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直接、间接抵免法与税收绕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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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抵免法
2、间接抵免法的特点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 系的区别是:前者是两个不同经济实体,而后 者是同一经济实体;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在国 是居住国与居住国之间的关系,而总公司与其 分支机构的所在国是居住国与来源国之间的关 系。 跨国母、子公司的这些特点,反映在国际税收 上,即反映在间接抵免法的计算有以下特点:
一、直接抵免法
(二)直接抵免法的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直接抵免法按照“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 国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可把直接抵 免法分为: 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一、直接抵免法
1、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 对其在来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其在 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全部给予抵免。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 = 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 ×居住国适用税率 – 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额
3、限额抵免法计算
第三步: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限额抵免法下,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 = (居住国所得 + 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 税率– 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
一、直接抵免法
根据确定允许抵免额的不同,直接抵免的计 算,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 (2)居住国税率等于来源国税率 (3)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税率
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即 1918年美国《税收法案》首次确立直接抵免制, 随后出现间接抵免制,到 20 世纪 50 年代广泛出 现饶让抵免制。 现已被公认为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较好的方 法,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拥护和采用。
一、直接抵免法
2、限额抵免法计算
第二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允许抵免额是“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 的简称。 抵免限额只是居住国政府可以给予跨国纳税人 抵免在国外已纳税额的最高额度,并不是必须 抵免的数额。 允许抵免额到底是多少,还须通过抵免限额和 在国外已纳税额这两个指标的比较来确定。
3、限额抵免法计算
一、直接抵免法
2、适用范围 1)同一跨国自然人 一个跨国自然人在外国取得了收入,他既要向 收入来源国纳税,又要向居住国纳税,同时承 担两个国家的纳税义务。 该跨国自然人本身是同一经济实体,当收入来 源国和居住国都对他征税时,他就可将向收入 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采用直接抵免法在居住国 获得抵免。
第一步:抵免限额的计算 在限额抵免法下,居住国政府不是将纳税人向 来源国已缴的税额简单地拿来冲抵应纳税额, 而是有一个限度,该限度就是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 = 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抵免限额是通过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取得 的应税所得,乘以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计算 出来的。 意味着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获得的抵免,只能 是以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为限,不能 超过这个限度,以免损伤居住国的税收利益。
实行全额抵免,在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会造 成居住国利益的损失。上例中来源国的税率40%高于居 住国税率30%。 如果甲国政府对总公司来自乙国的所得不征税或采用免 税法,仅对总公司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则: 甲国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 200×30% = 60(万元) 由此可见,甲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少征税10万元(60万元 – 5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在实行全额抵免的条件下,不考虑外国税率 的高低,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不论是多少,都可以 获得全部抵免。以致出现用本国的财政收入(税款)去 补贴本国居民承担的外国高税负的情况。
第二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在抵免限额小于在国外已纳税额时,将抵免限 额确定为允许抵免额; 在抵免限额大于在国外已纳税额时,将纳税人 在国外已纳税额确定为允许抵免额; 在抵免限额等于在国外已纳税额时,将纳税人 在国外已纳税额确定为允许抵免额。 根据这三种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允许抵 免额是指抵免限额与国外已纳税额两者之间数 额较小者(即两者取其小)。
一、直接抵免法
【举例4】表明,总公司已缴来源国所得税 28万元中,只有相当于抵免限额的23.1万 元得到抵免,而由于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 国税率造成的4.9万元(28万元—23.1万元) 超限额部分,则未予抵免,使总公司按居 住国税率衡量,税负增加了4.9万元。
二、间接抵免法
(一)间接抵免法的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1、间接抵免法的概念 间接抵免法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 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居住国的所得税 中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 来冲抵母公司应纳税额的一种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 、概念: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 得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其在向本 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冲抵。 是税收抵免制度中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出现最 早的抵免法。 其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直接冲抵本国税收。
一、直接抵免法
2、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它 的使用有着特定的范围。 一般来说,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向 收入来源国已纳所得税的抵免。具体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 1)同一跨国自然人 2)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 3)预提税
一、直接抵免法
2、限额抵免 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 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在本 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数额不能超过抵 免限额。 即低于或等于限额的可以全部抵免,高于限额 的则只能按限额抵免,所以称之为限额抵免。
