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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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的飞速发展,给无数患者带来了重生的福音。由于受各种社会、伦理道德,特别是法律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存在着诸多问题,为避免矛盾的深化,我们应通过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器官移植立法的完善,从而为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奠定基础。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器官移植的现状原因入手,从法律角度提出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案。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 the gospel is brought to countless patients. Because of various social, ethical and legal factors, we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is article will propose the legal problems and solution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aw.
【关键词】器官移植;法律;人权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标志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改变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所以科技能推动社会进步,是人类文明的阶梯和标志!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科学技术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第一生产力,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核心资源、战略资源、是一种能够产生高附加值的财富,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科技给我们带来日新月集的变化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带来了新问题。在生命科学领域,从第一个克隆羊多利开始,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一次次超出了人们观念的认识,超过了道德伦理的界限,超过了法律的规范。器官移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在给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触及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在这里,笔者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立法探讨,同时也对人体器官移植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预测和建议,希望能为人体器官移植法律的出台和实践工作的顺利展开提出一点自己的思考。
一、器官移植概述
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个体内,并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器官移植的目的是代替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功能的器官,使被移植个体能重新拥有相应器官,并正常工作。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自1954年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获得成功以来,人类已能移植除了人脑外几乎所有的重要组织和器官。
二、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现状
我国器官移植活动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初,与国外相比起步稍晚了一些,但发展较快。我国现在已经开展了从肾移植、肝移植、心肺移植,到胰岛素、脾移植,以及骨髓、胸腺移植。2009 年 8 月 25 日,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 2008 年,中国施行了86800 例肾脏移植,14643 例肝脏移植,717 例心脏移植,165 例肺脏移植,17 例小肠移植以及 209 例胰肾联合移植【1】。中国飞速发展的移植技术并未真正带动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研究的步伐。首先,内地立法不仅要晚于西方国家,同时也要晚于港澳台地区;其次,从立法层级看,地方法规层出不穷,而我国尚无统一性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
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之议案在 1996年由 108 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起后【2】,器官移植立法开始得到关注,中国一些省市器官移植自主立法的探索之路就此开始。2000 年,上海市开创立法之先河,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 8 月 23 日,《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正式出台,这是中国内地首部专门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卫生部制定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两个法规的出台实施,结束了器官移植领域的法律空白,尽管这两个法规只适用于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的移植,不适用于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但是从立法上扭转地方各自为政导致规定不统一的局面,也为解决实践中各种法律纠纷给予了权威性标准。
与国外相比,我国器官移植法由于立法较晚,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代器官移植立法上关注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在立法目的上比较注重器官捐赠者的权益保护。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地方上,《天津市人体器官捐赠条例》规定了“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深圳条例》突出了“为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赠条例》强调了“为了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在上述立法中,不难看出我国既重视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又对器官移植技术的规范和应用给予了必要关注【3】。
三、我国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问题
1、脑死亡的立法标准没有确立。
供体,是器官移植成功的关键。我国器官移植的技术在临床上已十分成熟,然而由于活体供体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所以死者是临床上最常用的器官移植供体。在死亡判定与操作方面,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了“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在死亡判定标准上,我国尚未对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出台明确规定,使得医务人员无权从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因此在确定为脑死亡但心脏依旧跳动的情况下,有些医院并不敢贸然摘取器官,造成了大量可用器官的浪费。不利于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
2、活体捐献者范围过窄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活体器官捐献者的限制十分严格,不利于解决目前器官捐献严重短缺的问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供体与受体之间应是配偶关系、三代以内血亲关系以及因帮扶等形成亲关系。虽然这一规定结合了我国早年开展的计划生育国情,但是这狭小的选择范围,将会使许多患者因找不到合适的活体供体而失去生命。
3、遗体器官捐献条件过严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遗体器官捐献推定同意制度需要全体近亲属同意才能进行捐献行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人离开的时候,必须保持遗体完整,这一观念在老一辈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因而死者近亲属越多,就有越多的人表达捐献意愿,如不能一致同意捐献器官,死者器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