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分析【摘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引言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
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
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
[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
刑法毕业论文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
刑法毕业论文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及其借鉴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广泛关注。
尤其是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威胁,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纷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本文将以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为核心,分析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的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与特点1. 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罪行界定国外各国对于食品安全罪行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法律将制备、运输、销售污染食品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德国则主要依靠民事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存在差异,但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均予以刑事处罚。
2. 刑法处罚力度加大国外许多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的判决,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例如,日本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实行无期徒刑的判决,美国更是针对食品伪造行为设立了极高的罚金和刑期。
3.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不仅仅限于食品制造、销售环节,也包括了食品进口、出口、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
这种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能够更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我国当前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过于侧重行政处罚,缺少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制定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刑法法规,提高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外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通常与行政监管机构相辅相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并与刑法保护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
3. 提升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水平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而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提升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不仅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1. 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 刑事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日趋严格,从生产、销售到监管环节的各个环节都加大了打击力度。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虽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
2. 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面临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有效打击。
3. 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测,提高取证和鉴定的准确性。
3. 强化监管协作: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和漏洞。
4. 完善刑罚制度:对食品安全犯罪应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措施,包括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犯罪成本和威慑力。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
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刑法中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条款。
本文将就刑法中与食品违法有关的条款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相关内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处属于刑法的其他犯罪罪与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条款主要针对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三、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欺诈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欺诈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到食品中的违法行为,以此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不法行为。
五、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的行为,危害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浅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为保护食品安全树立了一道坚固防线。