2、限额抵免法计算
居住国政府采用限额抵免法计征所得税, 一般采用如下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第一步: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二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第三步:所得税额的计算
二、间接抵免法
在这一概念中,包涵三层含义: (1)间接抵免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母、子公司 关系的纳税人,其免除的是两个居住国对两个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所产生的国际 重复征税。(即免除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 税) 而直接抵免法的适用对象,是居住国和来源国 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征税产生的国际重复征 税。(即免除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
一、直接抵免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这时已缴来 源国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为税率较 小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住国政府要补征税款。 【举例2】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 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 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30万元,来自 乙国的分公司所得70万元。分公司已按30%的 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21万元,甲国所得税率 是33%。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A.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 = 70×33% = 23.1(万元) B.确定允许抵免额 当乙国的税率由 30% 改为 40% 时,分公司向乙 国缴纳所得税为:70万元×40% = 28万元。抵 免限额小于已缴来源国税额( 23.1 万元 <28 万 元),允许抵免额应是抵免限额23.1万元。 允许抵免额 = 抵免限额 = 23.1万元 C.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130 + 70) ×33% – 23.1万元 = 42.9(万元)
一、直接抵免法
(2)居住国税率等于来源国税率。这时已缴来 源国税额等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亦等于抵免 限额。 【举例3】 即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 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 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30万元,来自乙国的分公 司所得70万元。分公司已按33%的税率向乙国缴 纳所得税23.1万元,甲国所得税率是33%。计算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一、直接抵免法
2、适用范围
2)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资金所有 权、经营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均隶属于总公 司,是总公司的一个派出单位。因此,总公司 与分公司不管是设在同一国家,还是分设在两 个国家,都是同属于一个经济实体。 所以居住国政府允许总公司将其分公司在来源 国的己纳税额,在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采用 直接抵免法予以抵免。
一、直接抵免法
A.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 = 70×33%=23.1(万元) B.确定允许抵免额: 已缴乙国税额21万元 < 抵免限额23.1万元 允许抵免额为21万元 C.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130 + 70) ×33% – 21 = 45(万元)
一、直接抵免法
D.甲国政府对总公司来自外国的所得应补征 的税额: 由于来源国税率低于本国税率,分公司向乙国 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甲国税率计算的所得 税税额,因此,甲国要向总公司补征所得税。 应补征税额 = 纳税人在来源国所得×(居住 国税率 – 来源国税率) = 70×(33% – 30%)= 2.1(万元)
二、间接抵免法
(1)由于母公司只持有其下属子公司的一部 分股票(股份),子公司所获取的所得和收 益,只有一部分是属于母公司的,其余部分 属于其他投资者。 因此,下属子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不能全 部计入其母公司的应税所得中。应计入母公 司的应税所得额,只是其获得的股息中还原 折算出来的、来自子公司的那部分所得。
一、直接抵免法
(3)居住国税率低于来源国税率。这时已缴 来源国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等于 抵免限额。 【举例4】即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 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 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30万 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所得70万元。分公司 已按40%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甲国所 得税率是33%。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 得税额。
二、间接抵免法
(2)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 抵免的税额,并不是子公司已向其居住国交 纳的全部税额,而是母公司所分得股息应承 担的那部分税额。 这部分允许抵免税额,只能通过母公司收到 的股息、红利间接地推算出来。
二、间接抵免法
(3)间接抵免法允许母公司居住国政府给 予母公司抵免的税额,是子公司间接缴纳 的所得税,而不是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居 住国政府缴纳的,所以这种抵免称为间接 抵免。
【举例1】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 公司,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 3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200万元,来自 乙国的分公司所得为100万元。分公司己按40% 的税率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 为30%。计算甲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甲国对总公司应征收所得税额 = (200 +100)×30% – 40 = 50(万元) 上列计算表明:分公司向乙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款40万元,总公司在向本国政府缴税时,全部得 到抵免。所以称之为全额抵免。
一、直接抵免法
3)预提税。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是所 得税实行源泉征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是指来源国对本国纳税人支付给国外的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等所得,由支付所得 的单位代替跨国纳税人缴纳所得税。 预提税在形式上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缴的, 但实际是由跨国纳税人负担的,可以视为跨国 纳税人直接缴纳给来源国政府的所得税。 因此,直接抵免法也适用于预提税的抵免。
A.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 = 70×33% = 23.1(万元) B.确定允许抵免额: 当乙国税率不是30%,而是33%时,分公司向乙 国缴纳所得税为:70万元×33%=23.1万元, 与抵免限额相等(23.1万元=23.1万元)。 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等于已缴来源国税额。 分公司向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 23.1万元全部得 到了抵免。 允许抵免额 = 已缴乙国税额 = 23.1万元。 C.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130 + 70) ×33% – 23.1 = 4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