不具备选择权,而且还会完全沦为男性和家庭的牺牲品。

元代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相对落后且封闭的朝代,在这一时期,汉族中相对封建落后的婚俗与少数民族的婚俗又进行了融合,导致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加低下,甚至沦为用以买卖的物品,其处境可以说是十分悲惨。

本文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令读者们了解到元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具体处境是如何的。

元朝疆域图元代女性在嫁娶中的地位一次婚姻大致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嫁娶的过程,其次便是嫁娶完成之后的婚姻过程。

如果夫妇双方感情不和,出现了离婚的话,那么离婚的过程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又可以大致分为一个过程。

从嫁娶的过程开始,元代的女性就已经显现出一种附属的地位,并且,女性在嫁娶及婚姻中的这种附属性还要更甚于其它的朝代。

元代的女性之所以在嫁娶中的依附性要甚于其它朝代,部分是因为由蒙古族统治者带入的蒙古族的婚俗传统,部分则是由于汉族本身的婚俗传统。

元代时蒙古族的婚俗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多妻制。

虽然在汉族中也有着纳妾的传统,但纳妾毕竟是只有富人或高官才能做的事,寻常人家的男性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个财力纳妾,纳妾更多地被视为是一种附属,而并非是婚姻的本质。

相比之下,蒙古族的多妻制则要更加普遍,蒙古人普遍视多娶妻为必要的事情,一个蒙古家庭中男性妻子的多寡,是关乎到该家庭的地位的。

男性的妻子越多,则证明该男子的财力越雄厚,这个家庭的地位也就更高。

赘婚的法律沿革

赘婚的法律沿革
姻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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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婚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一种罕见 的形式。与传 统的男婚女嫁、 娶妻人门不同, 赘婚是男子人赘于妻家 的 婚姻制度 。 说文解字中对于赞字是这样解释的:赘 , 以物质钱, 从 敖贝, 敖者犹放贝, 当复取之也。从中可看 出, 赘有抵押、 交换的意思。赘婚中的男子, 则是以身为质。 根据历史记载, 太公望和淳于宪都曾为“ 齐之赘婿” (战国策 秦策五》《 ,史记 滑稽列传》。由此可见, ) 赘婚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 已出现。齐襄公时期 ,令 国中民家 “ 长女不得嫁, 名日‘ 巫儿’为家主祠, , 嫁者不利其家, 民至 今以为俗(《 汉书 地理志》。巫儿的存在, ) ” 为齐国赞婿的 出现提供了条件。陈顾远先生甚至说: “ 赘婿之制或始于 齐, 系巫儿也……惟不嫁云者, 不外嫁而已, 故得招婿人家 (《 中国婚姻史) 。而商软相亲时, 国则规定“ ) } ” 秦 家富子壮 则出分, 家贫子壮则出赘” 汉书 贾谊传) , (《 可见赘婚并 不为齐国所独有。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 ,发诸偿通亡人、 “ 赘婿 、 贾人略取陆梁地” 史记 秦始皇本纪》。汉承秦 (《 ) 滴戌之制,发天下七科滴” 史记 大宛传}) o “ (《 唐宋以降, 律文中没有赘婚的记载, 民间习俗相沿 但 未改, 且时人贱之如故。唐人注史记,释名》赘, 《 : 属也, 横 生一肉附着体也。《 史记索隐》 中对赘婿 的记载如下: 赘 婿, 女之夫, 比于子, 如人之庆赘, 是余剩物也。宋朝 的赘 婚尤盛。 宋史刘清之记载: 鄂俗计利而尚鬼, 家贫子壮则 出赘 , 习为当然。宋朝 的赘婿婚后居于妻家 , 故称为舍居 婿, 或为人舍女婿。 至元 , 赘婚为法律所认可。徐元瑞《 吏学指南》 今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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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收继婚制度评述

元代收继婚制度评述
了不能处 置 自己 的生 母之 外 ,对 父 亲 的其 他妻 子或
章编号】17—52 ( 1)0—00 0 62 36 2 0 3 06— 5 0
一、Leabharlann 元 代 以前 收 继 婚 简 述
北 方境域 的少数 民族 羌 、稽 胡 、突厥 、契丹 、女真
等游 牧 民族 的收继婚 俗一直保 存 、延续 下来 。
“ 收继 婚 ”是 指妇女 丧夫之后 ,改嫁 给原 夫 的 亲属 的一种 特殊 的婚姻 形 态 ,又称 为 “ 转房 ” 。这 种 婚俗是古代 氏族社会 的产 物 ,正 如恩 格斯在他 的
的那个 氏族禁 止 内部通 婚 的一切 规定 的束缚 , 已 她 经 被接 受到 氏族 的婚姻 团体 中来 , 以在 她 的丈 夫 可
死 亡之 时继 承他 的财产 , 即一个 氏族 成员 的财 产 。
为 了把财 产保存 在 氏族 以 内, 她必 须 同她 的第 一 任
丈夫 的 同氏族人 结婚 而不 得 同别 的任 何人 结婚 , 这
广 州社 会 主 义 学 院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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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记・ 匈奴列 f : “ 匈奴 ,父 死 ,妻其 后母 。兄 弟死 , 其妻 妻之 。 《 皆取 ” 周书 ・ 域f : “ 突厥) 异 勃 ( 父 兄伯 叔 死者 ,子 弟 及 侄 等妻 其 后 母 、世 叔 母 及 嫂 ,唯 尊者 不 得下 淫 。 《 朝北 盟 会 编》 卷 三 : ” 三 “ 女真 … …父死 则 妻列母 ,兄死 则妻 其嫂 ,叔伯 死 则 侄亦如之 。故无论贵 贱 ,人有 数妻 。 由此可 见 , ”