文章论述了我国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力度的原因,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亦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行政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对人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有益举措。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解读该司法解释,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
本文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视角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为何加大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读可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峻,如人造鸡蛋、糖水蜂蜜、塑料银鱼、染色馒头、香精豆浆等。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毒豆奶事件、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牛奶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及今年发生的山东毒姜事件,这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也令人深恶痛绝,需要更为严厉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
(二)行政法和民法保护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食品安全受到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多重保护,但行政法和民法存在局限性,相对于刑法而言,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
如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的监管下,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可能受到声誉方面处罚,如警告、通报、公告等;可能受到人身处罚,如拘留;可能受到资格处罚,如吊销执照;也可能受到财产处罚,如罚款、没收或销毁产品及生产工具等。
我国现阶段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物 中毒 结果或 者 其 他 食 源性 疾 患 的要 求 , 就 是 说 也 不论 是 否有造 成 中毒 或 其他 疾 患 的后 果 , 只要 对 人 体健 康造 成严 重 危 害 就将 会 受 到处 罚 , 而 降 低 了 从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 罪加 重 处 罚 的底 线 。同 销 有 时 , 条规定 对 于侦 查及 调查举 证 也非 常有 帮助 , 此 大
法 学
《 实事 求是 》 2 1 0 2年 第 2期
我 国现阶段刑法对食 品安全 的保障及完善思考
王 萍
( 中共 新 疆 区委 党校 法 学 教 研 部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0 0 ) 3 0 2
摘
要 : 国 已 建立 了 一 套 相 对 完 整 的食 品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 《 我 如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必行 。
一
条 , 罪分 子将 直 接 被执 行 6个 月 以上 的有期 徒 犯
刑, 这一 点体 现 出 了我 国立 法 者对 食 品安 全 的重视
和从 严 打击食 品 犯 罪 的决 心 , 不法 分 子 起 到 了更 对
大 的震 慑作 用 。其次 , 原 1 4条 中 , 罚金 刑有 单 在 4 对
大 降低 了刑侦 人 员 的 工作 难 度 , 而能 够 更 有 效 地 从 打 击食 品安 全犯 罪 。 生产 、 销售 有毒 、 害食 品罪在 客观 方 面表现 为 有 违 反 国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实施 以 下 几 种 行 为 : ( ) 产者 在生 产 的食 品中掺 入有 毒 、 害 的非食 品 1生 有 原 料 。所谓 非食 品原 料 , 是指 从 营养学 的观点 看 , 根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入罪条件。 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 如果将此罪 设为行为
有期 徒刑 。徇私 舞弊犯 前款 罪的 , 从重 处罚 。 这 是对 当前 群众 对 犯 则剥 夺 了生产 销售 不符 合安 全标 准食 品 尚未流 入市场 时 采取 食 品安全 问题 关注 的一种 良性 回应 , 具有积 极 的意义 和作用 。 但 补救措 施 的机会 , 因为只要 生产 出或者 购买 了此 类食 品就构 成 了
望, 以下笔者 将结合 学者提 出的修 改完善刑 法的建 议 以及 现阶段 食 品安 全犯 罪的 行为 人在 一定 的期 限 内将 被 剥夺 以后 从事 食 品 食 品安全 的 发展 形势谈 一谈 刑法 保护 食品 安全 的缺 陷 。这 主要 生 产销售 行 业的 资格 。我 国刑 法现 有的 资格刑 仅 为剥夺 政 治权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滥 用职权 或 者玩 忽职 守, 导 件 , 对于 防范食 品安全 犯罪均 具有 积极 的意义 。 但 是两 者相 比较
致发 生重大 食品安全 事 故或 者造成 其他严 重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下 来 说, 行为 犯要 更加 严重 一些 , 它 甚至排 除 了危 险状态 的构 成这 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造 成特 别严重 后 果的 , 处 五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而置 人们 的生 命健康 于不 顾 , 这 其 中有着道 德 良心 的因素 。 但 是 物 中毒事 故 或者 其他 严重 食源 性疾 病的将 被判 处 刑 罚。修 改后 完全解 决这 些 问题仅 仅依靠 道德教 化又 是远远 不够 的, 必须要用 就是 只要实 施 了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食 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即构 成犯 法律 进行 规制 , 而 且在 涉及 根本 民生 的重大 问题面 前 , 刑 法不 能 罪 。从行 为犯 与危 险犯 的概 念 比较 看 , 以结果发 生 为不必 要 , 单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 食 品安 全的刑 法 保护
为 了 能逐 渐 消 除 经 常 性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 国 在 食 品 我
安全方 面 的立 法也 下 了一 番 功 夫 , 品 安全 法 律体 系 包 含 食 《 品安全 法》《 食 、 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 》 《 染病 防治 法 》 《 、传 、 刑 法》 等一 系列法律法 规 。其 中 , 作为 拥有 极强 严厉 性 制裁 手 段的刑 法在维 护食 品 安全 方 面有 着 不 可取 代 的 地位 , 将 能 法律之 手延伸 到其 他 部 门法 无法 触及 的 领域 。2 1 0 1年 《 刑 法修正 案( ) 的 出台 , 改 了关于 食 品犯罪 的几 条 重点 条 八 》 修 文 , 可 谓 是 对 食 品 安 全 刑 法 保 护 的进 一 步 加 强 。 也
