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行人被撞以及其他与车辆交通有关的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划分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和常见的责任划分方式。
2. 责任划分原则2.1 全责原则全责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免责。
全责原则适用于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
例如,酒驾、超速驾驶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全责。
2.2 主责原则主责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主要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
主责原则适用于一方在交通行为上存在明显过错,而另一方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
根据过错的程度,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
2.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双方过错,而且过错程度接近或相等的情况下。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的划分可以依据比例确定。
3. 责任划分方式3.1 交警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勘查。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通过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以及查阅相关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认定的责任划分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事故处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保险公司调解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相关证据及事故情况判断责任的承担。
保险公司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责任划分。
3.3 法院判决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法院将通过审理案件、收集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最终作出责任划分的判决。
4. 责任划分的影响4.1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安徽省交通安全条例
安徽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安徽省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安徽省范围内所有道路的交通行为,提升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确保交通秩序的顺畅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的所有道路交通行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交通宣传和教育为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向驾驶员、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人群传达交通安全知识和规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合理设置和良好状态,以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行车和行走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和行人行为规范第五条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年检和注册登记机动车辆,行驶证应随车携带。
行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第六条安全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素质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行人应根据交通标识和信号等规定安全横过道路。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条交通事故报警和救援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
第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交通参与者应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五章交通秩序和交通监管第九条交通信号和标线驾驶员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标线的指示,确保交通秩序的维护。
禁止随意更改或者破坏交通信号和标线。
第十条交通管制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驾驶员和行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或者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安徽省⾼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安徽省⾼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16⽇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皖⾼法【2013】487号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条【保险公司有权申请车辆所有⼈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为被告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条【机动车⼀⽅垫付款的处理】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付给受害⼈的赔偿款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另案处理。
第三条【⽆证、醉驾情形追偿权的⾏驶】在受害⼈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第⼀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追偿权的,⼈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进⾏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免责情形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驾驶⼈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一) 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 普通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 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 (一) 、 (二) (三) 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下文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划分,比如如果是大车与小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通常责任较重一方为大车的驾驶者。
如果是车与行人相撞如果行人未违反交通规则那么造事车辆将会负起全部责任。
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指交通部门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会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会在后期理赔中起到重要作用。
那么,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撞车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撞车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撞车责任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交通事故责任,在发生撞车事故之后,当事人都会进行一个责任的划分,以此为依据来进行之后的赔偿事宜。
那么,这个撞车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通知皖公通[2007]105号各市公安局:为了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事故处理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厅交警总队。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安徽省公安厅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1第二条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一)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一般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1、判断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客运条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总体要求,以及不确定事故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时所处情况,对相关责任当事人作出责任划分。
(1)事故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同等责任
当权责不能加以确定时,事故中参加当事人之间应当分担同等责任。
其中有放纵犯规行为,或者违反责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应当向受害方赔偿全部损失,责任在共同受害者之间均摊。
(2)责任不分
责任不能确定的,在事故当事人之间应成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一方责任不确定的,则除该方外,其他成员按照比例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完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一方责任完全确定时,一方完全承担责任,有放纵或者参与共谋的,应当按其比例承担责任。
(4)事故中双方受害
若应当承担完全责任者与受害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对两方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比例受害划分,其中有一方责任大于另一方的,则参与损害较大的一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5)共同决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皆有过失,有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应当共同商定责任,以达成责任和解,决定赔偿金额和比例。
(6)他人或物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责任无法结算,但有他人、机构或物的损害原因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由他人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
一、前言
本细则旨在明确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认定标准,规范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二、故意造成事故责任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由故意方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通规则、酒驾、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三、一方过错全责
如果事故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未注意观察等。
四、两方或多方过错
如果事故由两方或多方共同过错导致,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认定多方责任时,应考虑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
五、无过错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一方无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即使机动车无过错,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六、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事故。
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能证明某方存在过错,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赔偿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28条:事故认定及责任的确认一、事故认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认定及责任的确认,以便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事故认定的原则如下:1.客观公正原则:事故认定必须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2.以事故责任为导向:事故认定应以事故责任为导向,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判断。
3.法律优先原则:事故的认定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事故责任。
二、事故认定的程序1.接警及勘查:当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和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记录证人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2.当事人陈述:警察应当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双方的陈述。
3.证据收集: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收集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车辆损坏情况的记录等。
4.事故责任判断:警察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证据收集情况,结合交通法规对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事故责任的认定。
5.事故责任通知:警察应当将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认定结果的异议申请和申请复议的途径。
6.异议申请及复议:当事人对警察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复议。
7.司法程序: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审判。
三、事故责任的确认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如下确认:1.全责:当一方完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全责。
2.主要责任:多方违法行为造成事故时,主要责任在于破坏交通秩序、导致事故的一方。
3.同等责任:多方同时违法行为造成事故时,各方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事故责任。
4.次要责任:当一方尽管未造成事故,但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鉴定意见等方式,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能够公平、合理地认定,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首要原则是遵守交通规则。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该在道路交通中遵守相关规则,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法等规定。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违法或违规行驶,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客观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以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通过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与证言,还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
同时,还需要对现场、车辆和当事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以便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故的责任。
3.比较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比较原则进行的。
即通过对参与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其责任相对较大;而对于无法确定过错方时,一般将降低责任归属于更有责任的一方。
4.公平公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等,都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被一视同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在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5.证据主导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证据进行,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是对证据进行认定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是物证、证人证言还是高科技设备录像等证据,都应该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评估和分析,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基于遵守交通规则、客观、全面、比较和公平公正等原则来进行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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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
(一)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一般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一)、(二)(三)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刮撞非机动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刮撞行人的。
(六)当事人所驾驶机动车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运动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碰撞、刮擦停放的车辆、物体、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穿越中央分隔带,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车道、单行道、高速公路逆行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经调查另一方当事人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对于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的根据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一般类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其中不按规定装载、乘坐过错行为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四)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隐患类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具有隐患类行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有严重、一般或严重、隐患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种过错行为的,对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的一方以作用大的一类过错行为作为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六)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类过错行为或者均有起主要作用的隐患类过错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遇有本规则未列举的交通事故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由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分类
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