元朝的婚姻政策联姻与民间婚俗

元朝的婚姻政策联姻与民间婚俗

元朝的婚姻政策联姻与民间婚俗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独特的一个朝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之处。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元朝也有其独特的婚姻政策和民间婚俗。

本文将探讨元朝的婚姻政策、联姻和民间婚俗,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元朝的婚姻政策元朝是一个统治阶级高度集权的朝代,因此其婚姻政策也受到了统治者的影响和控制。

元朝时期,婚姻被视为一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权力的延续手段,因此婚姻政策非常严格,充满了制度和规定。

首先,元朝对于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元代法律规定,在元朝时期的民间婚姻中,通婚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

通婚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之间通过婚姻联姻来实现利益的一种方式。

在元朝时期,贵族和官僚等统治阶级之间通婚成为常态,以进一步巩固其统治地位。

第二,元朝对于婚姻的约束力极强。

元朝实行家长制和重婚罪制度,对婚姻有着严格的监管和约束。

家长制是指父母对子女婚姻决策的统一安排,婚姻的选择和征求子女意见是十分有限的。

重婚罪制度则是指元代司法机构对于重婚者的处罚,即使是普通百姓也要遵守严格的婚姻制度和规定。

二、联姻制度的运行元朝作为一个由蒙古族首领建立的王朝,其统治者通常会进行联姻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

联姻是指通过婚姻的方式来达到政治联盟、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解决领地争端等目的。

首先,元朝的君主将联姻作为维护与其他族群的关系的重要手段。

通过与其他朝代、其他蒙古族首领等建立婚姻联盟,实现了不同族群之间的政治协调与统一,使元朝在外交和国际关系方面得到了巩固。

其次,元朝的统治者也利用联姻手段来拓展疆域和加强对领地的控制。

通过与各地的统治者之间实现婚姻联盟,元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政治和经济的统一,进一步加强了统治者对于领地的控制。

三、元朝的民间婚俗除了充满制度和规定的婚姻政策和联姻制度,元朝的民间婚俗也有其独特之处。

在元朝时期,民间婚俗虽受到朝廷的监管与约束,但仍然保留了一些传统的习俗和风尚。

首先,元朝的民间婚礼注重祭祀仪式和互赠贺礼。

从《元典章》看元代妇女婚姻问题

从《元典章》看元代妇女婚姻问题

从《元典章》看元代妇女婚姻问题曹婷婷【期刊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8)005【摘要】《元典章》中收录了关于元代妇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及大量案例,内容涉及婚礼、嫁娶、官民婚、军民婚、休弃、夫亡、收继、不收继、次妻、驱良婚、乐人婚、服内婚[1]611等方面,反映了元代社会、法律、妇女生活、婚姻特点以及妇女的社会地位等。

%Yuan Dian Zhang include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relating to the marriage and families of women of the Yuan Dynasty. It involves wedding, marriage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 marriage between soldiers and civilians, repudiationof wife, death of husband, adoption, non-adoption, concubinage, interference with good marriage, marriage between distant relatives, etc. It re-flects the Yuan society, laws, female life, marriage characteristics and women's social status.【总页数】5页(P49-53)【作者】曹婷婷【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 10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07【相关文献】1.元代婚姻法规中的妇女问题初探 [J], 徐适端2.从《元典章》看元代平民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问题 [J], 刘姮3.《元典章》中妇女再嫁问题 [J], 董明倬4.元代婚姻法规中的妇女问题再探——兼与徐适端先生商榷 [J], 谭晓琳5.性别比、婚姻挤压与妇女迁移———以拉祜族和佤族之例看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移问题 [J], 马健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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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赘婚制度法律研究
赘婚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人类婚姻史上,也是婚姻法制的一项重要规定。

其历史源远流长,最初的起源早已不可考,但最早至周朝时期便已经存在,直至现代。

随着时代的演变与发展,赘婚也在不同的地域与族群之间,通过自己的需求与规范,不断的完善。

至元代时期,赘婚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使赘婚合法化,加上元代多元法文化的统治和观念,使赘婚产生了崭新的面貌与形式,如创造出了历朝历代都没有的“年限女婿”。

相对于以往父权社会婚姻以男方为主,赘婚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女方需求为主,男方需对女方家尽义务。

元代赘婚形式多种多样,分为“出舍女婿”、“归宗女婿”、“养老女婿”和“年限女婿”。

赘婿加入了新的家庭,新旧成员之间难免会有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其中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成员赘婿,其面临着新的责任与挑战。

招赘女的法律地位也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高,虽然可以留在本家,却仍然无法抵挡父权体制与权力的渗透,只能任人宰割。

赘婚发展至元代,不但产生了重要的转折,也直接影响了明清关于赘婚的法律规定。

那么相较于其他的朝代,元代的赘婚又有何特殊性?赘婚的详细内容又是怎样?最重要的是,选择如此婚制的人们,是出于如何的因素与考量?本文将一一论述上述问题以及赘婚在元代的法律地位。

希望通过元代赘婚所反映出来的现象,进行整体而细微的分析,还给元代赘婚一个较为具体的全貌和公正的评价。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元代赘婚的定义和种类分析,从赘婚的本质出发,分析赘婚的种类,整体的认识赘
婚制度。

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元代政府对于赘婚的法律规治,从婚书和聘礼的规定中详细的分析赘婚在元代的新面貌,并探讨赘婿在赘婚中的权利义务。

第三部分结合史料分析赘婚的历史源流,招入赘的原因以及在元代的新发展,并从中探讨赘婚在元代兴盛的原因。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赘婚中的家庭矛盾,介绍招赘女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地位,从中对元代赘婚中所反映的法律伦理观念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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