我 国经济飞 速发展 的同时 也带来 了一 系列不 利 于社会 品 安 全 法 》 关 “ 品 安 全 ” 定 义 可 知 , 品 安 全 是 指 食 品 有 食 的 食 稳定 的问题 , 品安 全 问题 便 是 其 中极 其 严重 的 一个 。湖 无 毒 、 害 , 食 无 符合 应 当有 的 营养 要 求 , 人 体健 康 不造 成 任 对 南常德 的“ 毛发 酱 油” 冠 生 园 陈馅 月 饼 、 华 敌 敌畏 火 腿 、 何 急 性 、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该 定 义 不 仅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 金 亚 “ 沟 油 ” “ 色 馒 头 ” 三 鹿 集 团 三 聚 氰 胺 的 毒 奶 粉 、 汇 地 包含对可能 造成 食 品污 染 的危 险 物 , 且将 营 养标 准 也 地 、染 、 双 而 瘦 肉精猪 肉制品 … …食 品 安 全事 件 在生 活 中屡 见 不 鲜 , 严 囊括其 中, 该罪 名修 改 为“ 产 、 售 不符 合 安 全标 准 的 将 生 销 重破坏 了我国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严重 威 胁到 了人们 的 身 食 品 罪 ” 免 了 刑 法 在 打 击 类 似 阜 阳 假 奶 粉 案 件 中 的尴 尬 也 避 心健康 , 令人们谈 “ 品” 食 色变 。2 1 0 1年政府 工 作报 告将“ 完 局 面( 在阜 阳假奶粉案 件 中, 假奶 粉 的蛋 白质等 营养成 分含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和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与面临的挑战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复杂性,以及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刑法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惩戒。
其次,刑法能够保障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刑法的保护,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四、我国食品安全刑法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刑法的介入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刑罚的力度还不够严厉。
五、完善食品安全刑法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
3. 严厉刑罚。
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刑罚力度,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应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4.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媒体和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解读-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部法律进行规制。
其中,刑法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典规定了第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添加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安全犯罪的本罪问题,食品监管类犯罪将不会过多涉及。
《刑法修正案(八)》着眼于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现实需要对原有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其中,对于危险犯的进一步修订,引起了学界褒贬不一的评价。
本文将主要着眼于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解读,结合规范刑法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探析。
一、现行刑法之文本解析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配合2009 年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中,对食品安全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会给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弥补了刑法的疏漏。
用安全标准代替原有的卫生标准,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范围,可以很好地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符合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某些营养元素的缺失而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问题。
比如,前几年我国曾出现的大头娃娃奶粉,涉案奶粉本身并不违反我国当时的食品卫生法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仅仅因为奶粉中缺少婴儿成长所必需的蛋白质等营养元素,造成了数十名婴儿畸形,永久性损伤。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探析[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犯罪归属方面存在缺陷;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等。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应从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等几方面着手。
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对改变我国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p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遭受危险或者侵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刑法手段保护食品安全,体现了国家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
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
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范文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犯罪则是威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深入的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立法不足、改进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严重,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篡改生产日期、伪造食品标签等手段,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具有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给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立法不足1. 刑法规制不全面。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但罪名种类和量刑幅度仍存在不足。
一些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刑法规定中,如网络食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量刑幅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无法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同时,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取证。
四、改进措施1. 完善刑法规定。
应将新兴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中,并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同时,应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2. 加强执法力度。
应加大执法机关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率。
3. 强化社会监督。
应加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率。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
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不断加深。
食品安全犯罪是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社会食品安全,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打击措施。
一、加强法律制定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机关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对食品安全犯罪实施从严惩处。
例如,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二、设立专门机构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管食品安全领域的工作。
例如,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打击。
三、加大处罚力度为了让犯罪分子对食品安全犯罪付出沉重的代价,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犯罪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处以重刑甚至死刑。
此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其财产追缴或者没收。
四、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食品安全犯罪是复杂的犯罪行为,涉及制造、销售等多个环节。
为了能够全面打击和追究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刑法完善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在刑法的规定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醒大家警惕食品安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制定、设立专门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以及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采取有效地提高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未来,我们还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市场的日益扩大,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其中,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食品犯罪的打击上,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都被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我国还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犯罪行为的刑罚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不力的情况。
再次,食品安全标准不够严格,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标准漏洞进行违法生产。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问题1. 法律制度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一方面,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犯罪行为的刑罚偏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新兴的食品犯罪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监管机制问题监管机制问题是影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机构繁多、职责重叠、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导致监管不力和监管漏洞的存在。
3. 社会参与问题社会参与是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食品安全权益的刑法保障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罪 的经济基础 , 不足 以对其构成威胁。相 比之下 , 那些小企业 由
于 法
收入也仅能维持其 自身 的正常运转 。如果没收其违 法所得 , 等
件, 在《 刑法修正案( 八) 》 的基础上 , 提 出立法建议 , 以期对我 国食 品安全权益的刑法保障研 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 食 品安全权益 ; 刑法保 障; 修 正案 ;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 G 4 2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1 2 4 6 ( 2 0 1 3 ) 1 5 - - 0 0 5 0 - - 0 2
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 , 是刑之最轻 者。我 国资格刑 的设 置 刑种单 一 , 仅有剥夺政 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 。剥夺政治权 利
上 而言 , 过失 食品安全犯 罪对 不特定多数人 身体健康 、 生命安 全 的危害与故意行为没有本质差别 。 其次 , 从食品的生产 、 销售
到最终 流向市场 , 如果在这个过程 中对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赋
产、 销售有 毒、 有害食 品罪等均为故意犯罪。 但这种做法是值 得
商榷 的 ,因为行为人 在过失 的情况下造成 严重 的食品安全 事
于宣告其破产 , 剥夺其 生产经营 的经济基 础 , 足以达到遏制其 再 次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目的 。鉴于此 , 笔者建议将大企业 的
罚金数额设置为小企业 的 1 0 — 2 0 倍。
粉, 由于劣 质奶粉 的蛋 白质含 量极低 , 导致婴 儿营养不 良, 头
变大f l 1 。“ 大头娃娃” 风波尚未平息 , 三鹿奶粉事件又紧随其后 , 许多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 , 先后有 4名患儿死亡 。令人发指 的是 , 三鹿奶粉 中竟然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一幕幕骨 肉分 离 的场面 无法不让人重 新审视我 国食品行业所面 临的严峻问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摘要]刑法是食品安全的规制中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维护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许多法律面临着完善和调整, 刑法亦是如此,文章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食品安全罪;刑事责任;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简单和概括,根据《刑法》规定,市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2011年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一条关于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规定。
但刑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功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是有缺失的。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众多,地理位置分散,并且对于某些食品安全犯罪受害人在短期内是不能确定的。
基于损害的事实相同,受害者形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
对外,群内个体可能团结整合,联动串通从而与其他相对群体对抗;对内,群内个体间也存在攀比、冲突、矛盾。
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重视此类问题。
其次,食品安全犯罪一旦发生,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害结果。
此类犯罪不一定立即就发生人员伤亡后果, 尤其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的危害有一定的潜伏期, 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期致使受害者伤残或者死亡。
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危机甚至政府紧急事件。
这个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以预防为主。
最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多重法益,既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权利,又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从刑法条文所安排的位置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
浅议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由于 在食 品 生产 一 消 费 的链 条 中生 产 者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所 掌握 和 了解 的食 品 品 质 的 信 息不 对 等 。 使
得 食 品生 产者 、 销 售 者有 机会 实施 一 些 如 以次 充好 、
假 冒伪 劣 等损 害 消费 者权 益 的行 为 。导 致 了 严重 的
生 产 、销售 中违法 行 为造 成 的重 大 事故 和 损 失分 别
件 中提到 了食 品安全 概 念 ,但 当时 是将 食 品 安全 概 念 与 食 品卫生 概 念混 为 一谈 。直 到 1 9 9 6年 , 食 品安分 开来 。所 谓食 品
安全 , 是 指一 种 在按 照原 定 用途 制 作或 食用 食 品时 , 不 会 对 消费 者造 成 伤害 的担 保 。 我国于 2 0 0 9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了《 食品安全法》 , 标 志 着 我 国食 品安 全
全 事件 ,运 用 法律 手段 调 整社 会 关 系是 一个 必 然 而 有 效 的手段 _ 1 ] l 。作 为法 律 的最 后 一道 屏 障 , 刑 事
或 缺 的 。食 品安全 的刑法 保护 是 指 国家 通 过立 法 对 严 重危 害 食 品安全 的作 为 、不 作 为行 为 及 状态 规 定
为犯 罪 , 设 定 刑罚 , 对 实施 了这种 行 为或 者 处 于这 种
状 态 的主体依 法追 究其刑 事责 任 。在 《 刑法 》 中, 对 与
食 品安全 犯 罪 的条文 规定 主要 被 置 于破 坏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 序罪之 下 。 我 国的《 食 品安全 法 》 中对 刑 事 责任 的规 定较 为 简单 。根 据《 刑 法》 规定 , 市 场 主体 因实施违 法行 为或 处 于违法 状 态而 需 承担 刑事 责 任 的情况 , 包括 生 产 、 销售 不符 合 卫生 标准 食 品罪 和 生产 、 销 售 有毒 、 有 害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摘要】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规制,明确了不同的刑种和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确保了司法公正。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改进也在不断进行,以加强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强化法治保障。
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社会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共治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刑种与处罚、定性与定罪、司法实践、法律改进、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权益、法治保障。
1. 引言1.1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犯罪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仅涉及个别违法行为,更牵涉到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犯罪除了直接损害人体健康外,还可能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丧失,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在今天食品供应链的全球化和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探讨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就在于加深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关注,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只有加强监管、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
1.2 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几年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严格。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但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非法添加、农药残留超标等手段,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威胁。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犯罪更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本文将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污染食品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针对特定情节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尽管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大,无法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
这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顾法律,仍然进行非法生产、销售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
一些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处罚,导致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有必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效果。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我国还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全面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流程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政法论坛
— 一 丽
浅论我 国食品安全 犯罪的刑 法规 制
李晓瑞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近 年 来 ,食 品安全 事 件 的频 繁 发 生 ,不 断侵 蚀 公 众 对 于食 品安 全 的基 本 信赖 ,需 要 引起 全 社 会 的持 续 关 注 与行 动 ,由 此使 得 运用 法律 手 段保 护 食 品安全 成 为 必 然。 而 作 为和 平 时期 最具 强制 性 的力 量— — 刑 法 , 以其 特 有 的调 整 手 段发 挥 着 遏制 严重 食 品安全 事件 的重 要作 用。 关键 词 :食 品安 全 ;持有 型犯 罪 ;刑法谦 抑 性
一
( 三)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罚金 刑 设 置 不 合 理 《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 罚 金 刑 的设 置 做 了修 改 ,现 行 罚 金刑 采 取 “ 并 处 罚 金 ” 的方 式 ,在 数 额 上 未作 规 定 。这 一 修 改 在很 大 程 度上 加 大 了对 于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 罪行 为 的打 击力 度 , 但是 没 有 规定 最 低 的 刑法 数 额 ,这 必 然 会 弱化 刑 法 的 威慑 力 。 而且 罚 金 刑 的适 用 缺 乏量 刑 标 准 ,这 样 将会 导 致 罚金 刑 在 司 法 实践 中适 用困 难 ,易 出现量刑 的 畸轻 畸重 。
、
Hale Waihona Puke 销售 、烹 饪 、食 用 等各 个 环 节必 须 符 合 饮食 卫 生 标 准 ,保 证 各 安全类 犯 罪 。 种 食 品所 含营 养和 能量安 全进 入 人体 , 参 与人 体 的新 陈代谢 ”。 ( 二 )增 设拒 不 召 回 不 安 全食 品 罪 由此 我 们 可 知对 食 品 安全 的法 治研 究 是 基 于一 个 食 品链 的全 过 《 刑 法 》中应 设 置 拒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罪 ,规定 一 旦 企 业 程 研 究 ,涉及 生产 、经 营 、消费 等诸 多环 节和 门类 。 拒绝 承 担 其义 务 ,就要 必 须 去 承担 相 应 的不 作 为 法 律 责任 ,接 ( 三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的 体 系划 分 受刑 法 的制裁 ,使其 犯罪 成 本大 于召 回缺 陷产 品 的成 本 。 在我 国刑 法 中 ,食 品 安 全犯 罪 并 不 是一 个 独 立 的 罪名 ,其 ( 三 )增设过 失生产、经营有毒 、有害食 品罪 实 际上 是 对 一类 罪 名 的 总称 。从 现行 刑 法 来 看 ,依 据是 否 直 接 该罪 的设 立 属 于过 失 危 险 犯 。过 失危 险犯 的 设 立 ,在 刑 法 侵 犯 了所 保 护 的食 品 安全 制 度 这 一客 体 ,可将 危 害食 品安 全 犯 立 法 上 体 现 了刑 法 的前 置 化 ,实 际 上 也 就是 国家 刑权 力 对 社 会 罪分 为 基 本 犯罪 和 延 伸犯 罪 。基 本 犯 罪 是 指犯 罪 行 为直 接 侵 害 干预 的扩 大化 , 因此 本着 刑 法 的谦抑 性原 则 ,过 失危 险 犯 的设 了食 品 安 全 制度 的犯 罪 ,即 生产 、销 售不 符 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 立 应 仅 限 于生 产 、经 营 有 毒 、有 害 食 品罪 这 一 罪 质 比较 严 重 的 食 品罪 和 生 产 、销 售有 毒 、有害 食 品 罪 。这 两 个 罪 名直 接 反 映 犯 罪 。 了刑 法 规 范 的设 立 目的 和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与 之相 应 的延 伸 ( 四) 增设持有 型食 品安全犯 罪 犯 罪 是 指 那些 并 未 直接 侵 犯 食 品安 全 制 度 ,但 与 侵犯 食 品安 全 持 有 型 犯 罪 的设 置 ,有 利 于 加 大犯 罪 的 打 击 力度 ,预 防 犯 制 度 有 间 接关 系的 ,与 基 本犯 罪 共 同 构 成危 害 食 品安 全 刑 法规 罪 行 为 的发 生 。把 食 品 安 全犯 罪 的 持有 行 为 纳 入刑 法 规 制 范 围 范 体 系 的 其他 犯 罪 ,例 如 生 产 、销 售 伪 劣产 品罪 、危 害 食 品安 内 ,有利 于 把该 类 犯 罪 的 预备 行 为 纳 入规 制 之 中 ,从 而 更 好 的 全 渎 职罪 、非 法经 营罪等 。 保 护相 关法 益。 二、我国食 品安全 刑法规制体 系的缺憾 ( 五 )完善 相 关犯 罪 的 罚金 刑 配 置 ( 一) 食 品安全的基本犯罪的刑法定位不合理 规 定 具体 的量 刑 幅 度 ,防 止使 用 罚 金 刑 处理 食 品安 全 犯 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 对 时 出现 畸轻 畸 重 的情 况 ,出 现 “ 同 案不 同判 ” 的不 良后 果 。 也 各类犯罪排列的标准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 食品安全法 》 可 针 对不 同主 体 区别 设 置 罚金 刑 ,将食 品安 全犯 罪 中 的 自然人 第 1 条规定 : “ 为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犯 罪 和单 位 犯 罪要 区别 对 待 ,根 据 实际 情 况 设置 两 套 不 同 的刑 全 制 定 本 法 ” ,公 众 的 身体 健 康 和 生命 安 全 与刑 法 第 二 章 的立 罚体 系 ,使 更有 针对性 和有 效性 。 法 目的相 契 合 ,而 我 国 现行 刑 法 却 将食 品安 全类 罪 名 划 分 在刑 注释 : 法 第三 章 即破坏 社会 主义 市经 济类 犯罪 。④ ①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第 9 9条 ( 二 )食 品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体 系相 关 立 法缺 失 ② 胡洪春 .“ 浅论 危 害食品安 全 犯 罪的刑 法规 制”, 《 犯 罪研 究》, 1 . 没有将 不 作为 的食 品安 全严 重犯罪 行 为予 以规 制 2 0 1 2年 1期 《 食 品安 全 法 》的亮 点 之 一是 建 立 了不 安全 食 品 的 召 回制 ⑧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度 ,规定 了 “ 拒不 召 回” 的法 律 责 任 。但 《 刑 法 》却 并未 对 拒 完善路 径 , 《 南昌 大学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年 4 不 召 回不 安 全 食 品作 出相 应 的规 定 ,仅 仅 依 靠 《 食 品 安 全法 》 期 与 《 食 品召 回 管理 制 度 》并 不 能有 效 地 规 制 生产 经 营 商拒 不 召 ④ 谭 凤 琼 . 《 论 我 国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 制— — 以 风 险社 会 为 视 回问题食 品的行 为 。 角》 ,重庆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学位论 文 2 . 没 有对 过 失危 害食 品安全 的行 为予 以规制 ⑤ 利 子 平 ,石 聚航 . “ 我 国食 品安 全犯 罪刑 法规 制之 瑕 疵 及 其 食 品 安全 类 犯 罪 中 ,生 产 销售 不 符 合 安 全标 准 食 品 罪 、生 完善路径 , 南 昌大学 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版 )》 ,2 0 1 2 年4 产 销 售有 毒 有 害食 品罪 这两 个 基 本 犯罪 成 立 的 主观 罪 过形 式 都 期 是故 意 ,过失 实施 的行 为无 法构 成这 一犯 罪 。 ⑥ 张 广建 . 《 论食 品 安 全 的刑 法规制 》 , 苏州 大学 ,2 0 1 3 年硕 士 3 . 没 有对 食 品安全 犯罪 的持 有行 为予 以规 制 学位 论 文 现 行 刑法 对 有 关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预 备 行 为未 作 规 定 ,这 也 作者 简介 : 就 意 味着 对 于 这类 预 备 行 为一 般 只 能作 行 政 处罚 ,而 不能 按 刑 李 晓 瑞 ,女 ,河 南 洛 阳人 ,西 北政 法 大 学刑 事 法 学 院刑 法学 专 法定 罪量 刑 ,也就 是说 缺失 持有 型犯 罪 的规定 。 业 2 0 1 3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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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可见食品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多么的重要,其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世界范围来看,每年都会有上百万的民众因为食品的安全问题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一事实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下,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犯罪行为比较恶劣,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一严峻形式下,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条例,确保人民的人身安全。
文章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探索如何有效地对相关刑法保护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措施
食品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近年来,国内媒体对一些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事件进行曝光,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将食品安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在打击伪劣食品方面收效显著。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本文重点探索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食品安全概述
从法律层面上讲,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在制作和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且,食品中禁止含有对使用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有毒或者有害成分;食品安全领域并不仅仅局限于生产以及销售环节,还包括原材料的种植以及加工和运输等流程。
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的定义偏重于对食品可能带来的危害的监管,并且,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是动态进行的。
二、国内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缺乏适应性
这种不适应主要体现在:无法同风险社会的背景以及公民期望相适应。
首先,目前的立法意识与风险社会背景之间缺乏适应性。
近年来,“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受到了世界范围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该理论指出: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孕育了更多的潜伏性危险,例如核辐射等。
这些危险一旦爆发,将会为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的功能理应从“对伤害结果进行惩罚”转向“控制风险的发生”。
然而,国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出发点仍然是“危害行为”,而对“潜在危险”有所忽视。
另外,当前的立法理念同民众的安全意识未能有效匹配。
面对风险社会当中的“风云变幻”,民众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甚至将其视为“高于一切”。
因此,公众非常希望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能将对公民安全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进而有效地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
然而,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多数是采取“事后惩处”,并没有真正地从食品的安全防范入手,从而致使各类食品安
全问题仍存在。
(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犯罪构成缺乏完善性。
刑法中规定,食品的生产以及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
然而,食品安全环节中还包括原材料生产以及养殖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
例如:农药残留或者环境污染等。
现阶段,刑事司法解释中仅仅将“动物养殖”列入本罪调整范围,然而,像“农作物培育”等环节,却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制,这便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阐述问题时存在大量的抽象、笼统的语言,并且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解释,从而使得该法律规范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亦为司法适用制造难题。
例如:在安全标准食品罪中,对生产以及销售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的表述就非常模糊,常常用“严重”以及“足以”等字眼进行表述,但是这些词语并不能进行具体的量化。
类似的还有“不安全食品”等,这些模糊概念的使用,常常为司法执行增加难度,并且很可能被违法人员利用,为自身脱罪。
3.刑法设置缺乏完善性。
首先,罚金刑的规定缺乏合理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罚金刑进行了修改,更改为“并处罚金”,并且没有规定罚金的上限。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具体实施是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的,而且未规定最低限额,无法对原刑法中罚金额过低的诟病予以消除。
另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中缺乏对资格刑方面的规定,进而无法取得防范犯罪分子再犯此类罪的效果。
4.持有型犯罪缺失。
尽管刑法学界多次呼吁增设持有型犯罪,但是在最新的刑法修改中并没有得以体现,而对其的增设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持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
持有者囤积违禁物品并不是根本目的,其是要在日后通过销售获取暴利,而这一持有行为,则是销售的前端,所以持有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其的刑法管制,符合风险社会的刑法需求。
反之,如果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持有型犯罪,犯罪分子便会“有恃无恐”,而且会造成公众恐慌,刑法的威慑力亦会受到影响。
5.缺乏完善的食品犯罪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主要是指:由与刑法具有渊源或者有关联的事物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共同构成了功能强大的立法体系。
食品安全刑法体系缺乏完善性主要表现在:附属刑法规定的缺失。
其直接影响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刑法典之间的有效配合与衔接。
三、国内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改进措施
(一)明确现代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论
要想真正地将刑法保护贯彻落实,就必须拥有先进的立法理论加以指导。
首先,促进法律拟制概念的有效运用。
所谓的“法律拟制”就是指对于某些可能发生的事情,无论其是否存在,都认定其为既定事实的假设。
目前,在国内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领域,有必要将这一概念引入。
其实质上是增设持有型犯罪的重要理论基础,不仅能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将刑法提前介入,还能够极大地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另外,还要在刑法中突出“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强调刑法的“服务对象”。
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同样要将“公众期望”放到首位。
近年来,社会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公众已经不只是希望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更是希
望将类似的危险彻底解决。
而现实的刑法则是以现存的危险作为惩治“对象”,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公众的期望,所以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出来。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完善措施
1.首先,进行罪名的罪状表述修改。
例如:将有毒或者有害食品加入方式中的“掺入”进一步细化,可修改为“掺入、渗入或者涂抹”;其次,扩大罪名规制范围。
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范围就较为狭窄,应将其修改为“全部导致有毒或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其罪行范围既包括生产、销售环节,还包括原材料的种植以及养殖等环节;最后,增设持有型犯罪。
2.刑罚适用上的完善。
一是罚金刑的完善。
设置最低数额,以此增强罚金刑的严厉性和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的底线应该规定为违法制售的货值一半以上的罚金。
二是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
在制定具体的量刑幅度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分子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是否累犯等因素,以此来确保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三是不同主体区别设置罚金刑。
单位犯罪所处的罚金一般要高于自然人犯罪所受的罚金;四是增设罚金易科制度。
罚金易科制度是指对于无法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以科以其他刑罚的制度。
这样做可以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有些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逃避缴纳罚金,这时对其进行一定的威慑是十分必要的,罚金易科制度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得以体现;五是增设资格刑。
不同的主体可以做出“禁止从事一定职业”和“限制经营活动”的不同刑罚。
前者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犯本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对其科以一定时期或者永久的执业禁止处罚;后者主要适用于单位犯本罪,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些方面的经营活动,这可以消除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再犯此罪的可能性。
3.体系归属调整。
食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最基础的消费品,它直接关系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当出现食品安全案件时,会损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是巨大的。
因此就社会危害性而言,食品安全犯罪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
另外,就保护程度而言,由于刑法分则体系是根据犯罪同类客体的危害性来排列顺序并根据这一顺序对不同章节的罪名施以由大到小、程度递减的刑罚,所以排在前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力度显然要大于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保护力度,显然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涉及人权的犯罪应该适用更强的保护力度。
因此从危害性和保护程度这个角度来说,本罪完全应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一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十分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即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或危害了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还会使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面临生命健康权的威胁,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反面十分相符。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还是客观方面要件的符合度来讲,食品安全犯罪都应该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